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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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标准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基础管理资质证照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主要负责人资格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安全生产法第24条安全设施“三同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三同时”评价报告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法第29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生产法第28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安全生产法第30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安全生产法第31条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报告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13条第(四)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24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安全生产法第23条、第24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总局令63号)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18条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安全生产法第22条责任落实情况责任落实情况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人人有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客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它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原始记录和台账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按期限保存备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3)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4)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5)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6)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9)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10)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11)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1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1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4)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15)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7)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12条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专项教育,使从业人员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21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2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法第38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4条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中遵章守纪、年内未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章管理和违章操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42条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6号)第29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作业现场进行及时协调,发现事故隐患现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排除。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28条冶金企业进行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以及煤气区域的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等高危作业,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并经本单位有关专业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派专人到检修现场进行监督。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第25条化学品单位应建立吊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审批制度。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安全规范AQ3021-200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并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1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生产法第42条相关方及外来用工(单位)管理相关方及外来用工(单位)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由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9条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持续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6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人员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6条、第9条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培训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25条派遣工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25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27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5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2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级”安全教育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厂级、车间(工段、区、队)、班组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加强新进、转岗、离岗后重新上岗等新上岗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企业要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厂、车间(工段、作业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上岗人员,在上岗前按照国家规定课时,经过厂、车间(工段、作业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厂级培训不得低于8学时,车间级培训不得低于16学时,班组级培训不得低于24学时。每年须复训一次,复训时间不少于18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4、15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208号转岗、复工教育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9条第一款“四新”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9条第二款培训内容培训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岗位安全操作技能;4)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5)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6)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7)生产安全事故案例;8)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第24条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记录档案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法第38条、第43条安全培训档案安全培训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生产法第25条重大危险源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评估后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2)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3)重大危险源相关技术资料;4)检测及监控措施;5)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6)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7)重大危险源的其他情况。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发生改变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上报备案。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第15条安全设备设施管理档案台帐安全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台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法第35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定期检测,维修、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安全生产法第33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煤 气 设 施设备档案煤 气 设 施 设备档案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煤气管理部门应备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建立以下制度:1 建立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2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4.9.3煤气设施运行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4.9.4建立煤气设施的日、季和年度检查制度,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4.8条、第4.9条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中遵章守纪、年内未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章管理和违章操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42条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持续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6条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4条安全协议书安全协议书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9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2、应对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3、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每年组织演练一次。4、应当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安全评估。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安全生产投入安全费用提取安全费用提取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10条冶金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每年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独立财务科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第7条安全费用使用情况安全费用使用情况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22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27条风险抵押金存储或安全责任险购买情况风险抵押金存储或安全责任险购买情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2条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法第48条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费用保障安全费用保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31条、第32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安全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安全生产投入必须纳入企业全年经济预算。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是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责任人,要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做到安全资金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项使用。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13条应急管理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生产法第79条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物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安全生产法第79条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8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9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10条炼铁企业应建立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炼铁安全规程第4.16条预案评审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29条预案备案应急预案应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9条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26条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27条特种设备基础管理机构和人员机构和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27条应当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3、14条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条应急救援应急救援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5条检验检验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2、39条保养记录保养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档案管理档案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5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职业卫生基础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机构、人员设置机构、人员设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第一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8条危害因素检测、危害现状评价危害因素检测、危害现状评价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3、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4、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26条第二款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一款、第二款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病危害申报1、及时如实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并取得申报回执;2、有重要事项变更的及时变更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8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防护设施验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防护设施验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第一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基本档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6)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12)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13)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适当岗位津贴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第(四)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34条,职业病防治法第37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31条特种设备基础管理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LA”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一)眼睛的保护:工人生产时必须配戴防护眼镜,以避免毛刺、火星等损伤眼睛。加热工应配戴防辐射眼镜。(二)头部的保护:车间处于生产状态时,凡进入车间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三)足部的保护:生产时应穿防护工作鞋。(四)听力的保护:当噪声超过规定限度时,必须使用护耳器(耳塞或耳罩),燥声符合标准(85dB以下)。(五)防护服:工人必须穿好规定的防护服,严禁穿短袖上衣、短裤等不符合安全的衣服上岗工作。(六)呼吸防护: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等防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说明书设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有中文说明书。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3条化学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4条其他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第4条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3.1条特种设备现场管理特种设备通用要求登记及检验标志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运行情况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7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2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第一款锅炉人员配备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持证的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应按下列数量配备:1)蒸发量小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2)蒸发量小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大于或等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 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1名,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3)蒸发量小于或等于35t/h(热水锅炉供热量24.5MW),大于或等于10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7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3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名,水处理不少于1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3.2.1.1.1条锅炉房内有多台同时运行的锅炉,其持证司炉工应为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70%以上。有机热载体锅炉每班持证司炉工数量,参照热水锅炉配备。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3.2.1.1.2条设备要求1、安全阀应结构完整,灵敏,可靠,校验后的安全阀应当加锁或铅封;2、压力表装置齐全(压力表、存水弯管、三通旋塞),校验后的压力表应铅封完好,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3、水位表应当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玻璃管式水位表应当有防护装置。水位表应当有防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4、在蒸汽锅炉过热器出口、再热器出口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7MW的热水锅炉出口应当装设可记录式的温度测量仪表;5、蒸汽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2t/h的锅炉,还应当装设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6、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6t/h的锅炉,应当装设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7、安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每台锅炉应当配备超压(温)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1.15.3条、第6.2.3条、第6.3.2条、第6.6.1条水处理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四款、第五款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5.5.5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4条特种作业人员锅炉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登记及检验标志 应有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应在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液位(面)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能被作业人员正确监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或者水封管应被堵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运行情况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应与实际相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不应发现漏气、漏水现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锅炉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损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其他不应存在非承压锅炉承压使用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4条压力容器人员配备压力容器每班次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3.2.1.2.1条对于连续运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其装置来确定。因每个装置复杂程度不同,每个车间(工段)、每班应配备持证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不少于2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3.2.1.2.2条气瓶充装每套装置每班应配备持证充装人员、充装检查人员各不少于2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3.2.1.2.3条固定式压力容器1、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加装铅封;2、校验后的压力表应铅封完好,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3、压力表应安装合理,便于观察和清洗,并应防止受到辐射热、冰冻和震动的影响;4、液位计应安装合理、便于观察。大型压力容器应装警报装置。液位计上最高、最低安全液位,应当作出明显的标志。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3.6条、第8.4.2条、第8.4.3.1条、第8.5.2条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1、罐体或者气瓶涂层及漆色完好,无脱落;2、罐体保温层、真空绝热层完好;3、罐体或气瓶外部的标志清晰;4、紧急切断阀及相关操作阀门置于闭止状态;5、安全附件完好;6、装卸附件完好;7、紧固件的连接牢固可靠;8、罐体或者气瓶内压力、温度无异常无明显波动;9、罐体或气瓶各密封面无泄漏。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7条特种作业人员压力容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登记及检验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应在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液位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被能作业人员正确监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运行状态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及损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压力管道人员配备根据压力管道的分类,每个车间(工段)、每班每个种类的压力管道应配备持证压力管道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3.2.1.3 条设备要求1、阀门、膨胀节、法兰完好,无腐蚀和松动现象;2、无异常振动、无异常变形、无介质泄漏;3、支吊架完好、配件无损坏;4、按规定装设的减压阀可靠;5、安全阀的安装位置符合要求,定期检验的铅封完整,并在有效期内;6、按规定装设爆破片,爆破片完好;7、压力表表盘直径符合规定,最大刻度与运行参数相匹配,精度符合规定,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在有效期内;8、按规定装设的温度计完好、灵敏、可靠;9、按规定装设的阴极保护装置完好;10、不超温、超压运行;11、仪器仪表运行参数正常,与直读的水位表、压力表一致;12、输送易燃介质的压力管道,其紧急处理装置完好。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44条、第145条、第149条、第150条特种作业人员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具有有效证件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98、102条登记及检验标志应登记,检验报告应在检验有效期内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16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26条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26条运行情况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99条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06条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06条电梯特种作业人员电梯管理人员和配备的专职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特种设备现场管理压力容器登记及检验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4条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应可靠,联系应畅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维保情况应有有效的维保合同和维保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起重机械人员配备起重机械每班按作业项目确定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每台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3.2.1.5 条设备要求起重机械应标明起重吨位,并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限位器、缓冲器、防碰撞装置、超载限制器、轨道端部止挡、定位装置,零位保护、安全钩、扫轨板、电气安全装置等;走台栏杆、防护罩、滑线防护板、防雨罩(露天)等防护装置;大型起重机械设有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安全信息提示和报警装置;滑线指示灯、通电指示灯、桥下和驾驶室照明灯等工作正常。吊钩等取物装置应无裂纹;危险断面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尺寸的10%;开口度不得超过原尺寸的15%;扭转变形不得超过10;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不得产生塑性变形;应设置防脱钩装置,且有效;吊钩(含直柄吊钩尾部的退刀槽)、液态金属应为冶金铸造吊,且吊钩横梁的吊耳和板钩心轴、盛钢(铁)液体的吊包耳轴(含焊缝)、集装箱吊具转轴及搭钩等应定期进行无损探伤。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1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备要求1、车容整洁,各零部件完好,连接紧固,无缺损;2、自卸车(载质量4.5t以上)的驾驶室上部设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有效;3、蓄电池箱、燃油箱托架的安装牢固,无严重腐蚀、变形现象;4、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5、变速器、分动器不漏油、无异响;6、前后桥无变形、无裂纹;7、轮辋完整无损,螺栓、螺母齐全紧固;8、履带各部位零件完整、运转正常,无裂纹和变形现象;9、车辆的车架无变形、裂纹和锈蚀,螺栓和铆钉齐全紧固;10、刮雨器、后视镜、灯具、喇叭齐全有效;11、轮胎气压、磨损在额定值内、各仪表指针正常指示;12、转向机构连接、工作可靠;13、液压传动工作可靠;14、门架货叉架无变形,损伤锈蚀在额定值内。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第5.1.1.1条、第5.1.2.1条、第5.1.2.2条、第5.1.3.6条、第5.2.1条、第5.3.1 条、第 5.3.4 条、第5.4.1 条、第 5.4.4 条、第5.4.6 条、第 5.4.7 条、第5.4.8条、第5.4.9条、第5.5条、第5.7.1.1条、第5.7.2条、第5.7.3.1条、第6.1.2条、第6.2条特种作业人员 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登记及检验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和有效牌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设备设施及工艺烧结单元烧结系统设置裸露的运转部分,应设有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AQ2025-2010烧结球团安全规程5.1.6皮带机、链板机需要跨越的部位应设置过桥,烧结面积50m以上的烧结机应设置中间过桥,烧结机台车旁应设观察平台。AQ2025-2010烧结球团安全规程5.1.4输送机线或在通道狭窄不开阔地区使用的输送机其沿线应设置紧急拉线开关。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第7.6条设置裸露的运转部分,应设有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AQ2025-2010烧结球团安全规程5.1.6电梯生产中应采用下列信号及安全防护设施:煤气、空气压降报警和指示信号(音响及色灯),煤气管道压力自动调节和煤气紧急自动切断装置。AQ2025-2010烧结球团安全规程5.2.2主抽风机室应设有监测烟气泄漏、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及其浓度的信号报警装置。AQ2025-2010烧结球团安全规程5.2.3机头电除尘器应设有防火防爆装置。AQ2025-2010烧结球团安全规程5.3.6煤气加压站、油泵室、油罐区、磨煤室及煤粉罐区周围10m以内,不应有明火。在上述地点动火,应开具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AQ2025-2010烧结球团安全规程5.3.7各燃气管道在厂入口处,应设总管切断阀。燃气管道不应与电缆同沟敷设,并应进行强度试验及气密性试验。AQ2025-2010烧结球团安全规程5.4.3应有蒸汽或氮气吹扫燃气的设施,各吹扫管道上,应设防止气体串通的装置或采取防止串通的措施。AQ2025-2010烧结球团安全规程5.4.4皮带运输机通廊净空高度,一般不应小于2.2m,热返矿通廊净空高度一般不应小于2.6m;通廊倾斜度为612时,检修道及人行道均应设防滑条,超过12时,应设踏步。AQ2025-2010烧结球团安全规程6.8点火器应符合下列要求:设置空气、煤气比例调节装置和煤气低压自动切断装置;烧嘴的空气支管应采取防爆措施。AQ2025-2010烧结球团安全规程7.3.2烧结机点火之前,应进行煤气引爆试验;在烧结机点火器的烧嘴前面,应安装煤气紧急事故切断阀。AQ2025-2010烧结球团安全规程7.3.4进入磨机检修时,应确定磨机上方是否有粘料,防止垮塌伤人,并与上下岗位联系好,停电并挂上“禁止启动”的标志牌,设专人监护。AQ2025-2010烧结球团安全规程7.4.1煤气设备检修时,应确认切断煤气来源,用氮气或蒸汽扫净残余煤气,取得危险作业许可证或动火证,并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检修。AQ2025-2010烧结球团安全规程7.4.5炼铁单元高炉系统高炉煤气的除尘器,应离高炉铁口、渣口10m以外,且不应正对铁口、渣口布置;否则,应在除尘器与铁口、渣口之间设挡墙。炼铁安全规程第5.3条厂区办公室、生活室,应设置在高炉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100m以外。炉前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可不受此限,但不应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且应避开铁口、渣口。炼铁安全规程第5.4条厂内各种操作室、值班室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不宜设在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设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危险区;不应在氧气、煤气管道上方设置值班室。值班室至氧气、煤气管道或其他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管道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应符合GB6222和GB16912的有关规定。炼铁安全规程第5.5条厂区各类横穿道路的架空管道及通廊,应标明其种类及下部标高,其与路面之间的净空调试应符合YBJ52的规定。道口、有物体碰撞坠落危险的地区及供电(滑)线,应有醒目的警告标志和防护设施,必要时还应有声光信号。炼铁安全规程第6.5条煤气区的作业,应遵守GB6222的规定。各类带煤气作业地点,应分别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在一类煤气作业场所及有泄漏煤气危险的平台、工作间等,均宜设置方向相对的两个出入口。大型高炉,应在风口平台至炉顶间设电梯。炼铁安全规程第6.7条煤气危险区(加热风炉、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人员经常停留或作业的煤气区域,宜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对作业环境进行监测。到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一氧化碳报警装置应定期校核。炼铁安全规程第6.8条通往炉顶的走梯口,应设立“煤气危险区,禁止单独工作!”的警告标志。炼铁安全规程第6.9条斜桥下面应设有防护板或防护网,斜桥一侧应设通往炉顶的走梯。炼铁安全规程第7.14条烧结单元烧结系统在槽上及槽内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1)作业前应与槽上及槽下有关工序取得联系,并索取其操作牌;作业期间不得漏料、卸料;(2)进入槽内工作,应佩戴安全带,设置警告标志;现场至少有一人监护,并配备低压安全强光照明;维修槽底应将槽内松动料清完,并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进行;(3)矿槽、焦槽发生棚料时,不应进入槽内捅料。炼铁安全规程第7.5条炉顶放散阀,应比卷扬机绳轮平台至少高出3m,并能在中控室或卷扬机室控制操作。炼铁安全规程第8.1.4条钟式炉顶工作温度不应超过500。炼铁安全规程第8.2.6条无料钟炉顶炉顶温度应低于350,水冷齿论箱温度应不高于70。炼铁安全规程第8.3.2条无料钟炉顶的料罐、齿轮箱等,不应有漏气和喷料现象。进入齿轮箱检修,应事先休风点火;然后打开齿轮箱人孔,用空气置换排净残余氮气;再由专人使用仪器检验确认合格,并派专人进行监护。炼铁安全规程第8.3.7条炉基周围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应积水和堆积废料。炉基水槽应保持畅通。炼铁安全规程第9.1.3条 热电偶应对整个炉底进行自动、连续测温,其结果应正确显示于中控室(值班室)。采用强制通风冷却炉底时,炉基温度不宜高于250;应有备用鼓风机,鼓风机运转情况应显示于高炉中控室。采用水冷却炉底时,炉基温度不宜高于200。炼铁安全规程第9.1.9条开、停炉及计划检修期间,应有煤气专业防护人员监护。炼铁安全规程第9.2.3条应组成生产厂长(总工程师)为首的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开、停炉,并负责制定开停炉方案、工作细则和安全技术措施。炼铁安全规程第9.2.4条高炉各冷却部位的水温差及水压,应每2h至少检查一次,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炼铁安全规程第9.2.17条人员进入高炉炉缸作业时,应拆除所有直吹管,并有效切断煤气、氧气、氮气等危险气源。炼铁安全规程第9.2.20条渣、铁沟应有供横跨用的活动小桥。撇渣器上应设防护罩,渣口正前方应设挡渣墙。出铁、出渣期间,人员不应跨越渣、铁沟,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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