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学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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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11/7/2009,#,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学习,导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近,12,年,。,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由原来的,7,章,97,条修改为,7,章,114,条,增加了,17,条,保留了原条文的,43,条,对原条文的,54,条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修改前后对照,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学习标注说明:,1.,监督,表示被删去的部分;,2.,红字,表示新修改增加部分;,3.,黄字,表示由阿拉伯数字修改为中文数字;,4.,蓝字,表示被移植其它段落采用或被综合归纳后采用。,2002版7章97条 2014版7章114条,第一章 总 则,15,条,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8,条,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9,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5条,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9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 19条,第七章 附 则 2条,第一章 总 则,1,6条,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32条,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9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9条,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0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 25条,第七章 附 则 3条,第一章 总 则,修改前后对比,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遵守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3.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改善安全生产条件;,5.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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