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热点难点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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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1,2,3,1,纳税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3,16:27,4,纳税人,一般规定,条例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名词解释,(1)单位,细则第9条 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2)个人,细则第9条 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注:原细则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它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它个人。,4,16:27,5,纳税人,其他个人,适用内容,细则29条,超过小规模标准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细则35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个体工商户,适用内容,细则3条,内部雇佣劳务不属于征收范围,细则4条,视同销售,细则5条,混合销售,企业、企业性单位,适用内容,细则5条,混合销售,非企业性单位,适用内容,细则29条,超过小规模标准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5,16:27,6,纳税人,特殊规定,(1)承租承包经营处理,细则第10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国税发1994186号),(2)代理进口货物:按抬头,(国税函发1995288号),扣缴义务人,条例第18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6,16:27,7,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例第13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国税函2001882号),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细则第33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7,16:27,8,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细则第28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2)除本条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名词解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会计核算健全,细则第32条 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8,16:27,9,小规模纳税人,超过标准税务处理,细则第29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未按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处理,细则第3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9,16:27,10,思考,身份是否可以自由选择?,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取消?,设多个分支机构考虑(规避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10,16:27,11,案例:,提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劳务发票开具,某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计征营业税及开具建筑业发票问题的批复,1.关于总包人(A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问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总包人(A公司)按扣除支付给B公司的分包价款(包括B公司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价款以及建筑安装价款)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并代扣代缴B公司应缴纳的建筑业营业税。,2.关于B公司应纳建筑业营业税问题。,因分包人(B公司)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则A公司在扣缴B公司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11,16:27,12,提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劳务发票开具,某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计征营业税及开具建筑业发票问题的批复,3.关于发票开具问题。,A公司作为建筑工程的总包方,应按照工程总额向建设方开具建筑业发票,同时向B公司开具代扣代缴证明。B公司持开具的建筑劳务金额的建筑业发票和销售自产货物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向A公司结算分包工程款项。,12,16:27,13,兼营非应税项目,细则第7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其他,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征收增值税;,银行销售金银业务,征收增增值税;,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寄售业务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技术转让方式销售货物,13,16:27,14,征税范围实务中几个难点的把握,增值税销售货物与建筑业包料,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14,16:27,15,16,征税范围实务中几个难点的把握,增值税销售货物与建筑业包料,实务中操作的难点,消防、弱电、楼宇控制等不动产建设相关配套的征税范围。,如何认定建筑业:,(1)依照合同(,合同法,),(2)依照资质证书,(3)依照项目鉴定(即合同管理),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背后深层次问题?,16,16:27,17,案例:,某混凝土公司甲(一般纳税人)与某建筑公司乙为关联企业,2008年乙承接某项建筑工程需要商品混凝土100万,甲公司生产100万商品混凝土需要80万的水泥与石灰、石子等原料。,【方法1】,由甲公司购买原材料加工成商品混凝土销售,依据国税发200037号则甲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100/(1+6%)6%=5.66万元,【方法2】,改由建筑公司乙购买原料进行委托加工,收取20万的加工费。则甲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20/1.1717%=2.91万元,17,16:27,18,征税范围实务中几个难点的把握,技术转让方式销售货物,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9273号,18,16:27,19,征税范围实务中几个难点的把握,广告业载体,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作广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属于营业税“广告业”的征税范围,其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但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摘自国税函发1995288号),营业税劳务与增值税劳务,包括服务业劳务(修理修配)、建筑业劳务、增值税劳务,不能两头靠,不交增值税就不抵扣,19,16:27,20,研发活动产生的进项税额应转出,研发活动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范围,企业内部研发活动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对应项目主要包括:,1,、研发活动耗用的原材料、工具、低值易耗品等。,2,、研发活动所耗用的水、电、燃料、动力等。,3,、研发活动采购的机器设备。,4,、因研发活动而购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从事研发活动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需要作转出处理?如果有足够的理由将企业的研发活动认定为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不用转出,否则,就必须作进项转出处理。因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属性认定。,21,研发活动产生的进项税额应转出,众所周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所谓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是指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在内的货物的生产、加工、修理、修配以及销售。那么,企业的研发活动可以归为货物的生产、加工、修理、修配以及销售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包括“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法上的研究开发包括了,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开发新技术;二是开发新产品,三是开发新工艺。,技术和工艺显然不属于货物的范围,因而开发新技术与开发新工艺可以归属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开发新产品是否可以归属为增值税应税项目呢?笔者认为不能。开发新产品在本质上并不是生产新产品,而是寻找生产新产品的方法或者新的生产产品的方法。而生产新产品的方法在本质上讲仍然属于技术的范围:如果申请了专利,则属于专利技术;如果未申请专利或者申请了专利但未获得批准,则属于非专利技术。因而,,开发新产品在本质上仍然不能作为货物的生产、加工、修理、修配以及销售,也就是说不能归属为增值税应税项目。,22,研发活动产生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当然,最终生产出的新产品则另当别论,因为生产出的新产品与生产产品的方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研究开发活动中如果形成产品销售,计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金额时应冲减这部分金额,综上所述,纳税人从事不属于生产增值税应税项目,因而,其中所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作转出处理。,23,研发活动产生的进项税额应转出,24,25,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政策摘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颁布时间:,2009-9-9,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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