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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教学目的和要求,阐述婚姻家庭制度的发生与发展,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与内容以及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阐明亲属的概念、分类、亲系、亲等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阐述亲属关系的伦理价值、社会价值以及法律价值。,教学重点和难点,亲属的概念、分类、亲系、亲等以及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的发生与发展,一、婚姻家庭制度概说,(一)婚姻与家庭,1、关于婚姻,马克思的观点:,古代中国:,古代欧洲:,中世纪的欧洲,婚姻的两种含义:,一般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法律概念: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2,、关于家庭,家庭的两种含义:,一般概念: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法律概念: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有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二)婚姻家庭关系与婚姻家庭制度,1,、婚姻家庭关系,(,1,)婚姻家庭关系的含义,(,2,)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自然性与社会性关系,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决定于它的社会属性,自然性只是婚姻家庭的特点和前提条件。,(,3,)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即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即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2,、婚姻家庭制度,(,1,)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婚姻家庭制度,是,2,、婚姻家庭制度,(,1,)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它是将婚姻家庭关系用法律形态或根据社会习惯加以固定化,使之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2,)构成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规范,习惯,指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它是将婚姻家庭关系用法律形态或根据社会习惯加以固定化,使之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道德:,宗教:,法律,二、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一)关于“前婚姻社会”,(二)群婚制,1,、群婚制,蒙昧时代:又称集团婚,是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和杂乱性交关系的根本区别是:两性关系因血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群婚制经历了两个阶段:,(,1,)血缘群婚制:也称血缘家庭,它是人类婚姻的第一个形式,是群婚的低级阶段。,(,2,)亚血缘群婚制:也称普那路亚(“亲密的同伴”夏威夷语)婚或半血缘婚,它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2,、对偶婚制,野蛮时代:指成对的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三、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文明时代,(一)一夫一妻产生的原因,(二)一夫一妻产生的过程,(三)一夫一妻产生的特点,四、国家形态下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二)近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变化,(三)当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趋势,第二节,亲属关系,一、亲属概述,(一)亲属的概念,1,、“亲属”的词源:,2,、相关的几个概念,(,1,)亲族:,(,2,)亲戚:,3,、亲属的含义:,4,、亲属的特征,亲属按其形成特点的不同,可以分为生物学上的亲属和法律上的亲属。,法律学意义上亲属的特征:,(,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任意解除或变更。,(,2,)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它包括:自然形成和人为形成。,(,3,)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二)亲属的分类,1,、我国古代亲属的分类,我国最早将亲属分为宗亲和外亲两种。唐、宋以后及至明、清,开始将妻族从外亲中分离出来,亲属成为宗亲、外亲和妻亲。,(,1,)宗亲,(,2,)外亲,(,3,)妻亲,2,、现代亲属的分类,(,1,)血亲,(,2,)姻亲,(,3,)配偶,3,、亲属的其他分类,(,1,)长辈亲属、平辈亲属和晚辈亲属,这是按照亲属的辈份加以分类的。,(,2,)近亲属和其他亲属,这是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加以分类的。,(,3,)直系亲和旁系亲,这是按照亲系加以分类的。,4,、双重亲属关系,双重亲属关系指在相对人之间存在着两种亲属身份关系,又称作亲属关系的重复或亲属关系的并存。双重亲属关系主要由两种情形所引发:一种是亲属间结婚,双方既有原来的亲属关系又形成了配偶关系,双方的其他近亲属随之也形成了双重关系;一种是亲属间的收养。,(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1,、亲属关系的发生,(,1,)出生,(,2,)结婚,(,3,)亲属拟制行为的成立,2,、亲属关系的终止,(,1,)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2,)解除身份关系的行为:包括离婚、婚姻被撤销和解除法律拟制亲属关系,二、亲系与亲等,(一)亲系,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直系姻亲是指己身的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或己身的配偶的长辈直系血亲。,2,、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直系血亲以外的、与己身同出自一源的亲属。,旁系姻亲是指自己旁系血亲的配偶或自己配偶的旁系血亲,以及自己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三类人而言。,(二)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外国对亲等计算有两种方法,即罗马法计算法和寺院法计算法。,1,、罗马法亲等计算法,(,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2,、寺院法亲等计算法,(,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3,、我国古代的丧服制,(,1,)斩衰:,3,年之服。包括子及未嫁女为父母、妻为夫或公婆、承重孙为祖父母等。,(,2,)齐衰:有杖期,1,年、不杖期,1,年、,5,月、,3,月之别。,(,3,)大功:服期,9,月,(,4,)小功:服期,5,月,(,5,)缌麻:服期,3,月,4,、我国婚姻法采用的代份计算法,(,1,)直系血亲的代份计算法,(,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代份计算法,三、亲属关系的伦理、社会及法律价值,(一)亲属关系的伦理价值,(二)亲属关系的社会价值,(三)亲属关系的法律价值,第三节,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与内容,(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1、名称,2、形式,(二)婚姻家庭法的内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一)婚姻家庭专门法律的制定与发展,1、1950年婚姻法,2、1980年婚姻法,3、1991年收养法,(二)婚姻家庭法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三)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渊源,1、宪法,2、法律,3、法规和规章,4、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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