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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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一、班组专业技术监督的主要职责:1建立班组专业热工计量工作标准,负责本单位热工检测仪表量值传递,定期送检标准计量器具,保证热工计量标准量值的准确、可靠。必须设立一名专职或兼职的计量室的管理人员,负责计量室的管理工作。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开展技术革新,组织技术培训。3做好热工检测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维护、检定、检修、调整、调试、试验等工作。加强质量考核,严格按照有关规程的质量标准验收。4严格执行大、小修标准化检修规定,对各类检定数据报告、调试报告、传动试验报告及大、小修工作总结,履行三级签字制度(三级审核,一律不允许以章代签字)。对于依据检定规程出具的报告、检定证书、检定人及核验人必须持有本项装置的计量检定员证。5定期对运行中的模拟量控制系统、保护装置、主要热工仪表及数据采集系统的综合误差进行现场抽验。6.及时消除热工检测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缺陷。对重大缺陷应提出消缺措施,报告上级并组织消除。对由于热工原因引起的设备事故,应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原因,制定反事故措施。二、监督范围与内容1 班组系统1.1 热工参数检测、显示、记录系统;1.2 自动调节系统;1.3 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系统;1.4 程序控制系统;1.5 量值传递系统;2 热工设备2.1 检测元件(温度、压力、流量、转速、振动、物位、位移、火焰等一次传感器);2.2 仪表取源管路(一次门后的管路及阀门等);2.3 二次线路(补偿导线、补偿盒、班组电缆、电缆槽架、支架、二次接线盒及端子排等);2.4 显示、记录仪表及控制设备(指示、记录、累计仪表、数据采集装置、调节器、操作器、执行器、运算单元及辅助单元等);2.5 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设备(保护、联锁设备、光字牌、信号灯及音响装置等);2.6 顺序控制装置;(顺序控制器、顺序控制用电磁阀、气动装置及开关信号装置等);2.7 过程监视控制计算机(包括 DCS、PLC 等);2.8 计量标准器具及装置。3 各单位对热工设备与其他相关设备必须有明确的责任分工,一般情况下按下列原则划分:3.1 压力、差压取样:凡一次门前(包括一次门及门后第一道焊口。高压管路一般设两个一次门。)的设备由主设备车间负责;一次门后的设备由热工车间负责。只有一个门的设备,该门及门前设备均由主设备车间负责。3.2 温度取样:带压力设备上热电偶、热电阻插座和保护管由主设备车间负责装卸,高温高压保护管的焊接质量及管壁厚度由金属监督部门负责检查,热工车间负责委托加工及质量检查。3.3 流量节流装置及其辅助设备的装卸、检修及更换衬垫等工作均由主设备车间负责,热工车间负责质量验收。水位计测量筒由主设备车间负责装卸。3.4 调节机构(阀门、挡板等)的联接件从执行机构出轴第一拐臂处划分,拐臂外(包括拐臂销)由主设备车间负责。3.5 班组用交、直流总电源由电气车间负责送至班组电源盘或班组盘的电源总开关入口端子排处。3.6 热力过程程序控制系统用的开度可调整的阀门,电动装置由热工车间负责,阀门由主设备车间负责。3.7 与热工设备有关的电气设备的信号装置及其回路,以班组盘下端子板为界。对不进入班组盘的信号,以就地第一端子排为界,电气侧归电气车间负责。3.8 汽机、锅炉班组用电磁阀或电磁铁,其机械部分由机、炉车间负责,线圈部分由热工车间负责。3.9 锅炉火焰检测装置的冷却风系统、主管路系统由主设备车间负责,炉膛火焰检测探头及分支管路由热工车间负责。3.10 汽机旁路控制系统的阀门电机、锅炉给粉机电机、给煤机电机(或滑差电机)等电气控制回路及电缆由电气车间负责,热工控制回路由热工车间负责。3.11 控制用压缩空气气源及管路系统由主设备车间负责,分支管路由热工车间负责。3.12 凡以上未包括的其他设备的分工问题,视具体情况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车间协商确定。三、运行监督1 运行中的热工检测仪表及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1 应保持整洁、完好,标志正确、清晰、齐全。跳闸保护装置的接线端子应有显明标志。1.2 仪表指示误差应符合精度等级要求,仪表反映灵敏,记录清晰。1.3 信号光字牌上的文字正确、清晰,灯光和音响报警正确、可靠。1.4 操作开关、按钮、操作器及执行机构、手轮等操作装置,应有明显的开、关方向标志,操作灵活可靠。1.5 班组装置用交、直流电源及熔断器应标明电压、容量、用途,并不得作照明电源、动力设备电源及其他电源使用。1.6 班组盘内、外应有良好的照明,盘内电缆入口要封堵严密、干净整洁。1.7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电缆、脉冲管路和一次设备,应有明显的名称、去向的标志牌。2 主要参数仪表、自动调节系统、班组保护系统应随主设备准确可靠地投入运行,未经厂总工程师批准不得退出。主要保护装置若发生故障,必须开具工作票经总工程师批准后迅速处理。保护装置因故障被迫退出运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 24 小时内恢复。否则应立即停机、停炉处理。3 对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班组人员必须定期巡检,并将做好巡检记录。4 运行中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非热工专责人员不得任意调整、拨弄或改动。定值如需更改,必须由有关部门事先提出书面修改申请,经厂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热工专业人员执行,并通知有关人员验收,经验收确认后方可投入。5 建立完善的计算机软件组态修改制度,修改前应提出修改申请,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专人进行必要的修改工作,修改结束后提交修改报告并存档。对计算机系统的应用软件应进行定期存盘。6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或故障时,机组运行人员应加强对机组的监控,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通知班组人员处理并做好记录。7 热工人员对运行中的热工设备进行试验、检修、消缺处理时,应作好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8 运行中主要运行数据和曲线应定期保存,记录表纸应注明每天日期。用过的记录纸应注明设备编号、参数名称和记录日期,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一个月。遇有反映设备重大缺陷或故障的记录,应及时、完整地收集并保存。9 未经厂总工程师批准,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盘面或操作台面不得进行施工作业。10 主要热工仪表及 DAS 系统测量参数应进行现场定期校验,其误差应不大于该系统综合误差的 23;主汽温度、主汽压力在常用段范围内的误差应不大于该表准确度等级的 12。主要热工仪表及 DAS 系统测量参数,现场抽检每月一次,其数量每台机组不少于 5 块(点)。11 自动调节系统应做定期试验,一般在机组大、小修后进行。试验报告中应将试验日期、试验人员、审核人及试验数据填写完整、规范,并附有相应的趋势曲线。试验报告保存三个周期备查。主要调节系统的调节品质应不低于附录 C 的指标。12 保护系统的传动试验规定如下:12.1 机组遇临修或调停等停机机会,距上一次保护传动试验时间超过三个月,则机组启动前进行热工主要保护系统的传动试验;12.2 机组遇临修或调停等停机机会,停机期间进行了有关热工保护系统的检修工作,则机组启动前进行有关系统的保护传动试验;12.3 无论何种原因,机组停止时间超过七天,机组启动前进行热工主要保护系统传动试验;12.4 在机组大、小修前后进行锅炉安全监控系统的动态(闭环)试验,间隔不得超过三年。12.5 保护传动试验报告中应将试验项目、试验方法、试验日期、试验人员、审核人及试验数据填写完整、规范,并保存两次大修及其之间的所有记录备查。12.6 对于设计有在线保护试验功能的机组,应完善其功能,在确保安全可靠的原则下定期进行保护在线试验。13 加强 DCS 系统的管理,对主要外围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及维护,并设立 DCS 系统使用、维修、故障记录。14 自动调节系统投入率是一项综合指标,涉及班组、检修及运行,应分别纳入各部门的考核指标。15 要不断提高机组控制系统整体设备水平,以满足电网对 AGC 控制的要求。AGC控制的具体指标以及对机组一次调频的要求,按电网调度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16“三率”(完好率、合格率、投入率)是各级监督管理机构考核电厂的重要指标之一,电厂有关部门应认真做好统计,每季(月)上受委托报省试验所.三、检修监督1 热工检测仪表与控制装置的大、小修一般随机、炉检修同时进行。2 热工设备检修前应编制检修计划和检修定额,所需调试时间厂部应列入检修计划予以保证。主要改进项目应有设计图纸与说明,并经主管公司生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认可后方可列人检修计划。各电厂应制订热工设备大、小修标准检修项目和非标准检修项目并统计造册,一般应包括附录 F 所列内容,严格按检修计划检修,不得漏项。检修、校验均应按有关规程进行,并符合检修工作要求。3 对隐蔽的热工检测元件(如孔板、喷咀和温度计等)应按计划检修周期在机组大修中进行拆装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4 检修结束,班组机柜与仪表盘台底部的电缆孔洞必须严密封闭,防尘、防火,必要时复盖绝缘胶皮。5 检修后,热工车间应严格按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分级验收,并对检修质量作出评定。属于主设备的保护与控制装置,应由生技部门组织热工车间与有关车间共同验收。6 检修后的主要热工仪表,在主设备投入运行前,应进行系统联调,其系统综合误差应符合要求。大修对所有热工系统插件进行检查和校验。小修对主要测量参数、保护系统、自动调节系统的插件检查。7 检修后的热工自动调节系统在主设备投入运行后应及时投入运行,并进行定期试验,其调节质量应符合附录 C 要求。8 检修后的顺序控制系统、工艺信号、保护联锁装置,应进行系统检查和传动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重要的机组保护必须实际传动,确认正确可靠,方可投入运行。每次机组大、小修结束后都必须对机组及辅机的所有热工保护系统进行传动试验。9 检修、校验和试验记录,更改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应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十五天内整理完毕归档。四、量值传递1 必须严格执行计量法,热工量值传递按 1986 年经国务院批准执行的(86)水电电生字第 37 号文水利电力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执行。2 由河南省电力试验研究院建立省热工最高热工计量标准,并对 1 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和监督,对 1 计量标准的建立、配备、管理及其调整提出意见。负责对1 计量标准及计量检定人员进行考核、认证工作。3 建立 1 热工计量标准,负责热工计量仪表的检定。各项标准都必须经上级计量主管部门考核认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计量设备复查。4 各级标准计量装置的标准器必须按周期进行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周期的标准器均不准使用。5 从事量值传递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脱离检定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必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6 热工计量标准试验室的环境条件应符合相应检定规程的要求。7 热工试验室的设施、计量标准装置的配置应执行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力行业标准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试验室设计标准(DL500491)。并根据技术的发展,在上级计量部门的统一安排下,提高设备配置水平。8 更新或新增的计量标准器具,需经上级计量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应的考核认证手续后,方可使用。更新或新增一般工作用计量器具需经本厂计量部门同意。用于现场校验的压力、温度、电流、电压、频率等信号源,按计量标准器具管理。9 热工计量标准器周期检定计划应按年度制定,提前一个月上报,由各发电厂(公司)所在地的电力科学研究院热工标准室审定后正式下达。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拖延或不送检。7.10 必须严格执行周检计划,一般的计量标准器的检定应在送检后一个月内完成,不得拖延。对于需进行批量检定的标准器应事先说明,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11 热工计量室应对其所管辖范围的热工仪表制定周检计划,并按期完成。12 计量标准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依检定规程要求定期进行标准装置的自检试验。对于装置的年稳定性和重复性标准偏差的自检试验,自检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检记录要规范并记入标准装置履历表存档备查。13 暂时不使用的计量标准装置和标准器可报请上级检定机构封存,再次使用时需经上级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14 用于热工计量工作的电测计量器具,统一归厂电测仪表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本单位不能检定的,由电力科研院进行检定。15 计量标准试验室应由专人管理,对试验室用标准器、环境条件及检定记录、技术档案等进行统一管理。16 为了保证各级量值传递的正确性,上一级计量监督管理机构随时可对下级计量检定的情况进行抽查。17 计量检定工作接受集团公司及省电力试验研究院的监督检查。四、技术管理1 认真贯彻执行技术监督的报告、签字验收、责任处理及告警制度。1.1 按规定格式和时间如实上报热工技术监督指标完成情况,重要问题应及时上报。1.2 建立和健全热工设备质量全过程监督的签字验收制度。在电力生产与建设的各个阶段,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设备、材料以及安装、检修、改造等工程,技术监督部门和人员有权拒绝签字,并可越级上报。1.3 凡由于监督不当或自行减少监督项目、降低监督指标标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与当事者的责任。1.4 建立技术监督告警制度,对违反监督制度的单位,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由主管监督的职能部门向该单位发出告警,并上报其集团公司。2 各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攻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并应结合本单位工作情况制定和执行下列相应的规程制度。2.1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检修规程;2.2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调校规程;2.3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运行维护规程;2.4 施工质量验收规程;2.5 试验用仪器仪表操作(使用)规程;2.6 安全工作规程。2.7 岗位责任制度;2.8 现场巡回检查制度和清洁制度;2.9 检修工作票和验收制度;2.10 现场定期试验、校验和抽检制度;2.11 热工设备缺陷和事故统计管理制度;2.12 工具、材科、备品备件管理制度;2.13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评级统计细则;2.14 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2.15 技术资料、图纸管理制度;2.16 班组人员技术考核培训制度;2.17 热工计量标准器具检定规程(有效期内);2.18 热工技术监督制度实施细则;2.19 热工保护运行、试验、管理制度;2.20 试验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2.21 设备质量监督检查签字验收制度;2.22 热工技术监督告警制度;2.23 技术监督工作考核奖励制度;3 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和生产全过程的热工设备清册和技术档案,并努力作到档案管理规范化、微机化。清册和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3.l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设备的清册、台帐及出厂说明书;3.2 热工计量标准仪器仪表清册;3.3 全厂热工检测仪表及控制装置系统图、原理图、实际安装接线图;3.4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电源系统图;3.5 主要仪表测点实际安装图;3.6 热工常用部件(热电偶保护套管和插座等)的加工图纸;3.7 流量测量装置(孔板、喷咀等)的设计计算原始资料及加工图纸;3.8 热工设备运行日志;3.9 各种技术改进图纸和资料;3.10 热工设备缺陷及处理记录;3.11 热工设备异常、障碍、事故记录;3.12 全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检修、检定和试验调整记录;3.13 热工标准仪器仪表维修、检定记录;3.14 备用热工设备及零部件清册;3.15 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备份;3.16 DCS 系统硬件配制清册;3.17 DCS 系统故障及死机记录。4 河南省电力试验所应建立和健全下列技术档案。4.1 1 标准计量器具清册、周期检定情况和记录。4.2 1 单位班组人员清册。4.3 1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三率”情况及存在问题。4.4 1 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事故记录分析及改进措施。5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热工技术监督检测手段、计量标准与试验室,配备具有相应条件和一定数量的人员从事热工技术监督工作,并保持技术监督队伍的相对稳定。6 热工技术监督考核指标6.1 完好率:包括自动装置完好率和保护装置完好率。6.2 合格率:包括主要仪表抽检合格率和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测点合格率。6.3 投入率:包括热工自动控制系统投入率、保护装置投入率和计算机数采系统测点投入率。“三率”统计办法见附录 B。6.4 及时、准确地做好热工技术监督考核指标的统计工作,并对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按时上报省电力试验所。6.5 为了使各单位考核统计的热工技术监督指标能基本达到统一,根据现有设备情况,凡附录 A 中所列各种主要热工检测参数、自动调节系统和保护装置均需参加指标考核统计,应如实填报。6.6 热工技术监督季报表(附录 E 附表 13)应在次季度首月 5 日前上报。热工技术监督月报表(附录 E 附表 4)应在次月 5 日前上报。热工技术监督年度工作总结应在次年 l 月 5 日前上报。6.7 新投产机组的热工设备自移交生产之日起,即应统计上报热工技术监督指标完成情况,试生产半年后正式予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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