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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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顺利实现经济系列专业职务任职条件评审制度向资格考试制度的过渡,现对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补充规定如下:一、已评聘非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可同相应级别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一样,按照暂行规定 中第八条第1款和本规定第四条第2款的规定,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二、已离退休的人员,可按暂行规定 有关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三、实行资格考试办法以前,已评聘担任中、初级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如本人自愿,可以报名参加相应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和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四、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符合暂行规定 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可按下列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1、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十年,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2、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且从事经济工作满十五年并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满四年,或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经济工作满十五年并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满四年,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现在国家机关工作和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不要求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五、本规定第四条只适用于 1993-1994 年度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报考人员参加工作年限和担任专业职务年限的计算截止1994 年 12 月 31 日。从 1995 年开始,除第一、二、三条规定外,一律按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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