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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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为加强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一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一条医院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第二条医院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第三条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医院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第二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第二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第五条 医院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到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医药公司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第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薄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第七条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对进出专柜的麻醉、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出库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质量情况、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 2 年。第八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药库负责人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对过期、损坏的麻醉、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向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卫生局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第三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第三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第九条 本院执业医师经考试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药师经考试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第十条 医院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 2 年。第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告知患者持以下手续到药学部建立档案。患者应提供下列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交医务科建立档案: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 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应每 3 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重新到医务科办理以上手续。第十三条 患者每次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凭身份证明文件到医务科提取档案,然后到医生处开具相关药品。医生应单独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并填写病历(防止病人套购麻醉药品,分别到门诊药房和住院药房取药)。患者缴费后凭病历和档案到门诊药房取药,并将档案返回医务科。药房人员检查档案完整和医生填写的病历后才能调配处方。第十四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十五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第十六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第十七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 1 日常用量。第十八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十九条 麻醉药品针剂不能直接发放到患者或亲属手中。对确需使用针剂的患者,应由经治科室的护士或医生(门诊患者由急诊科护士取药)持患者处方到药房取药,直接注射到患者肌体。患者在农村可委托乡村医生或社区医生(应持执业医师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到药学部登记备案)领药和注射,并详细登记,使用完毕后将空安瓿交回药房(再次取药时将上次使用后的空安瓿交回药房)。患者服用盐酸二氢埃托啡含片时,应由护士在一旁守候患者服下 5 分钟后才离开。第二十条 临床科室根据医疗业务需要确定本科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由护士长填写基数申请表到药学部领取。本科医生为住院病人开具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嘱后,由护士对医嘱进行复核,如病人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先取科室备用药品使用,使用后由护士持空安瓿和红处方到药房取药,补充到科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中。第二十一条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后,由经治科室护士将患者使用过的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贴剂当天交回药房,填写空安瓿回收登记表。药房定期将麻醉药品空安瓿或废贴交回药品库房,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第二十二条医院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第二十三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第二十四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3 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门诊、住院房配备保险柜作为周转柜,并配备相应的防盗措施。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第二十六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第二十七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第二十八条药房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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