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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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的论文【摘 要】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两者也有很大的区别:性质不同,作用范围不同,实现形式不同。【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法律制度 两者关系会计行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领域,主要提供会计信息或鉴证服务,其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经营者、投资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而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会计职业道德的形成决于会计职业的产生,它是会计人员在长期的职业活动中逐步形成和总结出来的,用以调整会计人员与社会之间、会计人员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职业道德,是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的统一。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修改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条例。近几年,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相继发布实施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试行条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一系列的会计核算制度等会计法规、规章、制度,保证了会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相同的职责,两者联系密切。主要表现在:两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规范会计行为中,我们不可能依赖会计法律制度的强制功能而排斥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化功能,会计行为不可能都由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规范,不需要或不宜由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规范的行为,可通过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来实现。例如会计制度只能对会计人员不得违法的行为作出规定,不宜对他们如何爱岗敬业、提高技能、强化服务等提出具体要求,但是,如果会计人员缺乏爱岗敬业的热情和态度,没有必要的职业技能和服务意识,则很难保证会计信息达到真实、完整的法定要求。同样,那些基本的会计行为必须运用会计法律制度强制遵循。两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会计法律制度中含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同时,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也包含会计法律制度的某些条款;两者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最初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就是对会计职业行为约定俗成的基本要求,后来制定的会计法律制度吸收了这些基本要求,便形成了会计法律制度。可以说,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两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重要保障。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两者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而不能离开行为过问动机,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会计法律制度的各种规定是会计职业关系得以维持的最基本条件,是对会计从业人员行为的最低程度的要求,用以维持现有的会计职业关系和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在会计职业活动的实践中,虽然有很多不良的会计行为在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但没有违反会计法律制度。例如,会计人员不钻研业务,不参加新知识的学习,造成了工作上的差错,缺乏胜任工作的能力。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说会计人员没有很好的遵守会计职业道德,但不能说其违反了会计法律制度。(三)两者实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修改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条例。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日积月累,约定俗成,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尤其是那些较高层次的会计职业道德,存在于人们的意识的信念之中,并无具体的表现形式,它依靠社会舆论、道德教育、传统习俗和道德评价来实现。即使是那些成文的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相比,在表现形式上也缺乏具体性和准确性,通常只是指出人们应当做或不应当做某种行为的一般原则和要求。例如,为了强化会计职业道德的调整功能,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和要求,但其直接纳入了会计法律制度。我国的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都规定了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和要求。又如,会计职业道德中的提高技能、强化服务、参与管理、奉献社会等内容虽然是非强制性要求,但其直接影响到专业胜任能力、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职业的声誉,也要求会计人员遵守。三、会计行为的“法治”与“德治”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只是对建立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重要性看得比较清楚,而对德治的重要性却认识不足。比如遵守诚信应该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但是当诚信将会损害自已利益时,市场主体就宁可做出违约的选择。我们今天应当总结过去教训,即不能只要“法治”而不要“德治”。也不能只要“德治”而不要“法治”,而应当以法为主,德法并重。江泽民主席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两者的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会计行为的规范化不仅要以会计法律、法规作保证,还要依赖会计人员的道德信念、道德品质来实现。会计职业道德准则只有转化为人们的内在信念和内在品质,才能在会计行为中真正扎下根,达到治本的目的。为此,我们在规范会计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既要坚持不懈地加强会计法制建设,依法规范会计行为,同时坚持不懈地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以德治理会计行为。参考文献:1杨智.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2003.2朱秀华.浅谈会计人员基本道德.2003.3杨照华.会计法治与市场经济.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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