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商事登记与商业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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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五章 商号制度,辅导课程七,主讲教师:杨胜玲,导言,主要学习内容概述,:,一、商号的概念与特征,二、商号的取得,三、商号的登记与废止,四、商号权,五、商号的转让与出借,一、商号的概述,(一)商号的概念,商号,又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业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同类主体相互区别的独特文字标志,是商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广义的商号等同于商事名称,2,、狭义的商号仅指字号,(二)对商号结构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公司的商业名称应由以下四部分组成,其构成顺序如下:,(,1,)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包括州)或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但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中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经申请并获同意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样的企业;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外商投资的企业。,(,2,)可以区别于其他企业的特有文字,即通常所说的字号(或称狭义的商号)。,(,3,)经营对象、经营范围或所处行业或经营的特点。,(,4,)企业的组织形式。,(三)商号的地位,1,、是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名称以赋予主体的营业,2,、商号与商主体的特定经营对象和信誉密切联系,3,、商号是商人所使用的独立于自然人之外的独立名称,二、商号的法律特征,1,、商号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2,、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3,、商号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三、商号与相近概念的区分,1,、商号与商事经营者的姓名,2,、商号与注册商标,3,、商号与商店招牌,第二节 商号的取得,一、商号的选定,(一)概念,商号选定是指商主体按照法律的要求取得商号。,(二)商号的选定原则,1,、商号自由原则,2,、商号真实原则,1,、商号自由原则,自由主义指商号的选用可以根据使用人的需要进行确定,法律原则上不加限制。依照自由主义原则,商事主体可自由地选择商业名称,至于其商业名称是否与商事主体的姓名、营业种类或经营范围相符合,法律原则上不加过问。,但必须注意的是,采取自由主义国家的这种商业名称的选择自由具有相对性,而并非选择上的绝对自由,法律并不排除商号选定时有些内容禁止使用。只不过相对于真实主义国家,其选择商业名称的余地较大而已。,具体说来,为维护商业信用和社会交易安全,防止名不副实之危害,在自由主义国家通常采取了如下限制:,(1),不允许非法人营业主体使用公司等商法人名称。,(2),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公司的种类,而不允许只使用单纯的,“,公司,”,字样。,(3),同类业务公司,不得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名称。,(4),不允许使用国名、国际、联邦字样和可能造成公众误解或有欺骗性的字样,以及法律明文禁止使用的其他字样。,(,5,)法律虽然允许商人使用与其营业主不同的姓名作为商业名称,但在此种情况下必须进行商业登记。,2,、商号真实原则,真实主义指商主体所使用的商号必须能够真实反映商人的基本营业情况和权属情况。依照真实主义原则,对商业名称的选定比必须严格加以限制,商业名称与商事主体的营业种类,经营范围及资金状况等必须相符,否则禁止使用。,二、商号选定的限制,1,商业名称单一制原则的限制。,为了维护商事交易的正常秩序,商事主体原则上仅能使用一个商业名称。在一般的情况下,不允许一个商事主体使用一个以上或变相使用一个以上的商业名称。但是,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的商业名称。,2,商业名称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3,不得使用不具有唯一性或可辨认性的商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性法规规定禁止的。,4,商事名称中使用,“,总,”,公司或其他类似字样的法律规定。,(,1,)商事名称中使用,“,总,”,公司或其他类似字样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2,)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的商主体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样,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商号,并可使用其所属企业的商号中的字号。,(,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商号。,5,对联营企业名称的特殊规定。联营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联营的字号,但不能使用联营成员的商号。联营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样。,6,禁止以不当目的使用商业名称。使用人不得以不正当目的使用可能使人们误认为是他人营业的商业名称。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均属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第四节 商号的登记与废止,一、商号的登记,(一)商号登记的概念,商号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其所选定的商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查后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实现公示的过程。,(二)商号登记的类型,1,、按照商号登记的时间进行分类,(,1,)商号与商主体的创设同时办理,(,2,)商号在商主体正式登记之前办理预先登记,2,、按照登记原因和目的不同进行分类,(,1,)商号创设登记,(,2,)商号变更登记,(,3,)商号转让登记,(,4,)商号废止登记,(,5,)商号撤销登记,(,6,)商号继承登记,(三)商号登记的法律效力,1,、排他效力,2,、救济效力,案例分析,A,某向上海市工商局申请设立上海舒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并取得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但并未立即取得营业登记,之后,A,公司以该名称印制名片,挂牌开始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并获经营额,2,万元,工商部门对,A,某的行为进行了查处,认定其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答案要点,A,虽然获得了商号的预先核准登记,但商号的预先核准并不发生创设的效力,更不会发生公示的效力,它仅意味着申请人在一定的时期内,有权以此核准的商号申请商人的设立登记。只有将该预先核准的商号进行设立登记核准后,才具有法律上的对抗效力。,二、商号的废止,(一)商号废止的概念,商号废止是指商号不再被使用而从法律上失去效力的事实状态。,(二)商号废止的情形,1,、实施商号申请登记或预先登记者,在登记之后的法定期限内不使用该商号。,2,、因商主体发生变更、商号同时变更。,3,、商主体未发生变更,但商号发生变更。,第五节 商号权,一、商号权的概述,(一)商号权的概念,是指依法登记后,商主体取得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二)商号权的性质,1,、人格权说,2,、财产权说,3,、折衷说,(兼人身权与财产权于一体的混合权利),1,、人格权说,根据人格权说的观点,商号权是公民姓名权在商人领域的延伸,其权利属性上为人格权之一种。认为商号权同商事主体本身紧密联系在一起,是商事主体在营业上用以表彰自己的名称,商号权与商事主体的存在相始终;商号权一经取得,即在一定区域内排斥其他商事主体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号,与财产无关。这些特点符合人格权的一些基本要求。,2,、财产权说,根据财产权说的观点,商号权是一种主要以财产权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商号权取得后,权利人即取得商业名称的专用权,这种商号权不但可以给其使用人直接带来经济上的利益,而且该权利还可以转让、继承,成为转让和继承的客体。权利人也可以享有转让利益。因此,商号权应属于无体财产权的一种。,3,、折衷说,根据折衷说的观点,商号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一方面,商号权是商事主体表示自己的名称所生之权,和自然人的姓名权同样具有排他效力,同时,商号又是商事主体在营业上表示自己的外在表象或客体,可以成为转让的对象,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因此无论将其划入人格权或是财产权都有失偏颇。上述第三种观点无疑比较符合商号权的实际情况。,二、商号权的特征,1,、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2,、具有公开性,3,、具有可转让性,4,、具有排他性,5,、具有时间上的无限性,三、商号权的效力,1,、创设效力,:,商号权是其使用人因登记而获得的法定权利,换言之,进行登记是取得商号权的必要前提。商号非经登记,该名称仅为事实上的商业名称,不发生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登记是商号受法律保护的法定要件。,2,、排他效力,:,商号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具有一定的排他效力。商号一经登记,则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使用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号。商号登记对其他商号产生排他效力。,排他效力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两个以上的商事主体使用的不同商号相互雷同,即在名称的结构、文字、含义或读音上相同或相似。,二是两个以上的商号必须是在同一行业中的企业被使用。,3,、救济效力,:,商业名称具有排他效力。在同一区域内,如果其他商事主体冒用其商业名称,或用以进行不正当竞争时,商业名称的专用权人可以请求其停止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请求损害赔偿。,四、商号权保护的方法,1,、商号管理机关行使商号保护权,2,、商号权利人行使商号保护权,案例分析,2004,年初,某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公司登记商号为某市红都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同年,11,月,与该公司地理位置仅隔,100,米远的另外一条马路上,又有一家公司登记注册,其商号为某市红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这两家公司虽然相隔很近,但行政区划上却不属于同一个区,因此分别向各自所在区的工商机关办理了公司名称注册登记。为此,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侵犯其商号权。问: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商号权?为什么?,答案要点,没有侵犯。排他效力,:,商号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具有一定的排他效力。商号一经登记,则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使用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号。商号登记对其他商号产生排他效力。,第六节 商号的转让与出借,一、商号的转让,(一)概念,商号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享有的商号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二)商号转让的立法模式,1,、绝对转让主义,商号应当与使用该商号的营业一并转让。,2,、相对转让主义,商号可以与营业相分离而转让,商主体不仅可以单独转让商号,而且可以由多,处营业同时使用一个商号。,二、商号出借,(一)概念,商号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与他人的行为。,(二)商号出借的法律责任,1,、如果商主体将商号借与他人使用,而第三人在与借用人进行交易时误认为该商号的使用人仍然是原商主体,则出借人与借用人对在使用该商号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商号被出借之后,即使借用在使用该商号时增加了附加语,但这不能解除作为商号权持有人的出借人对该商号的责任。,3,、商号借用通常以明示为知。,4,、构成出借人责任的前提是第三人对该误解必须无过错和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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