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保险法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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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章保险法概述,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渊源,第二节 国外保险法的立法沿革,第三节 我国保险法的历史演进,第一章保险法概述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渊源,1,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渊源,一保险法的概念,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三保险法的地位,四保险法的体例,五保险法的渊源,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渊源一保险法的概念,2,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法,广义保险法,狭义保险法,保险法,形式意义保险法,实质意义保险法,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3,(一)广义保险和狭义保险法,广义保险法:是指以保险为规范对象的一切法规的总称,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狭义保险法:则,专指保险私法,而言,不包括保险公法。,(一)广义保险和狭义保险法,4,(二)形式意义保险法和实质意义保险法,1、形式意义保险法,专门规范保险的法律和规范,也就是,以“保险”冠名,的各种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实质意义保险法,泛指法律体系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除了形式意义的保险法外,还有规定在其他法律、法令、条例中的内容。,如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二)形式意义保险法和实质意义保险法,5,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只调整商业保险关系,不包括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由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来调整。,调整对象两种观点,调整商业保险关系,调整商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两种观点调整商业保险关系调整商业,6,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7,商业保险法律关系,保险私法关系,保险公法关系,保险消费者,保险经营者,国家,保险消费者,国家,国家,保险经营者,保险中介人,合同,商业保险法律关系保险私法关系保险公法关系保险消费者保险经营者,8,三保险法的地位,保险法地位:是指保险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属于哪一层次的法律及其所处的位置。,法律体系,民商分立,民商合一,三保险法的地位保险法地位:是指保险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属于哪,9,四保险法的体例,保险法立法体例:主要指保险法的结构模式。,分立体制:,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分别立法,如英国、德国、法国和日本,统一体制:,统称保险法,如美国,我国以及台湾地区。,在我国保险法颁布之前,我国采取分立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和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两个单行法规;,1995年采用统一立法体例,集行为法和组织法于一身,实现了私法和公法的融合。,四保险法的体例保险法立法体例:主要指保险法的结构模式。,10,五保险法的渊源,保险法的渊源:,保险法规的表现形式,,即根据保险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的保险法的不同形式。我国保险法的渊源有:,(一)法律,法律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主要有保险法和海商法。,五保险法的渊源保险法的渊源:保险法规的表现形式,即根据保险,11,(二)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保险法颁布生效之前,涉及保险的行政法规主要有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和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2006年3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由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二)行政法规,12,(三)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保监会)制定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2010.5.1),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0、4.1),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4.1),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10.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09.10.1),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10.1),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10.1),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9.1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9.1),(三)行政规章,13,(四)法律解释,一般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其中司法解释最常见。,司法解释只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的、针对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而作出的有权解释。,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相关民事案件具有约束力,其中个别条文具有,法院造法,的性质,有利于弥补法律不足。,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四)法律解释,14,(五)与其他法律的协调,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原则。合同法和公司法是民商事法律的核心法律。,1.保险法与民法、合同法的关系,民法的基本法为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与其他法律的协调,15,根据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对于保险合同,首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未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保险法和合同法都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对于保险合同,首先适用保险法的,16,2.保险法与公司法的关系,我国1993年通过(1999年修订)公司法。对于保险公司,首先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法未规定的,适用我国公司法的规定。,2.保险法与公司法的关系,17,3、保险法和刑法的关系,刑法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确定犯罪构成、用刑方法惩罚罪犯的基本法律规则。刑法是1997年通过(1999、2001年修订的),保险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保险法和刑法的关系,18,第二节国外保险法的立法沿革,一保险法的产生,二国外保险立法概况,(一)大陆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1.法国,2.德国,3.日本,(二)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1.英国,2.美国,第二节国外保险法的立法沿革一保险法的产生,19,一保险法的产生,公元前3世纪,罗德(地中海的一个岛名)商法中有关共同海损的规定,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最早的保险法是意大利康索拉都海事法例;,1369年的热那亚法令,也有一些关于保险的法律规定;,一保险法的产生公元前3世纪,罗德(地中海的一个岛名)商法中,20,1435年西班牙巴塞罗那法令规定了有关海上保险承保规则和损害赔偿的手续,被称为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海上保险法典”;,1523年的佛罗伦萨法令在巴塞罗那法令的基础上,总结了以往海上保险的做法,并规定了标准保单格式,形成了一部比较完整的条例。,1435年西班牙巴塞罗那法令规定了有关海上保险承保规则和,21,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女王制定了,第一部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168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海事赦令,其第六章为海上保险的法律,海上保险正式成为海商法的一部分。,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女王制定了第一部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22,1731年德国汉堡也制定了保险及海损条例。,18世纪中期,丹麦、瑞士等北欧国家也相继制定了保险条例。,1731年德国汉堡也制定了保险及海损条例。,23,1701年德意志皇帝费里德里克二世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各城市都应联合起来组织火灾保险合作社,接着在普鲁士实施,强制火灾保险的特别条例。,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关,人寿保险的法律,在一些国家的海商法和保险合同法中普遍出现。,各国,保险业监管法律,在20世纪初应运而生。,1701年德意志皇帝费里德里克二世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各城市都,24,总结:保险法的形成过程,从产生时间上来说,由惯例法到成文法;,从适用空间上来说,从海上保险到陆上保险;,从保险法内容上来说,由财产保险法规到人身保险法规,再到以后的保险业法规。,总结:保险法的形成过程从产生时间上来说,由惯例法到成文法;,25,二国外保险立法概况,补充: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二国外保险立法概况补充: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26,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习惯法的补充。,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27,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28,两者的主要区别:,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第二,判例地位不同。在大陆法系中,判例不是正式渊源,在英美法系中是法。,两者的主要区别:,29,(一)大陆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1法国,比较全面,包括海上保险、陆上保险、保险合同和保险业监督等方面的内容。,(1)海上保险法,1671年法国里昂出版的“海事指南”,实际上是一个完整的海上保险法提纲;,168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制定的海事敕令及1808年的拿破仑商法典均有关于海上保险的规定。,海事敕令是欧洲大陆最早的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法。,因此也有人认为,法国,是现代保险法的发源地。,(一)大陆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 1法国,30,(2)陆上保险,起初适用法国民法典中的射幸合同的规定;,1904 年法国开始参照原有的各种保险习惯、保险条款、保险判例、学说及外国的立法经验,起草保险契约法,1930年公布施行。,共4章86条。其主要内容有:第一章保险的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保险,第三章人身保险,第四章程序规定,除“再保险”外,关于陆上保险大都设有相当的规定,是一部体例完整的保险契约法。后经多次修改,一直沿用至今。,(2)陆上保险,31,(3)保险业监督法,1905年法国颁布了人寿保险事业监督法。,1938年通过了有关监督保险企业的专门法律。至此,法国的保险立法已趋于完善。,1976年,法国将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政令编纂成保险法典。该法典分为法律、规定、政令三部分,每一部分又分五章:第一 章保险契约,第二章强制保险,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特有的机制,第五章般代理和中间商。,(3)保险业监督法,32,2德国,德国的保险立法稍晚于法国,直接采取单独立法的方式。包括海上保险、陆上保险、保险业监督法等方面。,(1)海上保险法,始于1731年汉堡保险与海损条例;,1900年德国商法典第四编海商法第十章关于航海风险的保险,共7节120条,对海上保险作了具体规定;该法与1919年汉堡商会制定的海上保险规则等都是欧洲著名的海上保险法规,流传甚广 。,2德国,33,(2)陆上保险,主要有1908年5月30日制定的、1910年施行的保险契约法。,该法共5章193条,这5章分别是通则、损害保险、人寿保险、伤害保险、附则。,2001年为迎合欧洲一体化进程的要求,德国对保险契约法进行了全面修正。,(2)陆上保险,34,(3)保险业法,1901年5月12日制定了第部关于保险监督的法律民营保险企业法。,1931年6月6日颁布实施了民营保险企业及建筑信贷协会监督法。,1931年公布再保险监督条例。,1951年7月3l日生效的保险机构监管法,仍然包含了对建筑业信贷的监管,直至1972年。,目前的保险企业监督法是1993年修改通过的。,(3)保险业法,35,3日本,早期日本保险立法很大程度上承袭了德国的有关立法。但第二战后,在保险法方面也开始仿照英美法系的有关内容。,(1)保险和海上保险,日本有关保险和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体现在其1899年制定的新商法典中。,该商法典虽于日后经历多次修正,但关于保险的部分,内容并未作实质性的修正。,目前有关保险的规定在第二编第十章中,共55条,内容分为两节:第一节损害保险,包括总则、火灾保险、运输保险等;第二节生命保险。海上保险规定在第四编第六章中,共27条。,3日本,36,(2)保险业法,日本的保险业法是在1900年颁布的(1939年进行逐条修改)。,1995年,日本将原有的保险业法、保险展业法、外国保险公司法合并并补充成新的保险业法,于1996年4月1日开始实施。1996年12月22日颁布了保险业法实施条例新保险业法的主要更新内容包括:(1)三类保险业务的划分方式:(2)规定了保险经纪人制度;(3)保险条款、费率自由化规定:(4)新增了偿付能力管理、被保险人保障基金、则务公开制度等内容。,(2)保险业法,37,新保险业法近年来仍根据实际需要,不断修正:,如1998年12月1日通过的修正案,是针对当年金融体制改革法所作出的金融混业经营规定的;,2000年5月24日通过的修正案,确立了尽早处理保险公司破产的框架;,2003年7月18日,通过了保险业法修改案,对寿险公司下调预定利率作出了新的规定。,新保险业法近年来仍根据实际需要,不断修正:,38,(二)英美法系的保险立法,1.英国,(1)海上保险法和保险法,1601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制定了海上保险法,成为首部保险条例;,1756年上院首席法官,曼斯菲尔德,开始搜集案例,花了20多年的时间编订了海上保险法草案,为以后的保险立法奠定了基础。,1774年,议会通过了,人寿保险(反赌博)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二)英美法系的保险立法1.英国,39,1876年制定了保险单法。,1906年英国颁布了海上保险法,,成为各国海上保险法的蓝本。,1923年英国还制定了简易保险法。,1930年制定了道路交通法规定凡机动车使用必须订立保护第三者利益的强制保险合同。该法曾于1988年和1991年做过较大修正。,1876年制定了保险单法。,40,(2)保险业法,1870年颁布了人寿保险公司法。,1909 年制定了保险公司法。,1969年的公司法第二部分也对保险业作了规定。,1974年颁布了修改后的保险公司法。,1975年制定了保单持有人保护法。,1977年制定了保险经纪人法。,1981年、1982年又对保险公司法进行了修改。,(2)保险业法,41,2美国,在美国,商事立法权属于各州,所以保险法均由各州制定,没有全国统一的保险法。,各州保险法立法大多都以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均具有保险业法的性质。,在保险合同法方面,则主要以判例法为依据。,各州保险法中以纽约州保险法和加利福尼亚州保险法为代表,内容最为完备,是其他各州立法的参考范本。,2美国,42,第三节 我国保险法的历史演进,一清末保险立法初创时期,二北洋政府时期保险立法承前启后,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保险立法初具规模,四新中国保险立法,五1949年以后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三节 我国保险法的历史演进一清末保险立法初创时期,43,一清末保险立法初创时期,(一)保险业章程草案,又称保险规则草案,是中国近代保险史上第一部保险法规,由修订法律馆1910年拟定。包括保险契约法和保险业法。,共7章105条。第一章总则,给保险下了定义,第二章股份公司,第三章相互公会,第四章物产保险,第五章生命保险,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该法审核时便杳无音讯了。,一清末保险立法初创时期(一)保险业章程草案,44,(二)大清商律草案,1905年,清政府聘请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为协助起草商法等有关法律条文。,1909年,完成了商律的草案初稿。,1911年,大清商律草案交由各大商会讨论。大清商律草案第二编为“商行为”,共8章236条,其中第七章为损害保险营业,共50条,第八章为生命保险营业,共11条。,(二)大清商律草案,45,1911年的大清商律草案被大多数人认为和中国国情不符,参照各国立法,结合中国国情,编成商法调查案,后来修改为改定商律草案,由于辛亥革命,也未能得以实施。,志田钾太郎还主持修订了海船法草案,采取日本法,兼采德国法,共6编263条,从第三编开始都是直接或间接与保险有关的法律条文。这部海船法草案并未实施,,但为以后北洋政府时期的海船法案和海商法奠定了基础。,1911年的大清商律草案被大多数人认为和中国国情不符,参,46,总结,:清末草拟的保险业章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和海船法草案内容比较周全,从体例和内容上继承了资本主义国家有关保险法的最新成果。对民族保险业的兴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并对北洋政府时期保险法规的规定奠定了基础。,总结:清末草拟的保险业章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和海船,47,二北洋政府时期(1912、41928、6),(一)保险业法案,1917年,北洋政府农商部拟定了保险业法案,第二年法制局做了修改。,内容共有42条。其中有:保险组织形式有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不得兼业兼营;对责任准备金做了明确规定;明确了有关保险业监管问题。后因北洋政府解体,该法案没有公布。,二北洋政府时期(1912、41928、6) (一)保,48,(二)保险契约法草案,北洋政府聘请法国顾问,爱斯嘉拉,参与起草保险契约法草案,于1927年拟定了保险契约法草案。参考了各国保险法、民法和商法。,该草案共4章109条,第一章保险总则,第二章损害保险,第三章人身保险,第四章终结条款。随着北洋政府的瓦解,未将此草案加以整理、公布和实施。,(二)保险契约法草案,49,总结:,清末的保险立法是在外力压迫下所为,北洋政府时期的保险立法很大程度上是内在需求的驱动所致,对南京国民政府很有帮助。,总结:清末的保险立法是在外力压迫下所为,北洋政府时期的保险立,50,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19271949),(一)1929年保险法和1937年保险法,1929年,国民党政府指定马寅初等人组织商法起草委员会。他们以北洋政府时期的保险契约法草案为蓝本拟具保险契约法草案,后来改名保险法。,1929年保险法仿照德国、瑞士、英国、美国等国的体例,将保险法制定成单行法的形式。共有3章83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损害保险,第三章人身保险。1929年12月31日公布。,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19271949)(一),51,1929年12月31日公布了海商法,第7章为共同海损,第8章为海上保险。非常接近当时国际标准海商法体系。,1937年对1929年保险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保险利益、特约条款以及再保险等规定,内容更加完善和合理。,1929年12月31日公布了海商法,第7章为共同海损,第,52,(二)保险业法,1.保险业法,国民政府于1933年起草保险业法,几经修改,于1937年1月11日与保险法同时公布。该法包括7章80条,包括总则、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会计、罚则及附则。,(二)保险业法,53,2、保险业法实施细则,保险业法实施细则经商法委员会讨论后,与保险法修正案同时公布,共19条。,其中,规定了保险业的设立登记办法,对保险业法实施前已经登记的保险业进行了规范,对保单文字做了规定,规定了经纪人、公证人、保险计算员的给证办法,明确了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关。,2、保险业法实施细则,54,3.简易人寿保险法,1935年邮政储金局办理简易人寿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兼有社会保险的性质。,1935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简易人寿保险法共35条,对经营主体、监管机关,保险契约种类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1947年邮政储金局被迫停业,该法寿终正寝。,4.战时保险业管理法,1937年抗战爆发。1943年政府陆续颁布了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登记领证办法。,3.简易人寿保险法,55,四新中国保险立法,(一)初创时期(19491958),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1951年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的财产强制保险条例、船舶强制保险条例、铁路车辆强制保险条例、轮船、铁路、飞机三方面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7年财政部发布的公民财产自愿保险办法。,四新中国保险立法(一)初创时期(19491958),56,(二)遭受严重破坏时期(19581978),(三)恢复与完善时期(1978以后),1.保险合同法,1981年,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对财产保险合同做了原则性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个真正意义的保险法律,。,1983年9月1号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共5章23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转让,第三章投保方的义务,第四章保险方的赔偿责任,第五章附则。是经济合同法中有关财产保险合同规定的实施细则,尽管不完善,但是奠定了基础。,(二)遭受严重破坏时期(19581978),57,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共6章24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公司的设立,第三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第四章偿付能力和保险准备金,第五章再保险,第六章附则。,20世纪80年代中至90年代中,我国其他法律也有关于保险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等。,1992年,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海上保险做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十二章分为六节,内容包括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订立,解除和转让等。,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共6章24条,58,1995年6月30日,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9年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做了具体规定。,1995年6月30日,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了,59,2002年10月28日,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保险法的决定。修改指导思想:履行入世承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强化保险监管;支持保险业改革和发展;促进保险业与国际接轨。,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修订后的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60,2.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方面,1996年7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相当于保险法实施细则。,2000年1月3日,保监会在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基础上,公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并于2001年12月12日公布,2002年2月1日实施。,2.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方面,61,2002年3月15日,为了履行入世承诺,保监会发布关于修改有关条文的决定,对9个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2004年5月13日保监会公布新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2004年5月13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2009年10月1日,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进行修订,。,2002年3月15日,为了履行入世承诺,保监会发布关于修改,62,3.保险中介机构监督管理,1996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又公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对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做了修改;,2000年8月4日,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制定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1月16日,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其中,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于2004年11月1日更新,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0月1日,对三种中介机构的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3.保险中介机构监督管理,63,使用时,直接删除本页!,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使用时,直接删除本页!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精品课件,你值得,64,使用时,直接删除本页!,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使用时,直接删除本页!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精品课件,你值得,65,使用时,直接删除本页!,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使用时,直接删除本页!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精品课件,你值得,66,五1949年以后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1956年台湾当局将保险法与保险业法合并为一,于1963年9月2日公布施行。经1974、1992、1997、2001、2003、2004年多次修正,沿用至今。,1968年2月10日,台湾行政院公布“保险法施行细则”,最新修正案为2003年7月2日。,台湾地区颁布的有关保险的法规还有“海商法”(1962年7月25日首次公布,2000年1月26日最近修正)“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1996年12月27日公布,2005年2月5日修正),“简易人寿保险法”(2002年7月10日最近修正),“再保险公司条例”(1972年11月24日公布,1999年6月16日修正)。,五1949年以后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1956年台湾当局将保,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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