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房地产与物业管理,课题内容,物业管理,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物业流程,一、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二、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大会召开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三、物业管理前期介入与房地产开发的互动,物业管理的前期介入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物业之前就参与物业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建设过程,从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使开发出的物业最大限度地满足业主的需求和物业管理的需要。,.,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前期物业管理,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四、物业管理服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管理服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服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物业管理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五、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物业的维护和使用,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的维护和使用,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物业的维护和使用,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的维护和使用,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六、法律责任,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责任,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责任,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法律责任,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