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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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基础管理资质证照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3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7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国家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实行许可证管理,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实行备案证明管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3条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报告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3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14条第(六)项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验收合格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2条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主要负责人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且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法第24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6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第5.1.3.1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且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且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6条1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情况责任落实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其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安全生产法第19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9)变更管理制度;10)应急管理制度;11)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制度;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7)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维护管理制度;18)承包商管理制度;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20)设备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的维护、保养、检测管理制度;21)安全生产台帐制度;22)装置开停车安全管理制度;23)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制度;24)企业其它实际需要的安全管理制度。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14条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包括职业卫生相关设备和特种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第5.3.4.1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企业要建立健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出入库管理、仓储安全管理制度,购销管理、购销合同管理、销售流向登记、销售记录管理、购买和运输凭证存档等制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系统填报制度,从业人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教育培训制度,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279号)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人员培训管理人员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驾驶员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4条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2“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企业应对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强制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3、15条安全生产法第25条日常教育日常教育企业职工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5条转岗、复工教育转岗、复工教育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9条“四新”教育“四新”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9条培训内容培训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岗位安全操作技能;4)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5)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6)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7)生产安全事故案例;8)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3条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记录档案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法第38条安全培训档案安全培训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生产法第25条危险化学品档案危险化学品档案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内容。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3重大危险源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一)辨识、分级记录;(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十一)其他文件、资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事故管理档案台帐事故管理档案台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发生的所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有关资料应归档保存。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1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第5.9.3.4条安全设备设施管理档案台帐安全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台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定期检测,维修、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安全生产法第33条安全协议书安全协议书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安全生产投入安全费用提取安全费用提取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8条安全费用使用安全费用使用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20条安全生产管理档案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4风险抵押金存储或安全责任险购买情况风险抵押金存储或安全责任险购买情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2条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48条应急管理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1、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8条2、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9条3、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0条预案的评审、修订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4条,第29条预案备案应急预案应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8、19条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7条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组织1、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即厂级、车间级管理。2、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第5.9.4条基础管理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5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9条特种设备基础管理特种设备(安全设备)管理档案台帐特种设备(安全设备)管理档案台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5条职业卫生基础管理机构、人员设置机构、人员设置 用人单位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7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8条。危害因素检测、危害现状评价危害因素检测、危害现状评价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高毒作业场所每月进行一次检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应当客观、真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高毒作业场所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26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第21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6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职业病防治法第17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病危害申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8条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前款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8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职业卫生基础管理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7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6)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1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12)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34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7条说明书设备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3条化学品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4条其他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3.1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企业采购易制毒化学品,应选择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或备案资质的供货方,依法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等相关手续。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4.1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生产企业应设立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固定电话,有专业人员值班并负责相关应急咨询。没有条件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应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作为应急咨询服务代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8现场管理特种设备现场管理特种设备通用要求登记及检验标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33条运行情况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42条锅炉人员配备 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持证的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应按下列数量配备:a)蒸发量小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b)蒸发量小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大于或等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 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1名,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c)蒸发量小于或等于35t/h(热水锅炉供热量24.5MW),大于或等于10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7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3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名,水处理不少于1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3.2.1.1.1条锅炉房内有多台同时运行的锅炉,其持证司炉工应为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70%以上。有机热载体锅炉每班持证司炉工数量,参照热水锅炉配备。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3.2.1.1.2条设备要求1、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当加锁或者铅封。校验后的安全阀在搬运或者安装过程中,不能摔、砸、碰撞。2、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3、水位表应当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应当比最高火界至少高50mm、并且比最低安全水位至少低25mm,水位表的上部可见边缘应当比最高安全水位至少高25mm。玻璃管式水位表应当有防护装置,并且不应当妨碍观察真实水位,玻璃管的内径应当不小于8mm。水位表应当有放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4、在蒸汽锅炉过热器出口、再热器出口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7MW的热水锅炉出口应当装设可记录式的温度测量仪表;5、蒸汽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高、低水位报警信号应当能够区分),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2t/h的锅炉,还应当装设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保护装置最迟应当在最低安全水位时动作;6、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6t/h的锅炉,应当装设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应当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7、安置在多层或者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每台锅炉应当配备超压(温)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1.15.3条、第6.2.3条、第6.3.2条、第6.4.1条、第6.6.1条水处理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4条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5.5.5条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9压力容器人员配备压力容器每班次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3.2.1.2.1条对于连续运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其装置来确定。因每个装置复杂程度不同,每个车间(工段)、每班应配备持证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不少于2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3.2.1.2.2条气瓶充装每套装置每班应配备持证充装人员、充装检查人员各不少于2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3.2.1.2.3条固定式压力容器1、安全阀校验单位应当具有与校验工作相适应的校验技术人员、校验装置、仪器和场地,并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校验人员应当取得安全阀维修作业人员资格。校验合格后,校验单位应当出具校验报告书并且对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加装铅封;2、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3、压力表的装设位置应当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并应当避免受到辐射热、冰冻和震动等不利影响;4、液位计应当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否则应当增加其他辅助设施。大型压力容器还应当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液位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当作出明显的标志。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3.6条、第8.4.2条、第8.4.3.1条、第8.5.2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罐体或者气瓶涂层及漆色是否完好,有无脱落等;2、罐体保温层、真空绝热层是否完好;3、罐体或者气瓶外部的标志是否清晰;4、紧急切断阀及相关操作阀门是否置于闭止状态;5、安全附件是否完好;6、装卸附件是否完好;7、紧固件的连接是否牢固可靠、是否有松动现象;8、罐体或者气瓶内压力、温度是否异常及有无明显波动;9、罐体或者气瓶各密封面有无泄漏。10、随车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备品条件是否齐全、是否完好有效。11、罐体或者气瓶与行走装置或者框架的连接紧固装置是否完好、牢固。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7条压力管道 人员配备根据压力管道的分类,每个车间(工段)、每班每个种类的压力管道应配备持证压力管道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3.2.1.3 条起重机械人员配备起重机械每班按作业项目确定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每台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3.2.1.5 条特种设备现场管理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10设备要求起重机械应标明起重吨位,并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限位器、缓冲器、防碰撞装置、超载限制器、轨道端部止挡、定位装置,零位保护、安全钩、扫轨板、电气安全装置等;走台栏杆、防护罩、滑线防护板、防雨罩(露天)等防护装置;大型起重机械设有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安全信息提示和报警装置;滑线指示灯、通电指示灯、桥下和驾驶室照明灯等工作正常。吊钩等取物装置应无裂纹;危险断面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尺寸的10%;开口度不得超过原尺寸的15%;扭转变形不得超过10;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不得产生塑性变形;应设置防脱钩装置,且有效;吊钩(含直柄吊钩尾部的退刀槽)、液态金属应为冶金铸造吊,且吊钩横梁的吊耳和板钩心轴、盛钢(铁)液体的吊包耳轴(含焊缝)、集装箱吊具转轴及搭钩等应定期进行无损探伤。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10;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7009-2013第4.2.3.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备要求1、车辆应车容整洁,各零部件完好,连接紧固,无缺损;2、自卸车(载质量4.5t以上)的驾驶室上部设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有效;3、蓄电池箱、燃油箱托架的安装应牢固,无严重腐蚀、变形现象;4、前风挡玻璃装置的刮水器应完好有效,应确保驾驶员有良好的前方视野;5、发动机应能正常启动、熄火,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机油压力正常;6、离合器分离彻底,结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7、变速器变速杆的位置适当,自锁、互锁可靠,不应有乱挡和自动跳挡现象;变速器、分动器应不漏油、无异响;8、车辆的车架不应有变形、裂纹和锈蚀,螺栓和铆钉不应缺少和松动;9、前后桥不应有变形和裂纹;10、充气轮胎气压和承受的负荷应不大于该轮胎的规定值;11、充气轮胎的磨损,其胎冠花纹深度不应小于3.2mm,胎面和胎壁不应有长度超过25mm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12、轮辋应完整无损,螺栓、螺母应齐全紧固;13、履带各部位零件应完整,运转正常,无裂纹和变形现象;14、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不应大于30;15、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应有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16、转向机构不应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应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零件不应有变形、裂纹;球形节、转向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17、车辆灯光的配置应参照GB4785的规定,装有灯具时其灯泡应有保护装置,安装应牢靠,不应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启、关闭自如,不应因车辆震动而自行开启或关闭;18、车辆根据相关标准规定设置的气压、机油压力、水温、燃油量、电压等仪表应醒目、灵敏、有效。19、车辆设置的喇叭,其声级应在90dB(A)115dB(A)范围内;20、货叉架升到最高位置时防脱出的限位装置应保证完整有效;21、门架前倾自锁装置应完好、有效;22、货叉定位销应齐全完整;23、属具在叉架上的固定应可靠,不应横向滑移和脱落;24、货叉不应有裂纹,如货叉表面有裂纹,应停止使用;25、货叉两叉尖高度差不应超过水平段长度的3;26、货叉水平段和垂直段的厚度磨损量不应超过原值的10;27、起重链条的安全系数不应低于5,磨损量不应超过原值的5;28、叉车货叉的下降速度(包括在液压管路系统出现破裂时)不应超过1m/s;29、管路布置与其他运动机件不应相互干涉;30、系统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作业时,固定接口不允许有渗油,运动接口不允许有漏油,各部位不应有泄漏现象;31、在空载和满载等各种情况下,液压系统的元件均应能正常工作;32、液压系统应设置滤油器和防尘装置,液压油箱的加油口应有滤网。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第5.1.1.1条、第5.1.2.1条、第5.1.2.2条、第5.1.3.6条、第5.2.1条、第5.3.1条、第5.3.4条、第5.4.1条、第5.4.4条、第5.4.6条、第5.4.7条、第5.4.8条、第5.4.9条、第5.5.1条、第5.5.2条、第5.5.3条、第5.7.1.1条、第5.7.2条、第5.7.3.1条、第6.1.2.1条、第6.1.2.2条、第6.1.2.3条、第6.1.2.4条、第6.1.2.6条、第6.1.2.7条、第6.1.2.8条、第6.1.2.9条、第6.1.2.10条、第6.2.1条、第6.2.2条、第6.2.3条、第6.2.4条起重机械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11设备设施及工艺警示标志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32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15条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45条第二款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13条户外广告、牌匾户外广告、牌匾生产经营单位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牢固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0条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12一般要求一般要求1、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依法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和监理;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2、积极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工艺、设备,不得采用国家及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主要工艺、技术成熟可靠;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意见;3、新建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高度危险和大型生产装置应当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要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冀安监管三2012145号)第8条第(一)、(二)、(三)项作业场所环境场所布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39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3)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19条备货库库房布局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5.1条库房门库房门应为铁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设置高侧窗(剧毒物品仓库的窗房应加高铁护栏)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00第6.1.2条(c)建筑结构毒害性、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易燃易爆性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爆炸品应储存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内,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应储存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00第6.1.2条(d)现场管理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13专用仓库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由专人管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实行“双人双锁,双人领取”。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24条、第26条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5.2条款库内应该设置温度计和湿度计并有记录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7.3条安全距离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6.5条各类危险品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1、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3、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4.8条贮存量及贮存安排露天贮存平均单位面积贮存量:1.01.5t/m2;单一贮存区最大贮存量:20002400t;剁距限制2m:通道宽度:46m;墙距宽度:2m;与禁忌品距离:10m.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6.2条隔离贮存平均单位面积贮存量:0.5t/m2;单一贮存区最大贮存量:200300t;剁距限制0.30.5m:通道宽度:12m;墙距宽度:0.30.5m;与禁忌品不得同库贮存.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第6.2条隔开贮存平均单位面积贮存量:0.7t/m2;单一贮存区最大贮存量:200300t;剁距限制0.30.5m:通道宽度:12m;墙距宽度:0.30.5m;与禁忌品不得同库贮存.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6.2条备货库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14分离贮存平均单位面积贮存量:0.7t/m2;单一贮存区最大贮存量:400600t;剁距限制0.30.5m:通道宽度:5m;墙距宽度:0.30.5m;与禁忌品距离:710m.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6.2条从业人员操作行为安全作业程序从业人员行为企业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6.3.2作业人员持证企业作业人员在进行1)动火作业;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3)破土作业;4)临时用电作业;5)高处作业;6)断路作业;7)吊装作业;8)设备检修作业;9)抽堵盲板作业;10)其他危险性作业等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6.3.3监护人员持证企业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6.3.4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25条消防安全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消防设备器材配备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一)占用疏散通道;(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28条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5.1条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15用电安全配电室出口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双层布置时,楼上配电室的出口应至少设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4.3.2条门窗的要求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4.3.2条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DB11/5272008)第5.14.1条挡板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DB11/5272008)第5.6条安全用具管理安全用具管理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DB11/5272008)第5.18.3条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DB11/5272008)第5.18.3.1条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2)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绝缘靴不应代替一般雨靴使用,绝缘工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3)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4)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方;5)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它工具使用;6)安全用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DB11/5272008)第5.18.5条插座插座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和住宅等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的其他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第4.5.1条电气设备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第2.2.4条临时用电临时用电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第4.5.1条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16职业卫生现场安全设备设施职业危害公布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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