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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第六章信用证欺诈与防范,第一节 信用证欺诈行为概述,一、信用证欺诈行为防范的必要性,信用证支付方式近年来出现了逐渐萎缩的趋势,在,20,世纪,80,年代外贸国家专营时期,信用证支付方式曾经是我国外贸的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基本上排除了托收和汇付。但是近年来,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支付中已经萎缩至不到,20%,。其中主要的原因是信用证支付方式费用较高,程序繁琐。另外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信用证诈骗案例越来越多。,二、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欺诈例外,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契约,我们称之为信用证抽象独立性原则。这一原则从保护开证行的利益出发成为信用证交易的一项原则。对于这一原则最著名的判例是英国,1921,年,Urguhart Lindsay Co.,诉,Easter Bank Ltd,案和美国,1925,年,Maurice OMeara Co,诉,National Park Bank,案 它们都是这一原则里程碑意义的判例。有关新闻纸交易,法院就是根据这一独立性的原则判决卖方胜诉。,三、我国银行对行使拒付权的相关规定,我国没有关于信用证的专门立法,主要是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和规定。,1989,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工作座谈会纪要,这一指导性文件中明确指出,全国各级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案件时,要遵守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涉外、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的国际惯例只要不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就应该作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依据。同时指出,“根据国内国际的实践经验,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卖方是利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且中国银行在合理的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买方的请求,冻结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第二个文件是,1998,年,10,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到关于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问题:一要坚持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不能以国际货物买卖的合同或其他基础合同纠纷为由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二是只有在有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出卖方(或信用证受益人)在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或提交假单据的情况下,才能应申请人的请求,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予以止付。,最新的规定是,2006,年,1,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规定的第八条至第十四条,专门对信用证的有关欺诈做了规定。,第二节 卖方欺诈行为及防范,一、卖方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手段,卖方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手段主要包括没有货物的买卖、卖方的交货偷梁换柱、虚假单据、虚假船公司等。,我们应对信用证诈骗的措施:,1,、要注重对出口商资信的审查。,2,、对于大宗商品的进口最好选择,FOB,贸易术语,由我方自己负责运输。,3,、要谨慎地审核单据。银行也应该审验单据的真实性。,4,、如发现信用证项下的欺诈行为应立即向法院申请信用证的止付令,阻止不法骗子骗取货款。,二、有关信用证欺诈的典型案例,案例,1,卖方串通船公司和检验部门进行诈骗,进口塑料原料变塑料垃圾,我某外贸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塑料原料,因国内市场紧缺,价格飙升,我方通过中行开出一张较大金额的信用证。卖方装船后单据寄达我行,银行审核无误,即对外付款,一个月后,装载塑料原料的集装箱到港,我公司提货后,打开集装箱一看,箱内装的全是塑料垃圾。这是卖方串通船公司和检验部门蓄意进行诈骗的严重事故。我外贸公司立即通知中行止付后一批货款,但银行要遵循“凭单付款,只要单证相符,就必须付款”的原则,无法对外止付,从而给我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案例分析,近年来,利用信用证诈骗屡屡发生,信用证付款的一个特点是“银行付款的依据仅凭单证相符,”银行与货物无关,与买卖合同无关,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这一特点,以虚假的单据表面相符为依据骗取货款。在本案中,我们要对出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另外,进口业务中应尽量争取采用,FOB,贸易术语来成交,由我方自行安排负责运输。如由对方安排运输,则对船公司要进行审核,必须是经过外经贸部备案的资质较好的公司来承担运输。则可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证据确凿的可列为刑事案件,受害方应及时报警。通过法院下达“止付令”银行可以对外拒付,从而减少损失。,案例,2,进口马口铁、镀锌铁皮受骗案,20,世纪某年我某外贸进出口公司受用户的委托从香港,T,公司进口马口铁、镀锌铁,48,个集装箱,共计,1019,公吨,金额达数十万美元,我方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香港,T,公司委托我某驻港企业,M,船公司装运。船公司将,48,个集装箱交香港,T,公司自装、自点、自封,并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上列明了商品名称、规格和件数,并载明集装箱的尺码及个数。船到黄埔港后外表签封完好,经开箱验货发现箱内所装并非提单所列的马口铁、镀锌铁,而全部是旧铁桶,盛满了污水。我外贸公司迅速将上述情况通知广州中国银行,要求转告香港议付行,C,拒付货款。香港,C,银行回函:经我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内容相符已作押汇。根据国际惯例,议付行只负责审单而不负责货物的真伪,于是议付行要求广州中国银行立即付款。后我外贸公司提出单据不符点,香港,C,银行认为进口商提出单据不符点已超过合理时间,该行不予负责,要求广州中国银行立即付款。最后给我外贸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货款两空。,【,案例分析,】,我方外贸公司在接受用户委托的时候对该商品并不熟悉,也没有严格地审核国外出口商的资信,这个诈骗案在香港的不法商人以垃圾作为货物装船交货时,现场的装卸工人已经发现货物实际重量与有关单据严重不符,提出怀疑,但是负责装卸的人员未引起警惕和重视。在货到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是垃圾,该案已明显构成严重的诈骗犯罪,应涉刑事管辖,这时再与客户协商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而是应该采取司法措施,申请止付令,并将香港的不法商人绳之以法。,第三节 买方欺诈行为及防范,一、买方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手段,买方诈骗的伎俩主要是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卖方出运后遭遇到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无法从银行取得货款偿付;另有一种是利用信用证虚假购买,骗取卖方的保证金或采购款。,二,、软条款信用证(,Soft Clause L/C),(一)软条款信用证的概念,由于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加列了某些特殊条款,使受益人无法利用信用证,表面上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实际上是无效的信用证。,从法律上说,软条款信用证从根本上违反了信用证的性质和原则,带有某些欺诈性质,有人把它称为陷阱信用证。我们在实际业务中,要仔细地审证,如遇到信用证中某些加列的条款,是受益人主观努力所无法做到的,对这样的条款要坚决要求开证人删除,否则不要轻易接受这类信用证。,(二)常见的信用证的“软条款”,“软条款”(,Soft Clause,)是指开证申请人利用开证的机会,在信用证中加列某些受益人难以做到或无法做到的条款,使信用证的效力掌握在开证人手上,受益人无法利用该证。常见的软条款有:,1,、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2,、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或其委派的检验人员检验,未经开证人同意,受益人不得装运,出具的货物检验书由开证人签字,该签字经开证行证实或与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3,、开证行免去第一性付款责任。如: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4,、信用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经开证人确认通知生效。,5,、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印鉴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6,、以本国法律干预信用证业务。如信用证规定审证标准,除了,UCP600,外,还有进口国法律。,7,、陷阱条款。信用证中出现的某号码前后矛盾,受益人怎么做都有不符点。,8,、“提货在前,议付在后”的交货方式,如凭空运单、车运的货物收据议付。,9,、“非单据条款”。根据,UCP600,第,14,条,H,款的规定:如果信用证含有一项条件,但未规定用以表明该条件得到满足的单据,银行将视为未作规定而不予理会,这就是“非单据条款”。,1,、常见的软条款实例,(,1,)在信用证中规定,卖方的装船要由开证申请人书面通知批准才可实施。,例如条款:“,Applicant s fax approval to beneficiary confirming shipment of goods.”,意为:“开证申请人传真件批准书确认允许装船。”卖方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装船交货,这是卖方的权利,在信用证中,如做上述规定,其事实是,卖方可否交货却要由买方批准,这样,卖方就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违反了信用证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典型的软条款,卖方的处境十分危险。在审证中,如发现这种条款,应坚决要求删除;否则不要接受该信用证。,(,2,)在信用证中规定,信用证的生效以买方取得进口许可证为前提,例如条款:“,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of carrying vessel 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issuing bank in form of a L/C amendment to beneficiary.”,意为:“本证未生效,除非开证申请人通过开证行以信用证修改书的形式通知受益人同意载货船舶(装船)。”这也是典型的软条款,信用证开到受益人手中,却要等到开证申请人批准方才生效,同样都是“陷阱条款”,违背了信用证的根本原则。因为开证行一旦开出信用证,在法律上即发生效力,与开证申请人无关,如果信用证中开列这样的条款,则该信用证有名无实,受益人应坚决要求开证人删除该条款,否则不要接受该证。,(,3,)在信用证中规定,以开证申请人出具的某项证明作为卖方交单议付的单据之一,ISBP,第,4,条规定:“信用证不应规定提交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副签的单据。如果信用证含有此类条款,则受益人要么要求修改信用证,要么遵守该条款并承担无法满足这一要求的风险。”以开证申请人出具的某项证明作为卖方交单议付的单据,如,:,船舶批准书、接受产品的声明书、由开证申请人出具的各种证明(如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检验证书、包装证书)等此类一般卖方向银行交单议付的单据,如果由买方出具,则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一旦买方拒绝收货,可能卖方就得不到买方签发的该类单据,就无法向银行交单议付。此类信用证都属于“软条款”信用证。那么,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买方以此要挟降价,处理出口的货物,给卖方造成很大的损失。,2,、,UCP600,对“非单据条件”最新的规定,UCP500,明确规定银行不要审核未规定的单据,对此,UCP600,做了相同的规定,,14,条,g,款明确指出:“提交的非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将被不予理会,并可被退还给交单人。”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非单据条件”。,(三)防范“软条款”风险的措施,防范“软条款”风险应采取以下措施:,1,、慎选贸易伙伴,了解其资信。,2,、在洽商和制定对外合同时,就要拒绝“软条款”,特别是对那些胜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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