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髓灰质炎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与控制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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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髓灰质炎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与控制工作要点脊髓灰质炎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与控制工作要点1.1 急性弛缓性麻痹(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监测病例定义)监测病例定义1.1.1 AFP 病例病例所有 15 岁以下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症状的病例,和任何年龄临床诊断为脊髓灰质炎的病例均作为 AFP 病例。AFP 病例不是一个单一的疾病种类,而是以急性起病、肌张力减弱、肌力下降和腱反射减弱或消失为主要特征的一组征候群。常见的 AFP病例包括以下疾病:(1)脊髓灰质炎;(2)格林巴利综合征(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GBS);(3)横贯性脊髓炎、脊髓炎、脑脊髓炎、急性神经根脊髓炎;(4)多神经病(药物性多神经病,有毒物质引起的多神经病、原因不明性多神经病);(5)神经根炎;(6)外伤性神经炎(包括臀肌药物注射后引发的神经炎);(7)单神经炎;(8)神经丛炎;(9)周期性麻痹(包括低钾性麻痹、高钾性麻痹、正常钾性麻痹);(10)肌病(包括全身型重症肌无力、中毒性、原因不明性肌病);(11)急性多发性肌炎;(12)肉毒中毒;(13)四肢瘫、截瘫和单瘫(原因不明);(14)短暂性肢体麻痹。1.1.2 高危高危 AFP 病例病例年龄小于 5 岁、接种 OPV 次数少于 3 次或服苗史不详、未采或未采集到合格粪便标本、临床怀疑为脊髓灰质炎的 AFP 病例。1.1.3 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 同一县(区)或相邻县(区)发现 2 例或 2 例以上的临床符合病例,发病时间间隔不满 2 个月。1.2 病毒学分类标准病毒学分类标准AFP 病例分类基本参照 WHO 推荐的病毒学分类标准。对脊灰疫苗病毒阳性的 AFP 病例,要求省级专家诊断小组综合国家脊灰实验室的检测结果、流行病学和临床等资料进行诊断,对符合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病例进行单独分类。1.2.1 脊灰确诊病例:凡脊灰野病毒检测阳性的 AFP 病例为脊灰确诊病例。1.2.2 脊灰排除病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凡是采集到合格粪便标本,脊灰野病毒和疫苗病毒检测都阴性的 AFP 病例;(2)脊灰疫苗病毒检测阳性的 AFP 病例,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3)采集到不合格粪便标本,脊灰疫苗病毒检测阴性/或无粪便标本,无论 60 天随访时有无残留麻痹/或死亡、失访,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1.2.3 脊灰临床符合病例:无标本或无合格标本,脊灰野病毒和疫苗病毒检测阴性,无论 60 天随访时有无残留麻痹/或死亡、失访,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不能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1.2.4 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病例:从粪便等标本中分离出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临床诊断符合脊灰的病例。如发生 2 例或 2 例以上相关的 VDPV 病例,则视为 VDPV 循环。1.3 病例报告病例报告1.3.1 AFP 病例病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工作人员执行首诊负责制,发现 AFP 病例后,城市在 12 小时内、农村在 24 小时内报告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最快的方式逐级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3.2 高危高危 AFP 病例病例1.3.2.1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报告的 AFP 病例和判定高危 AFP病例的定义,直接确定本县是否出现高危 AFP 病例,一经确定,要及时将此情况报告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3.2.2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分析病例,及时发现高危 AFP病例。1.3.3 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 省级 AFP 病例专家诊断小组要定期开展工作,对报告的 AFP 病例进行诊断分类,在此基础上对临床符合病例进行分析,确定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跨省界的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要通过全国的 AFP 病例监测资料分析获得。1.4 病例调查病例调查1.4.1 AFP 病例病例接到 AFP 病例报告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 48 小时内派专业人员对病例开展调查,在临床医生配合下,详细填写“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个案调查表”(附件五中表 2-1-1)。调查按以下步骤进行:(1)核实诊断,排除非 AFP 病例:如果病例不是弛缓性麻痹或者由明确其它原因引起的麻痹(如外伤或脑、脊髓占位性病变)或者麻痹的发生不是急性的,则可诊断为非 AFP 病例,不需要上报。但仍需填写个案调查表,留档备查。(2)了解病史:应了解麻痹发生时间、是否伴发热、麻痹部位是否对,称、是否疼痛、有无损伤或注射史、OPV 服苗史、患者和周围人群近期服苗情况等。(3)临床检查(咨询临床医生、查看病历):重点检查肌力、肌张力、肌腱反射、肌萎缩和肢体活动情况。(4)填写个案调查表:要求完整、准确填写,避免缺项和漏项。如有调查表中未包括的症状或体征可用文字说明;调查时力求明确临床诊断。个案调查完成后,应及时上报市、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4.2 高危高危 AFP 病例病例1.4.2.1 确定高危 AFP 病例后,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组成除有熟悉 AFP 监测的流行病学专家外,至少要有 1 名熟悉AFP 诊断的儿科或神经内科医生的调查小组。1.4.2.2 对高危 AFP 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和采集粪便标本。首先核实诊断,确定是否是 AFP 病例。要了解发病过程,治疗情况,脊灰疫苗免疫史等情况;调查了解周围儿童 AFP 病例的发生情况。要详细填写高危 AFP 病例个案调查表(见附件五表2-1-2),并于调查结束后的 1 周以内将调查结果和全部资料报告省级疾病控制机构。1.4.3 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1.4.3.1 确定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后,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织由熟悉 AFP 病例诊断的流行病学专家和神经内科或儿科医生参加的调查小组,小组成员要至少包括以上各方面的专家各 1 名。1.4.3.2 及时对临床符合病例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采集粪便标本。神经科专家要对病例进行医学检查,核实诊断(确定是否是临床符合病例);了解发病过程、治疗情况、脊灰疫苗免疫史等情况;并对所调查的对象拍摄病例的影像资料,记录病例的残留麻痹情况和现场调查工作,分析发病原因和脊灰野病毒感染的可能性。1.4.3.3 在病例发生的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医院和病例所在村进行AFP 病例主动搜索工作,调查了解本地和病例周围儿童 AFP 病例的发生情况,搜索是否有脊灰野病毒输入或具有神经毒力的脊灰疫苗衍生株循环的证据。1.4.3.4 采用入户调查方法,至少调查 30 名 5 岁以下儿童,若本村儿童不足 30 名,要调查此年龄段的所有儿童,评价脊灰疫苗接种率。1.5 标本采集标本采集1.5.1 报告的 AFP 病例采集 2 份合格粪便标本。合格粪便标本的要求是:1.5.1.1 在麻痹发生 14 天内采集;1.5.1.2 2 份粪便标本至少间隔 24 小时;1.5.1.3 每份标本量在 5 克以上;1.5.1.4 粪便标本送到实验室时带冰且状态良好。1.5.2 以下情况需采集 5 名密切接触者(原则上 5 岁以下)的粪便标本:1.5.2.1 每年 AFP 病例粪便标本数150 份的省;1.5.1.2 未采集到合格粪便标本的 AFP 病例;1.5.1.3 根据临床或流行病学资料高度怀疑为脊灰的 AFP 病例;1.5.1.4 死亡的 AFP 病例。1.6 病例随访病例随访在 AFP 病例麻痹发生后 60 天,对病例进行随访。随访者最好是曾对该病例进行过调查的人担任,并填写随访调查表。1.7 调查资料管理调查资料管理1.7.1 AFP 病例AFP 病例个案调查表及随访表(见附件五表 2-1-1)分别抄报市级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省 AFP病例资料的分析和反馈,并每月 1 次通过计算机联网,将资料传送至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7.2 高危 AFP 病例和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1.7.2.1 完成调查后,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保存调查的各种原始资料,每个病例一个文件夹,妥善保管。同时对调查进行总结,完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准确的病例编号,发病时向,发病地点,调查活动概述与主要结论(见附件五表 2-1-2)。1.7.2.2 每例高危 AFP 病例和每起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的调查报告、调查现场的影像资料和“调查病例概要”,一并寄送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8 主动监测和主动监测和“零零”病例报告病例报告1.8.1 实行“零”病例报告制度,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无 AFP 病例时,也应每 10 天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AFP“零”病例报告。1.8.2 无论医疗机构是否报告 AFP 病例,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应每 10 天派人对辖区内的重点医院进行主动搜索,若仍未发现病例,才进行 AFP“零”病例报告。1.9 病毒学检测病毒学检测1.9.1 省级实验室收到便标本后,要及时进行病毒分离和定型工作,发现脊灰病毒要尽早送国家脊灰实验室进行型内鉴别,其结果要及时反馈给省级脊灰实验室。1.9.2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 23 年对 12 岁、34 岁、59 岁、1014 岁、20 岁年龄组健康儿童或成人,每个年龄组采集 3050人粪便标本,进行肠道病毒(包括脊灰病毒)携带状态监测。1.10 疫情处理疫情处理发生脊灰野病毒输入和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的有关要求处理。1.10.1 经实验室或省级专家组确认后,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AFP 病例主动搜索,判断脊灰野病毒或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可能的传播范围。1.10.2 确认为野病毒输入或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组织开展应急免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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