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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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论,第二节 执行的开始与执行措施,第三节 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论,一、执行及执行制度,(一)执行的概念,概念: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或审判组织移送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以及其他机构制作的、具有民事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行使司法执行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实现上述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特点:一是执行主体的特定性;二是执行依据的有效性;三是执行手段的强制性;四是执行过程的法定性。,(二)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关系,联系:它们都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保障。,区别:1、程序设立的基础不同;2、功能和目的不同;3、诉讼阶段不同。,(三)执行程序设立的意义,维护人民法院的裁判和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法制宣传和一般预防的作用。,二、执行的原则,(一)执行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二)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四)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五)人民法院执行和协助执行相结合原则,第二百零九条改为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第二百零五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二、执行的开始,(一)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二)执行开始方式,1、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具备以下条件:,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2,、移送执行,(,三类特殊案件,),3,、委托执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零六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一十三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四)执行通知,第二百一十六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三、执行措施,(一)执行措施的概念,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法采取的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手段和方法。,修改内容:,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三节 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一、执行阻却,执行阻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使执行程度暂时无法继续进行执行或者是无需进行的各种状态的总称。,执行阻却包括:执行异议、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一)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除了执行当事人和参与人以外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即没有参加诉讼的人。(2)必须是案外人对本案的执行标的主张部分或全部实体权利。(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工作结束之前提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零八条改为第二百零四条,修改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百零七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三)执行担保,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为了保证生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而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的行为。,条件:(1)必须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担保。(3)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的,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4)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的,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许可,才能成立。,后果:执行担保成立后,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果有担保期限的,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是最长不能超过一年。,第二百零八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五)执行终结,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情形,称为执行终结。,引起执行终结的情况有:,1、申请人撤销申请;,2、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3、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的人;,5、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6、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生活来源,并且丧失了劳动能力的;,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的其他情况。,二、执行回转,(一)概念,指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原据在执行的法律文书经过法定程序被撤销,以至于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丧失了取得财产的合法依据,人民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将已经执行的财产退还给原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情形。,应当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二)原因,1、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执行完毕后,依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2、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的生效裁判或上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所撤销的,因先予执行而取得财物的一方应当返还。,3、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被制作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依法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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