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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介绍,2006年6月,18日,1,交强险条款、费率全国统一,,无地域差别,2,条款部分,特点:,一、简单明了;,10,节,,27,条,二、条理清晰;保险责任,-,垫付与追偿,-,责任免除,三、依据,条例,制定;,3,交强险与现行商三条款框架对比,交强险,商三,说明,10节/27,条,12节/37,条,减少两节,十条,总则,总则,定义,/,首先明确定义,方便理解,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垫付与追偿,/,依据,条例,,保护受害人,责任免除,责任免除,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在保险责任中明确,保险期间,保险期限,保险期间概念更准确,4,交强险与现行商三条款框架对比,交强险,商三,说明,保险人义务,条例,中明确,无需重复,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赔偿处理,保险费调整,在交强险费率表及规章中体现,合同变更与终止,合同变更与终止,附则,争议处理,附则中含争议处理,并进行简化,其他,5,交强险与现行商三的逐条对比,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善意提醒:,1,、基本保障,2,、不要重复投保,3,、可以投保商业险,现行条款无此条,6,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1,、法律依据,2,、体现权威性和严肃性,现行条款无此条,7,总则,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本合同组成部分、体现形式,2、沿袭现行条款表述,8,总则,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1,、费率的浮动机制,根据条例的第八条和,第九条制定,与索赔记录无直接联系;,2,、交费的强制性,根据条例第六条和第十二条;,现行商三中,保费调整作为专门小节,一次支付,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中体现,9,定义,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1,、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在保险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被保险人定义,2,、实务操作中将容易引起混乱,现行条款无此条,10,定义,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1,、本定义依据条例第三条,2,、明确受害人不含本车车上人员及被保险人,与现行第三者的概念基本相同,11,定义,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任限额的定义、分类;,2、无责任赔偿限额,12,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定义,1,、条例第四十二条,2,、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具体化,可操作性,已形成,3,、增加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另:上述定义现行商三中均无,但本条款无机动车定义,13,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XX,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XX,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XX,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XX,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XX,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XX,元。,14,第八条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保险责任,1,、根据,最高院解释,界定赔偿限额;,2、实务中在死亡伤残限额内最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不含仲裁等法律费用,15,垫付与追偿,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16,垫付与追偿-说明,1、根据条例二十二条,2、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包含下列三种情况:,(1)驾驶人无驾驶证,(2)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3)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与准驾车型不符,3、与基金垫付区分,17,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责任免除,18,与现行商三相比,交强险的责任免除项所剩无几。,现行商三中的责任免除项已经做为交强险保险责任,,主要包括:,1,、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本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2,、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行为时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3,、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机动车肇事逃逸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5,、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和被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拖带。,6,、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责任免除(与现行商三相比),19,责任免除(与现行商三相比),1,、商三中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在主车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交强险中对于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的理赔处理体现,在实务中,,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最高总赔偿金额,为主车和挂车各分项赔偿限额的总和。,20,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1,、根据条例二十条,2,、有四种情况可以保短期险,3,、保短期险用短期月费率,无“保险人义务”小节,21,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内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1,、根据条例第十一条,2,、如实告知的内容,未如实告知的后果,22,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1,、根据,条例,第十三条,2,、交强险的不可选择性和强制性,23,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1,、依据,条例,第十九条,2,、信息平台建立之后只需通过信息平台查验,24,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1,、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2,、投保人有当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时的通知义务,3,、不能采用拒赔的方式,25,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1,、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2,、未时履行上述义务时,保险人并不能拒赔,26,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1,、通知义务,2,、与现行的商三相同,27,赔偿处理,原则:,1、现行商三按责赔付,2、交强险无过失赔偿原则,免赔率:,1、商三有,2、交强险无,28,赔偿处理,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等分情况提供不同的材料。,1、索赔资格和索赔材料提交,2、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由被保险人索赔,3、根据条例三十一条受害人的索赔在理赔,实务中体现,29,赔偿处理,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1、理赔时除本合同外需要依据的三个标准,2、第三次提到诊疗指南和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现行商三中无此条,30,赔偿处理,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损失核定权,同现行商三,但无拒赔权,31,赔偿处理,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1、道交法第七十五条,条例第三十一条,2、与垫付区分开,32,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1、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条例第十八条,2、无拒赔权,33,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1、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2、只有上述三种情况投保人才能解除合同,3、保险人则只有一种情况可以,34,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1、责任开始后按日退费,商三按月,2、责任开始前全额退费,商三收5%手续费,3、条例第十七条,35,附 则,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条例第三十条,2、 同商三,36,附 则,第二十六条,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处理的适用法律,第二十七条,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兜底”条款,37,附 则,1、商三可以有附加险,2、交强险不能单独附加任何附加险,38,费率部分,一、交强险基准费率表,二、交强险基准费率浮动比率表,39,交强险和现行商业三者险对比的变化,-,费率表,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6,座以上,非营业客车,6,座以下,6-10,座,10-20,座,20,座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团体,企业,营业客车,6,座以下,6-10,座,10-20,座,20-36,座,36,座以上,出租、租赁,城市公交,公路客运,货车,2,吨以下,2-5,吨,5-10,吨,10,吨以上,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特种车型一,特种车型二,特种车型三,特种车型四,拖拉机,农用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农用型拖拉机,14.7,KW,以上,运输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摩托车,50,CC,及以下,50,CC-250CC(,含),250,CC,以上及侧三轮,40,1、,座位和吨位的分类“含起点不含终点”,2、特种车分为四类,3、挂车保费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保 费的50%收取,4、,由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号牌的机动车,按照对应的拖拉机种类计算保费;如无法对应拖拉机种类的,按照对应的汽车种类计算保险费。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号牌的机动车(摩托车除外),按照对应汽车种类计算保险费,。,5、,四种情况下可以投保短期险,按短期月费率计算,6、救助基金,费率表说明,41,项目,保险费浮动,比例,说 明,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系数,(上浮各项同时发生,比例相加,但最高不超过,100%,),-10%,上一保险年度无交通违法行为,上一保险年度发生其它交通违法行为的,不上浮费率,但也不下浮费率。,15%,上一保险年度发生第一类交通违法行为,每发生一次,上浮,15,10,上一保险年度发生第二类交通违法行为,每发生二次,上浮,10,5,上一保险年度发生第三类交通违法行为,每发生四次,上浮,5,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系数,(上浮各项同时发生,比例相加,但最高不超过,100%,),-30%,上三个及三个以上保险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20%,上两个保险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10%,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5,上一保险年度发生未涉及人伤的交通事故并负次要责任的,每发生一次费率上浮,5%,10,上一保险年度发生涉及人伤的交通事故并负次要责任的或者发生未涉及人伤的交通事故并负同等责任的,每发生一次费率上浮,10,15,上一保险年度发生未涉及人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每发生一次费率上浮,15%,20,上一保险年度发生涉及人伤的交通事故并负同等责任的,每发生一次费率上浮,20%,30,上一保险年度发生涉及人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每发生一次费率上浮,30%,;,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系数,=,(,1+,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系数),(,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系数),-1,,以不超过,100%,为限。,费率浮动比率表,42,1、浮动比率表2007年7月1日后才能使用,2、不适用于摩托车和农用型拖拉机。,3、,适用于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机动车,4、2007年7月1日后最终保险费=基准费率*(1+,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系数),5、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期间最高优惠比例为,19%,2008,年,7,月,1,日,-2009,年,6,月,30,日期间最高优惠比例为,28%,2009,年,7,月,1,日之后最高优惠比例为,37%,。,上述期间内的最大上浮比例为100%,6、三类违法行为均有定义,浮动比率表说明,43,谢谢!,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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