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矿山工程系,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矿山工程系,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第二节,矿山安全法,第四章 安全生产法与矿山安全法,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2002,年,6,月,29,日,安全生产法,共七章,有,97,条,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安全资格证,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一、安全生产法概述,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六、法律责任,一、安全生产法概述,(一)安全生产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二)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一)安全生产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1,、安全生产法的概念,安全生产法是调整生产经营活动和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只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如公共场所集会活动中的安全问题,正在使用中的民用建筑发,生垮塌造成的安全问题等都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鉴于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因而,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200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1,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李 鹏,1996,年,7,月,6,日,(二)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方针”,是指指导一个领域、一个方面各项工作的总原则,这个领域、这个方面的各项具体制度、措施,都必须体现、符合这个方针的要求。安全生产法在总结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的基础上,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定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预防为主”,就是说,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对各行业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普遍适用的,7,项基本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各自的啊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责、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啊投入、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安全条件的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工程“三同时”、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技术装备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社会工伤保险等。,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4,、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义务制度,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生产的组织和人员保障,(三)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四)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生产经营过程中,其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设备以及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管理组织与技术措施,应能满足生产经营的安全需要,不能导致人员伤亡,发生疾病死亡或者造成设备财产破坏和损坏。,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本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责、权、利同一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第一领导者也就是安全管理的领导和责任者。,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安全生产的组织和人员保障,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作用: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等。它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3,、一般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作了具体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局长 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三)安全生产基础保障,1,、保证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投入用于改善安全设施,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安全 培训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以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3,、建设项目的安全论证与评价,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条件论证就是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设计报告中有关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以论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安全评价,也称风险评价,是指运用定量或者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通过评价,知道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可能性有多大或者发生事故的概率有多大,会造成多大损失。从而根据安全评价的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来进行改进,以降低风险,提高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可靠性。,4,、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施工与竣工验收,(,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2,)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3,)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4,)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5,、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避免或者减轻事故伤害或者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6,、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职业康复和经济补偿。从广义讲,它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事后保障。建立工伤保险后,从业人员可以安心工作、遵守规章制度,从而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四)安全生产管理保障,1,、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提醒从业人员注意危险,防止从业人员发生事故。这是一项在生产过程中,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为此,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常见矿山安全标志,(,1,)禁止标志,(,2,)警告标志,(,3,)指令标志,(,4,)路标、名牌、提醒标志,(,5,)指导标志,2,、设备的安全管理,1,)安全设备管理,安全设备是用于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的设备的总称。由于安全设备关系到人身安全和健康,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2,)特种设备、危险物品容器及运输工具的管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保证这些设备、容器、工具的安全、可靠,是从源头上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3,)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3,、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作为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为了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员工宿舍包括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4,、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一般来讲,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者场所,或者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备或者场所。,为了预防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建立有效的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为此,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5,、安全出口的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标志明显,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6,、爆破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保证安全生产的目的。,7,、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8,、租赁承包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9,、现场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从业人员的权利,(二)从业人员的义务,(一)从业人员的权利,1,、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从事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场所,往往存在着一些对从业人员生命和健康带有危险、危害的因素,譬如解除粉尘、顶板、突水、火险、瓦斯、有毒有害的气体场所、工种、岗位、工序、设备、原材料、产品,都有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可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2,、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和控告权,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人,他们对安全生产情况尤其是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最了解、最熟悉,具有他人不可替代的作用。,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出现企业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现象,由此导致事故,造成人员大量伤亡。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他不仅是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也是为了警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照章指挥,保证安全。,4,、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撤离权,由于生产经营场所的自然和人为的危险因素的存在不可避免,经常会在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些意外的或者人为的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情况,将会或者可能会对从业人员造成人生伤害。比如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从业人员,一旦发现将要发生透水、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冒顶、片帮,坠落、倒塌等紧急情况并且无法避免时,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5,、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二)从业人员的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安全的具体规范和依据。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时间上就是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2,、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接受教育、培训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这对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预防、减少事故和人员伤亡,具有积极意义。,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预防事故发生。,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安全生产的国家监督,(二)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一)安全生产的国家监督,安全生产的国家监督,主要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2,、负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包括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承担着对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的职责,其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属于专门机关的监督管理,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3,、检察机关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属于行政机关 ,其动作人员是公务员,因此,他们应当属于检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对监督机关的监督,就能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10,年,6,月,25,日,(二)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报告事故隐患或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2,、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1,)发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2,)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作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3,)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二,),事故的调查处理,(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1,、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生产安全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按事故造成的后果可分为: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又称因工伤亡事故或工伤事故。工伤事故按伤害的严重程度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二七年四月,2,、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1,)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机构;,(,2,)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协调和指挥机构;,(,3,)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4,)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5,)应急救援组织状况和人员、装备情况;,(,6,)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戏;,(,7,)特大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措施、工程,抢险措施、现场医疗急救措施;,(,8,)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支持和援助;,(,9,)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10,)应急救援预案的其他内容。,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的组织保障,主要包括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系统、应急救援组织及经费保障。,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省、市、县三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时,要统筹兼顾、合理规划、明确分工、相互协调,做到应急救援能力、资源的很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5,、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要坚持及时、得当、有效的原则。因生产安全事故属突发事件,,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同时明确了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事故抢救中的职责。,(,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事故抢救中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也必须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应当成立抢救指挥部,由指挥部统一指挥。,(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1,、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1,)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事故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2,、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1,)事故调查处理遵循的原则和要求,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2,)事故的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3,)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和公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七十六条 ),六、法律责任,安全生产工作是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安全生产责任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八条 ),2,、中介组织机构的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撤销其相应资格。,3,、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1,)不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条),(,2,)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反有关人员上岗操作规定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二条),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4,)违反安全生产保障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5,)违反危险物品或危险作业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6,)违反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7,)违反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第八十七条),(8,)违反劳动合同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九条),(9,)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10,)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九十三条),(11,)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条),第二节 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已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1992,年,11,月,7,日,(新华社发),目,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煤矿矿长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一、矿山安全法概述,1,、矿山安全法的概念,矿山安全法是调整在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监督管理等活动中产生的有关矿山安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矿山: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煤矿属矿山的一种。,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不能狭义地理解为工作面的采掘活动。,2,、矿山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安全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二、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保障,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七条 ),2,、矿山建设工程设计的保障,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八条 )其中,特别强调:,第九条,(,1,)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等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2,)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十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18,条规定: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3,)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第十一条 ),2,)矿山建设工程设计的审查,依据,矿山安全法,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安全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3,、矿山建设工程施工与竣工验收保障,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第十二条 ),三、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1,、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第十三条 )才能获得矿山开采许可证,即取得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严格执行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开采必须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开,采,禁止越层、越界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3,条),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已于年月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李伯勇,1996,年,10,月,30,日,3,、各种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符合标准,矿山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 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4,条 矿山使用的下列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1,)采掘、支护、装载、运输、提升、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2,)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3,)爆破器材、通讯器材、矿灯、电缆、钢丝绳、支护材料、防火材料;,(,4,)各种安全卫生检测仪器仪表;,(,5,)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者面罩、防护服、防护鞋等防护用品和救护设备;,(,6,)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器材,5,、作业场所环境质量符合安全要求,矿山安全法,第十七条 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三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6.,安全事故隐患或危害采取预防措施,(,1,)矿山企业必须对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在害物质引起的危害等其他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矿山安全法,第十八条 ),(,2,)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矿山安全法,第十九条 ),四、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下同,),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5),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7),及时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