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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经济法概论之产业投资法,第一节:产业与投资法,产业,产业法概述,产业法的基本制度体系,投资法概述,一、产业,产业,,辞海,解释是指各种从事生产的行业。我国统计局把产业划分为第一产业为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渔业;第二产业为工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等和建筑业;其余部门为第三产业。产业政策是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二、产业法概述,产业法是调整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体现产业政策实体性内容的法律规范与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产业法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综合性,协调性,灵活性,引导性,三、产业法的基本制度体系,产业结构法律制度,产业组织法律制度,产业技术法律制度,产业布局法律制度,四、投资法概述,1,投资法的概念,投资法是调整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投资主体的直接投资活动进行调控和规范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四、投资法概述,2,投资法的调整对象,国家对投资主体直接投资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表现为,国家对非国家的投资主体参与的竞争性投资项目,运用经济杠杆间接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参与为主的基础性和公益性投资项目,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直接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四、投资法概述,3,投资法的特征,主体的广泛性和特定性,方法的综合,行为的规范性,4,投资法的基本制度,投资主体制度,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责任制度,投资程序制度,四、投资法概述,5,涉外投资法,我国的涉外投资法律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我国为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使其投资方向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特将外商投资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四、投资法概述,依法对外商资本来源、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进行限制,对外商出资比例的管理。,外商投资的审批监管机构和程序。,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境外投资的鼓励和保护制度,第二节: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法的概念,货物进出口管理法律制度,技术进出口管理法律制度,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的法律制度,对外贸易秩序的法律规定,一、对外贸易法的概念,对外贸易法,是指一国对其外贸活动进行行政管理和服务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对外贸易法的范围包括关税制度、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外汇管理制度、商检制度以及有关保护竞争、限制垄断及不公平贸易等方面。,二、货物进出口管理法律制度,1,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按照,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对外贸易法,及其相关的规定,对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货物,限制进口。限制进口的货物的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对于国家规定由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对于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则实行许可证管理,进口经营者应当向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凭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二、货物进出口管理法律制度,按照,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对外贸易法,及其相关的规定,属于禁止出口的货物,不得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货物,限制出口,国家规定由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配额可以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进行分配,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进行分配。出口经营者凭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二、货物进出口管理法律制度,国营贸易与指定经营。按照,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对外贸易法,及其相关的规定,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进出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确定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并予公布,二、货物进出口管理法律制度,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货物进出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定期向国外务院报告货物进出口情况,提出建议。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包括国际收支发生严重失衡或受到严重失衡威胁时,或为维持与实施经济发展计划相适应的外汇储备水平,国家可以对进口货物的价值或数量采取临时限制措施。为建立或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在采取现有措施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也可采取限制或禁止进口的临时措施。,二、货物进出口管理法律制度,对外贸易促进制度。国家采取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出口退税、设立外贸发展基金等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并通过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货物进出口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进出口商会,实行行业自律和协调,二、货物进出口管理法律制度,2,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一切进口商品都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进行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安装投产,不准销售,不准使用。根据商品的种类和外贸合同的规定,对进口商品的检验主要有以下两种:,凡列入国家商检部门制定的,商检机构实施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和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的由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收货部门、用货部门、或代理接运部门应立即向到达口岸货到达站的商检机构报验。商检机构经检验后,发给报检人检验情况通知单或通知书。,凡未列入,商检机构实施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货部门或用货部门向所在地商检机构申报后自行报检,并应将检验结果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商检机构。,三、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技术进出口,是指从我国境外向我国境内,或者从我国境内向我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三、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国家鼓励先进、适用的技术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口。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对于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国家实行合同登记管理。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三、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国家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国家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依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向国务院外经贸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四、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的法律制度,1,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机关,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法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四、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的法律制度,2,海关监管的对象,我国,海关法,还规定,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上述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过境货物;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转运货物;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有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称通运货物,四、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的法律制度,3,进出口货物权利人的义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以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之前,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与有关单证。进口货物的收货人逾期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征收滞报金。进出口货物应接受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到查验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四、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的法律制度,4,海关对特殊的进出境货物的处理,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四、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的法律制度,确属误卸或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延期,3,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上述第一项的规定处理,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五、对外贸易秩序的法律规定,对外贸易秩序,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措施规范对外贸易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和不公平交易,维护本国经济利益,形成对外贸易井然有序的发展局面。,五、对外贸易秩序的法律规定,1,反倾销制度,反倾销是指各国通过对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等手段以限制进口的一种法律手段。,构成倾销的要件有三个:一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低价销售。这里是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所谓“正常价值”的确定方式包括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出口第三国价格;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流通费用、利润等组成的组成价格。二是损害事实存在。指产品对进口国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三是倾销与实质性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五、对外贸易秩序的法律规定,2,反补贴制度,反补贴是指进口国为了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工业,对不公平贸易的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的一种法律制度。补贴是指出口国为刺激出口,对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实行特殊政策、给予特殊的经济或财政上的支持措施。,构成补贴的需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是补贴存在。第二是损害存在,确定损害的主要依据为补贴进口数量及其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这些进口商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所带来的影响。第三是补贴的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五、对外贸易秩序的法律规定,我国对补贴的惩罚性规定体现在,如果受补贴的产品使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遭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实质地阻碍了该产业的建立,则我国可以对进口的受补贴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或临时反补贴税。税额相当于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额。,五、对外贸易秩序的法律规定,3,国家保障措施,国家保障对外贸易秩序的措施主要包括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业或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可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减轻这种损害或损害的威胁。 发生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倾销、补贴产品使国内工业受损或损害威胁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机构依法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第三节: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述,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一、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述,1,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念与特征,国有资产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有资产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还包括无形财产,它具有主体惟一性、范围广泛性和不可侵犯性,一、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述,2,国有资产的类别,国有资产从宏观上来讲,可以分为,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有开发价值的,依法属于国家的自然资源,即在现有的技术和经济条件下,通过对资源的开发,能带来一定的经济价值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权属为国家所有的各种自然资源;,一、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述,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国家作为投资者,投资于各种类型的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性活动而形成的国有资产及其权益;,非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国家以拨款或者以其他形式形成的由占有、使用并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类资产。,一、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述,3,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念及内容,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就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评估和保护过程中各方面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有对国有资产的授权运营,经营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对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查处等各类国有资产管理行为进行的规范。,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1,清产核资的法律规定,清产核资的概念,清产核资是指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等一系列活动。,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与清产核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以及,关于深化清产核资工作的意见,等,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清产核资的范围,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指清产核资的对象,包括占有国有资产的一切单位,其重点和主要对象是国有企业,其具体范围是,各地区、各部门所属的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掌握实际控制权的各类国有控股企业;,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包括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国有企业所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和证券公司等;,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各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界定的概念,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特定财产的各种产权的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产权界定的范围,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概念,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境内外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产权登记的内容,设立产权登记,占有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的年度检查制度,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4,国有资产评估制度,资产评估的概念,资产评估,即对资产在价值形态上的估价。具体来讲,是指评估人按照特定目的,遵循公允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被评估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法律行为。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资产评估的法规来规范资产评估工作,如国务院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强制产权评估的情形,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自愿产权评估的情形,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企业租赁,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产权评估主体,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产权评估的方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5,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法律制度,国有资产流失概念,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投资者、占用者和管理者,出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经营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使国有资产处于流失危险状态的行为。,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国有资应当评估而不评估,或者不按规定评估的行为,违反规定无偿或者低价转让、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违反规定低价发包或租赁国有企业的行为,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无偿分给个人的行为,违反财务制度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滥用经营权,侵占国家所有权益的行为,对股份制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损害国有投资者权益现象不反对、不制止的行,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是指有权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即国家的机关对国有资产流失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能性工作,是国家所有权范围内的事务。,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研究制定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汇总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查处情况,向本级政府报告;配合本级监督机构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并对本级监督机构的查处工作进行指导;直接查处重大、复杂和本级政府交办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及时依法予以纠正。,第四节:资源管理法,自然资源法概述,土地管理法,水法,森 林 法,草 原 法,矿产资源法,一、自然资源法概述,1,自然资源的概念,自然资源是指人类能够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供自身利用的一切要素的总称,包括土地、水、气候、矿产、森林、阳光等。就资源管理法而言,按照是否能够再生更新可以分为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和无限资源。,一、自然资源法概述,2,自然资源法的概念,自然资源法是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中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包括有关资源关系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自然资源法的目的在于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同时切实改善人们的资源利用观念,维护人们在资源利用中的权益,二、土地管理法,1,土地管理法的概念,土地管理法是调整人们进行与土地相关活动所产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在土地资源方面的立法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二、土地管理法,2,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对其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根据我国现行宪法,我国实行的土地公有制,表现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因此,我国土地所有权就存在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形式。其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农村和城市郊区除国家所有以外的土地。,二、土地管理法,3,土地使用权制度,土地使用权是指有权使用土地的社会主体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意义上的处分权,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形式。,二、土地管理法,4,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并要求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其中,土地利用规划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它从一国经济发展和土地利用状况的战略高度出发,对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土地利用提出最佳规划,它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二、土地管理法,5,耕地保护制度,耕地占有补偿,耕地占有补偿的意义在于控制耕地总量的减少,落实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原则。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制度,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三、水法,1,水法的概念,水法是调整人们在管理、保护、开发、利用水资源等过程中发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有关水资源的立法主要包括,:,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三、水法,2,水所有权制度,我国目前宪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同时规定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因而,我国水资源实行的是公有制。我国水资源权属规定的另一个特点在于实现了水资源权属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从而有利于实现水资源的宏观调控和有效保护,.,三、水法,3,取水权制度,我国目前取水权的取得方法主要包括,:,为家庭生活和其它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权;而其它从江河、地下、湖泊直接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的规定,向水行政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三、水法,4,水资源管理制度,统一规划。必须由统一的流域机构根据流域的特点制定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再制定各自的发展规划,流域管理的多目标定位。流域的开发不仅要实现防洪、供水等流域管理目标,更要求其具有发电、航运、旅游、生态保护、防治水污染等多方面的功能,三、水法,要求建立流域统一管理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新,水法,第,13,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水资源开发利用制度。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循水的运动规律,统筹兼顾、相互协调。同时应多层次、多角度看待和实现水资源的各种功能,而不能仅仅着眼于实现经济利益,四、森 林 法,1,我国的森林立法,我国森林资源保护领域的立法主要包括,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四、森 林 法,2,林权,林权是指社会主体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我国,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受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另外,我国主要通过林权登记制度来实现对林权的保护。,四、森 林 法,3,植树造林,植树造林是增加我国绿化面积,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重要途径。对于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森林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四、森 林 法,4,森林防火,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同时,预防和扑救森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防火工作,四、森 林 法,5,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树苗以及林木、竹木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防治。,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五、草 原 法,我国草原资源保护领域的立法主要包括,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等。主要草原法律制度有草原权属制度和草原建设、利用、保护制度。,五、草 原 法,1,草原权属制度,权属明确划分是实现草原保护的前提。草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五、草 原 法,2,草原建设、利用、保护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设,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草原行政部门核定的载畜量。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理牲畜、优化畜群结构、提高出栏率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六、矿产资源法,我国矿产资源保护领域主要包括,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有矿产资源勘探登记与开采审批制度和矿产资源保护制度,六、矿产资源法,1,矿产资源勘探登记,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登记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六、矿产资源法,2,开采审批制度,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中;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它海域的矿产资源,六、矿产资源法,3,矿产资源保护制度,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开采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成部分的尾矿,一定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遭受破坏。同时,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收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第五节:环境保护法,环境与环境问题,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一、环境与环境问题,环境是指围绕着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环境的内容随着中心事物的改变而不同,环境法意义上的环境是指以人为中心的人类生存环境。,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了“人类环境”这个概念,它是指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环境保护法是指人们在保护、改善和利用环境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主要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协调发展原则,科学合理利用与保护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三、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2002,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成熟的重要标志。,三、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两个方面。其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 、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有关转向规划;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引进项目,三、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特征;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三、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2 “,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对环境资源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及资源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1973,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的若干规定(试行),把三同时制度确定为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三、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主要是用于新建项目、改建项目、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在主要项目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必须编制环境保护篇章,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准。在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项目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落实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阶段的要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同时施工阶段的顺利进行。在竣工验收阶段,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必须履行验收手续,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三、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3,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是指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而作出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的规定的总称。它是一定时期内环境资源保护目标的具体体现,是环境法体系中一个特殊和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环境标准可以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环境样品标准,四、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主要立法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质量环境标准,、,关于防止煤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四、大气污染防治法,1,排放标准制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物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2,控制区设置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国务院批准规划中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四、大气污染防治法,3,重点城市污染防治制度。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重点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4,防止机动车船排放标准。第一、燃料管理制度。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第二、年检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5,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防止制度。主要包括废气污染防治制度、粉尘污染防治制度、恶臭污染防治,五、水污染防治法,我国水污染防治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防止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水污染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水污染防治基本法律制度有水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五、水污染防治法,1,水环境质量标准制度,水环境质量标准是确定水污染严重程度的尺度,它将影响到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为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五、水污染防治法,2,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重要江河流域管理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利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重要江河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同时,国家确定重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五、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污水处理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有计划的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防止地表水污染。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障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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