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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ng010307BJ(GB)-PR1,授课教师: 刘莹,保 险 法,培训专用,1,保险与保险法,第一节,保险的概念,“,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培训专用,1,保险与保险法,一、保险的定义,1、损失赔偿说:,这种观点认为,保险是一种赔偿合同,其目的在于补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因各种偶然事件的发生所遭受的损失。,代表人物英国学者马歇尔、德国学者马修斯,培训专用,1,保险与保险法,2、损失分担说:,该学说的观点强调保险的众多人合作分担损失的特性,认为保险机制运行的结果就是将少数不幸者的损失由处于同样危险中的多数人来摊付,保险的本质在于分摊损失。,该说的倡导者是德国的华格纳,,培训专用,1,保险与保险法,3、危险转嫁说:,保险的实质就是风险转移,即被保险人把个人危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把这种共同性质的危险大量汇集起来,并由团体成员均摊。,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魏莱特和休伯纳,培训专用,1,保险与保险法,(二)非损失说,1、技术说:,“技术说”实际上把计算事故发生概率的这种方法看成是“保险”的含义,代表人物为意大利学者维宛特,培训专用,1,保险与保险法,2、欲望满足说:,保险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经济需要和金钱欲望,投保人缴付少量保费,是为了使其偶发的金钱欲望得到保障,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部分或全部的损失补偿。,代表人物为意大利学者高比和德国学者马纳斯,培训专用,1,保险与保险法,(三)二元说,1、人格保险说:,认为人身保险之所以是保险,不仅是因为它能赔偿由于人身上的事故所引起的经济损失,而在于它能赔偿道德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损失,所以人身保险是非损失保险,实际上是人格的保险。,培训专用,1,保险与保险法,2、人格否认说:,认为,损失赔偿是保险的根本属性,而人身保险并不具有或极少具有这一属性,因此,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而是一种带有储蓄或投资性质的金钱支付合同。,代表人物有科恩、埃斯特和魏特,培训专用,1,保险与保险法,3、择一说:,承认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主张将其与财产保险分别予以界定,即“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赔偿的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代表人物为德国法学家爱伦贝格旭,培训专用,1,保险与保险法,概念:“保险是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契约或是契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培训专用,1,保险与保险法,二、保险的构成,要素,(一)客观真实存在的危险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素,保险公司予以承保的危险(可保危险)必须具有偶然性或意外性:,第一、危险事件发生与否不能确定。,第二、危险发生的时间不能确定。,第三、危险事件发生的原因与结果很难确定。,培训专用,1,保险与保险法,(二)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三)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付,在损失赔付功能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并不完全一致。,培训专用,1,保险与保险法,三、保险与类似概念的比较,(一)保险与储蓄的区别,(二)保险与赌博的区别,(三)保险与保证,(四)保险与救济,培训专用,1,保险与保险法,第二节,保险的概念和地位,一、概念,保险法: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保险法:,狭义的保险法:,培训专用,1,保险与保险法,第二节,保险的概念和地位,一、概念,保险法: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保险法:,狭义的保险法:,培训专用,1,保险与保险法,二、地位,1、单独制定各项保险法律法规。,2、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将,保险契约法并入民商法典,单独制定保险业法等。,3、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将保险法合同法作为民法债编的内容,,狭义的保险法:,培训专用,1,保险与保险法,第四节,保险法的沿革,一、现代保险的出现,二、现代保险的发展,三、国外主要保险法的立法概况,1,、法国,2、德国,3、日本,4、英国,5、美国,培训专用,1,保险与保险法,四、我国的保险立法,1、旧中国的保险立法,2、新中国,三、国外主要保险法的立法概况,1,、法国,2、德国,3、日本,4、英国,5、美国,培训专用,2,保险法基本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作用,投机危险,危险 可保危险:具有保险利益的危险,纯粹危险,道德危险,:故意,培训专用,2,保险法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实际上就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第一、防止赌博和道德危险,第二、限制赔偿额度,培训专用,2,保险法基本原则,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财产保险利益的特征(构成要件),1、合法性。,2、确定性。,3、经济性。,培训专用,2,保险法基本原则,(二),保险利益的种类,现有利益,期待利益,责任利益,(三)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享有人,1,、对该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包括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的人,2,、财产保管人,3,、合法的占有人,4,、其他基于合同获得权力的人,培训专用,2,保险法基本原则,(,四)财产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保险利益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发生损失的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并以此作为衡量被保险人有无索赔权的标准,培训专用,2,保险法基本原则,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特征,1.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无法用金钱衡量。,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于投保时必须存在。,3.在人身保险中,以他人的,生命或健康投保人寿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要求投保人不仅要对该第三人享有保险利益,而且还要获得第三人的同意。,培训专用,2,保险法基本原则,(二)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1、,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内容,首先,投保人依据与其配偶、子女、父母之间的法定义务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关系。,其次,投保人依据其与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之间形成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关系。,再次,投保人依据其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的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关系。,培训专用,2,保险法基本原则,2.,“被保险人的同意”的构成要件。,首先,被保险人的同意必须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已经存在的利益关系为基础。,其次,表示同意的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培训专用,2,保险法基本原则,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财产保险,(一)转移,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二)消灭,人身保险,培训专用,2,保险法基本原则,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告知义务,1,、告知义务概念: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信息向保险人做出如实陈述、说明的义务。,培训专用,2,保险法基本原则,告知的内容,:主要集中在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予以承保或决定所征收保险费率高低的事项。,(1)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2)表明保险危险性质的事实;,(3)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培训专用,2,保险法基本原则,各种保险应告知的内容:,(1)火灾保险:建筑物的构造及使用性质;,(2)盗窃保险:存货的性板及价假;,(3)汽车保险:除被保险人外,尚有其他人经常驾驶车辆的事实;,(4)海上保险:货物保险中,特定货物置于仓面运输的事实:,(5)人寿保险:以往病史:,(6)人身意外保险:较易引起事故,后果更加严重或使康复过比通常为慢的病史;,(7) 所有各类保险:以往损失经历以及合理期望投保人知道的所有事实。,培训专用,2,保险法基本原则,关于免予告知事项,一般有以下几种:,A:人人皆知的;,B:保险理应知道的时事;,C:危险减少的情况;,D:保险单条款中已包括的情况;,E:保险人能够从投保人提供的情况中发现的事实;,F:不会影响到保险人判断是否承保或保险费大小的事项。,培训专用,2,保险法基本原则,特别注意:,如实告知只是对投保人主观上的要求,即只要求投保人把自己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向保险方告知,培训专用,2,保险法基本原则,2、告知的时间和形式,(,1,)告知义务只强调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行使,(,2,)告知的形式:询问式;无限告知,培训专用,2,保险法基本原则,3、告知义务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1,)告知不实,即误告或错告:,保险人解除合同,;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虽不负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2,)不告知,包括隐瞒和遗漏:,保险人解除合同,;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既不负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培训专用,2,保险法基本原则,二、保证,1、保证的定义,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一事项存在的真实性;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2、保证的种类及其违反后果,(,1,)明示保证,确认保证,:指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项事项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而不涉及将来的事项。,培训专用,2,保险法基本原则,承诺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2,)默示保证:被保险人应保证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培训专用,2,保险法基本原则,3、保证与告知的区别,:,(1)性质不同。,(2)目的不同。,(3)具体事项不同,。,培训专用,2,保险法基本原则,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故意抛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有关权利,。,(1)构成要件,首先,保险人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其次,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权利的存在。,再次,保险人弃权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向保险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做出并且到达对方当人。,培训专用,2,保险法基本原则,(,2)弃权的范围和法律后果,保险人可以放弃权利的范围,主要是基于合同,派生的各种权利。,禁止反言,:约束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培训专用,2,保险法基本原则,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所谓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第一,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第二,补偿的虽应该是等于实际损失的量,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培训专用,2,保险法基本原则,二、损失补偿的范围,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2、合理、必要的费用,三、损失补偿的方法,培训专用,2,保险法基本原则,第四节,近因原则,不是,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后发生原因),而是指导致损失发生的根本原因,我国又称因果关系。,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双方约定由一方(投保人)向另一方支付约定的保险费,另一方(保险人)于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人身保险件出现(包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双方法律行为。,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二、保险合同种类,(一)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1、定值保险合同,所谓定值保险合同,亦可称为定价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已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明确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记载的保险价值即为保险人计算保险金的依据,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2、不定值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未记载有当事人事先确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的,成为不定之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根据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估定其损失额的。,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二)损失填补保险合同与定额给付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又称“评价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估价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并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给付保险金,以弥补被保险人所受实际损失的保险合同。,定额保险合同,即非以补偿为目的,指当事人双方预先约定一定数额的保险金额,于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期限届满)时,保险人即按该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三)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危险都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内列明的是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四)个别保险合同与集合保险合同,单一的保险标属于个别保险合同,多数人或多数物为保险,标的即为集合保险合同,(五)特定保险合同与总括保险合同,特定保险合同:以特定某个标的物来投保就是特定保险合同,总括保险合同,:某种保险利益或某类保险标的,而投保一定金额的保险合同,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六)单保险和复保险,单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一个保险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复保险合同,又称为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教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重复保险,构成要件:,首先,在形式上,表现为二个以上的保险合同。,其次,在内容上,这些重复保险合同,它们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以及保险事故是相同的,而且保险期间相同或发生重合。,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重复保险合同各保险人的责任分摊。,(,1,)比例责任。,(,2,)限额责任,(3)顺序责任。,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七)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又称第一次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原始订立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又称分保合同、第二次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人将其所承保危险的一部分或全部,转向其他保险人投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我国立法只承认一部再保险合同,即狭义的再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一笔保险业务的,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八)为自己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与为他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1. 为自己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为自己设立权利和义务,从而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保险合同。,(,1,)投保人自已为被保险人,而未另行指定受益人,(,2,)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而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2. 为他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不自行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保险合同。,(1)投保人自己为被保险人,而指定他人为受益人;,(2)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而未另行指定受益人;,(3)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而又另行指定受益人。,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一、共性,1、双务合同。,2、有偿性。,3、诺成性。,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二、特性,1、非要式性。,2、附和性。,3、射幸性。,4、最大诚心合同。,5、持续性。,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第三节,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之约定,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于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我国对保险公司的限制:,1、必须是法人,组织形式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2、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也就是要符合我国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而且要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审批制。,3、实行分业经营的规则。同一家保险公司不得同时经营人寿保险与财产保险。,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二)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1、投保人可以由自然人或法人等其他组织单位充任。,2、投保人是保险人的相对人。,3、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4、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被保险人,1、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之人。,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是不同人。,3、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4、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作为被保险人,一般具有以下权利:,第一,对保险金的给付享有独立的请求权。,第二,被保险人享有同意权,(1)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2)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3)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或由其亲自指定。,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二)受益人,1、定义:受益人,也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干干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2、受益人的适用范围:,是人身保险合同必备的条款之一,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3、受益人的资格:,受益人资格一般没有任何限,4、受益人的产生:由被保险人决定,5、变更:由被保险人决定,毋须征的保险人的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6、消灭:,(1)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破产或解散的;,(2)受益人放弃受益权;,(3)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4)受益权困受益人的行使而消灭。,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7、受益人的顺序:,原始受益人,后继受益人,法定受益人,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三、保险市场辅助人,(一)保险代理人,1、概念: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力、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2、保险代理人的特征和法律地位,(1)保险代理人的权力有时可超越代理合同之外。,(2)保险代理人在业务范围内所为的违法或欺诈行为,虽未经保险人指示,亦有拘束保险人 的效力。,(3)保险代理人知晓的转嫁。保险代理人在业务范围内所得知有关订约的重要事项,虽未转告保险人,亦视为保险人已知悉。,(,4,)保险人对代理人权限的限制,非经通知不得对抗善第三人。,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而不是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2、保险代理人的特征和法律地位,(1)保险代理人的权力有时可超越代理合同之外。,(2)保险代理人在业务范围内所为的违法或欺诈行为,虽未经保险人指示,亦有拘束保险人 的效力。,(3)保险代理人知晓的转嫁。保险代理人在业务范围内所得知有关订约的重要事项,虽未转告保险人,亦视为保险人已知悉。,(,4,)保险人对代理人权限的限制,非经通知不得对抗善第三人。,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而不是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二)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入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三)保险公证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及估价,赔偿的理算与洽商,并就其承办的工作出具证明。,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条款的基本特征和分类,(一)特征,1,、保险条款是投保人单方面订立的。,2,、保险条款规定的是各险种最基本的事项。,3,、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自己的义务,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二)分类,1,、基本条款:,是保险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不同的险种,事先拟定的关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事项,基本条款,是保险合同不可或缺的条款,载明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可以是法定条款,也可以是约定条款。,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二)分类,1,、基本条款:,是保险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不同的险种,事先拟定的关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事项,基本条款,是保险合同不可或缺的条款,载明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可以是法定条款,也可以是约定条款。,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2,、附加条款,又称单项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所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原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一般都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些特殊约定,,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二、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1、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姓名和住所,2、保险标的,3、保险价值,4、保险金额,5、保险责任,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6、除外责任,7、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8、保险费和保险费率,9、保险金贻偿或者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时间,三、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效力,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一、要约,保险要约通常情况下是投保单,又称作要保书,二、承诺,保险人对投保人要约的承诺,称之为“承保”,是指保险人收到投保人交付的保险单后,经逐项审核,认为符合保险条件并在投保单上签章予以同意的意思表示,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三、保险合,同的凭证,(一)投保单,投保单,又称之为要保书、投保书,是指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发出的,愿意与其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投保单的效力:,1. 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如果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前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投保书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依据;,2.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如有记载上的不清或遗漏,投保书作为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补充;,3. 投保人在其填写的投保书中如有告知不实,又不声明修正的,则投保书作为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二)暂保单,暂保单是指在保险单发出以前出立给投保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只具有短期的临时效力,一般为30天,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三)保险单,保险单,简称保单,又称保险证券,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以载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单签发的意义,:,1,、保险单具有的仅是证据的作用,证明保险合同的存在,同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作为当事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依据。,2,、在特定条件下,保险单具有证券效用。如在货物运输保险中,指示式和无记名式的保险单可随保险标的转移,受让人依保险单而享有保险权益;,3,、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的保险单可作为权利证券进行质押。,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单的内容结构,:,一为声明事项,二为承保事项,三为不保事项,四为条件事项,(四)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或者保险单已出立的书面凭证。,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四、保险合同的生效,(一)保险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1、主体适格,,2、意思表示真实自愿,,3、内容须合法,,(二)保险合同的特殊有效要件,1、危险的存在,(除追溯保险外),2、交付保险费的约定,,3、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一、投保人的义务,(一)支付保险费的义务,1、交付的义务人,投保人,交付方式:可采用一次性交付的方式也可采用分期付款;,交付时间:及时;注意人身保险的例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 日未交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2、交付的地点,投保人有义务找到其债权人一一保险人,并在保险人的营业所在地交付保险,费。,对一次性交付或者分期交付的第一期保险费,一般由保险人派人到投保人所在地收取;分期交付首期以外的备期保险,费,一般由投保人到保险人的营业所在地交付。,3、交付的对象,保险费应向保险人或者享有代理权能代表保险人接受交付的代理人交付。,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二)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1、危险增加的涵义:是指当事人在订约之际未曾预见,但在保险有效期间内,作为保险合同基础的原危险的状况发生了变化,使保险标的受损的可能性增加。,2、,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适用范围,3、,通知义务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4、,通知的方式,5、,通知的时间:义务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7、义务的免除,(,1,)危险的增加不影响保险人的负担的;,(,2,)为保护保险人的利益而致危险增加的;,(,3,)为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使危险增加的;,(,4,)危险增加为保险人已知或应知的;,(,5,)危险增加经保险人声明不必通知的。,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8、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即应通知而未为通知,如果因危险的增加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四)出险通知义务,1,、通知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2,、通知期限:要求义务人从速通知保险人,3,、通知方式,4,、违反通知义务的后果:投保人等不尽通知出险义务,或者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则保险人对因未尽通知或延迟通知而造成损失的扩大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五)施救义务,所谓施救义务,又称防止损失扩大义务,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被保险人除应为通知义务外,还需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我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积极救助而产生的费用也应予以赔偿。,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二、,保险人的义务,(一)签发保险单证,(二)危险承担义务,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给付迟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险人给付迟延的,除给付保险金以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四)给付必要合理的费用,(五)保密义务,特别注意再保险,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第,七节,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一、保险合同的中止,(一)保险合同中止的概念与特征,所谓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因某种特殊事由的出现,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1、中止的条件具备,保险合同的效力便自动中止。,2、效力中止并非效力的绝对消灭。,3. 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如果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二)保险合同中止的适用范围,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交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三)保险合同中止的条件,首先,须投保人逾期未交付到期保险费。,其次,须宽限期届满。,最后,须保险合同未约定其他补救措施。,(四)保险合同中止的后果,保险合同的效力一经中止,则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就算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无须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二、保险合同的复效,(一)保险合同复效的概念,所谓保险合同复效,是指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事由消除后,经过一定的程序,被中止的合同效力得以恢复。,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二)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1、须投保人向保险人为申请复效的意思表示。,自合同中止之日其,2,年内,2、须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的状况符合投保条件要求。,3、须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4. 须投保人和保险人达成复效协议。,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三)保险合同复效的后果,中止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原则上于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即可恢复。,一般将复效日具体规定为: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保险合同复效后,中止期间仍计入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视为从未间断。,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例外情况:,1. 自杀条款中自杀期间的重新计算。,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复效后自杀期间重新计算。,2. 不可抗辩条款中可争期间的重新计算。,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二年。复效后除斥期间重新计算。,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第,八节,保险合同的解除,一、保险合同解除概述,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单方法律行为。,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二、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配置,1、法定解除权,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为原则,不得解除为例外;保险人以不得解除为原则,可以解除为例外。,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保险人解除的例外:,(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给付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5)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6)人身保险合同中误报年龄且超过年龄限制的。,(7)效力中止的人身保险合同逾期未复效的。,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2、约定原因,从保险实务而言,当事人可解除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因,主要是对特约条款的违反,但不以此为限。,三、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弃权,,2. 除斥期间,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第九节 保险合同的终止,一、保险合同终止的概念,保险合同的终止,又称保险合同的消灭,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保险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即保险合同的效力永久性停止。,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二、保险合同终止的事由,1,、保险期限届满而终止,2,、因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给付而终止,给附义务的履行,3,、因解除而终止,4,、因行使终止权而终止,5,、因保险标的灭失、被保险人、受益人死亡而终止,培训专用,3,保险合同概述,三、保险合同终止的后果,保险合同终止的,自终止效力发生之时起,保险合同关系绝对归于消灭,不再继续。,培训专用,谢谢观看,/,欢迎下载,BY FAITH I MEAN A VISION OF GOOD ONE CHERISHES AND THE ENTHUSIASM THAT PUSHES ONE TO SEEK ITS FULFILLMENT REGARDLESS OF OBSTACLES. BY FAITH I BY FAITH,培训专用,内容总结,Datang010307BJ(GB)-PR1。(一)客观真实存在的危险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素。保险法: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1)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E:保险人能够从投保人提供的情况中发现的事实。其次,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权利的存在。再次,保险人弃权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向保险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做出并且到达对方当人。第一,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保险合同中记载的保险价值即为保险人计算保险金的依据。多数人或多数物为保险标的即为集合保险合同。(2)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2、保险条款规定的是各险种最基本的事项。3、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的保险单可作为权利证券进行质押。1、交付的义务人投保人。(2)为保护保险人的利益而致危险增加的。(3)为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使危险增加的。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中止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原则上于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即可恢复。1. 自杀条款中自杀期间的重新计算。(6)人身保险合同中误报年龄且超过年龄限制的。谢谢观看/欢迎下载,培训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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