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各种反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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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解读各种反担保措施,第一部分 反担保,担保法对债的担保制度作出比较全面的规定,但对担保制度所衍生出来的反担保问题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一、反担保的概念,担保法颁行后,通说认为: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或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从此观点看来反担保是担保之一种,债务人是反担保关系中的担保人,第三人为担保权人。,从此原理剖析,我们只能认识到,反担保就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来说也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担保,即相对于原始担保(第三人就主债权设立的担保)而言的。反担保仍然具有定限物权、从权利以及价值权和变价权的特征,也完全符合一般担保所具有的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的性质。简言之,也就是担保的担保。,反担保是相对于担保而言并在既存本担保关系的基础上设立的。作为反担保的对称并为反担保设定的前提和基础的本担保,是指并仅限于“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而债务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则不在其列。因为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时,不存在可期待的追偿权,自亦无从为其设立反担保。,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须依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以自己的财产代为债务之清偿。代偿债务后,该担保人即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就其代债务人向债权入清偿的债务,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正如债权人因担忧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而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可靠的担保一样,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出于自身利益,也往往会虑及其期待的追偿权成为既得权后能否实现的问题,为避免或减少其追偿权实现的风险,他可以根据情况事先要求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以保障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权利的实现。,二、反担保法律关系,反担保具有从属性,它是以本担保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共包括一个主合同和两个担保合同,这三个合同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主合同,,这是基础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担保合同,,这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在担保合同中,分别有债权人、担保人、债务人三方当事人。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主要是保证债务人能及时偿还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反担保合同,,这可以说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在反担保合同中,分别有担保人、债务人、反担保人三方当事人。,在这里,担保人成为债权人,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主要是在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了债务之后,保证债务人能及时向担保人偿还其代为履行的债务,若债务人未按时履行此债务,则由反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反担保合同实际上就是担保合同,只不过合同中的债权人是主合同下原担保合同的担保人而已。因此,反担保合同的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履行应以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已履行为前提。,三、反担保的特点,1、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换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2、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入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容并由各当事人签章的情况中,该合同实质上是主合同、委托合同与担保合同三种合同关系的合并,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三种法律关系,仍是既相联系又相区别而存在的。,同理,反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亦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但该两方当事人的担当者却与本担保合同大有不同。,反担保合同中债权人是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的担保人,即本担保人;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即反担保人),既可以由债务人自己充当,亦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主合同及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不再是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反担保设定与否,方式与内容如何,均与其无关。反担保人只对享有追偿权的本担保人负其义务,即使本担保中的担保人无力承担担保责任,如保证人无全部代偿能力等,主合同债权人亦无权要求反担保人对此承担责任,例女口,乙向丙借款10万元,甲为乙向丙提供担保,丁又为乙向甲提供反担保,那么在甲无能力全部承担担保责任时,丙无权要求丁承担担保责任。,3、反担保的从属性与补充性有特殊的表现,反担保也是担保,因而也具有担保所固有的从属性与补充性,然此二性在反担保中具有特殊的表现。与担保合同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主合同不同,反担保合同从属于担保人与债权人间的担保合同,它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即担保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但其相对于反担保合同而言又处于“主合同”的地位。,反担保的成立、效力、变更、解除等,并不直接决定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主合同(但主合同对反担保合同可能有间接影响),,,而是决定于担保合同。同样,反担保责任的补充性也不是相对于主合同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责任而言,而是指担保人在取得对债务入的追偿权后,债务人不对担保入之损失履行清偿义务时,反担保人方负代为清偿责任。,反担保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频繁和广泛,其原因无非是债权人为避免自己行使抵押权,质权等繁琐手续和麻烦而要求主债务人向其提供其认为满意和更快、更好实现债权的保证担保。,而担保人提供保证时,又担心自己提供担保债权的实现问题,故出现反担保。实质上反担保与担保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在某一时间或某一案件之中,出现一个担保的前提和基础上,又在一个特定的情形下设定一个担保的情况。,本担保与反担保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故反担保也是担保,或者说反担保就是担保,但在实际操作中,更应明确和保护反担保中反担保权人的利益保护,才能使反担保发挥其更大作用。,第二部分 反担保措施,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机构对申请为其提供担保的企业,要求申请企业必须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包括: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反担保等。担保机构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旅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抵押是指债务人获第三人以其确定的不动产或动产不转移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券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担保法及有关解释细则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为标的,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及有关解释细则规定,以该财产或财产权 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金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一定数额的现金存入保证人所指定的账户,由保证人占有作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导致保证人代为偿还债务后,保证人可以以该笔现金优先受偿。,一、抵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1,、,企业提供抵押物的范围。,(1)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2,、,申请企业需向担保方提交的抵押反担保资料。,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抵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抵押物投保证明。,3,、,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1)合同当事人就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4)反担保抵押率:,不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60);,可转让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50)。,二,、,质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1,、,企业提供质押物的范围。,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I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可以作为抵押的动产也可以设定质押,将动产转移给保证人占有。,2,、,申请企业需向担保方提交的质押反担保资料。,质物清单、质物所有权证明、质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质押声明书。,3,、,质押反担保操作程序。,(1)合同当事人以动产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动产交付质权人。,(2)合同当事人以权利质押的,应当办理以下手续:,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手续;,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适用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向其他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3)质押反担保质押率。,可转让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比例,知识产权质押率不高于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有价证券质押率不高于现值的一定比例,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不高于所占净资产的一定比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不高于所占净资产一定比例。,三,、,保证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1,、,保证反担保企业应向担保方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资报告;,当期(季、月)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贷款卡及查询结果;,同意提供保证反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企业章程,;,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书和法人代表(或委托人)身份证。,2,、,保证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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