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电气工器具、保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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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电气工器具、保险管理规定发电厂电气工器具、保险管理规定1目的目的为了妥善管理和使用电气工器具、保险,保证运行人员和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此电气工器具、保险使用规定。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发电厂发电部电气工器具、保险管理。3程序及内容程序及内容3.1电气工器具管理3.1.1管理范围3.1.1.12500V、1000V、500V 兆欧表、发电机专用水摇表3.1.1.222OKV、10KV、6KV 交流验电器3.1.1.3绝缘手套、绝缘靴3.1.1.4高压操作杆、电动套筒扳手、铜质扳手3.1.1.5交直流钳形表、万用表3.1.1.6氢气泄漏检测仪、红外测温仪3.1.1.7携带型短路接地线3.2管理规定3.2.1电气工器具应放置在指定地点,作为交接班内容,按值移交。3.2.2发电部负责电气工器具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检查电气工器具的使用情况,按期发放和补充,监督各值按期检验。3.2.3电气工器具应妥善保管,丢失或损坏后应及时联系发电部补充。3.2.4应使用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电气工器具。3.2.5电气工器具应按定置图在工具柜定置摆放。使用完毕应放回原位置。3.2.6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工器具是否完好可用,以免发生意外。3.2.7发电部应根据工器具定期校验规定,及时送交有关部门进行校验。校验合格后及时领回,并作好记录。3.2.8电气工器具仅作为运行人员值班时使用,不得挪作它用。3.3电气保险管理3.3.1发电部负责所辖电气设备保险需求计划制定和日常管理工作。3.3.2电气保险应按照型号、容量分类摆放,不得混放。每一规格保险应在存放处贴有标签(如是重要设备保险应同时标明),以便存、取。3.3.3发电部应每月对电气保险进行清点、整理,不足部分进行登记、领取。3.3.4电气保险存放处应设置使用登记本,上面应记录应存放数量、现存数量,使用时间、使用目的、使用人、补充时间、补充数量。3.3.5更换电气设备保险前,必须核对保险容量,并核对负荷容量,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更换,防止错用。3.3.6更换电气保险时,必须使用专用操作工具;保险安装必须符合安全规范。3.3.7生产现场存放的电气保险仅供发电部所管辖电气设备使用,不得挪作他用。3.3.8其他部门使用电气保险应经值长同意并作好记录。4检查与考核内容检查与考核内容4.1电气工器具、保险不按规定存放。4.2电气工器具、保险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4.3不按规定进行校验电气工器具、保险。4.4不及时清点和领取,造成电气工器具、保险不全。4.5电气工器具、保险挪作他用。4.6使用前没有正确选择电气工器具、保险,造成设备损坏或错误测量结果。5附件附件电气保险登记格式表6附则附则6.1本规定由发电部负责解释。6.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 1:电气保险登记格式表应存放数量现存数量使用时间使用人清点时间 清点人 使用目的补充时间补充数量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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