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审批涉及的法律问题(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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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投资项目管理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讲:张文洋,一、投资管理,(一)管理分类,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1、审批制: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1)政府投资:是指使用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政府间接融资资金(主要是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2)政府投资方式: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3)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不同的审批制管理,A、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开工报告(仅限于特殊项目),B、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发改投资20051392号),一、各级地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地方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决定附件)范围内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01158号),二、审批权限。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由项目投资主体的同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核准制: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即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或者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项目。未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不得实施核准许可。,(1)核准事项:项目申请报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2)核准项目类型及适用法律依据,A、企业投资项目(内资项目)核准,适用主要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35号令);, 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闽政200647号);,1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等31个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政200726号)。,B、外商投资项目核准,适用主要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2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第5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 2010914号), 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0517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等31个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政200726号)。,C、境外投资项目核准,适用主要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理(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第31个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政200726号)。,(3)核准文件有效期,A、,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B、,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在核准文件中规定。,C、,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在核准文件中规定。,3、备案制: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未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且国家没有特别规定的项目。,适用主要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闽政200647号)。,备案表有效期2年。,二、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及审批、核准、备案条件要求,(一)建设程序,1、投资体制改革前的基本建设程序,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前,根据1978年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计计1978234号)、1984年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计资19841684号)、1999年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等文件规定,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的建设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或工作环节:,项目建议书阶段,(编制、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申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及施工准备阶段,(包括编制、申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申报、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审查可以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需要的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审定施工图预算,完成征地拆迁和“三通一平”等施工准备工作。,一般项目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经主管部门指定,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有时也把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合并称为扩初设计),施工阶段,(包括申报、审批开工报告,编制、审查后续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审定施工图预算,组织施工,做好生产或使用准备),竣工验收、交付生产或使用阶段。,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2、投资体制改革后的建设程序,(1)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仅限于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项目),必须执行的程序是: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申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申报和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的编制、申报和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预算的审定(大中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要完成可以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需要的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开工报告的申报、审批或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核发。,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政府投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省政府以闽政200726号文公布了省发改委等31个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开工报告审批被列为省发改委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01158号),三、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基本建设程序。,根据不同行业项目的不同特点,对投资规模较小、技术要求简单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合并审批,或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合并审批。,(其批准文件的标题为:关于XX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复函)或关于XX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复函)。,(2)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必须执行的前期工作程序是:,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申报和核准,初步设计审批(仅限于省级核准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其中交通、水利项目分别会同交通厅、水利厅联合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自律管理),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核发。,(3)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根据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应依照该办法规定向各级政府备案机关备案。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备案机关出具的备案表,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等有关手续。,(二)审批、核准、备案条件要求,1、审批条件,(1)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的项目,一般需要开展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工作。,审批项目建议书没有法定的前置审批条件要求。,(2)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为依据,,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节能、环保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包括资源来源、外部协作条件等,,其中经营性投资项目要落实资本金),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或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选择方案)、,招标方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依据。,特别提示:,建设单位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依法取得一系列的行政许可,并在报批时附上相关许可申请批文,这是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执行的法定程序。,项目审批部门在建设单位未完成这些法定的前置审批手续情况下,即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作出批复,属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地说,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附具以下法定的审批文件(-项适用于一般项目,-12项只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适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选址意见书(仅适用于划拨地),相关法律规定:,A、,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占用林地、公路、水利、河道的还有特别要求),相关法律规定:,A、,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56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B、,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涉及占用林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水利设施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或者已有养殖使用证的滩涂、水面的,还应分别附具林业、交通、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C、,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第五条,规定:“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第六条,规定:“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第十四条,规定:“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相关法律规定:,A、,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B、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C、,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D、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15 号),一、(二)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国家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对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环境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二、(二)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省审批项目除外):,1.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2.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化工,合成革及人造革,废纸制浆造纸,非原料药农药,电镀,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畜禽养殖,矿产勘查,莹石矿、饰面石材、普通建筑用沙石料等所有非金属矿开采;,3.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建设项目;,4.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三)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除应当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文件,相关法律规定:,A、,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B、,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要求批准文件,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意见(即对重要工程和生命线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相关法律规定:,A、,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B、,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C、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国家标准,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本省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包括:,(一)交通工程:,1公路长隧道(长度大于1000米),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特大桥梁(多孔跨径总长大于1000米,单孔跨径大于150米);,(二)通讯工程:,(三)能源工程:,(四)生命线工程:,1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大坝或者位于中等以上城市上游涉及主要城区防洪安全的重要中型水库大坝及级堤防工程;,(五)工业工程:,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核工业和大型重工业工程。,(六)其他重要工程:,1.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大型影剧院,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2.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第八条按照规定必须进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工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审查其是否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工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审查其是否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按照规定不予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相关法律规定:,A、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在报送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有审批取水申请的机关的书面意见。”,B、,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C、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或者增大取水量的,建设单位在报送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计划主管部门方可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相关法律规定:,A、,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B、,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68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实施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C、,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工程流域综合规划审查意见,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相关法律规定:,A、,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B、,福建省防洪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江河上建设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负责组织编制所在江河防洪规划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防洪规划同意书。属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应当附具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防洪规划同意书。”,11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河道、海堤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意见,相关法律规定:,A、,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B、,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河道规划治导线,、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要求审查同意。”,C、,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海堤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等建筑物的,,必须报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海堤兼作公路的,必须报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有关规定设计、施工、加固。”,12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海申请预审意见,相关法律规定:,A、,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有关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在审批、审核或者核准前征求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意见并提交有关材料。”,B、,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2006年10月印发),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用海预审程序由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此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还必须完成的工作主要有:,节能评估和审查,相关法律规定:,A、,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B、,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C、,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规定:“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和报请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文件或报国务院的请示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或请示内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参照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项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D、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闽政办2009204 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须实行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于作出项目审批、核准批复或者实行备案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省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投资管理权限分别负责辖区内相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第四条 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行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节能专篇;,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前,应当向备案部门提交节能专篇。节能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项目概况; ,第五条,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审批、核准和备案前,,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对节能专篇进行评估和论证。有关专家或者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意见,应当作为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审核的依据。项目批复文件或转报的请示文件应包括节能审查意见的内容,并同时抄送同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参与编制项目节能专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节能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法律规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勘察情况等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要将静态投资、动态投资、铺底流动资金分别列出,即概算总投资=静态投资+动态投资+铺底流动资金。,其中,静态投资部分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关税、其他费用和基本预备费;,动态投资部分主要包括建设期利息、价差预备费、汇率变动部分;,铺底流动资金按流动资金需要量的30%计算。,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确定的估算总投资的10%,,否则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外,没有其他法定的前置审批条件要求。,开工报告,报批开工报告,法定需提交的前置审批文件有:,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文件,相关法律规定:A、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B、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等关于建设程序及审批的规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法律规定:A、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相关法律规定:项目开工建设就意味着要使用土地,要使用土地就必须完成建设用地批准手续。A、,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B、,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C、,福建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在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建设期限内使用土地。”,D、,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E、,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环保、消防、人防、安全、防雷、职业病防护等设施的设计审核或审批,相关法律规定:,环境保护法 、消防法、人民防空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2、核准条件,项目申请报告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法律效力相同,申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一系列的行政许可,并在报请核准时附上相关许可申请批文,这是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必须执行的法定程序。企业未完成这些法定的前置审批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即对项目申请报告作出核准许可,属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项目核准需提交的法定前置审批文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相同。,3、备案条件,项目备案与项目建议书批复的法律效力相似,,除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外,,没有法定必须完成的前置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备案后由企业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三、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闽委办201097号),(一)实施风险评估的范围,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指拟列入省、市、县(区),重点建设,的,交通、能源、市政、房地产、农业、水利、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资源环境,等重大建设项目。,(二)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1、,合法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方针政策;,2、,合理性,: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得到群众支持;,3、,可行性,:是否经过科学论证,时机是否成熟;,4、,安全性,:是否会引发较大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有无相应处置预案。,(三)运作程序,1、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单位,。,(1)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需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并形成专题报告或说明材料。,(2),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的文件中要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说明材料。,2、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1)按照,审批,权限,由负责审批管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划、,国土资源,、海洋、林业、环境保护、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项目选址、,用地(用林、用海)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拆迁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时,,按各自职能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中同时明确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核意见,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处理意见。,(2)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或核准,前,应综合审查项目报批的相关条件,以及前置文件中规划选址、用地(用林、用海)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意见。,根据需要,投资主管部门还可将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问题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综合评估。,(3),备案项目在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国土、海洋、林业、环保、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相关事项时,同步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3、征求意见程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重大建设项目评估审核过程中,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通过深入走访、宣传解释、问卷调查、听证咨询、社会公示等公众参与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做好群众工作,并督促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落实应对风险的对策措施。,(四)风险评估成果运用,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是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评估认为对社会稳定风险较小、实施条件较成熟的,可以按程序审批;评估认为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风险的,应在研究落实风险控制预案和化解矛盾、问题的具体有效措施后,再行审批;,评估认为存在很大社会稳定风险、实施条件尚不具备的项目,应暂缓审批,待进一步调整完善原有建设方案、矛盾化解、条件成熟后,再重新研究审批;,评估认为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且风险无法化解的,不予审批。,(五)责任追究,1、加强效能督查,对有一定风险的项目,经过努力创造条件、积极采取措施后,风险可以化解,,但由于怕承担责任而不主动作为、耽误上项目的,要给予行政问责。,2、,对重大建设项目存在社会稳定风险但未开展风险分析或未认真落实评估意见提出的应对措施,,从而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要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3、,对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核而未认真审核把关,,或评估认为不宜建设而违规审批,从而引发社会稳定事件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谢谢大家!,谢谢观看,/,欢迎下载,BY FAITH I MEAN A VISION OF GOOD ONE CHERISHES AND THE ENTHUSIASM THAT PUSHES ONE TO SEEK ITS FULFILLMENT REGARDLESS OF OBSTACLES. BY FAITH I BY FAITH,内容总结,投资项目管理涉及的法律问题。必须执行的程序是: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申报和审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依据。B、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核工业和大型重工业工程。属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应当附具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防洪规划同意书。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有关专家或者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意见,应当作为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审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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