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基本知识介绍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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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11/7/2009,#,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税法基本知识介绍(国税部分),宣州区国税局综合业务科奚治国,我国现行税种的种类,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现行税种共有22个。,国税机关征收5种:增值税 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车辆购置税,地税机关征收14种:营业税 资源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车船税 烟叶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耕地占用税 城市房地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其中国、地税共有税种: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海关征收2种:关税 船舶吨税,财政征收1种:契税,已经停征2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筵席税,其中城市房地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仅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车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耕地占用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筵席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适用,国税机关征收的各税种基本情况介绍,一、企业所得税,二、增值税,三、消费税,四、车辆购置税,五、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一、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对内对外两套税制,内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税前列支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实践证明,在改革开放之初这样做是必要的,对扩大开放、吸引外资、促进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客观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日益紧迫和必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继续采取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必将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在这种形势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历史贡献,从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来看,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外国投资者来中国投资制定单独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我国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出口、增加税收、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1)吸引外资,据统计,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利用外资十分有限。,但截至2007年8月底,全国已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61.9万户,实际使用外资7338亿美元。,截至2006年9月底,我国的外商投资来源地已经超过200个国家和地区,外商在华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已经超过800家,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目前已有480多家来华投资。,我国自1993年成为吸收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2003年超过美国首次成为全球吸收外资最多的国家。,(2)扩大出口,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资企业已经成为我国扩大出口的重要动力,1993年外资企业进出口额占我国外贸总额的34%,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额已达我国外贸总额的58%,外资企业的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占全国加工贸易总额的85%。,(3)增加税收,1986年外商投资经济工商税收在工商税收总额中的比重仅为1.21%,1990年为2.22%,1998年上升到13.5,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1.12%。,(4)促进经济增长,据测算,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GDP年均9.7%的增长速度中,大约有2.7个百分点来自利用外资的贡献。,(二)两法并存的突出问题,1、税基不统一,按照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成本费用补偿是为了保证简单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而企业所得税是对剩余价值的再分配,即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进行充分补偿是开征所得税的前提。我国现行税法原则上允许外资企业的成本费用大多在税前据实扣除,对内资企业却限制扣除,不利于内资企业进行成本费用的补偿。如工资等费用的扣除、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等。,2、税率(负)不统一,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2005年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4.53%,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4.89%,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说明我国内外资企业面临着一个严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外资-15%(5+1地区,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国家鼓励项目)、24% (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3、优惠政策不统一,在税收优惠方面,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享受的面更广,数额更大,从而实际税负更轻。外资松内资紧,外资超国民待遇:“二免三减半”(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利润再投资退税”(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税款的40%),4、税制不统一, “两法并存”导致一些通过“假合资”、“返程投资”、“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等方式骗取税收优惠的问题屡屡发生,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 “返程投资”内资企业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假洋鬼子),2005年实际利用外资603亿美元,有三分之一来源于国内。,“两法并存”在对税收征管效率造成损害的同时,也影响了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和资源的有效配置。,(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过程,财政部在1994年内资企业所得税“三法合并”完成之后,即开始着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的工作。但由于政治、经济(南方洪涝灾害、亚洲金融危机)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两法合并”之路充满坎坷,一度未能提到全国人大的立法议程。,进入本世纪以来,特别是在加入WTO以后,“两法合并”的步伐开始加快。200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了税法草案上报国务院。2004年又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工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分别召开了有关部门、企业、专家参加的座谈会,直接听取了意见。2006年再次征求了32个中央单位的意见。,2006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企业所得税立法工作确定为2007年的一类立法计划。, 2006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并于2006年9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以主席令第63号发布,标志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统一。(2826票赞成、22票反对、35票弃权),税法通过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三家组成的税法实施条例立法小组又开始了紧张的工作。实施条例在书面征求了51个中央单位,以及包括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在内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分别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了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共收到各类意见835条,一一进行梳理归类,并与发改委、商务部等进行了反复沟通。,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四)新税法的指导思想 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五)新税法的立法原则,1、贯彻公平税负原则。 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2、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 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五个统筹”战略: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和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3、发挥调控作用原则。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4、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5、理顺分配关系原则。 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6、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 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六)两法合并的深远意义,1、新税法为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有、民营、外资等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共同发展,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情况十分普遍,企业组织形式向多元混合方向发展,继续实行按经济性质分设的内外资两套税法已经难以适应新的情况,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要求。,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资企业的若干市场准入限制措施将相继取消(如外资银行、保险等),因此,若继续保留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将进一步扩大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的差距,加剧资源占用的不平衡。,原税制:(1)政策差异大 (2)税负苦乐不均,新税制:五个统一: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税收征管,2、新税法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1)我国产业特征。多年来我国强调出口导向,我国的外贸出口中70%为加工贸易,30%为一般贸易。而85%的的加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来料加工等一般加工业)消耗了大量的原材料和能源,同时出口量的高速增长贸易顺差逐年加大今年达到1200-1500亿美元外汇储备庞大15000亿美元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增大基础货币膨胀(2006年6000亿新增货币发行)货币流通量大物价上涨。,(2)原税制优惠政策设计过于宽泛、目标不明确、重点不突出。,新法取消了低层次的税收优惠,将税收优惠重点放在鼓励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的高层次引资上来,引导投资方向,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利于提高引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税法中有关促进经济增长方式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条款:,第25条(总体优惠条款)、第27条(农、林、牧、渔,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技术转让)、第28条(高新技术)、第30条(研发费用)、第31条(创业投资)、第32条(技术进步)、第33条(综合利用资源)、第34条(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3、新税法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全面建立,缩小东、中、西部的差距。,(1)改变现行的区域优惠政策格局,向产业优惠过渡。,现行的区域政策太多太滥:特区(5+1地区)政策、沿海开放地区政策、国家级开发区政策、西部大开发政策、少数民族地区政策、老少边穷地区政策、对台贸易区政策、台商开发区政策、苏州工业园政策。,(5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5+1地区),),(2)新税制相应条款,税法中有关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条款:,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西部大开发地区),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4、有利于建立完善的所得税制度和促进税制的进一步现代化。,国际上的税制改革的主要特征:“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税收中性、严格征管”。我国统一内、外资所得税法,降低法定税率、调整优惠政策,正是符合了“宽税基、低税率”的国际税制改革潮流。而且使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更为现代化。,(1)现行内资所得税法的法律层次低。条例国务院颁布的,(2)与国际脱节。,5、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1)原税制不统一、不规范,征管难,(2)高税率,易逃税,(七)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体现了法人所得税的基本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按此标准,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实行由法人汇总纳税。,跨省市总分机构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工行、农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发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石油、中石化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本办法。,实行法人(公司)税制是世界各国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纳税义务。目前,大多数国家对个人(自然人)以外的组织或者实体课征所得税,一般都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因此,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际上通行做法,我国选择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双重管辖权标准,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八)征税对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九)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源泉扣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十)计税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定义:(按照会计准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新税法同时也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即例外情况:如股利、红利等权益性收益的确认、租金收入的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船舶、飞机、建筑、安装等收入的确认就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接近收付实现制。费用中工资扣除(按每一纳税年度的实际支付额扣除)。,(十一)应纳税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抵免限额,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使用基本税率(25%),=按税法计算的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基本税率(25%),抵免限额举例,宣城某企业200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已在境外纳税15万元,。(基本税率25%),抵免限额=(200+100),25%100(200+100)=75 100300=25万元,已在境外纳税15万元25万元,所以2008年度可抵免税额为15万元,如果已在境外纳税35万元25万元,所以2008年度可抵免税额为25万元,10万元结转下年抵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老法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新规定能使企业更充分地享受弥补亏损政策,对企业更有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差异详见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收入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按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非法收入也应并入收入总额依法纳税,税收上视同收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自用、非生产性机构自用,在企业所得税中,不再视同销售,补贴收入(其他收入),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招商引资企业政府给予的财政返还奖励应计入补贴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确认的特殊原则,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提出“不征税收入”的概念。(创新提法),“不征税收入”是新法中新增加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新税法规定,企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新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收入中排除。,新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新法中的“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范畴,即国家为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源泉扣缴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源泉扣缴扣缴义务人的确定,一般规定: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所得款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和其他组织。,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指定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的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额中,追缴该企业的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于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费用等扣除外,任何支出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例外: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加计50%、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加计100%),2、合法性是指支出必须符合税法有关扣除的规定,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作为费用支出,如果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合理性是指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各项支出在真实、合法和合理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一般情况下还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这些原则既是税前扣除确认时间的要求,又是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的,条件。,税法所称的税金,一般是指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但不包括由消费者在价外负担的增值税。,税法所称的其他支出,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之外的支出。,税前扣除的注意事项,1、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2、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例:印花税已经直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已在税前扣除,不能再重复统计进税金中扣除),3、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4、,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作为扣除额。,5、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变化较大的扣除标准:,(1) 明确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2)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老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 ),(3)具体规定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老税法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但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据实扣除。工会经费必须拨缴到工会组织才可以扣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4)统一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关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5)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条件。,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采取在比例内扣除的办法(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对外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自2008年5月12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237个县、市、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为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实施条例对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同时明确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和条件。,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捐赠扣除的范围,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6)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扣除。,(7)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8)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9)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10)企业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11)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12)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的20%,),、,基本医疗保险费,(,6%,),、,失业保险费,(,2%,),、,工伤保险费,(,0.5%、1%、2%,),、,生育保险费,(,0.8%1%,),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但最高不超过20,),,,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4%)、,补充医疗保险费,(4%),,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不得扣除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银行罚息),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得扣除的其他项目,(税收上的新概念: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不包括禽类,),畜类(猪、牛、羊、马、驴、骡、骆驼),禽类(鸡、鸭、鹅、驼鸟、鹌鹑),弥补亏损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这里所说的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十二)特别纳税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加收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十三)授权条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十四)纳税申报及缴纳(1)纳税年度。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 ,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2)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5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3)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4)预缴和汇算清缴。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可在下一年度内抵缴;抵缴仍有结余的,或者下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应及时办理退库。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5)清算。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应就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是指企业因某种原因终止时,清理企业财产、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原税法规定:,清算所得全部可辨认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各项清算费用各项负债累计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各项权益性基金实收资本,新税法规定:,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十五)税收优惠,优惠政策的过渡(,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原税收优惠存在的问题,优惠政策存在过多过滥情况,内、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差异较大,优惠政策设计存在较大漏洞,区域性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过分倾向于东南沿海地区,税收优惠形式过于单一,新税法优惠政策的调整:将以区域优惠政策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政策为主,区域优惠政策为辅的新格局。,新税法的主要优惠方式:,1、免税收入。,2、定期减免税。,3、降低税率。,4、加计扣除。,5、加速折旧。,6、减计收入。,7、税额(应税所得额或税额)抵免。,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农林牧渔项目优惠,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农林牧渔项目优惠,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优惠,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城市公共交通是指由国务院核准的城市地铁、轻轨新建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优惠,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技术转让所得优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所得,(源泉扣缴),减按10,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降低税率,小型微利企业:20%,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降低税率,高新技术企业:1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加计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50%摊销,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工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视力、听力、语言、肢体、智力、精神(工疗机构),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加速折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加速折旧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不讲),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每月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年数总和法(不讲),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加速折旧举例,(不讲),某企业某项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5万元。,直线法:,每年折旧额=(100-5)10=9.5,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率=210100%=20%,第1年折旧额:100 20%=20,第2年折旧额:(100-20) 20%=16,第9年、第10年:11.782=5.89(在此处减去净残值5万元),加速折旧举例,(不讲),年数总和法:,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年折旧率:,第1年:1055100%=18.18%,第2年: 955100%=16.36%,第3年: 855100%=14.55%,减计收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执行。,投资抵免,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投资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投资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二、增值税,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1993年1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是以商品销售额和应税劳务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运用税款抵扣原则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计算采取的是税款抵扣制,准许扣除进项货物及劳务时已纳税增值税部分的税款。对于企业来说,只就经营收入额中本企业新增的没有征过税的部分征税,因而与按经营收入额全额征税的流转税种比较,不会出现重复征税问题。对于产品而言,该产品的总体税收负担等于各个环节税负之和。当税率确定以后,无论产品经过多少生产流通环节,其税收总额始终等于产品销售额乘税率之积,税负不会因纳税环节多少和生产环节的变化发生时轻时重的问题,因此,增值税更能适应市场经济多种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有利于促进工业向专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有利于稳定财政收入。 目前,增值税在我国税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1994年实行新税制的重要内容就是,建立以规范化增值税为核心的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互相协调配合的流转税制。国家常用的统计指标“两税”即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其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一)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基本规定,(1)增值税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以及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此外还包括:,把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租赁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对报关进口的货物,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2)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规定: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3),现行增值税制度是以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这两个标准为依据来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100万元,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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