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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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综 述 :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是 我 们 的 战 略 目 标 , 全 面 深化 改 革 、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是 三 大战 略 举 措 。 要 把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放 在 “ 四 个 全 面” 的 战 略 布 局 中 来 把 握 , 深 刻 认 识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国 同 其 他 三 个 “ 全 面 ” 的 关 系 , 努 力 做 到 “ 四 个 全面 ” 相 辅 相 成 、 相 互 促 进 、 相 得 益 彰 。 依 法 治 国 , 是 坚 持 和 发 展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本 质 要 求 和 重 要 保 障 , 是 实 现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能 力 现 代 化 的 必 然 要 求 , 事 关 我 们 党 执 政 兴 国 , 事关 人 民 幸 福 安 康 , 事 关 党 和 国 家 长 治 久 安 。 全 面 建成 小 康 社 会 、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中 国 梦 , 全面 深 化 改 革 、 完 善 和 发 展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提 高 党 的 执 政 能 力 和 执 政 水 平 , 必 须 全 面 推 进 依 法治 国 。 主 要 内 容一 基 础 理 论 篇二 党 和 国 家 意 志 篇三 问 题 探 究 篇 探 究 一 : 维 护 市 场 主 体 的 合 法 权 益 , 规 范 市 场 秩 序 探 究 二 : 坚 定 不 移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道 路 探 究 三 : 弘 扬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精 神 ,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文 化 探 究 四 : 发 挥 人 民 群 众 在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中 的 作 用 一 、 基 础 理 论 篇 ( 一 ) 法 的 含 义中 国 西 方( 1) 法 象 征 着 公 正 、 正 直 、普 遍 、 统 一 , 是 一 种 规 范 、规 则 、 常 规 、 模 范 、 秩 序 。 ( 1) 核 心 是 正 义 ( 公 平 、公 正 ) , 是 正 义 的 化 身 。( 2) 法 具 有 公 平 的 意 义 ,是 公 平 断 讼 的 标 准 和 基 础 。 ( 2) 权 利 。( 3) 法 是 刑 , 是 惩 罚 性 的 ,是 以 刑 罚 为 后 盾 的 。 ( 3) 规 则 , 人 的 权 利 之 规则 。 法 律 既 保 护 人 们 正 当权 利 , 同 时 也 惩 治 人 的 不正 当 行 为 的 。 ( 二 ) 法 律 及 其 特 征 法 律 是 反 映 统 治 阶 级 意 志 , 由 国 家 制 定 或 认 可 并以 国 家 强 制 力 保 证 实 施 的 行 为 规 范 体 系 , 它 通 过 规 定人 们 在 相 互 关 系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确 认 、 保 护 和 发 展对 统 治 阶 级 有 利 的 社 会 关 系 和 社 会 秩 序 , 是 统 治 阶 级实 现 阶 级 统 治 和 社 会 管 理 的 工 具 。1.法 是 调 整 人 及 相 关 组 织 的 行 为 的 社 会 规 范 。 2.法 是 由 国 家 制 定 、 认 可 并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的 社 会 规 范 。 3.法 是 规 定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社 会 规 范 。 4.法 是 由 国 家 强 制 力 保 证 实 施 的 社 会 规 范 。 ( 三 ) 教 材 关 于 法 律 的 观 点宪 法 和 法 律 是 党 的 意 志 和 人 民 意 志 的 统 一 , 是 公 民 的 根本 行 为 规 则 。 1.法 与 经 济 ( 1) 法 是 由 经 济 基 础 决 定 的 。 法 的 本 质 和 基 本 特征 归 根 结 底 取 决 于 经 济 基 础 的 性 质 ; 法 的 产 生 和 发 展变 化 取 决 于 一 定 的 经 济 基 础 的 产 生 和 变 化 。 ( 2) 法 对 经 济 基 础 具 有 反 作 用 。( 四 ) 法 律 与 相 关 概 念 之 间 的 关 系 2.法 与 政 治 ( 1) 法 受 政 治 的 影 响 与 制 约 。 ( 2) 法 对 政 治 有 影 响 , 并 为 其 服 务 , 探 究 : 如 何 在 社 会 基 本 矛 盾 运 动 中 认 识 全 面 推 进 依 法治 国 的 重 要 性 。生 产 力 -生 产 关 系 -( 经 济 基 础 )上 层 建 筑 政 治 、 法 律 等 物 质形 态 的 上 层 建 筑哲 学 等 精 神 形 态的 上 层 建 筑 二 、 党 和 国 家 意 志 篇 三 、 问 题 探 究 篇 ( 一 ) 市 场 经 济 是 法 治 经 济 市 场 经济 是 法治 经 济 主 题 思 想及 知 识 重 组 市 场 调 节宏 观 调 控 市 场 主 体及 其 活 动市 场 秩 序市 场 失 灵 基 本 经 济 制 度 -企 业经 营 管 理三 个 环 节 : 准 入 、 竞 争 、 交 易两 个 手 段 : 德 与 法分 配 制 度一 个 目 的 : 公 开 、 公 平 的 市 场秩 序 , 发 挥 市 场 决 定 性 作 用经 济 手 段法 律 手 段行 政 手 段市 场 体 系 材 料 : A公 司 坚 持 科 技 创 新 立 厂 的 策 略 , 把 销 售 额 的 5%用于 新 产 品 研 发 , 拥 有 数 百 项 国 家 发 明 专 利 , 其 技 术 国 内领 先 , 并 在 世 界 有 一 定 影 响 力 , 产 品 主 要 出 口 欧 美 等 地 。2013年 该 公 司 发 现 B公 司 抄 袭 其 多 款 型 号 的 专 利 产 品 , 并以 低 价 抢 占 其 市 场 份 额 。 遂 将 B公 司 诉 至 法 院 。 法 院 经 过 审 理 后 认 为 , B公 司 存 在 侵 犯 A公 司 专 利 的行 为 , 判 决 被 告 B公 司 立 即 停 止 制 造 、 销 售 侵 权 产 品 , 并销 毁 库 存 的 侵 权 产 品 ; 判 令 B赔 偿 原 告 A公 司 人 民 币 1200万 元 。 结 合 材 料 , 从 经 济 学 角 度 分 析 , 为 什 么 要 保 护 企 业的 专 利 权 ? 如 何 保 护 企 业 的 专 利 权 ?主 要 视 角 : 维 护 市 场 主 体 的 合 法 权 益 , 规 范 市 场 秩 序 参 考 答 案 : 原 因 : 市 场 经 济 是 法 治 经 济 。 市 场 调 节 存 在自 发 性 等 缺 陷 , 保 护 企 业 专 利 权 是 国 家 利 用 法 律 手 段 进行 宏 观 调 控 的 表 现 。 国 家 打 击 相 关 企 业 的 侵 权 行 为 , 有利 于 规 范 市 场 秩 序 , 发 挥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的 决 定 性 作用 。 专 利 权 是 企 业 的 合 法 权 益 , 保 护 企 业 专 利 权 有 利 于调 动 企 业 自 主 创 新 的 积 极 性 ,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促 进 经 济 结 构 战 略 性 调 整 ,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转 变 。 参 考 答 案 :如 何 保 护 : 国 家 -立 法 、 执 法 。企 业 : 守 法 、 用 法 。消 费 者 : 守 法 、 支 持 正 版 知 识 产 权 的 商 品 。 拓 展 一 : 企 业 为 什 么 要 守 法 经 营 ?思 路 提 示 : 市 场 经 济 是 法 治 经 济 。 企 业 是 市 场 经 济 活 动的 主 要 参 加 者 , 只 有 守 法 经 营 才 能 规 范 经 营 管 理 , 维 护自 身 合 法 权 益 , 提 高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 守 法 经 营 是 企业 必 须 承 担 的 社 会 责 任 , 这 样 才 能 保 护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调 动 劳 动 者 生 产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 增 强 企 业 凝 聚 力 ;才 有 利 于 维 护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 维 护 企 业 信 誉 和 形 象 ,增 强 企 业 无 形 资 产 ; 才 能 推 动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实 施 , 规范 市 场 秩 序 , 促 进 公 正 、 公 平 的 市 场 竞 争 , 更 好 地 发 挥市 场 对 资 源 配 置 的 决 定 作 用 ; 才 能 增 强 企 业 国 际 竞 争 力 。 拓 展 二 : 国 家 为 什 么 要 规 范 市 场 秩 序 ?思 路 提 示 : 市 场 失 灵 及 危 害 ; 市 场 秩 序 的 重 要 性 ; 科 学宏 观 调 控 的 要 求 。 ( 二 ) 坚 定 不 移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道 路 中 国特 色社 会主 义法 治道 路 主 题 思 想及 知 识 重 组党 的 领 导依 法 治 国 领 导 地 位执 政 方 式 依 法 执 政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及 其 他 制 度严 密 的 法 治 监 督 体 系公 民 的 权 利 、 义 务完 备 的 法 律 规 范 体 系高 效 的 法 治 实 施 体 系人 民 当家 作 主 有 力 的 法 治 保 障 体 系完 善 的 党 内 法 规 体 系 依 法 治 国 、 依法 执 政 、 依 法行 政 共 同 推 进法 治 国 家 、 法治 政 府 、 法 治社 会 一 体 建 设实 现 科 学 立 法 、严 格 执 法 、 公正 司 法 、 全 民守 法促 进 国 家 治 理体 系 和 治 理 能力 现 代 化 主 要 视 角 一 : 共 产 党 依 法 执 政材 料 : 略从 政 治 生 活 角 度 分 析 , 中 国 共 产 党 为 什 么 要 提 出 “ 要 坚定 不 移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道 路 ” ? 参 考 答 案 : 在 我 国 , 法 律 是 党 的 主 张 和 人 民 意 志 的 体现 , 是 人 们 的 根 本 行 为 准 则 。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道 路 , 使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法 律 化 、 制 度 化 , 才 能 保 证 人 民民 主 权 利 的 实 现 , 维 护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的 地 位 。 这 是 我们 党 根 据 历 史 经 验 、 教 训 和 当 前 国 内 外 形 势 得 出 的 必 然结 论 。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道 路 才 能 协 调 和 处 理 好各 种 矛 盾 , 实 现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 是 全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 全 面从 严 治 党 的 必 然 要 求 。 中 国 共 产 党 是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义 事 业 领 导 核 心 , 提 出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道 路 是共 产 党 坚 持 依 法 执 政 的 体 现 。 这 一 要 求 体 现 了 我 们 党对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信 心 , 是 坚 持 党 的 领 导 、 人民 当 家 作 主 、 依 法 治 国 有 机 统 一 的 体 现 。 拓 展 一 :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建 设 为 什 么 要 坚 持 党 的领 导 ?思 路 提 示 : 党 的 地 位 、 党 领 导 的 作 用 、 党 的 执 政 方 式 、国 家 性 质 、 法 律 的 性 质 、 国 情 等 角 度 分 析 。 拓 展 二 : 中 国 共 产 党 是 如 何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建 设 的 ?思 路 提 示 : 参 照 13年 全 国 新 课 程 卷 第 38题 结 合 材 料 一 , 运 用 政 治 生 活 知 识 , 说 明 在 社 会 主 义 文 化 强 国 的 建设 过 程 中 , 中 国 共 产 党 是 如 何 发 挥 领 导 作 用 的 。 ( 12分 )38.( 26分 ) 阅 读 材 料 , 完 成 下 列 要 求 。 十 六 大 以 来 , 党 和 国 家 高 度 重 视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 推 动 社 会主 义 文 化 大 发 展 大 繁 荣 。 材 料 一 2002年 , 党 的 十 六 大 报 告 提 出 积 极 发 展 文 化 事 业 和文 化 产 业 , 深 化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 2007年 , 党 的 十 七 大 报 告 提 出 要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先 进 文 化 前进 方 向 , 兴 起 社 会 主 义 文 化 建 设 高 潮 , 激 发 全 民 族 文 化 创 造 力 ,提 高 国 家 文 化 软 实 力 。 2011年 , 党 的 十 七 届 六 中 全 会 通 过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深 化 文化 体 制 改 革 推 动 社 会 主 义 文 化 大 发 展 大 繁 荣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定 , 强 调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体 系 , 提 出 文 化 改 革 发 展 的重 大 举 措 和 加 强 与 改 进 党 对 文 化 工 作 的 领 导 要 求 。 2012年 , 党 的 十 八 大 报 告 提 出 必 须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文化 发 展 道 路 , 扎 实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文 化 强 国 建 设 。 【 解 题 思 路 】 本 题 设 问 具 体 : 中 国 共 产 党 如 何 发 挥 领导 作 用 。 解 答 这 类 题 的 一 般 思 路 是 调 用 教 材 中 的 相 关理 论 , 以 此 为 线 索 , 对 材 料 信 息 进 行 整 合 , 并 进 行 解读 。 但 教 材 中 并 没 有 中 国 共 产 党 如 何 发 挥 领 导 作 用 的具 体 论 述 。 在 没 有 现 成 知 识 可 以 调 用 的 情 况 下 , 考 生应 按 照 问 题 本 身 的 逻 辑 ( 党 如 何 领 导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文化 强 国 ) , 结 合 政 治 生 活 经 验 ( 对 党 的 领 导 的 感 知 与了 解 ) , 对 材 料 进 行 梳 理 、 归 纳 、 解 读 。 党 推 进 某 项重 大 工 作 , 通 常 是 通 过 党 的 会 议 及 决 定 , 先 明 确 其 重大 意 义 , 确 立 总 体 目 标 ; 然 后 明 确 其 指 导 思 想 、 工 作路 线 , 作 出 总 体 部 署 ; 最 后 再 通 过 加 强 党 的 组 织 领 导 ,贯 彻 落 实 , 具 体 实 施 。 【 解 题 思 路 】 材 料 中 可 以 明 淅 地 看 出 中 国 共 产 党 推 进 文化 强 国 建 设 的 这 几 个 步 骤 或 阶 段 : 第 一 步 , 通 过 党 的 十六 大 及 十 七 大 , 确 立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文 化 强 国 的 战 略 地 位和 奋 斗 目 标 ; 第 二 步 , 通 过 党 的 十 七 届 六 中 全 会 , 确 立推 进 文 化 改 革 发 展 的 指 导 思 想 , 并 作 出 全 面 部 署 ; 第 三步 , 从 十 七 届 六 中 全 会 后 到 十 八 大 , 宣 传 、 贯 彻 、 实 施 ,通 过 各 级 党 组 织 的 领 导 , 扎 实 推 进 文 化 强 国 建 设 。 【 参 考 答 案 】 通 过 党 的 会 议 和 决 定 , 加 强 党 的 领 导 ,确 立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文 化 强 国 的 战 略 地 位 和 奋 斗 目 标 ;确 立 推 进 文 化 改 革 发 展 的 指 导 思 想 , 发 挥 社 会 主 义 核心 价 值 体 系 的 引 领 作 用 , 对 文 化 发 展 作 出 全 面 部 署 ;把 握 文 化 发 展 规 律 , 健 全 党 的 领 导 体 制 机 制 , 增 强 领导 文 化 建 设 本 领 。 主 要 视 角 二 : 科 学 立 法 、 民 主 立 法 、 依 法 立 法材 料 : 近 年 来 , 我 国 在 推 进 科 学 立 法 、 民 主 立 法 方 面 成 效 显著 。 2005年 , 物 权 法 草 案 通 过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官 方 网 站 向 社会 公 布 , 这 是 国 家 立 法 首 次 通 过 网 站 征 求 意 见 。 2014年 8月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审 议 的 立 法 法 草 案 明 确 规定 : “ 应 当 将 法 律 草 案 文 本 及 其 说 明 等 通 过 网 络 等 媒 介 向 社会 公 布 , 征 求 意 见 。 ” 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也 对 此 予 以 明 确 , 全 会 提 出 , “ 深入 推 进 科 学 立 法 、 民 主 立 法 , 完 善 立 法 项 目 征 集 和 论 证 制 度 ,健 全 立 法 机 关 主 导 、 社 会 各 方 有 序 参 与 立 法 的 途 径 和 方 式 ,拓 宽 公 民 有 序 参 与 立 法 途 径 。 ” 为 什 么 要 坚 持 民 主 立 法 、 科 学 立 法 ? 怎 样 才 能 做 到 民 主立 法 、 科 学 立 法 ? 参 考 答 案 : 原 因 : 法 律 的 性 质 、 作 用 。 国 家 性 质 、人 民 地 位 。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的 要 求 。 法 律 的 实 施 。如 何 做 到 : 人 大 与 人 民 的 关 系 。 具 体 内 容 : 不 断 完 善决 策 信 息 和 智 力 支 持 系 统 , 提 高 立 法 的 科 学 性 。 增 强 立法 透 明 度 和 公 众 参 与 度 , 使 决 策 能 够 更 好 地 反 映 民 意 。 人 大 代 表 与 人 民 的 关 系 。 公 民 通 过 民 主 制 度 参 与 立法 。 拓 展 : 人 大 坚 持 民 主 立 法 对 推 进 我 们 民 主 政 治 建 设 有 何积 极 意 义 。思 路 提 示 : 人 大 坚 持 民 主 立 法 对 民 主 政 治 建 设 具 有 重 要意 义 : 人 大 民 主 立 法 , 使 法 律 更 好 地 反 映 人 民 的 意 志 ,保 证 了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的 地 位 , 体 现 了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的 真实 性 。 人 大 鼓 励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参 与 民 主 立 法 , 拓 展 了公 民 参 与 民 主 政 治 的 途 径 , 保 障 了 公 民 的 知 情 权 、 参 与权 , 有 利 于 公 民 有 序 参 与 政 治 生 活 。 民 主 立 法 坚 持 了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 民 主 立 法 制 度 化 , 完 善 了 社 会 主 义民 主 制 度 。 主 要 视 角 三 : 深 入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 加 快 建 设 法 治 政 府材 料 : 实 现 城 市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 核 心 是 法治 。 W市 把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是 建 成 法 治 城 市 的 “ 牛 鼻 子 ” ,从 以 下 方 面 加 强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 制 定 、 公 布 并 执 行 好 权力 清 单 、 程 序 清 单 、 责 任 清 单 “ 三 个 清 单 ” , 做 到 “ 法无 授 权 即 禁 止 ” 、 “ 法 定 职 责 必 须 为 ” ; 坚 持 行 政 行 为公 开 , 明 确 “ 公 开 为 原 则 、 不 公 开 为 例 外 ” , 全 面 如 实接 受 全 体 市 民 监 督 ; 要 对 行 政 诉 讼 加 强 监 督 , 督 促 地 方政 府 部 门 的 行 政 首 长 增 强 法 治 意 识 。 请 分 析 上 述 措 施 对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的 意 义 。 参 考 答 案 : 上 述 措 施 有 利 于 推 动 政 府 部 门 依 法 行 政 , 对推 动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制 定 、 公 布 并 执 行 好三 个 清 单 , 使 政 府 部 门 明 确 自 身 的 法 律 权 限 、 行 政 程 序 、法 律 责 任 , 有 利 于 防 止 行 政 权 力 的 缺 失 和 滥 用 , 提 高 行政 管 理 水 平 , 更 好 地 坚 持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宗 旨 和 对 人 民 负责 的 原 则 , 增 强 政 府 威 信 。 坚 持 行 政 行 为 公 开 , 全 面 接受 全 体 市 民 监 督 , 是 制 约 权 力 的 有 效 措 施 , 避 免 权 力 被滥 用 。 对 行 政 诉 讼 加 强 监 督 , 增 强 行 政 首 长 的 法 治 意 识 ,有 利 于 督 促 行 政 首 长 带 头 守 法 , 及 时 纠 正 违 法 行 为 , 维护 人 民 群 众 的 合 法 权 益 。 拓 展 : 怎 样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思 路 提 示 :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精 神 。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依 法 推 进 政 府 机 构 改 革 。 建 设 职 能 科 学 、 结 构 优 化 、 廉洁 高 效 、 人 民 满 意 的 服 务 型 政 府 。 加 强 政 府 法 律 法 规和 制 度 建 设 。 坚 持 科 学 决 策 、 民 主 决 策 和 依 法 决 策 。 严 格 依 法 行 政 。 政 府 的 一 切 权 力 来 自 法 律 授 权 , 做 到法 无 授 权 则 禁 止 , 切 实 规 范 行 政 权 力 的 运 行 。 全 面 推进 政 务 公 开 。 健 全 行 政 监 督 体 系 和 问 责 制 度 。 ( 三 ) 弘 扬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精 神 ,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文 化 社 会主 义法 治精 神和 法治 文化 主 题 思 想及 知 识 重 组法 治 文 化的 作 用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与 经 济 、 政 治 、 综 合 国 力 的 关 系继 承 传 统 , 推 陈 出 新面 向 世 界 , 博 采 众 长法 治 文 化的 传 承 对 人 的 影 响 主 要 视 角 : 法 治 精 神 和 法 治 文 化 的 作 用材 料 : 人 类 早 期 的 成 文 法 常 常 铭 刻 在 石 柱 或 铜 表 上 ,但 铸 鼎 未 必 传 世 , 勒 石 未 必 长 存 , 真 正 流 传 下 来 的 是“ 铭 刻 ” 在 全 体 社 会 成 员 心 中 的 法 治 精 神 。 历 史 发 展表 明 , 只 有 法 律 成 为 人 们 自 觉 遵 守 的 规 则 , 内 化 于 心 、外 化 于 行 , 法 的 意 义 、 法 的 精 神 才 能 真 正 展 现 出 来 ,法 治 的 理 想 才 能 最 终 落 地 。 因 此 , 在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的中 , 培 育 法 治 精 神 和 法 治 文 化 具 有 特 殊 重 要 的 意 义 。 结 合 材 料 运 用 文 化 对 人 影 响 的 知 识 分 析 , 法 治 精神 和 法 治 文 化 在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中 的 作 用 。 参 考 答 案 : 法 治 精 神 和 法 治 文 化 影 响 着 人 们 的 世界 观 、 人 生 观 和 价 值 观 , 培 育 法 治 精 神 和 法 治 文化 有 利 于 增 强 人 们 的 法 律 意 识 , 把 法 律 内 化 于 心 。法 治 精 神 和 法 治 文 化 影 响 着 人 们 的 交 往 行 为 和 交往 方 式 , 影 响 着 人 们 的 实 践 活 动 、 认 识 活 动 和 思维 方 式 。 培 育 法 治 精 神 和 法 治 文 化 有 利 于 引 导 人们 在 法 律 的 轨 道 上 处 理 各 种 问 题 , 把 法 律 外 化 于行 。 培 育 法 治 精 神 和 法 治 文 化 对 人 的 影 响 具 有 深远 持 久 的 特 点 , 让 法 律 长 期 “ 铭 刻 ” 在 人 们 心 中 。 ( 四 ) 发 挥 人 民 群 众 在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中 的 作 用 主 要 视 角 : 人 民 群 众 在 依 法 治 国 中 的 作 用材 料 : 材 料 一 : 拓 宽 公 民 有 序 参 与 立 法 途 径 , 健 全 法 律法 规 规 章 草 案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和 公 众 意 见 采 纳 情 况 反 馈 机制 , 广 泛 凝 聚 社 会 共 识 。材 料 二 : 发 挥 人 民 团 体 和 社 会 组 织 在 法 治 社 会 建 设 中 的积 极 作 用 。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组 织 参 与 社 会 事 务 、 维 护 公 共利 益 、 救 助 困 难 群 众 、 帮 教 特 殊 人 群 、 预 防 违 法 犯 罪 的机 制 和 制 度 化 渠 道 。 支 持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类 社 会 组 织 发 挥行 业 自 律 和 专 业 服 务 功 能 。 发 挥 社 会 组 织 对 其 成 员 的 行为 导 引 、 规 则 约 束 、 权 益 维 护 作 用 。 运 用 历 史 唯 物 主 义 观 点 分 析 , 人 民 群 众 中 法 治 社 会建 设 中 发 挥 着 什 么 样 的 作 用 。 参 考 答 案 : 人 民 群 众 是 社 会 精 神 财 富 的 创 造 者 ,广 泛 征 求 人 民 群 众 的 意 见 是 民 主 立 法 、 科 学 立 法的 重 要 保 证 。 人 民 群 众 是 变 革 社 会 的 决 定 性 力 量 。人 民 团 体 和 社 会 组 织 在 协 调 社 会 关 系 , 处 理 各 种矛 盾 , 推 动 法 律 的 实 施 中 发 挥 着 重 要 作 用 。 价 值观 对 人 们 的 行 为 具 有 导 向 作 用 。 社 会 组 织 引 导 和约 束 人 们 的 行 为 , 有 利 于 引 导 人 们 树 立 正 确 的 价值 观 , 处 理 好 个 人 与 社 会 的 关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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