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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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国际税收,经济管理学院,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Technology,本章学习导航,重点掌握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深刻理解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是国际税收管辖权的交叉与重叠,明确重复征税对国际经济的影响,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基本理论和实务的重要问题,重点掌握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方式和方法,经济管理学院,本章目录,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方法,经济管理学院,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二、,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三、国际重复征税的类型,经济管理学院,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international duplicate taxation,),重复征税:,是指对同一人(自然人和法人)或同一物品(税源或征税对象)作两次以上的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征税对象,分别进行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也称,国际双重征税,(,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经合发的定义,:,两个或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收客体,征收,类似,的税收,。,理解要点:,国内重复征税,-,征税主体相同,(多发生在联邦制国家),国际重复征税,-,征税主体不同,双重征税,-,同一时期对同一所得作,两,次征税,多重征税,-,同一时期对同一所得作,多,次征税,二、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同,各国现行征收的税种,以及,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居民身份的判定,、,收入来源地的确认等,有密切关系。尤以,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为主:,对,商品流转额,和,具体财产征税,的税种,,即流转税和个别财产税,,其税收负担往往并没有超越本国国境,(在某一时点上,不在甲国就在乙国),-,并,不产生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对,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往往是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主要部分,主要,缘于国际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在,其居住国或国籍国以外的,其他国家获得收入,以及,各国普遍征收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交叉与重叠:,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有关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或冲突,这种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同种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二),不同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三),经济组织的层次结构使之更加复杂化,(一)同种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1.,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各国确认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同,(,P,67,案例,4-2,;,4-3,),2.,公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重叠,确定公民身份的标准不同,但要遵守“一人一籍”,3.,来源地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确认来源地的标准不一样,常见,(,P,68,案例,4-4,),案例,4-2,甲乙两国,都采用居民管辖权,,且对居民个人的认定,都采用时间标准,但,甲国税法规定:,凡在甲国居住满,180,天的个人为甲国居民,甲国公民离开甲国满,180,天的为甲国非居民,乙国税法则规定:,凡在乙国居住满,90,天的个人为乙国居民,否则为乙国非居民,甲国某个人离开甲国去乙国从事经营活动,在乙国居住,150,天并取得一笔收入。乙国政府因他在乙国居住,150,天,已超过,90,天规定,按照国内法判定他为乙国居民,并对其取得的这笔收入行使居民管辖权进行征税。而甲国政府也因他离开甲国只有,150,天,不满,180,天,按照甲国税法规定仍判定他为甲国居民,并在他回国后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进行征税,案例,4-3,一家跨国公司,在美国注册成立,,,实际管理机构却设在英国,美国以公司注册所在地为标准,判定该公司为美国居民公司;,英国则以公司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判定该公司为英国居民公司,这样,由于两国政府行使居民管辖权所采用的,居民公司标准不同,,就会出现居民管辖权之间的重叠,从而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案例,4-4,甲国某个人,受其甲国雇主委托,,在乙国,某家公司从事技术指导工作,每月的工资报酬由其,甲国雇主支付,。因此,甲国政府因,该项报酬收入的支付者在甲国,而认定该项所得来源于甲国,并行使来源地管辖权进行征税。,而乙国政府则因,取得该项报酬的收入者在乙国,从事劳务活动,认定该项报酬收入来源于乙国,也行使来源地管辖权进行征税。,这样,由于两国政府对同一笔跨国所得的,来源地确定标准不同,,就会出现来源地管辖权之间的重叠,从而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二)不同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1.,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重叠,-,最常见,(,P,66,案例,4-1,),2.,公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很少见,3.,居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重叠,-,很少见,(三)经济组织的层次结构使之更加复杂化,经济组织的层次结构:,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玄孙公司,三、国际重复征税的类型:,3,(一)根据征税主体的政治级次不同,(二)根据产生原因不同,(三)根据范围大小,(一)根据征税主体的政治级次不同,纵向重复征税,如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美国、德国、瑞士实行“税率分享式所得税”,横向重复征税,同级次政府,(国内或国际),间的重复征税,(二)根据产生原因不同,1.,税制性重复征税,2.,法律性重复征税,3.,经济性重复征税,1.,税制性重复征税,(,tax-systematic duplicate taxation,),同一课税权主体对同一纳税人、同一税源课征不同形式的税收,,是税制本身的原因造成的,,如复税制,例,3.1,【,例,3.1】,税制性重复征税,假定,A,国居民汉斯先生在某纳税年度内取得,10,万美元的总收入,他考虑将其中的二分之一用于消费,二分之一用于储蓄,而用于消费的部分又有二分之一购买生活必需品,二分之一购买奢侈品。在常见的复合税制结构下,汉斯先生的这,10,万美元总收入,将面临政府的多次课税。,一重征税,二重征税,三重征税,一重征税,所得税,首先,汉斯先生须按本国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若所得税率为,20,,则他将缴纳,所得税,2,万美元,,税后所得为,8,万美元。,二重征税,增值税,汉斯先生将花费,4,万美元用于购买消费品,但消费品的价格中往往包含了销售者转嫁给他的税收,假定,A,国对消费品普遍征收增值税,其基本税率为,50,,税负有一半转嫁给消费者,则汉斯先生还要负担,1,万美元的增值税,。,一般财产税,汉斯先生用于储蓄的,4,万美元将形成各种财产,如银行存款、房屋、土地、金银、古董等,若,A,国征收一般财产税,税率为,3,,则对于这些财产,汉斯先生又要缴纳,0.12,万美元的一般财产税,。,三重征税,消费税,汉斯先生的计划消费额中有一部分(,1.5,万美元)将用于购买奢侈品,,A,国对奢侈品在增值税之外还要征收一道消费税,由于对奢侈品课税时税收负担基本上是由消费者承担的,设消费税税率为,50,,则汉斯先生又需负担,消费税,0.75,万美元,。,2.,法律性重复课税,(,legal duplicate taxation),不同的课税权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的多次课征,,是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交叉造成的,由于在法律上采取不同的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或者基于同一原则在确立税收管辖权时采用的,具体标准不同,而造成的重复课税,一般表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课税权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进行多次课税。,当实施这类重复课税的课税权主体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时,就成为法律性的国际重复课税。,具体情形,法律性重复课税的具体情形,居民(或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重叠引起的重复课税居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重叠引起的重复课税,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重叠引起的重复课税,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重叠引起的重复课税,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重叠引起的重复课税,3.,经济性重复课税,(economic duplicate taxation),是对同一税源的不同纳税人的重复征税,,通常由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引起。,经济性重复课税是基于,相同,的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对由,同一经济交易,联系起来的,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的重复课税。,例如,对公司和股东、丈夫和妻子、信托的受托人和受益人、交易活动的买方和卖方、债权人和债务人等的重复课税,.,具体情,形,经济性重复课税的具体情形,5,跨国信托分红,跨国股息收益,跨国商品交易额,跨国利息所得,跨国分居津贴和抚养费,(三)根据范围大小,:,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所进行的,重复征税,它强调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同一性,同一跨国纳税人所应承担的税负不应大于其在一国的纳税义务,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强调不仅包括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同一性,,还包括,非同一性,以及因对同一笔所得或收入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处理范围,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处理方式,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1.,加重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影响投资者对外投资积极性,2.,破坏税负公平原则,3.,阻碍国际经济的合作与发展,4.,影响有关国家的财权利益分配关系,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处理范围,一般来说,,按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对跨国所得征税是,第一次征税,,而,按居民管辖权征税,则是,第二次征税,因此,处理或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关键,-,在于,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于跨国纳税人向非居住国(收入来源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款,其居住国政府一般都要优先承认,并采取措施,解决或处理对该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的重复征税问题,处理范围,国际上对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范围,通常是从两个方面,(人和税),做出适当的限制:,一方面是适用于哪些纳税人,-,通常只限于本国公民或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另一方面是适用于哪些税种,-,仅限于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各国的处理方法有所不同,美国规定:,由美国公司提请,国内税务局裁定,,一经裁定,其他居民或公民即可依例抵免外国税收,-,包括,中央和地方征收的所得税及其附加税、预提所得税,如:,1983,年美国裁定美国公司在我国缴纳的所得税给予税收抵免,德国规定:,采取,公布对方国家税法一览表,的做法,明确可以抵免的外国税收,如,,公布的税法一览表中,被列入抵免范围的我国税收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日本规定:,对外国税收,给予单方面抵免,可以,抵免的税收有,:,个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地方所得税、超额利润所得税、所得税附加税、按收入额计征的预提所得税,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处理方式,各国间一般通过两条途径加以处理:,事先避免:,通过本国税法的规定,主动限制本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单方面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方法,事后避免,:,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签定税收协定或条约,的做法,使协定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在这些国家之间得到贯彻,从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方法,事后避免的方式有三种:,单边方式,双边方式,多边方式,单边方式,处理方式:,居住国在其国内税法中,单方面做出关于本国居民,(公民),纳税人境外课税对象的纳税义务的规定,进而全部或部分免除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或财产的重复课税,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规定,:,“,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7,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处理目的:,鼓励对外投资,处理方法:,免税法、抵免法,双边方式,处理方式:,两个国家通过谈判,签定双边的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国际税收协定。协调两个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处理目的:,提供公平的税收环境。被大多数国家采用,处理方法:,抵免法、免税法,应用现状:,应用现状,签定双边税收协定的做法,是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的,有效途径,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该做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截至,20,世纪,80,年代末,,,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定了,600,多个,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目前,,全球已签订了,3000,多个,双边税收协定,我国从,1983,年起至,2007,年底,,已先后同,日本、美国、法国、英国、德国、比利时、马来西亚、挪威、丹麦、新加坡、芬兰、加拿大、瑞典、新西兰、泰国、意大利、荷兰、捷克、斯洛伐克、澳大利亚,等,100,多个国家,正式签订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多边方式,处理方式:,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通过谈判,签定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多边税收协定,以协调各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处理现状:,因多边利益难以协调,目前运用的较少。,随着区域及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采用的国家会有所增加,例如:,1983,年,12,月,29,日生效的北欧五国,(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多边税收协定,即属多边方式;,再如,,1989,年的北欧税收公约,也属多边方式,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方法,指,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中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具体方法有免税法、抵免法、扣除法、低税法,四种方法,,以免税法、抵免法,为主,,其中抵免法为,普遍采用,的方法,一、免税法,二、抵免法,三、扣除法,四、低税法,五、各种方法的比较,一、免税法,(,method of tax,exemption,),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或财产,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于征税的方法,特点:,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为前提,,居住国政府,完全放弃,对其居民境外所得的征税权,具体做法:,(一),全额免税法,(二),累进免税法,(一)全额免税法,(,method of full exemption,),:,含义:,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全部免予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而且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所,适用的税率时,不考虑,其居民已被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范围:,法国,、,澳大利亚,及,部分拉美国家,采用此方法,计算方法:,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境内收入,居住国适用税率,(二)累进免税法,(,method of progression exemption,),含义:,是指在采用,累进税制,的国家,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不征税,,只对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但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所,适用的税率时,,有权将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加以综合考虑,的方法,。考虑的方式由缔结税收协定的双方国家确定,计算方法:,不同的累进税制具体处理方法也不相同,(详见案例)。,较为合理的公式是:,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总所得,适用税率,国内所得,总所得,例题,1,(,P,75,模拟演示,4-1,全额累进税制下,),甲国某居民在某一纳税年度内,来自甲国所得,10,万元,来自乙国所得,5,万元,来自丙国所得,5,万元。甲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级,全额,累进税率,,即:,所得额在,5,万元以下的,,税率为,5%,;,所得额在,5-15,万元之间的,,税率为,10%,;,所得额在,15-30,万元之间的,,税率为,15%,;,所得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20%,。,乙国和丙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15%,和,20%,的比例税率。,计算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下该国政府放弃的税收以及居民纳税人的总税负?,例题,2,(,P,76,模拟演示,4-2,超额累进税制下,),甲国某居民在某一纳税年度内,来自甲国所得,10,万元,来自乙国所得,5,万元,来自丙国所得,5,万元。甲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级,超额,累进税率,,即:,所得额在,5,万元以下的,,税率为,5%,;,所得额在,5-15,万元之间的,,税率为,10%,;,所得额在,15-30,万元之间的,,税率为,15%,;,所得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20%,。,乙国和丙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15%,和,20%,的比例税率。,计算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下该国政府放弃的税收以及居民纳税人的总税负?,例题,3,(,P,77,模拟演示,4-3,超额累进税制下,),说明:在全额累进和超额累进税制下,超额累进税制可能更有利于居住国政府取得税收利益,在照顾对外投资者利益的同时,更多的实现了本国政府的财权利益,但两个范本均未明确规定累进税制下的确定税率方式。所以,,比较合理的方式是:,按纳税人的国内所得额占其国内外总所得额的比重分摊税额比较恰当。计算公式为:,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总所得,适用税率,(国内所得,总所得),按比例分摊的累进免税法:,承认了非居住国政府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行使,解决了跨国纳税人的重复征税问题,使居住国政府较全额免税法可多征一部分税额,较好地兼顾了居住国、非居住国和跨国纳税人三者利益,符合量能负担、公平纳税、税收中性原则,免税法的优缺点:,1.,能消除重复征税且计算较简单,2.,有利于鼓励本国投资者输出资本,多为发达国家采用,3.,放弃了对国外所得的征税权,财权利益受到一定损失,免税法使得纳税人只需或主要负担所得来源国的税收,因此它可以,有效地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鉴于此,,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将其列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推荐方法之一。,免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一些国家对本国居民的外国所得给予免税待遇是基于国内税法来进行的。其中,有的国家规定对境外所得全部免税,有的国家规定部分免税。,法国、比利时,:,免税比例为,95%,;,意大利,:,来源于,非,欧盟国家的所得免税比例,60%,;,来源于欧盟国家的所得免税比例,95%,。,这种通过国内税法实施对外国所得免税是一种,单方面,解决所得重复征税的方法。,例如,免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续),为了防止一笔所得国内、国外都不被征税(即双重免税,,double non-taxation,),或只被课征较轻的税收,这些实行单边免税的国家对本国居民国外来源的所得免税往往有严格的,限定条件,:,首先,,能够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必须来源于那些课征有与本国相似所得税的国家,而对来源于不征所得税或税率很低的国际避税地的所得一般不给予免税。,其次,,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一般应为本国纳税人从国外分公司取得的利润或从参股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外国居民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又称为“,参与免税,”或“,参股免税,”(欧洲许多国家国内税法都有这种规定,但参股比例规定不同:,25%,、,20%,、,10%,、,5%,),再次,,要享受“参与免税”,其在国外企业持股时间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限(,1-2,年),最后,,某些国家实行“参与免税”时还要求派息分红公司必须是从事制造业、商业、银行业等经营活动的公司,目的是促进这些海外子公司的竞争力。,免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续),“参与免税”规定的作用是把免税待遇给予在国外企业中拥有,相当大的经营管理权,的本国企业,而不是给予那些仅作为散股投资、不掌握对方经营管理权的企业。,但如果本国企业在国外企业中拥有,实质性的经营管理权,,但其在对方企业中直接拥有的股权比重不到“参与免税”的比例,该企业能否享受“参与免税”?各国有不同做法。,国际税收协定范本规定的免税法,两个范本都规定:,当某一缔约国(居住国)的居民取得了所得或拥有资本,而这笔所得或资本,有可能,在另一缔约国(东道国)被课税时,则该缔约国(居住国)就,应当,对这笔所得或资本,予以免税,。,按照,经合组织范本,解释,,“有可能在另一缔约国被课税”并不要求一定被征税,。不要求居住国政府去调查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或资本是否已在东道国被实际课税,容易操作,思考题:,免税法的计算,甲国的,A,公司,国内所得,100,万,在乙国取得所得,50,万,,甲国超额累进税率:,100,万以下(含),,30%,;,100-150,万,,40%,;,乙国比例税率:,20%,。,试计算在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下,A,公司的纳税总额和甲国政府放弃的税额?,二、抵免法,(,Credit Method,),税收抵免(,tax credit,):,是指,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其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额从其应汇总交纳的本国政府所得税款中抵扣,计算公式为:,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住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纳来源国税额,税收抵免法的种类:,(一)全额抵免法,(二)限额抵免法,(一)全额抵免法,定义:,本国居民在境外缴纳的税款,按照本国税法的规定计算出的应缴税款,予以全额免除,(二)限额抵免法,定义:,本国居民在汇总境内、外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时,允许扣除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一般财产收益按照本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通常所说的,抵免限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不予扣除,计算公式:,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住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抵免限额,三、扣除法,(,method of tax deduction,),扣除法,亦称列支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在行使居民管辖权时,允许本国居民用以缴纳非居住国政府的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税额,作为向本国政府汇总申报应税收益、所得或财产价值的一个扣除项目,就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征收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将向外国政府已纳税额作为,费用,扣除,作用:,缓和了国际重复征税,并没有使其得到完全免除,计算公式,:,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国内外,总所得,国外已纳,税额,),居住国税率,例题,4,(,P,80,模拟演示,4-4,),模拟演示,4-4,甲国居民在某一纳税年度内来自甲国的所得为,10,万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万元。甲国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所得税税率为,50%,。,计算过程:,(,10+2-250%,),40%,=,(,12-1,),40%,=4.4,(万元),可见,在采用扣除法的条件下,该居民最多也只能少缴甲国政府所得税,0.4,万元(,140%,),却仍然重复承担了至少,0.6,万元(,1-140%,)的所得税税负。因而仍不能彻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缓和了国际重复征税,。,扣除法在实践中的应用,由于扣除法,不能彻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而且它,不鼓励,居住国的纳税人,对外投资,,所以,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不主张,在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中采用扣除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但在一些国家的国内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可以使用扣除法作为消除双重征税的,备选方案,,或是用于解决本国纳税人跨国,间接投资,的双重征税问题。有些国家与抵免法,结合,使用。,例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荷兰,避免双重征税法,;德国、法国、瑞士、爱尔兰、泰国、智利;中国;新西兰,(对来自英联邦成员国以外的所得),四、低税法,(,low taxation,),低税法,亦称减免法:,指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以缓解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作用:,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重复征税的数额,即在某种程度上缓和了实际重复征税的矛盾,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例题,5,(,P,81,模拟演示,4-5,),模拟演示,4-5,甲国某居民来自国内所得,80,万元,来自乙国所得,20,万元,甲国所得税税率为,35%,,但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适用,10%,的低税率征税,乙国的所得税税率为,40%,。,【,演算,】,甲国实征税收,=8035%+2010%=30,(万元),居民总税负,=30+2040%=30+8=38,(万元),甲国放弃税收,=,(,80+20,),35%-30,=35-30=5,(万元),实行低税法使得居民税收负担减轻了,5,万元(,35+8-38,)。,五、各种方法的比较,思考题:,几种计算方法的比较,甲国居民,A,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50,万元,其中来自甲国的所得,30,万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万元。,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10,万元以下,10,10,20,万元,20,20,30,万元,30,30,万元以上,40,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计算居民,A,向甲国应纳税额。,附表:国际重复征税免除方法比较,三者利益,处理方法,居住国政府居民管辖权是否得到考虑,来源国政府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是否得到考虑,跨国纳税人国际税负重叠问题是否得到基本解决,全额免税法,否,是,是,累进免税法,是,是,是,扣除法,是,不完全,不完全,抵免法,是,是,是,抵免法,和,累进免税法,能够同时兼顾三方面利益关系,具有合理性,所以应用范围最广,尤其是抵免法。,思考题:,国际重复征税的定义、类型及免除方法。,免税法下不同方式的使用,怎样才能更合理,为什么?,免税法与抵免法对居住国的经济有何不同影响?,比较各种不同的减除重复征税的方法,通过案例计算说明其优缺点。,MOMODA POWERPOINT,Lorem ipsum dolor sit amet, consectetur adipiscing elit. Fusce id urna blandit, eleifend nulla ac, fringilla purus. Nulla iaculis tempor felis ut cursus.,感谢您的下载观看,专家告诉,内容总结,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各国确认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同(P67案例4-2。是对同一税源的不同纳税人的重复征税,通常由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引起。同一跨国纳税人所应承担的税负不应大于其在一国的纳税义务。强调不仅包括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同一性,还包括非同一性以及因对同一笔所得或收入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德国规定:采取公布对方国家税法一览表的做法,明确可以抵免的外国税收。签定双边税收协定的做法,是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的有效途径。截至20世纪80年代末,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定了600多个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随着区域及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采用的国家会有所增加。指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特点: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为前提,居住国政府完全放弃对其居民境外所得的征税权。考虑的方式由缔结税收协定的双方国家确定。专家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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