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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课 古 罗 马 的 政 制 与 法 律 BACK 罗 马 帝 国 曾 经 三 次 征 服 世 界 , 第 一 次 以 武 力 , 第 二 次以 宗 教 ( 基 督 教 ) , 第 三 次 以 法 律 。 武 力 因 罗 马 帝 国的 灭 亡 而 消 失 , 宗 教 随 着 科 学 的 发 展 而 缩 小 了 影 响 ,唯 有 法 律 征 服 世 界 是 最 为 持 久 的 征 服 。 所 向 披 靡 的 罗 马 军 团气 势 磅 礴 的 建 筑 艺 术博 大 精 深 的 罗 马 法 律 1.君 主 制 ( 公 元 前 8世 纪 中 公 元 前 6世 纪 末 )2.贵 族 共 和 制 ( 公 元 前 6世 纪 末 公 元 前 27年 )执 政 官 、 元 老 院 、 公 民 大 会 、 平 民 保 民 官3.元 首 制 ( 公 元 前 27 3世 纪 ) 实 质 : 披 着 共 和 外 衣 的 君 主 专 制 作 用 : 使 罗 马 进 入 200年 相 对 稳 定 的 时 期 , 即 “ 罗 马 和 平 ” 4.君 主 制 ( 3世 纪 1453年 ) 戴 克 里 先 实 行 公 开 的 君 主 专 制 一 、 古 罗 马 的 政 体 演 变 (导 学 案 23页 ) 帝 制( 罗 马 共 和 国 )( 罗 马 帝 国 ) 罗 马 法 的 类 型按 形 式 划 分 : 成 文 法 和 习 惯 法 ( 以 公 元 前 5世 纪 中 期 为 界 )按 适 用 范 围 分 : 公 民 法 和 万 民 法 ( 以 公 元前 3世 纪 中 期 为 界 ) 概 念 阐 释 在 公 元 前 世 纪 中 期 以 前 , 罗 马 法 用 来调 整 罗 马 公 民 之 间 的 关 系 , 适 用 范 围 仅 限 于 罗 马 公 民 ,称 为 “公 民 法 ”, 而 十 二 铜 表 法 就 是 一 部 典 型 的 公 民 法 十 二 铜 表 法 成 文 法 按 律 判 决 和 量 刑 ,贵 族 不 能 按 习 惯 法 欺 诈 平 民 , 是 平 民 的 胜 利(除 奴 隶 外 )即 “ 各 民 族 共 有 的 法 律 ” , 是 用 来 调 整 罗 马 公 民 和 异 邦 人 之 间 以 及 异 邦 人 和 异 邦 人 之 间 关 系 的 法 律 。 二 、 罗 马 法 的 起 源 和 发 展1、 起 源 习 惯 法含 义 : 习 惯 法 ,古 罗 马 最 早 出 现 的 法 , 被 一 般 人 接 受并 默 认 为 社 会 生 活 中 相 互 关 系 的 行 为 规 则 。特 点 :没 有 固 定 的 成 文 形 式 , 具 有 很 大 的 伸 缩 性 和 不确 定 性 。局 限 :由 贵 族 担 任 的 法 官 , 常 常 随 心 所 欲 地 解 释 法 律 , 保 护自 己 , 损 害 平 民 利 益 , 引 起 平 民 不 满 。 演 变 趋 势 : 1、 从 习 惯 法 到 成 文 法 2、 从 零 散 到 形 成 完 整 的 体 系二 .罗 马 法 的 起 源 和 发 展 ( 习 惯 法 成 文 法 ) 主 要 法 律 有 : 共 和 国 的 十 二 铜 表 法 罗 马 法 的 开 端 阿 奎 里 亚 法 现 代 民 事 侵 权 法 的 开 端 帝 国 的 查 士 丁 尼 法 典 罗 马 法 的 完 备 罗 马 成 文 法 诞 生 : 十 二 铜 表 法 n 阅 读 下 列 材 料 :n 材 料 一 第 5表 死 者 的 财 产 需 按 其 遗 嘱 进 行 处 理 。n 材 料 二 第 3、 第 8表 债 权 人 可 将 无 力 偿 还 的 债 务 人 , 交 付 法庭 判 决 , 直 到 将 其 戴 上 足 枷 、 手 铐 , 甚 至 杀 死 或 卖 之 为 奴 。n 材 料 三 第 8表 凡 故 意 伤 人 肢 体 而 又 未 能 取 得 调 解 时 , 则 伤 人者 也 需 受 到 同 样 的 伤 害 ; 不 过 , 如 有 人 打 断 自 由 人 的 骨 头 , 他须 偿 付 300阿 司 罚 金 ; 如 被 打 折 骨 头 的 是 奴 隶 , 罚 金 可 以 减 半 。n 材 料 四 第 11表 禁 止 贵 族 与 平 民 通 婚 。 十 二 铜 表 法 n 请 回 答 :n (1)材 料 一 、 材 料 二 反 映 的 共 同 原 则 是 什 么 ?n (2)材 料 三 、 四 反 映 出 什 么 本 质 问 题 ? n (3)四 则 材 料 是 否 反 映 了 “ 法 律 面 前 , 人 人 平 等 ” 的 原 则 ? 说明 了 什 么 ?n ( 4) 十 二 铜 表 法 和 习 惯 法 相 比 有 什 么 优 越 性 和 局 限 性 ?精 题 点 播 n 阅 读 下 列 材 料 :n 材 料 一 第 5表 死 者 的 财 产 需 按 其 遗 嘱 进 行 处 理 。n 材 料 二 第 3、 第 8表 债 权 人 可 将 无 力 偿 还 的 债 务 人 , 交 付 法庭 判 决 , 直 到 将 其 戴 上 足 枷 、 手 铐 , 甚 至 杀 死 或 卖 之 为 奴 。n 材 料 三 第 8表 凡 故 意 伤 人 肢 体 而 又 未 能 取 得 调 解 时 , 则 伤 人者 也 需 受 到 同 样 的 伤 害 ; 不 过 , 如 有 人 打 断 自 由 人 的 骨 头 , 他须 偿 付 300阿 司 罚 金 ; 如 被 打 折 骨 头 的 是 奴 隶 , 罚 金 可 以 减 半 。n 毁 伤 他 人 肢 体 而 不 能 和 解 的 , 他 人 亦 得 以 同 态 复 仇 而 “ 毁 伤 其肢 体 ” ;n 材 料 四 第 11表 禁 止 贵 族 与 平 民 通 婚 。 十 二 铜 表 法 n 请 回 答 :n (1)材 料 一 、 材 料 二 反 映 的 共 同 原 则 是 什 么 ?n 精 题 点 播 (1)保 护 私 有 财 产 不 受 侵 犯 n 阅 读 下 列 材 料 :n 材 料 一 第 5表 死 者 的 财 产 需 按 其 遗 嘱 进 行 处 理 。n 材 料 二 第 3、 第 8表 债 权 人 可 将 无 力 偿 还 的 债 务 人 , 交 付 法庭 判 决 , 直 到 将 其 戴 上 足 枷 、 手 铐 , 甚 至 杀 死 或 卖 之 为 奴 。n 材 料 三 第 8表 凡 故 意 伤 人 肢 体 而 又 未 能 取 得 调 解 时 , 则 伤 人者 也 需 受 到 同 样 的 伤 害 ; 不 过 , 如 有 人 打 断 自 由 人 的 骨 头 , 他须 偿 付 300阿 司 罚 金 ; 如 被 打 折 骨 头 的 是 奴 隶 , 罚 金 可 以 减 半 。( 同 态 复 仇 )n 材 料 四 第 11表 禁 止 贵 族 与 平 民 通 婚 。 十 二 铜 表 法 n 请 回 答 : n n (2)材 料 三 、 四 反 映 出 什 么 本 质 问 题 ?精 题 点 播 (2)仍 是 维 护 私 有 财 产 权 和 贵 族 既 得 利 益 n 阅 读 下 列 材 料 :n 材 料 一 第 5表 死 者 的 财 产 需 按 其 遗 嘱 进 行 处 理 。n 材 料 二 第 3、 第 8表 债 权 人 可 将 无 力 偿 还 的 债 务 人 , 交 付 法庭 判 决 , 直 到 将 其 戴 上 足 枷 、 手 铐 , 甚 至 杀 死 或 卖 之 为 奴 。n 材 料 三 第 8表 凡 故 意 伤 人 肢 体 而 又 未 能 取 得 调 解 时 , 则 伤 人者 也 需 受 到 同 样 的 伤 害 ; 不 过 , 如 有 人 打 断 自 由 人 的 骨 头 , 他须 偿 付 300阿 司 罚 金 ; 如 被 打 折 骨 头 的 是 奴 隶 , 罚 金 可 以 减 半 。n 材 料 四 第 11表 禁 止 贵 族 与 平 民 通 婚 。 十 二 铜 表 法 n 请 回 答 :n (3)四 则 材 料 是 否 反 映 了 “ 法 律 面 前 , 人 人 平 等 ” 的 原 则 ?说 明 了 什 么 ?精 题 点 播(3)否 , 说 明 有 等 级 划 分 , 不 平 等 仍 存 在 n 阅 读 下 列 材 料 :n 材 料 一 第 5表 死 者 的 财 产 需 按 其 遗 嘱 进 行 处 理 。n 材 料 二 第 3、 第 8表 债 权 人 可 将 无 力 偿 还 的 债 务 人 , 交 付 法庭 判 决 , 直 到 将 其 戴 上 足 枷 、 手 铐 , 甚 至 杀 死 或 卖 之 为 奴 。n 材 料 三 第 8表 凡 故 意 伤 人 肢 体 而 又 未 能 取 得 调 解 时 , 则 伤 人者 也 需 受 到 同 样 的 伤 害 ; 不 过 , 如 有 人 打 断 自 由 人 的 骨 头 , 他须 偿 付 300阿 司 罚 金 ; 如 被 打 折 骨 头 的 是 奴 隶 , 罚 金 可 以 减 半 。n 材 料 四 第 11表 禁 止 贵 族 与 平 民 通 婚 。 十 二 铜 表 法 n 请 回 答 :n ( 4) 十 二 铜 表 法 和 习 惯 法 相 比 有 什 么 优 越 性 和 局 限 性 ?精 题 点 播( 4) 优 越 性 : 成 文 法 按 律 量 刑 和 判 决 ; 局 限 性 : 仍 然 维 护 贵 族 的 既 得 利 益 根 据 公 民 法 分 析 : 古 罗 马 大 将 恺 撒 进 兵 埃 及 ,与美 丽 的 埃 及 女 王 克 丽 奥 佩 特 拉 一 见 钟 情 ,两 人 还 有了 一 个 私 生 子 ,取 名 托 勒 密 恺 撒 。 当 恺 撒 归 国 执政 之 后 (BC49年 ),克 丽 奥 佩 特 拉 携 儿 子 赴 罗 马 与 恺撒 相 会 ,并 向 罗 马 法 庭 为 自 己 和 儿 子 申 请 罗 马 籍 ,请 问 法 官 会 判 给 克 丽 奥 佩 特 拉 和 其 儿 子 享 有 罗 马籍 吗 ? 为 什 么 ? 那 这 种 现 象 合 理 吗 ? 不 会 . 因 为 克 丽 奥 佩 特 拉 和 其 儿 子 不 是 罗 马 公民 。 这 种 现 象 不 合 理 。 特 别 是 随 着 征 服 地 区 的 扩 大 , 罗 马 公 民 法 越 来越 不 适 应 社 会 的 需 要 了 。 3 公 民 法 发 展 到 万 民 法 的 原 因 是 什 么 ?原 因 一 : 版 图 扩 大 , 矛 盾 复 杂 , 公 民 法 不 适 用 于 新 征 服 的 地 区 。原 因 二 : 商 品 经 济 与 贸 易 发 展 , 产 生 了 许 多 新 问 题 、 新 矛 盾 。 ( 人 教 版 ) 归 纳 总 结 : 习 惯 法十 二 铜 表 法阿 奎 利 亚 法 等查 士 丁 尼 法 典 渊 源开 端丰 富完 备演 变 特 点1、 从 习 惯 法 到 成 文 法2、 从 零 散 到 完 整 的 体系 罗 马 法 历 史 作 用 或 影 响( 1) 对 罗 马 帝 国( 2) 对 近 代 欧 洲稳 定 了 社 会 秩 序 ; 保 护 了 统 治 阶 级 的 政 治 和 经 济利 益 ; 承 认 公 民 的 权 利 , 扩 大 了 统 治 基 础( 3) 对 现 在 :近 代 欧 洲 大 多 数 国 家 都 以 罗 马 法 为 基 础 , 制 定 本 国法 律 制 度 。 如 法 国 民 法 典 、 德 国 民 法 典 许 多 国 家 的 陪 审 制 度 、 律 师 制 度 、 诉 讼 制 度 都 渊 于 罗马 法 ; 公 认 的 法 学 理 论 、 法 制 民 主 原 则 也 发 端 于 罗 马法 。局 限 性 : 实 质 是 维 护 奴 隶 制 度 的 工 具 对 比 同 时 期 的 中 西 世 界 , 你 发 现 它 们 的 政 治制 度 和 法 律 有 哪 些 区 别 ?中 国 : 君 主 专 制 , 独 裁 统 治 , 人 治 色 彩 。西 方 : 贵 族 制 或 民 主 制 , 法 治 观 念 强 些 。 阶 段 法 律名 称 形 式 颁 行时 间 适 用对 象渊 源 BC5之 前开 端 BC5丰 富 BC5到 3C完 备 6C习 惯 法 口 头 公 民 十 二 铜 表 法 成 文 法 公 民阿 奎 利 亚 法等 成 文 法 自 由 民查 士 丁 尼 法 典 成 文 法 自 由 民 成 果 展 示 卡拉卡拉敕令 公民法- 万民法 现 代 资 本 主 义 法 制 先 声对 后 世 影 响 “第 三 条 : 当 事 人 在 民 事 活 动 中 的 地 位 平 等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许 多 制 度 与 原 则 被 后 世 借 鉴 。 古罗马的司法女神 朱蒂提亚第 四 篇 : 感 悟 罗 马 法 法 律 的 永 恒 价 值 我 来 自 遥 远 的 古 罗马 , 历 经 千 年 但 痴 心 不改 。 虽 然 我 蒙 上 了 眼 睛 ,但 不 代 表 我 闭 上 了 眼 睛 ,看 不 见 纷 争 者 的 面 貌 身份 。 这 样 就 不 会 受 到 诱惑 , 也 不 必 害 怕 权 势 。我 将 用 正 义 之 剑 维护 公 平 和 正 义 , 为实 现 正 义 , 哪 怕 天崩 地 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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