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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总论,第一节 民事执行制度概述第二节 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第三节 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第四节 民事执行程序通则第五节 参与分配第六节 执行竞合第七节 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第八节 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第九节 执行救济,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总论,第一节 民事执行制度概述,一、民事执行的概念二、民事执行的分类三、民事执行行为四、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五、民事执行法,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概念:也称民事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根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具体包括以下意义:1、由国家机关进行;2、以执行依据为前提;3、须经债权人申请;4、是执行机关行使公权力的强制行为;5、是实现已确定的私权的程序。,一、民事执行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的联系:,1、在基本原则和制度方面,二者有某些相同之处。2、审判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以确认权利;民事执行的目的则是实现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民事权利。3、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相互交叉。,一、民事执行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民事执行的概念,民事执行,民事审判,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不同,相对独立性,,只有当债务人未主动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时,才有可能启动执行程序,反映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特质,适用范围不同,并不限于那些经过民事审判程序所产生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公正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依法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等,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民事执行的概念,民事执行,民事审判,诉讼构造不同,呈,线性,结构,主要体现为执行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关系,等腰三角形,结构,当事人双方对立辩论和质证,法官居中裁判,职能分工不同,执行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局(庭),进行,由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进行,价值取向不同,以快速、及时、不间断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债权为己任,在价值取向上注重,效率优先,以公平地解决双方的纷争为基点,在价值取向上以追求,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为其基本使命,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民事执行的概念,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执行,不同,由人民法院进行,执行依据包括法院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进行,执行依据包括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决定书、命令书等,由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下属的劳动改造机关执行,刑事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等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执行依据只能是法院制作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民事执行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民事执行作以下分类: (一)依据执行的,效果,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 (二)根据执行依据,所载债权的性质,金钱执行与非金钱执行。 (三)以民事,执行方法,为标准作的分类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 (四)以执行,标的,为标准作的分类对人执行与对物执行。 (五)以执行债务人,财产范围,为标准作的分类一般执行与个别执行。,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民事执行行为,(一)民事执行行为的含义,民事执行行为是执行机关基于债权人的申请,运用国家公权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公法上行为。,(二)民事执行行为的性质,学界的不同观点: 1、司法行为说; 2、行政行为说; 3、折中说,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民事执行行为,(三)有瑕疵的执法行为 概念:,民事执行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要件、程序或方法,或者执行行为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执行结果不符合债权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关系,这种执行行为称为有瑕疵的执行行为。,救济:,1、,“,民事执行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要件、程序或方法,”,的执行行为,属于,违法执行行为,,,救济为,:(1)程序上,受损害的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2)实体法上,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依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赔偿所受损害。,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民事执行行为,(三)有瑕疵的执法行为 2、,“,执行行为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执行结果不符合债权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关系,”,的执行行为,属于,不当执行行为,。,救济为,:(1)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提起异议之诉;(2)执行程序终结后,债务人可依民法规定请求债权人赔偿损害或返还不当得利;(3)第三人在无法要求债务人返还原物的情况下可请求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请求债权人赔偿损害。,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四、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一)目前国内学者的观点及评价,1.民事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2.全面保护当事人利益原则,3.迅速及时原则,4.民事执行权由法院独立行使原则,5.执行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原则,6.申请执行与依职权并用原则,7.协助执行原则,8.执行标的有限原则,9.立执兼顾与审执配合原则,10.正确处理执行工作与社会安定关系原则 11.执行合法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四、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二)民事执行基本原则的内容,1.执行合法原则,2.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3.执行适度原则,4.执行及时原则,5.执行穷尽原则 6.执行检查监督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五、民事执行法,(一)民事执行法的概念、沿革 概念:,是规定执行机关的组织及其运用强制力实施执行行为的,程序规范,的总和。 包括执行法院的组织、权限,执行当事人的能力、资格,执行行为的程序、要件等内容。 民事执行法的发展经历了从私力救济到公立救济、从对人执行到对物执行的过程。,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五、民事执行法,(二)民事执行法的性质,1.强行法,2.普通法,3.公法,4.程序法,(三)民事执行法的立法体例,1.并入民事诉讼法,2.编入破产法,3.制定单行法,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总论,第二节 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一、执行主体二、执行标的,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执行主体,(一)执行主体概述,1.含义,执行主体,是在执行法律关系中,依照执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组织或个人。,2.类型,(1)人民法院,(2)执行当事人,(3)协助执行人,(4)执行见证人,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执行主体,(二) 执行机关,1.执行机关的设置 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执行庭,各地高级法院的执行机构,最高院的执行办公室。,2.执行机关的组成人员,(1)执行员,(2)执行庭(局)长,(3)院长,(4)书记员,(5)司法警察,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执行主体,3.执行争议的协调,顺序,: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正义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执行争议经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必要时,上级法院可以将有关款项提存到本院指定的账户),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执行主体,4.执行监督 主要内容有: (1)监督机构,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2)监督权限,指令纠正;裁定纠正;裁定不予执行;限期执行;提级或指定执行;依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暂缓执行;追究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执行主体,(三)执行当事人,1.执行当事人的含义,具有给付内容的执行依据上所确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即为执行当事人。,执行当事人,债权人,也称“申请执行人”,债务人,也称“被执行人”,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执行主体,2.执行承担 含义,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因,实体法上的原因,承受执行当事人地位,享有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或者承担被执行人的义务,这就产生了执行承担。,执行承担,权利的继受(较为简便),义务的承担,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执行主体,被执行人发生执行承担的情形有:,当事人死亡,债权人死亡,债务人死亡,对遗产执行或终结执行,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可以继续执行,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执行主体,被执行人发生执行承担的情形有:,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或追加,组织终止,组织分立、合并,组织名称变更,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开办单位,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执行主体,(四)执行参与人,1.含义,执行参与人是指法院和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参与执行工作的组织和个人。 2.类型,(1)协助执行人,(2)执行见证人,(3)被执行人的家属,(4)代理人,(5)翻译人员,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执行标的,(一)概念,相关概念:,执行标的,执行标的物,执行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责任财产,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为执行标的,又称执行客体。,作为执行标的之财产,是以物的形式体现出来的执行标的,是执行标的之一种,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人应为的给付义务,包括支付金钱、交付物和行为,也称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是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债务人用于履行债务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属于执行标的之一种,是财产执行的执行标的之一种,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执行标的,民事执行依执行标的进行的分类:,民事执行,财产执行,人身执行,以债务人所有的物或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为执行标的,以人的身体或债务人的自由权为执行标的,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执行标的,(二)财产执行的标的,1.有体物,(1)土地使用权,(2)房屋,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室、仓库、停车场、桥梁、水坝、水塔、烟囱等。,(3)林木,(4)船舶和航空器,(5)机动车辆,(6)有价证券、存单、凭证式国库券等,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执行标的,2.无形财产权,(1)存款,(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4)宅基地使用权,(5)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如矿业权、海域使用权、森林或林木采伐权、取水权、渔业权(渔业养殖权和渔业捕捞权),(6)专利权,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执行标的,(,7)注册商标专用权,(8)著作权,(9)股权,(10)公路运营权,(11)电话电传租用权,(12)出租车运营权,(13)收入和收益,(14)有价证券,(15)航道经营权,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执行标的,3. 豁免执行的财产,(1)有体物的执行豁免范围,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例如学校的教育设施、书本等学习用具等;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以及为维护公序良俗而不得执行的财产;,国际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2)无形财产权的执行豁免范围,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执行标的,4.可以替代的行为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三)人身执行的标的,1、人的身体2、人的自由,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总论,第三节 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一、执行依据二、执行管辖,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执行依据,(一)执行依据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执行依据是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由有关机构依法出具的、载明债权人享有一定债权,债权人可据以请求执行的法律文书。,2.法律特征,(1),它是已经生效(即确定)的法律文书。 (2)它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规定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执行依据,(二)执行依据的种类,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1)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2)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3)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支付令,(4)法院依特别程序作出的许可执行的裁定或命令,2.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1)仲裁裁决,(2)公证债权文书,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执行管辖,(一)级别管辖,1.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1)基层法院作为一审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2)国内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和证据保全执行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执行,(,3)上级法院依法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4)其他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执行管辖,2.中级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1)中级法院作为一审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2)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3)经我国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国外仲裁裁决,(4)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仲裁裁决、法院判决,(5)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执行管辖,(6)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7)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执行管辖,(二)地域管辖,概念:所谓执行程序中的地域管辖,是指执行案件应由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地,法院管辖;如果应执行的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地不明确的,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执行管辖,(二)地域管辖,管辖权冲突的处理:1、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2、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3、两个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4、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5、基层和中级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需要由上级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总论,第四节 民事执行程序通则,一、执行开始二、案件受理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三、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四、执行和解五、不予执行六、执行中止七、执行终结,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执行开始,(一)申请执行,1. 申请执行的条件,(1)要有以给付为内容的执行依据,(2)债务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提出,(4)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执行开始,2.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文件和证件,(1)申请执行书,(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应当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执行开始,(二)移送执行,1.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2.民事制裁决定书,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案件受理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一)执行案件的受理,受理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案件受理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二)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1、财产调查的重要性 民事执行的实质是财产执行,执行案件立案后必须设法找到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 我国目前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严重的“民事执行刑事化”的错误观念,要彻底摒弃和排除这种有害的认识,恢复民事执行之财产执行的本来面目,就必须完善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否则强制执行程序的设置和执行措施就无从谈起。,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案件受理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2.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方法,欧洲国家赋予法院和债权人以下五种获取债务人财产信息的方法: (1)债务人报告,(2)登记的信息,(3)第三债务人报告,(4)家事诉讼中获得的信息,(5)检察官调查,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案件受理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我国,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方法:(1),法院,有权向金融机构及其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电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税务机关、海关以及其他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和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2)被执行人申报。(3)申请执行人提供。(4)悬赏举报。,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一)执行担保,1、执行担保及其适用条件,概念:,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担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能够得以清偿的制度。,应当具备的要件:,(1)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2)有确定的、足额的财产担保或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2、执行担保的法律性质 执行担保属于,司法,程序中的担保,体现的是,公法,上的强制执行法律关系,不同于担保法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担保合同,故在法律效力上能直接产生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2、执行担保的法律性质,不同点,执行担保,民事担保,执行担保主体,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向合同相对人提供担保,适用的法律,由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法调整,由民法和担保法调整,是否签订合同,法院不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担保合同,是否由法院审查同意,成立与否需要经过执行法院审查确认,并以法院的认可为成立标志,就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设立担保的程序,动产要移交法院;不动产由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协助执行通知,质押需交付;抵押需办理登记,担保人承担责任的程度,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法院可裁定直接执行,未经审判,法院不得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3、执行担保的法律效力,(1)执行担保不当然引起暂缓执行的后果,是否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由法院决定 (2)因执行担保而决定暂缓执行的效果,已开始的强制执行行为全部停止,不再采取新的执行措施,不再为新的执行行为;,已实施的执行行为仍然有效,不因暂缓执行而自行解除; 暂缓执行期间,债务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等行为的,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则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结束; (3)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法律效果,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二)暂缓执行,概念:暂缓执行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执行措施。,1、,情形:,(1)被执行人提供担保,(2)委托执行中委托法院决定暂缓执行,(3)上级法院决定暂缓执行,2、暂缓执行的效力,(1)暂停执行程序,(2)维持原有的执行效果,(3)有条件地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3,、暂缓执行的期限(1)因执行担保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执行担保的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2)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经院长批准,但对延长次数未予以明确。,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四、执行和解,(一)执行和解的概念,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相互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即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 执行和解是执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基本特征是当事人自行和解;执行人员不能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四、执行和解,(二)执行和解的内容和效力,1.执行和解的内容,(1)变更履行的主体,(2)标的物以及其数额的变更,(3)履行期限的延长,(4)履行方式的变更,2.执行和解的效力,(1)和解协议仅发生拘束执行当事人的效力,(2)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四、执行和解,(三)适用执行和解应注意的问题,1.执行和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体现当事人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精神,法院在执行中不能为结案而组织当事人强制和解。,2.执行和解协议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 3.按照当前的法律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属于执行程序中的特殊产物,,不具有可诉性,。,4.申请执行期限本质上为执行时效,故执行期间的恢复应当根据,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进行判断。,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五、不予执行,(一)不予执行的概念,不予执行,是指法院在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书或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的申请书予以审查或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原因,,裁定停止执行,并,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二)不予执行裁定的适用,1.不予执行仲裁裁决,2.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3.不予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五、不予执行,(三)不予执行的法律效果,不予执行的裁定生效后,该执行程序,即告结束,。原执行依据丧失了执行力,不仅不能依其进行新的执行行为,已实施的执行行为也,应予撤销,。 裁定不予执行后,法院可以办理执行结案。,执行结案,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执行当事人和解并履行完毕,全部执行完毕,法院裁定执行终结,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六、执行中止,(一)含义,法院依法执行案件,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程序,继续进行执行的,为中止执行。,执行中止,执行程序中的中止,个别执行行为的中止,整个执行程序都不能继续进行,仅对执行标的物的一部分中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六、执行中止,(二)情形,1.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6.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七、执行终结,(一)含义:,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因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二)事由:,1.申请人撤销申请,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继承,又无义务承担人,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清偿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6.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总论,第五节 参与分配,一、参与分配的概念和法律依据二、参与分配的使用条件三、参与分配的顺序四、参与分配的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参与分配的概念和法律依据,(一)概念,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制度。,(二)法律依据,参与分配是为实现对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的,公平保护,而设立的执行程序。除了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优先受偿外,各债权人都有获得公平清偿的权利。最高院在适用意见以及执行规定(试行)中规定了参与分配的条件及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一)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的资格,(二)须申请执行及参与分配的债权均为金钱债权,(三)须有多数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执行,(四)参与分配的时间,(五)债务人仅限于公民和其他组织,(六)须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参与分配的顺序,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和诉讼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法律规定可以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的债权,2.在执行标的物上设定有担保物权的债权,3.首先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的,在其债权总额的范围内,优先按一定比例分配该措施所控制的资产的变价款 4.普通金钱债权,5.行政或者司法罚款、刑事财产处罚,同一顺序中有多项债权的,法律对其受偿顺序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根据债权数额按,比例,分配。,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四、参与分配的程序,(一)参与分配的申请,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二)主持分配的法院,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三)优先权人优先受偿,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四、参与分配的程序,(四)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普通债权人在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五)财产分配方案的送达及其救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四、参与分配的程序,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之后进行分配,异议人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四、参与分配的程序,(六)债权人可以申请继续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七)企业法人应参照办理的情形,企业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执行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总论,第六节 执行竞合,一、执行竞合的概念和类型二、民事执行之间的竞合三、民事执行与行政处罚执行的竞合四、民事执行与财产刑执行的竞合,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执行竞合的概念和类型,(一)概念,执行竞合,又称执行程序的竞合,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先后,以不同的执行名义,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的请求之间相互排斥,各个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同时获得完全满足的一种竞争状态。,(二)类型,1.民事执行之间的竞合,2.民事执行与行政处罚之间的竞合,3.民事执行与财产刑执行之间的竞合,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民事执行之间的竞合,(一)民事执行竞合的类型和条件,民事执行竞合的类型,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民事执行之间的竞合,民事执行竞合的适用条件:,1.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存在,2.执行对象须为,同一,债务人的,同一,特定标的物,3.数个权利人所持的执行依据必须是各自,独立,的法律文书,4.各个不同执行依据的执行发生在,同一,特定时期,即数个执行共存在于某段时间,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民事执行之间的竞合,(二)民事执行竞合的具体形态,1.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1)不同保全措施之间的竞合,(2)同种保全措施之间的竞合 2.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1)数个执行依据指定的交付物同一,(2)数个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执行依据在执行中均要求对被执行人的同一标的物实施清偿,(3)债权种类不同的执行竞合,3.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的竞合 一是先保全执行而后为终局执行;二是先终局执行后为保全执行,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民事执行与行政处罚执行的竞合,(一)原则,民事执行,优先于,行政处罚的执行,(二)条件,1、民事执行所涉及的民事赔偿责任须基于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产品质量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而产生,2、被执行人的限定性,3、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承担所有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四、民事执行与财产刑执行的竞合,(一)民事执行与没收财产的执行竞合,民事执行,优先于,没收财产刑执行。,刑法第60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这里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四、民事执行与财产刑执行的竞合,(二)民事执行与罚金的执行竞合,民事执行,优先于,罚金刑执行。,刑法第36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总论,第七节 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一、委托执行二、协助执行,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委托执行,(一)委托执行的概念和条件,1.概念,委托执行是指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对于债务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活动,是人民法院间的一种重要的,司法互助制度,。,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委托执行,2.条件,(1)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全部或部分在外地;,(2)受托法院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3)委托法院对于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超过此期限委托的,须经受托法院同意;,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委托执行,(,4)委托执行原则上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5)委托法院应向受托法院出具书面委托函,并附送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委托执行,(二)委托执行的案件范围,1.禁止委托的事由,(1)被执行人无确切住所或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2)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已经宣告破产 2.可不委托执行的情形,(1)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2)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的多个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的承担有一定关联,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委托执行,(3)需要裁定变更或追加本辖区以外的被执行人,(4)案件审理中已对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5)因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委托执行,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委托执行,(三)委托执行中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各自的权限,1.委托法院的权限,2.受托法院的权限,(1)手续、资料不全的,受托法院应及时要求委托法院,补办,(2)受托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直接执行权,处理异议权,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权力,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委托执行,3.受托法院认为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应当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必要时将保全款项划到法院账户,然后函请委托法院审查。,4.受托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协助执行,(一)协助执行的概念,受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个人或者请求有关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二)人民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1.特征,(1)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辖区外,(2)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直接到辖区外执行,(3)当地法院辅助执行,2.协助执行的方式、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协助执行,(三)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协助执行,1.协助行为的类型,(1)登记机关的协助行为,(2)登记机构的协助执行,(3)金融机构的协助执行,(4)用人单位的协助执行,(5)标的物持有人的协助执行,(6)接受投资企业的协助执行,(7)行政主管机关的协助执行,(8)交阅卷宗的协助行为,(9)公安机关的协助执行,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协助执行,2.协助执行的程序 (1)执行法院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的,应当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3)法院查询、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应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的若干,法律文书,(4)协助执行,不收费,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协助执行,3.对拒不协助执行的处理,(1)强制措施:罚款和拘留,(2)民事责任:损害赔偿,4.协助执行的法律效力,(1)协助义务优先于合同或其他债务,(2)协助执行构成法定免责事由,(3)协助执行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4)协助执行行为优先于行政行为,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总论,第八节 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一、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意义二、妨害执行行为的种类三、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四、妨害执行的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意义,所谓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是指法院对于妨害民事执行活动的行为人采取的,制裁措施,,为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一种,目的在于维护执行程序的顺序进行。因此,妨害执行的行为,即使没有发生阻止执行的实际效果,行为人也,应承担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妨害执行行为的种类,(一)拒不到场行为,对必须到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二)一般妨害执行行为,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3.故意撕毁法院执行公告、封条,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妨害执行行为的种类,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6.妨碍法院依法搜查,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 9.对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妨害执行行为的种类,(三)不协助执行行为,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不协助执行行为的,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予以,罚款、拘留,。,(四)非法索债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的方式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一)拘传,1.含义,拘传是执行程序中强制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的一种措施。,2.条件,(1)被拘传人须为必须到庭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2)经两次传票传唤,(3)被拘传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二)拘留和罚款,1.禁止异地拘留,2.禁止连续使用拘留和罚款措施,3.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拘留,(三)限制出境,1.限制出境的概念,限制出境,是指执行法院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准出境的一种,强制措施,。,2.限制出境的条件,(1)须有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2)须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一事实存在,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3.限制出境的程序 (1)申请执行人申请和执行法院审查 (2)作出边控裁定并填写变空对象通知书 (3)限制出境人员通报备案 (4)限制出境的解除4.限制出境的方法,(1)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了结之前不得出境,(2)根据案件性质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可令其提供财产担保或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准予出境。,(3)扣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4)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三、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四)其他执行威慑机制,国家执行震慑机制,是最高法院为切实解决执行难而探索的一项创新性举措。 为保障这一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四、妨害执行的刑事责任,(一)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条件,1.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和第117条对非法拘禁或非法索债行为,都设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2.刑法第313条的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犯罪行为都属于,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判。,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总论,第九节 执行救济,一、执行救济概述二、执行异议三、申请变更执行法院四、执行异议之诉五、执行回转,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一、执行救济概述,(一)概念,执行救济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而受到侵害时,为了保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方法和制度。,(二)分类,执行救济,程序上的救济,实体上的救济,程序实体的双重救济,执行异议和申请变更执行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回转,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执行异议,(一)执行异议的概念和分类,1.概念,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2.分类,执行异议,申请积极的执行救济方法,异议消极的执行救济方法,指执行机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同意某种执行行为,而请求执行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意思表示,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二、执行异议,(二)执行异议的主体,1.当事人,2.利害关系人,(三)执行异议的事由,1.对于执行命令不服,2.对于执行的措施方法不服,3.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4.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民事诉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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