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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某公司进了大约4000包棉花,每包100公斤。需要委托仓储公司代为储存保管,该公司后经与本市某仓储公司达成了协议。问题仓储公司对棉花的被烧毁负有赔偿责任吗?安通学校名师解答:在本案中,仓储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仓储包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首先,仓储保管合同的主体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仓储公司具有仓储保管的业务。其次合同采用的书面形式,双方签订合同经过了自愿协商而达成的协议,合同主要条款具备。因此从合同的形式到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该仓储保管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切实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棉花属于易燃、易潮物,因此在合同中特别提出了保管方应注意防潮、防火。但在合同履行中,却疏于防范,仓库玻璃被破坏,这样容易导致火灾,也易被盗窃,但仓库公司未引起足够重视,至火灾发生时,仍未将玻璃安装好,在火灾发生时,未能及时扑灭大火,致使棉花全被烧毁,对此仓储公司具有重大过错。仓储公司把失火视为不可抗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火灾是能够预防和控制的,正是由于仓储公司没有搞好预防工作,发生火灾时未能及时有效控制,这才导致棉花全部被烧,根据经济合同法第29条、第38条的规定,仓储公司应承担棉花被烧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1995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孔建国带自己6岁女儿孔佳到艺海摄影社为其拍摄节目纪念照片,摄影师为孔佳连拍了两张照片。但在孔建国于三天后来取照片时,问问:本本案案应应如如何何处处理理?答:在本案中艺海摄影社侵犯了孔佳的肖像权,法院应依法保护孔佳的肖像权,判决摄影社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摄影社在没有征得孔佳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孔佳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违反了使用公民肖像应当经公民本人同意的法律规定。同时,摄影社将原告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目的是为了宣传本社的摄影技术,以此来招揽顾客,这是具有营利目的的。因此,摄影社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996年11月19日,工商银行某支行与某市东方工贸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工商银行某支行借给东方工贸公司30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6年11月20日至1997年5月20日,问问:(1)(1)新新型型建建材材公公司司的的担担保保是是一一种种什什么么样样的的担担保保方方式式?(2)(2)新新型型建建材材公公司司应应否否承承担担担担保保责责任任,为为什什么么?答:(1)新型建材公司与工商银行某支行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是一般保证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诉讼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本案工商银行某支行在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情况下,通过诉讼与主债务人、保证人达成协议是正确的,在主债务人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符合一般保证的法律规定的。因此,新型建材公司应向工商银行某支行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新型建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方工贸公司追偿。1997年9月1日,甲借给乙1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1998年9月5日因甲急需用钱,就要求乙于1个月内还款。但乙一直也未还款,因甲从别人处借款解决了急需,也未再向乙催要。2001年11月1日甲重新向乙索要借款,乙提出暂时还款困难,于是双方达成一还款协议,其中约定乙于1个月内还款10000元,甲放弃对利息的请求。1个月后,乙仍未还款,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而乙在答辩中称,甲要求还款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其权利不应受法律保护。分分析析:本本案案中中的的诉诉讼讼时时效效,法法院院应应否否满满足足甲甲的的请请求求?答:该案中,甲在1998年9月5日要求乙还款,并给予了一个月的宽限期,因此,在宽限期届满后乙未还款时,甲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期间为2年。至2001年11月1日甲再向乙要款时,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但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甲乙之间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依法予以保护。因此,乙应履行其与甲达成的还款协议,甲依还款协议要求乙履行的请求权并未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应满足甲的请求。1999年12月30日,甲、乙发生纠纷,争执中甲将乙打伤。乙向其好朋友丙表示要让甲赔偿。丙向乙表示,甲乙原来关系不错,为不伤和气,可由他调解让甲赔偿,乙未表示反对。其后,丙因其他事情将该事忘记。2000年5月6日,乙向丙询问调解的情况,丙向乙表示歉意,并说自己还未与甲商谈,将尽快找甲商谈。2000年10月6日,乙再次丙询问情况,丙表示此事难办。乙见丙调解始终没有结果,就于2001年3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1000元,甲答辩称,诉讼时效已过。问问:法法院院应应如如何何处处理理此此案案?答:本案中乙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乙在受伤后,虽向丙表示要求甲赔偿,丙也表示愿意对双方进行调解。但乙并未向甲主张权利,也未向法院或其它有关部门要求保护其权利,丙也不是甲的代理人。因此,乙向丙表示要让甲赔偿并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乙向法院起诉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所以法院应驳回乙的请求。2000年9月,某厂女工王某从工厂下班回家途中,被一名歹徒拦路强奸。为查找和告发作案人,王某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还向邻居和丈夫说了被强奸的事实。一周以后,夫妻之间因此而发生口角,被害人王某服毒自杀(幸及时送医院抢救,未死)。破案后,被害人王某向人民法院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让被告人(强奸者)赔偿因自杀抢救而花费的医药费用。问:在这样的情况,王某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是什么?参考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谓物质损失,也就是经济损失。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而遭受的精神、人格、名誉和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损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要求经济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以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物质损失为条件,如被告人行凶伤害,致使被害人伤残,需要治疗的费用;再比如由于被告人盗窃、抢劫,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则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被告人强奸、污辱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而被害人没有直接遭受物质损失的,也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上述情况中,被害人服毒自杀后的抢救医疗费用,并不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因此被害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要求经济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A地的甲厂与B地的乙商店于1999年6月订立洗衣粉买卖合同,约定7月25日由甲厂在B地的火车站交货。问:(1)甲乙间的合同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2)甲厂未将交通中断的事实通知乙商店,若乙商店因此受有损害,甲厂是否应该负责赔偿?(3)乙商店不受领是否构成违反买卖合同?为什么?(4)甲厂因部分洗衣粉灭失以及降价而遭受的损失,可否要求乙商店予以赔偿?为什么?(一)虽然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条款,但鉴于甲乙之间既没有解除合同的协议,也不符合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鉴于解除权的行使要以通知为要件,故该合同没有解除。(二)洪水是不可抗力,因洪水引起的交通中断所造成的履行不能带来的损失,甲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以后,甲方负有通知的义务,由于其未尽通知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则要承担赔偿责任。(三)乙商店拒不受领违反买卖合同的义务。因为合同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虽然已过,但本案的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并不特别重要,故即使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后才履行,原则上也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因此无正当理由其不得拒绝受领。(四)甲厂因部分洗衣粉灭失及降价所受的损失虽然同样是由于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但既然合同没有解除,依合同约定运B地火车站即算交付,故可以要求乙商店予以赔偿。但甲厂在迟延履行后发货时,并未通知对方,对损失的形成也有一定责任,故依据公平责任也应分担一定的损失。故不论乙商店是否拒绝受领,鉴于货物业已交付,所以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即使是不可抗力亦要由乙商店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过某因犯职务侵占罪和商业受贿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过某在任某科技开发公司经理期间,与深圳某公司达成购买空调机100台的协议,以加大货款形式,问题1.本案的证据有哪几种?2.该案中的存折是物证还是书证?回答:1、本案的证据有:1物证、书证:一拖二空调机、购买空调机协议、存折;2证人证言:该公司副经理张某的证言;3视昕资料:检察机关获得的录音带。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昕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分析出本案中所包含的证据的种类。2、该案中的存折不是物证而是书证。物证是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实物或痕迹,书证则是以其表述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或其他材料。从广义上说,书证也属于物证的范围,因为书证也是一种实物。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情,物证则以其外部特征或物质属性来证明案情。物证则以其外部特征或物质属性来证明案情。本案中的存折记载了过某侵占公司财产的数额,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因而它是书证而不是物证。被告人李某因贩毒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于1994年12月1日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1996年12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李某的减刑问题进行评议,尚未做出减刑裁定。12月4日,李某将同监犯人王某打成重伤。问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李某又犯新罪为由核准执行死刑?理由是什么?回答: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能以李某又犯新罪为由核准执行死刑。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有关规定,对贩毒死刑案件,广东、云南两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核准权)。据此规定,对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罪犯,应当予以减刑。本案中,李某的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已满,应该及时减刑。李某在减刑前又犯罪是发生在两年的缓期执行期满以后,所以不能将其所犯新罪作为裁定或核准死刑的根据。正确的做法应是:云南省高级法院先依法对李某予以减刑,然后对其所犯新罪故意伤害罪进行审判,如果新罪应判死刑的,方能执行死刑;如果新罪不应判死刑的,就应依据刑法第71条规定,把减刑后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被告人潘某因组织他人卖淫罪被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潘某不服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是量刑畸轻,于是改判潘某无期徒刑。请回答: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回答:二审判决是错误的,在潘某不服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情况下,不能加重被告人潘某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中,检察院未抗诉,只有被告人潘某上诉,二审法院只能维持原判或适用比原判为轻的刑罚。本案中在检察院未抗诉的情况下,改判加重了潘某的刑罚,其做法是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被告人郑某,男,28岁,农民,因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郑某被交付执行后,以其妻已怀孕9个月,父母年老多病,无人耕种田地等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对郑某的申请能否同意?回答:监狱管理机关应驳回了郑某的请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适用监外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适用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第二,上述罪犯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除外);(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本案中,郑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属于可适用监外执行的对象;再者,郑某也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因此,对于郑某的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段锋(年月出生)于年月与李琳(年月出生)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不到两个月,两人即在段锋的工厂单身宿舍同居。请指出县法院在受理本案阶段、法庭审理过程中以及判决时,哪些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考答案及分值 对原告李琳的诉讼请求,县法院受理后才进行审查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对于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应先进行起诉审查,而后才决定立案受理。(分)县法院受理此案是不正确的。因为原告李琳的其中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解除与男友的同居关系,这不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分)法院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侮辱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没有被害人的自诉行为,法院就不能直接予以处理。(分)由审判员通知李琳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对于自诉案件,审判机关只能根据被害人的告诉来处理,而不是通知被害人成为自诉人。(分)刑庭将其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告知李琳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法。(分)段表示不请律师,法院无所作为的态度是不正确的。因为段未满周岁,是未成年人,法院应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分)法院决定于年月日公开审理本案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法院已决定审理本案采用独任制,即采用简易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分)法院决定公开审理案件的做法不正确,因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应不公开审理。(分)在被害人表示不愿提起自诉的情况下,刑庭决定如期开庭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对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撤回自诉。(分)开庭审理时,只有被告人一人到庭的情况不正确。因为自诉案件的审理中,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分)法庭审理时,只是对段进行了讯问的做法不正确,应在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诉讼代理人相互辩论。(分)未让段锋作最后陈述的做法错误。因为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是不可缺少的法定程序,必须切实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分)法庭作出刑事判决后,未处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问题: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参考答案:1、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案中,江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理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江某之弟无固定的住处,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公安机关不同意其做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3、江某若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可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我国的取保候审分人保和物保(财产保)两种,若江某无法提供保证人,可选择财产保,交纳保证金。方雅为某小学四年级学生,为完成王老师布置的命题作文记邻居家的一件事,虚构了邻居王小明家虐待父母的故事。由于文章感人,王老师推荐给一江晚报发表。文章发表后,王小明受到指责,十分气愤。王小明起诉到法院。问问:(1)(1)本本案案侵侵犯犯了了王王小小明明何何种种权权利利?(2)(2)本本案案的的侵侵权权责责任任承承担担人人是是谁谁?为为什什么么?答:(1)名誉权。(2)方雅的父母。基于监护责任;王老师。传播侵权事实;一江晚报社。传播侵权事实。服服装装个个体体户户林林江江与与服服装装厂厂王王厂厂长长订订立立价价值值20万万元元的的买买卖卖合合同同。王王厂厂长长认认为为标标的的额额太太大大,要要求求林林江江提提供供担担保保。林林江江找找来来其其好好友友李李红红做做担担保保人人,并并在在保保证证人人一一栏栏签签名名。事事后后林林江江因因故故无无力力支支付付货货款款就就躲躲起起来来。王王厂厂长长于于是是向向李李红红提提出出支支付付货货款款的的请请求求,李李红红认认为为自自己己不不是是买买卖卖服服装装的的当当事事人人,不不应应该该承承担担责责任任。问问:李李红红的的主主张张有有法法律律依依据据吗吗?为为什什么么?分析:李红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没有特别注明的话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连带保证人代为履行义务.黄某和张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管和使用。(1)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梁某承担什么责任?(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王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5)戴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答案;(1)张某与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与梁某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应为有效。(4)首先,王某可向梁某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王某可在两个请求权中任选其中一行使;另外,王某也可以向彩电销售者和彩电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5)戴某可向彩电生产者和销售得者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甲甲(5岁岁)、乙乙(4岁岁)、丙丙(6岁岁)同同为为育育红红幼幼儿儿园园的的学学生生。一一日日,三三人人在在幼幼儿儿园园戏戏耍耍时时,乙乙、丙丙两两人人手手持持在在幼幼儿儿园园拾拾到到的的细细竹竹杆杆互互相相打打斗斗,丙丙将将乙乙手手中中的的竹竹杆杆挑挑飞飞并并击击中中在在一一旁旁甲甲的的眼眼睛睛。甲先后花去药费4000元.问:甲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负担,为什么?分析:幼儿园和乙、丙的家长应当承担责任。3个小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时由幼儿园承担监管保护责任,同时父母还同时承担监护责任。甲、乙、丙于199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遇丁,丁愿购此画。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问:(1)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2)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4)戊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已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5)庚装裱店的作法是否合法?(6)丁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辛借款?辛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7)丁对戊的债权,应由谁清偿?答案:(1)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有;1甲、乙、丙的共有关系;2甲、乙、丙与丁的买卖关系;3丁与戊的买卖关系;4戊与已的买卖关系;5已与庚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6丁与辛间的抵押关系、借货关系;7戊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8丁与壬、癸的价款清偿关系。(2)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因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对该画共同享有所有权。甲向乙、丙说明卖画后,乙、丙未反对而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实际上是对甲的越权行为的追认,使效力未定行为有效。因而使甲、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行为意思表示一致,故成立,该行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事由,故该行为有效。丁与戊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故丁虽交付该画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4)戊将该画卖给已属无权处分,因其当时还未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已主观上善意,并支付价款,属善意第三人,依善意取得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5)庚装裱店对该画有留置权,但留置权行使不当,已与庚装裱店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已不按期交付相关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庚对该画为因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故有留置权。依提保法第87条之规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庚装裱店只给已30天期限,故其留置权行使不当,不能通过行使留置权取得该画的所有权。(6)丁可将该画抵押给辛以借款,因为此时丁仍为该画的所有人,辛的抵押权虽成立在戊与已买卖之前,但这种未登记的动产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故辛不能对善意取得人已主张抵押权限的优先受偿权。本案体现了担保法中所规定的动产抵押的不足。(7)丁对戊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第33条之规定,由戊的财产继承人壬,癸在所继承的遗产内清偿。甲甲公公司司1992年年5月月经经人人介介绍绍认认识识乙乙公公司司业业务务员员丙丙,经经协协商商由由乙乙供供甲甲北北京京牌牌电电视视机机40台台,丙丙未未经经单单位位同同意意就就口口头头承承诺诺,甲甲即即交交丙丙空空白白支支票票一一张张,丙丙填填写写为为57200元元入入账账户户。乙乙于于6月月、7月月两两次次供供甲甲北北京京电电视视9台台,黄黄河河电电视视12台台,计计款款33500元元,尚尚欠欠23500元元货货未未供供,后后甲甲几几次次催催乙乙供供货货或或退退款款。乙乙以以此此事事是是丙丙所所为为与与其其无无关关为为由由拒拒绝绝。甲甲诉诉至至法法院院。问问:丙丙是是什什么么行行为为?合合同同是是否否有有效效?乙乙是是否否承承担担责责任任?答: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视机合同,并代乙收货款。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视机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乙公司发了部分货后,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冰箱合同,并代乙收货款。(3分)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帐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3分)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甲公司199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美的空调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上,回单位后入乙公司帐。乙公司给甲公司发了部分货后,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双方没有合同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问:丙丙是是什什么么行行为为?合合同同是是否否有有效效?乙乙是是否否承承担担责责任任?答: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空调合同,并代乙收货款。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人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甲甲航航运运总总公公司司与与乙乙造造船船厂厂订订立立两两艘艘500吨吨机机动动钢钢质质驳驳船船的的买买卖卖合合同同。合合同同约约定定每每艘艘船船造造价价30万万元元,交交货货日日期期为为98年年6月月和和7月月各各一一艘艘,不不履履行行合合同同支支付付5万万元元违违约约金金延延期期交交付付的的违违约约金金为为每每日日造造价价的的万万分分之之五五。乙乙造造船船厂厂于于98年年10月月才才交交付付一一艘艘,并并以以国国家家调调价价为为由由要要求求支支付付35万万元元,并并称称另另一一艘艘要要到到年年底底才才能能交交付付。甲甲支支付付30万万元元后后,打打电电话话通通知知乙乙不不再再购购买买另另一一艘艘船船。年年底底乙乙将将船船送送至至甲甲处处,甲甲声声称称已已电电话话解解除除合合同同因因而而拒拒收收。问问:(1)甲甲航航运运总总公公司司是是否否有有权权解解除除合合同同,为为什什么么?(2)甲甲用用电电话话解解除除合合同同有有效效吗吗?(3)乙乙应应当当承承担担哪哪些些责责任任?分析:(1)甲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乙方违约。(2)解除合同应该采取书面形式。(3)乙应该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甲甲和和乙乙各各出出资资2万万元元和和8万万元元共共同同购购买买的的一一个个门门面面房房。后后出出租租给给丙丙卖卖服服装装。丙丙多多次次向向甲甲乙乙提提出出想想买买下下来来。甲甲一一直直未未同同意意,后后来来乙乙以以12万万元元的的价价格格将将自自己己的的份份额额转转让让给给丙丙。甲甲得得知知情情况况后后,找找来来乙乙和和丙丙说说他他们们之之间间的的买买卖卖无无效效。因因为为二二人人是是共共同同买买的的房房子子,要要卖卖必必须须一一致致同同意意,乙乙的的私私下下转转让让无无效效。问问:乙乙能能否否单单独独转转让让自自己己的的部部分分,该该买买卖卖行行为为是是否否有有效效?分析:甲、乙二人共同买房是一种按份共有关系,共有人可以单独转让自己的份额。同时法律规定共有人在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甲开一卖衣服小店,向乙借款1000元及木料五立方米。约定钱与木料于6个月后一次还清。过了6个月,甲仅还款50元,而且还不了木料。乙十分生气,到甲店中把甲所借木料制作的家具全部搬走。甲追至乙家索要,乙拒不交还,声称“这家具是用我的木料做的,理应归我所有。”据查,仅制作家具的加工费甲花去2000元。问:1.甲、乙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2.乙有没有权利搬走甲的家具?为什麽?3.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甲乙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1)是借贷关系:(2)是所有权关系。2.乙无权搬走甲的家具。因乙的木料已变成家具,家居所有权归甲,乙不能强行扣押甲的家具。3.乙应返还家具,甲应偿还借款及木料(或木料价款)。甲男与乙女于1989年结婚。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1990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乙女1000美元。甲男父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甲男与弟弟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各4间。199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万元。199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现问:(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的性质?(2)甲男遗产有哪些?(3)丁女可否继承甲男的财产,原因何在?(4)设甲男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给丁女,此遗嘱是否有效?(5)设甲男去海南前立一遗嘱,将其祖传宝石一块留给乙女,甲男去海南后,即将其赠与丁女,问乙女可否凭遗嘱索回宝石?答案:(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2)甲男遗产计有;215万元人民币,500美元,2间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3)丁女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因为她与甲男无合法的夫妻关系。(4)遗嘱有效(5)不可。法理详解(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乙女欠债是为抚养女儿,生活所欠,虽与甲男共同生活无关,但是由于甲男不尽抚养义务而造成。甲男负有抚养女儿,抚养妻子的义务,以此债务甲男应负担一半。(2)乙女姑姑赠与的1000美元贺礼,交付在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有500美元。甲男婚后继承父母遗产房产4间亦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个人拥有2间,另甲男应分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如果无法分清来源,为共同共有,甲男个人所有1.5万元,甲男个有财产20万。甲男遗产共计21.5万元人民币,500美元,2间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3)丁女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因为她与甲男无合法的夫妻关系。但丁女可要求以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尽较多抚养义务的人,酌情分得遗产。(4)遗嘱有效,但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在遗产处理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也就是说,此遗嘱有效,但必须为甲男幼女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丁女。本案未看出乙女缺乏劳动能力,否则也应为乙女保留必要份额。(5)遗嘱在立遗嘱人生前并不生效,遗嘱所涉及个人财产,遗嘱人有权处分,宝石在甲男送丁女时,因甲男、乙女结婚不满4年未转化为共同财产,甲男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视为部分被撤销,其他部分可按遗嘱执行。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了一买卖合同,约定由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一设备,甲应于收货后付款20万元。后甲企业因原厂长经营不善被撤换。新厂长上任后改变了企业的生产计划,原订的设备不再需要。因此,在乙企业按合同交货时,甲企业的新任厂长指令拒收,并提出这是原厂长订的合同,现要对以前的合同进行清理,原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试试分分析析甲甲企企业业拒拒收收乙乙企企业业提提供供的的设设备备是是否否合合法法?答:甲企业拒收不合法,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因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是同一人格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虽属于法人的变更,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未变,法人的主体资格未变。因此,甲企业厂长的更换不能改变其法人的主体资格,原订立的合同仍然有效。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戊。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甲乙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解析:首先,我们知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1、本案中甲乙丙丁是不同辈分而相互之间有继承人的情况,由于无法确定死亡时间,推定丙丁先死亡,甲乙后死亡。2、丙丁的遗产是20万元,继承人是甲和辛。丙丁的遗产应由两人平均继承,故甲和辛各得10万元。乙作为甲的妻子只有在作为丧偶儿媳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丙丁的遗产。3、甲乙原来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在丙丁死亡后,甲又继承了丙丁的10万元遗产,此10万元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因此,甲乙在死前共有财产20万元。4、由于甲乙被推定为同时死亡,两人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甲的继承人是辛,因此甲的10万元由辛继承。辛总共继承了20万元。乙的继承人是其母亲戊,乙的10万元由戊继承甲甲有有一一只只羊羊生生重重病病,为为避避免免传传染染给给其其他他羊羊群群,甲甲于于是是将将病病羊羊丢丢弃弃于于山山上上,任任其其自自生生自自灭灭。乙乙路路过过发发现现了了病病羊羊并并带带回回家家精精心心照照料料,后后该该羊羊存存活活。半半年年后后甲甲听听说说此此事事,便便向向乙乙提提出出要要求求返返还还该该羊羊。问问:(1)甲甲是是否否有有权权主主张张该该羊羊的的所所有有权权,为为什什么么?(2)乙乙对对该该羊羊的的行行为为是是什什么么性性质质?分析:(1)甲无权主张所有权,甲的抛弃行为导致自己丧失羊的所有权。(2)乙的行为视为占有。甲甲与与乙乙为为夫夫妻妻,甲甲因因公公出出差差于于1992年年5月月外外出出之之后后就就无无音音信信。1998年年4月月乙乙、甲甲的的父父亲亲、甲甲所所在在单单位位向向人人民民法法院院申申请请宣宣告告甲甲死死亡亡。问问:(1)乙乙、甲甲的的父父亲亲、甲甲所所在在单单位位是是否否都都具具备备申申请请资资格格,为为什什么么?(2)如如果果甲甲的的父父亲亲申申请请宣宣告告失失踪踪,而而乙乙申申请请宣宣告告死死亡亡,法法院院应应该该如如何何处处理理?分析:乙和甲的父亲是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甲所在单位无权申请。(2)法院应当直接宣告死亡。甲甲中中学学向向乙乙服服装装厂厂定定做做运运动动装装,共共200套套,每每套套100元元。双双方方约约定定服服装装按按学学校校的的要要求求选选购购布布料料,并并于于98年年5月月10日日交交货货,学学校校收收货货后后付付款款。98年年5月月10日日服服装装厂厂通通知知学学校校验验货货收收货货,学学校校验验收收后后表表示示满满意意,但但言言明明由由于于资资金金紧紧张张无无法法付付款款,要要求求一一个个月月后后再再付付款款。服服装装厂厂不不同同意意,于于5月月12日日将将运运动动装装拍拍卖卖以以抵抵货货款款。由由于于所所的的款款项项不不足足以以抵抵货货款款,服服装装厂厂将将学学校校订订做做的的另另一一批批校校服服予予以以出出售售。问问:服服装装厂厂的的做做法法是是否否符符合合法法律律的的规规定定,为为什什么么?分析:行使留置权时应该通知对方,并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行使留置权的对象仅限于留置物,服装厂处置校服错误。贾某与家人到红宇餐厅就餐。该餐厅所提供的卡式炉是由某用具厂出品的,卡式炉所使用的燃烧气是由某燃气公司生产的。贾某等在就餐时,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某面部、双手烧伤。共花去医疗费等财产损失共7万元。经查:燃气公司及用具厂生产的燃气罐及卡式炉均为不合格产品,红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燃气公司,用具厂及红宇餐厅共同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问问:(1 1)上上述述三三被被告告与与贾贾某某之之间间存存在在什什么么法法律律关关系系?(2 2)红红宇宇餐餐厅厅应应否否承承担担责责任任?为为什什么么?(3 3)燃燃气气公公司司与与用用具具厅厅应应否否承承担担责责任任?(4 4)对对于于贾贾某某受受到到的的损损害害,燃燃气气公公司司、用用具具厂厂是是否否应应承承担担共共同同赔赔偿偿损损害害的的责责任任?为为什什么么?(5 5)假假设设燃燃气气公公司司赔赔偿偿了了贾贾某某所所受受到到的的财财产产损损失失7 7万万元元,则则其其取取得得什什么么权权利利?答:(1)燃气公司、用具厂与贾某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红宇餐厅与贾某之间存在提供就餐服务的法律关系。(2)不承担,因为红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3)应承担,因其提供的产品不合格,应对该产品的瑕疵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4)应当,因为燃气公司、用具厂提供的产品不合格是共同造成贾某的损害的原因。(5)取得请求用具厂偿还依其过错应当承担的数额。江江某某婚婚后后去去深深圳圳打打工工,一一次次在在商商场场购购物物时时发发现现小小偷偷扒扒窃窃便便勇勇敢敢上上前前制制止止。在在搏搏斗斗时时被被歹歹徒徒用用匕匕首首刺刺成成重重伤伤医医院院抢抢救救无无效效死死亡亡。当当地地有有关关部部门门组组织织了了募募捐捐活活动动,包包括括江江某某所所在在单单位位和和商商场场等等单单位位与与个个人人纷纷纷纷捐捐助助。在在江江某某献献身身后后的的三三个个月月,相相关关部部门门将将这这笔笔20万万元元的的捐捐款款送送给给江江某某的的亲亲人人。江江某某的的父父亲亲、母母亲亲和和江江某某的的妻妻子子为为如如何何分分配配这这笔笔钱钱发发生生冲冲突突。问问(1)这这20万万元元是是不不是是遗遗产产?(2)假假定定江江某某的的亲亲人人有有母母亲亲、父父亲亲、妻妻子子、和和2周周岁岁的的儿儿子子,你你能能提提出出一一个个合合理理合合法法的的分分配配方方案案吗吗?分析:(1)20万元不是江某的遗产。遗产是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20万元是江某死后才有的。(2)这笔钱法律上应该视为赠与性质的捐助款。如何分配应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因为人们当时捐赠时并没有明确指出捐赠给谁,法律可以推定这样的原则“谁最需要,谁最痛苦,谁最需要抚慰就给谁。”就本案而言,江某的儿子最需要抚养,江某的父母也需要抚慰与赡养,江某的妻子也需要抚慰。据据报报道道重重庆庆发发生生这这样样一一个个案案例例:2000年年5月月10日日深深夜夜,重重庆庆市市居居民民郝郝跃跃路路过过学学田田湾湾正正街街65号号、67号号楼楼下下时时,被被楼楼上上掉掉下下来来的的烟烟灰灰缸缸花花盆盆砸砸在在脑脑袋袋上上,经经半半年年抢抢救救虽虽然然保保住住生生命命,但但落落下下终终生生残残疾疾。但但是是经经过过多多方方调调查查走走访访没没有有找找到到肇肇事事者者。郝郝跃跃将将渝渝开开发发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和和该该楼楼25名名住住户户告告上上法法庭庭。最最后后法法院院根根据据过过错错推推定定原原则则判判定定当当时时有有人人居居住住的的22户户住住户户承承担担赔赔偿偿责责任任。2001年年12月月19日日作作出出判判决决每每户户赔赔偿偿损损失失8101元元。南南京京的的现现代代快快报报在在报报道道民民法法典典讨讨论论时时介介绍绍:法法院院的的这这样样判判决决将将获获得得法法律律的的明明确确依依据据。认认为为这这是是民民法法公公平平原原则则的的体体现现.分析:2002年12月29日现代快报转载记者对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的采访。王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高空坠物案,像这类案件如果能找到责任人,自然有他承担责任;如果确认不了具体责任人,应由该楼的全体业住承担责任。(1)受害人无辜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对受害人极不公平,相比较全体业主更具有分担损失的能力,这样更为公平。(2)如果不对抛掷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就无法保护公共的安全。有人抛掷物品只要不承认就不负责任,社会成员就没有安全感。要全楼的人负责,对某些人是无辜的,这样维护了公共安全也是值得的。(3)对楼房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赋予一定的责任,能够促使大家更加谨慎,尽量考虑采取防范措施。李某在湖南工作,将座落在济南的祖遗房屋二间借给王某使用。王某自住一间,将另一间租给宋某居住,每月租金5元。后来李某得知此事非常不满,王某声称,房屋借给我后,如何使用我有权利。因此,李某起诉法院,要求收回借房并请求王某支付出租房屋所得的2500元租金。试问:本案应如何处理?1、借用合同是单务合同,借用人接受借用物后,只有义务,借用人未经出借人同意,不得将借用物转借他人,不得转租他人,更不得从转租获利,根据这点,王某未经李某同意,根本无权转租他人。(4分)2、未经出借人许可,转借、转租借用物可以引起借用合同的终止。因此,出借人李某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4分)3、本案应判令王某返还房屋两间,将2500元租金交还李某。林林某某带带着着儿儿子子林林甲甲(3岁岁)外外出出散散步步,王王某某牵牵狗狗路路过过,林林甲甲站站在在一一旁旁观观看看。狗狗突突然然将将林林甲甲手手臂臂咬咬伤伤。林林某某要要求求王王某某赔赔偿偿,王王认认为为他他不不是是狗狗的的主主人人,只只是是替替别别人人照照看看;再再说说又又不不是是其其唆唆使使狗狗咬咬人人,自自己己没没有有责责任任。问问:(1)你你认认为为王王某某的的理理由由成成立立吗吗,为为什什么么?(2)这这类类侵侵权权责责任任的的归归责责原原则则是是什什么么?分析:王某的理由不成立,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王某是动物的管理人。(2)该事件是特殊的侵权行为,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刘刘冬冬与与王王芳芳婚婚后后一一直直没没有有子子女女,由由此此造造成成王王芳芳与与婆婆婆婆关关系系紧紧张张。长长期期的的精精神神抑抑郁郁,王王芳芳患患上上精精神神分分裂裂症症,完完全全丧丧失失了了行行为为能能力力。2002年年刘刘冬冬向向法法院院起起诉诉离离婚婚,因因王王芳芳母母亲亲去去世世多多年年,法法院院通通知知王王芳芳的的父父亲亲代代理理王王芳芳参参加加诉诉讼讼。王王父父说说自自己己已已有有妻妻室室子子女女,不不能能作作为为王王芳芳的的代代理理人人,他他可可以以让让王王芳芳的的哥哥哥哥作作为为代代理理人人。但但是是王王兄兄并并没没有有答答应应父父亲亲的的安安排排,二二人人遂遂申申请请王王芳芳居居住住地地的的居居民民委委员员会会解解决决。问问:居居民民委委员员会会有有没没有有权权力力解解决决该该问问题题,应应如如何何解解决决?分析: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他的父母和兄弟姐妹,法定监护人之间争夺或者推诿时,适用指定监护。即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指定.刘某因打架被行政拘留,在拘留期间,刘某主动交待在1996年2月10日在县长途汽车站,从某军人包内盗走人民币2000元。公安机关立案后,在找不到被害人,问题:县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回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是合法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中只有被告人钱某的口供,并无其他证据能证实钱某有盗窃行为,因此,不可以认定钱某有罪。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县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宣告钱某无罪的判决是正确的。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明知价廉,但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向李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某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李将房款汇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麽?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有谁赔偿?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麽?法律依据?答;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2.李某在行使其权力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得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门中的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某厂工人李生因违反厂纪被扣发当月奖金,李生便对车间主任陈军怀恨在心。某日下班后,李生赶到陈军家中大闹并砸坏陈军家的电视等物,陈军在阻拦李生时,被李生推倒头部受伤。派出所民警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将李生扭送派出所,行政拘留十天并处以200元罚款。陈军因伤住进医院,经医治15日后伤愈出院。陈军出院后,要求李生赔偿因住院支付的医疗费,被砸坏的电视及家具的损失。李生认为自己已承担了行政拘留和罚款,不同意赔偿陈军的损失。陈军诉至某人民法院。问问:(1)(1)李李生生诉诉称称已已承承担担行行政政责责任任不不应应再再承承担担赔赔偿偿责责任任的的理理由由是是否否成成立立?(2)(2)李李生生的的行行为为是是否否构构成成侵侵权权的的民民事事责责任任?为为什什么么?答:(1)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不能互相代替。因此,不能因为李生被行政拘留和罚款而免除其民事责任,。(2)李生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一般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分析,有陈军的人身和财产受损害的事实,李生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李生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陈军所受的损害与李生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李生应赔偿陈军因伤而支付的医疗费和误工收入,赔偿损坏电视和家具所造成的损失某村钱甲之子钱乙(14岁)受同村青年钱丙唆使将钱丁家的狼狗放出,咬伤同村离休干部钱戍。钱戍在医院治疗中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房屋两间留与长子,1万元存款留与次子,后觉得长子孝顺又立代书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长子。长子为人忠厚,考虑弟无劳动能力,劝其父亲,钱戍再立录音遗嘱,将全部财产留与次子。临终前,钱戍又立口头遗嘱,将全部财产留与某小学。上述遗嘱均具形式要件。问问:(1)(1)钱钱戍戍死死亡亡的的民民事事责责任任应应由由谁谁承承担担?为为什什么么?(2)(2)上上述述哪哪份份遗遗嘱嘱有有效效?为为什什么么?答:钱甲和钱丙。监护责任和共同侵权。录音遗嘱。后遗嘱优于前遗嘱,遗嘱人不得剥夺无劳动能力人的继承权某电镀厂从1995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1997年12月,汽车油箱厂与自行车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000元,合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长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场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问.:1.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麽?2.本案欠款问题如何解决?答:1.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因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有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2.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债务,即57000元某电镀厂从2000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2002年12月,汽车油箱厂与自行车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000元,合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问问:汽汽车车制制造造厂厂拒拒付付欠欠款款理理由由是是否否合合法法?为为什什么么?债债务务由由谁谁承承担担?答: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因为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债务,即57000元。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问问:甲甲可可否否与与乙乙自自动动恢恢复复婚婚姻姻关关系系?甲甲的的儿儿子子与与丙丙间间的的收收养养关关系系是是否否无无效效?答: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某甲从商场购得一台原装进口电视机,甲并未拆开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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