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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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中世纪:基督教普及的时代,1.人权起源:创造论、原罪论、救赎论;,创造论:上帝自然界人 三分,一神论:“三位一体,排除“泛神论、“多神论,原罪论:被造完美擅吃禁果原罪进入,地位更变历史变迁救恩预备,人性论:性善论,性恶论,形象论人之尊严,救赎论:有限救赎论,无限救赎论,人权,第一代:消极权利?独立宣言?、?人权宣言?,作为对抗权而提出,旨在实现免受国家权力的干预;个人的自由权,思想、言论、信仰、宗教自由;人身自由;获得公正审判权,第二代:积极权利 经济人权 要求国家采取积极行动,保障权利实现,财产权;劳动权;工作权;经济自由权;著作权;知识产权,第三代:连带权利 集体国家、民族人权,民族自决权;生存权;开展权;和平权;环境权;人类共同财产权,第四代:和谐权,人权与主权,2.宪政起源:?摩西五经?与以色列历史;,3.世界二元分化:教会与王权;,4.自然法思想普及;,5.历史弊端:教会司法与宗教裁判所,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一、奥古斯丁的生平与著作,二、原罪与救赎,三、国家观: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四、法律观:神法与人法,五、关于审判制度,六、对奥古斯丁的评价,一、奥古斯丁的生平与著作,奥里略奥古斯丁(Augustine,354430)是欧洲中世纪哲学家、神学家、罗马基督教拉丁教父的主要代表、新柏拉图主义者、基督教教父哲学的完成者,是基督教最大的教父。,一、奥古斯丁的生平与著作,他在青年时代极为放纵,但求知欲甚强,思想极为敏锐。善恶问题一直是奥古斯丁毕生思考的主题。19岁时,他对哲学问题发生了兴趣,随即皈依摩尼教,接受摩尼教的善恶二元论学说,认为恶起源于某种实体,人的灵魂来自善,肉体那么来自恶。后来,通过学习新柏拉图学派的著作并受米兰大主教安布罗斯的影响,于387年的复活节受安布罗斯的洗礼,正式参加基督教。此后他一反过去的放纵生活,抛弃情人和未婚妻,而且还辞去教员职务,终生献身教会事业,过着清心寡欲的修道士生活。388年返回北非故居。,一、奥古斯丁的生平与著作,396年升为主教。在任职期间,他从事著述、讲经布道和组织反异端等活动,他建立的神学堂吸引了远近各地的主教,他所在的教会成为北非教会的中心。他在晚年目睹了汪达尔人的入侵,于430年8月28日死于汪达尔人兵临希波城之际。希波城沦陷之际,汪达尔人控制的北非脱离了罗马帝国。但奥古斯丁的著作传到西方教会,成为公教会以及16世纪之后的新教的精神财富。,一、奥古斯丁的生平与著作,奥古斯丁著书立说阐述教义,是教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被教会封为伟大的圣师。他的著作繁多,不下百种。主要有?忏悔录?、?上帝之城?、?论真宗教?、?教义手册?、?论三位一体?等。?上帝之城?是奥古斯丁晚年消耗13年时间写成的,完成于426年,是神学政治法律思想的第一部巨著。该书分为两大局部:第一局部是前10卷,主要批驳异教者的各种指责和不符合基督教思想的其他一些学说的观点;第二局部是后12卷,论述“上帝之城和“世俗之城的起源、历史和前途。该书较全面地反映了奥古斯丁的哲学思想以及神学政治法律思想,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二、原罪与救赎,奥古斯丁开展了?圣经?中的原罪说,认为人生来就是有罪的,因此,只有通过上帝在地上的代表教会,对人们进行洗礼,遵循教会的规定,人类才能得救。奥古斯丁甚至认为,教会的产生,是人类得救的历史转折点。,二、原罪与救赎,在法律的产生上,奥古斯丁认为,最初只有上帝的永恒的法律,这种法律永远是公正的,但是,“政治社会是由许多人组成的;它的福利需要有大量的各种各样的规定;这种规定不限于任何一个时期,而是应该对公民和他们后代都发生效力。这种规定就是法律,他称之为“人法。人法的目的就在于克制恶的欲望。奥古斯丁认为,恶有三类:一是“物理的恶,指事物的自然属性造成的损失与伤害,例如自然灾害;二是“认识的恶,这是由于人类理智的不完善而造成的认识上的谬误;三是“伦理的恶,只有这类恶才称得上是罪恶,这种恶选择了它不应该选择的目标,放弃了不应放弃的目标。伦理的恶从何而来呢?这就是自由意志:“当意志背离了不变的和共同的善,追求个人的善,即外在于自身、低于自身的善,他便在犯罪。,二、原罪与救赎,关于惩罚的目的,在奥古斯丁看来,就是促使犯罪者改正错误,同时对别人而言也是一种教训:“犯罪者的改正也许对他本人有好处,犯罪的例子对其他人也是一种可怕的教训。也就是说,法律起着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双重作用。,三、国家观: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奥古斯丁写作?上帝之城?的直接动因是重新评价罗马的历史地位,在此根底上解释了基督教与国家的关系。基督教在公元4世纪被定为罗马的国教之后,罗马城逐渐被涂上了神圣的色彩,被认为是上帝用以救治人类的分裂与堕落的工具。,所以,罗马城的沦陷和罗马帝国的衰落使基督教世界很沮丧,异教徒那么幸灾乐祸。对基督教徒而言,罗马的劫难意味着罗马所担负的拯救人类的历史使命的破灭,对异教徒而言那么意味着对那些背叛本民族的保护神而去崇拜基督教的人的报应。,三、国家观: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一书中以乐观的神学社会观分析了罗马沦陷及罗马帝国衰落的原因,试图消除基督教徒对世俗政权的依赖心理以及世俗政权被挫败而产生的情绪。他认为,人类的拯救与罗马的命运无关,而是依赖上帝的恩典和启示。罗马只是一个世俗之城,并不是担负着神圣使命的上帝之城。罗马的衰败不是由于皈依基督教,而恰恰是由于罗马的多神崇拜,对基督教信仰不够虔诚所致。,三、国家观: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的学说不仅用来解释历史事件,而且包含着一种完整的关于国家和社会的神学学说。奥古斯丁所说的“城(civitate)即社会的意思。社会即人的群体,是一群有理性的存在者就他们所爱的事物达成的共同协议而结合在一起。因此,为了了解一个群体的性质,我们只需要了解什么是他们所爱。根据这一标准,两种爱组建了两座城,爱自己、藐视上帝者组成地上之城,爱上帝、甚至藐视自己者组成天上之城。前者荣耀自己,后者荣耀上帝。这是奥古斯丁根据伦理标准对“上帝之城和“世俗之城的区分。,三、国家观: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奥古斯丁从国家的定义中也得出了“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的区分。,奥古斯丁所讲的“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并不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政治实体或社会实体。这是因为,社会的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不是彼此隔离的两个局部。这种区分只是一种隐喻。一局部人进入天国,与上帝一起进行永恒的统治,另一局部人那么与魔鬼一起永遭磨难,这并不是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处境,而只是他们的结局。实际上,“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在现世中相互交织,直到最后审判才把两者分开。,三、国家观: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由于这两局部人生活在同一国家中,天上之城与地上之城在世间的命运是自始至终地交织在一起的。双方享受同样的世间利益,或被世间邪恶所折磨,但伴随着两座城中的是两种不同的爱。可见,在现实和历史中都不存在任何外在的标准来区分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区别两者的标准完全是内在的生活态度。,三、国家观: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奥古斯丁并没有将“上帝之城、“世俗之城与人间的教会和国家这两种社会组织划等号。“上帝之城这个概念在?圣经?上有过记载,指的是天上天国,意指上帝的精神世界,基督教术语称为天国或天堂。奥古斯丁一方面把基督教会说成是“上帝之城的象征或在现世的表现,另一方面又提出与“上帝之城相对立的“世俗之城的概念。显而易见,地上之城是指异教徒的群体,他明确指出,有些人参加圣事,但却没有永久保持圣徒的精神。,三、国家观: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和“世俗之城的区分,在他看来并不意味着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对抗。奥古斯丁认为,基督教是“上帝之城的具体表达,这种组织与世俗的国家是类似的,而且也同属于“世俗之城的范畴。二者所不同的是,基督教是在上帝之子耶稣基督亲自领导下由对上帝的爱建立起来的。它教导人们按照精神生活,追求真正的和平与至善。惟有基督教能够引导人们归向“上帝之城的因素。为此,他竭力强调,基督教会虽然属于世俗的范畴,但本质上高于世俗国家,世俗国家接受它的神圣领导,以便完成人类的历史使命,等待天地末日的来临。然而,奥古斯丁不主张教会对国家事务进行干预。,三、国家观: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奥古斯丁虽然认为,奴隶制,是不自然的,但并不主张以暴力推翻奴隶制。基督徒做了他人的奴隶,但却没有做自己的贪欲的奴隶,通过上帝的恩典可以获得最终的精神自由。奥古斯丁把公正交给上帝,让眼从留在人间,提倡的是一种克制、忍让、等待的基督教精神。,四、法律观:神法与人法,奥古斯丁的法律观是以基督教教义为依据而形成的。他没有给法律下定义,但他认为法律产生于上帝,是正义的表达。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和平与秩序。国家只有作为维护人间的和平的工具才是正当的。,奥古斯丁的法律观受到斯多噶学派,尤其是西塞罗的自然法学理论的影响,他把自然法思想结合进他的神学思想之中,形成了自己的神学法律观。,四、法律观:神法与人法,他将法律分为两种:神法和人法。所谓神法是“上帝的法律或“永恒法。神法是一成不变的、永恒的,不随时间而变更,而且神法主宰一切。奥古斯丁讲道,在上帝的惩罚的范围内哪里都不能避开上帝的法律。上帝的法律即真理,而真理即是上帝的法律。上帝是真理的化身,而法律就是上帝意志的表达。神法即是真理,即是正义。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奥古斯丁一方面强调神法是普遍的、永恒的,另一方面又强调神法的“可变性。,四、法律观:神法与人法,人法即世俗法律的产生是人类原罪的产物。在人类的黄金时代,人们生活在神圣的、纯洁的国度里,按照上帝的方案和安排,人人平等和自由,不知道奴隶制或别的人对人的统治形式。所有的人共同享有财产和利益,并在理性的指引下像亲兄弟一样生活在一起。但是,由于人类本质的堕落,人们由于爱自己而轻视上帝、重物质生活而轻视精神生活,因而产生了暴力,人不可能不犯罪。因此,有必要用法律惩罚犯罪的人,使他们改邪归正。尘世的法律是对人们邪恶本性的约束和惩罚,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安定。人类的原罪不仅是法律产生的原因,而且还是奴役制产生的原因。,四、法律观:神法与人法,奥古斯丁希望,在遥远的将来某个时候,世俗之城将被上帝之城所取代。在未来的,上帝的国家,中,人类将会恢复黄金时代的本性,人类生活在其中的世界又变成一种至善的国度。,五、关于审判制度,奥古斯丁强调法官审判“要审判别人的良心,也即法律的执行并不主要是着眼于外部的行为,而是探究隐藏在其中的内心的动机。在他看来,“国家不得不任命的那些官吏,即使他们最冷静地去判别人的案情,他们的审判是何等的可悲与不幸!所以,审理案件要强调犯人的思想动机,简单地说,就是“用心治心。中国的“春秋决狱与“原心论罪,五、关于审判制度,奥古斯丁也反对使用刑讯的手段来取得证据:“经常由于法官的愚昧无知而给犯人造成无穷的灾难。法官的原意是用拷打以防止杀掉一个无辜者,拷打被告,因为他生怕被告是无辜的而被判处死刑,所以,往往由于法官对真情的可怜的无知,却把无辜者折磨至死。,当代:杜培武案、聂树彬案,六、对奥古斯丁的评价,奥古斯丁的神学和政治法律学说在西方基督教文化以及政治法律学说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他以?圣经?为依据,系统地阐释了基督教的教义,为基督教教义奠定了理论根底,是西塞罗之后、阿奎那之前最主要的思想家。他的“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的学说,由后世神学家开展为教权至上的学说,对西欧封建社会的政治思想有着重要的影响。他的法律思想虽然从本质上讲是为奴隶制辩护的,并且从斯多葛学派和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滑向了神学自然法的方向,但从西方法律思想的传承的意义上讲,仍不失其重要的意义。,六、对奥古斯丁的评价,奥古斯丁作为后来中世纪重要意识形态的“教父学的最高权威,对早期粗糙的基督教教义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加工,并引进、继承和修正了古典西方哲学思想,从而自古代伦理政治学说以来创立了另一种政治思想传统,即神学政治观。尽管奥古斯丁并没有建立起非常完整的理论体系,但他还是以其博大精深、包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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