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Q/FT B0052006,汽车及挂车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与管理规则,0,第一部分 国家对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相关规定,1.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汽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 16735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打刻位置应尽量位于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其他部位。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易见且易于拓印,其字母和数字的字高不应小于7.0 mm,深度不应小于0.3 mm;对于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其他机动车应在相应位置打刻易见且易于拓印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为10.0 mm,深度不应小于0.3 mm;,1,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铭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 18411的规定:(见下页)。产品标牌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改装车不应拆改原底盘的产品标牌。,汽车及挂车产品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车辆识别代号,2,3,从2007年1月1日起,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企业申报的新产品都应当按规定标识VIN;在2007年3月31日前,公告内的产品也应当补充标识VIN。否则,未标识VIN的产品将从公告中撤销,并不得销售。,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产业20068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企业申报的新产品都应当按规定标识VIN;在2007年3月31日前,公告内的产品也应当补充标识VIN。否则,未标识VIN的产品将从公告中撤销,并不得销售,3.国家标准,GB 16735-2004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6737-2004道路车辆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4.,按中华人展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 第 66 号公告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VIN(编制规则)、VIN(标记型式)、VIN(标记位置和固定方式)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公室备案审核通过才能使用。,4,5.发改产业20061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及本企业编制备案的,VIN,编制规则正确标示和使用,VIN,。,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规则(见附件五)对企业申报产品的,VIN,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VIN,审查结果上传至网络,供检测机构和企业查询,书面审查报告送申报企业。,自,2006,年,10,月,15,日起,开始审查车辆产品的,VIN,,其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VIN,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审查。,5,第二部分 Q/FT B0052006汽车及挂车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与管理规则,前 言,本标准与Q/FT B0052005相比主要有如下技术差异:,增加了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下同)车VIN编制和标识的,相关规定;,对汽车及挂车VDS的编制规则按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了重新调整;,对表18中的车辆装配厂按本公司的最新规定进行了调整;,对试制样车的生产顺序号进行了调整;,对铭牌VIN的打刻与铭牌的固定图样格式进行了重新调整;,增加了新开发的产品VIN标识规定;,为避误解,取消了原标准所有表内的“序号”列。,本标准实施日期要求:,对于汽车及挂车,新申报公告的产品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对于低速货车,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6,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汽车(包括低速货车、非完整车辆)和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编制与管理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的各类汽车(包括低速货车、非完整车辆)和挂车。,2.术语和定义,略。,7,3.VIN的构成,VIN应由三部分组成: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一部分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为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为车辆指示部分(VIS),共17位字码。如图1所示。,8,VIN允许使用的字符,车辆识别代号中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罗马字母。,a) 阿拉伯数字:1 2 3 4 5 6 7 8 9 0,b)大写罗马字母: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字母I、O、Q不能使用,),9,4. 本公司各类车辆的WMI,LVA N,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3 500 kg)载货汽车,(包括低速货车、非完整车辆),LVB N,2,和N,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3 500 kg)载货,汽车(包括低速货车、非完整车辆),LVC M类汽车 (包括非完整车辆),LVD O类挂车。,10,5.,M类汽车(包括乘用车、客车)VDS的编制规则,11,1) VDS的第一位表示车辆的类型,2) VDS的第二位,乘用车及客车整车,表示车辆的总长,12,乘用车及客车,底盘,,表示总质量,13,3) VDS的第三位,乘用车及客车整车,表示整车车身类型,14,乘用车及客车底盘,表示发动机布置型式,4) VDS的第四位,VDS的第四位表示发动机类型,15,5),VDS的第五位表示制动及变速器操纵类型,16,6.,N类汽车(含低速货车、非完整车辆) VDS的编制规则,17,1) VDS的第一位表示车辆的类型,2),VDS的第二位表示总质量,18,3),VDS的第三位表示车身类型,19,4),VDS的第四位表示发动机类型,20,5),VDS的第五位表示车辆的轴距,21,7.,挂车的VDS编制规则,22,1),VDS的第一位表示车辆类型,2) VDS的第二位表示总质量,23,3),VDS的第三位表示车身类型,24,4),VDS的第四位表示制动系统类型,5),VDS的第五位表示车辆的轴距,25,8.,VIS的编制规则,26,1)年份:略,2),装配厂及装配线,27,3),生产顺序号,生产顺序号的编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a)每个装配线生产的所有汽车(包括非完整车辆)、挂车的生产顺序号均应从001000开始依次编排;,b)每个装配线的生产顺序号中,000001000499分别由本公司各事业部车辆新产品开发时试制试验样车使用;000500000999由汽车工程研究院产品管理部门申报新产品试制试验样车时使用。,c)每个历法年的1月1日,每个装配线生产的汽车(包括非完整车辆)、挂车的生产顺序号应分别从001000开始重新依次编排。,28,9.,VIN的标示要求,1),车辆识别代号(VIN)打印在车辆铭牌及VIN识别铭牌上时,应打印在一行上,其起止两端应各打印一个分隔符“”,字码高度应不小于5.0 mm,打印深度应不小于0.3 mm,字码之间及其与分隔符之间不留空隙。字体应为仿宋体。,2),车辆识别代号(VIN)打印在车架或车身地板上时,应打印在易见且易于拓印的部位,并且应打印在一行上,其起止两端应各打印一个分隔符“”。特殊情况下,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必须打印在两行上时,两行之间应不留空隙,每行的开始与终止处应各打印一个分隔符“”。车辆识别代号(VIN)打印在车架或车身地板上时,其字码高度应不小于7.0 mm。字码之间及其与分隔符之间应不留空隙,打印深度应不小于0.3 mm。字体应为仿宋体。,29,3),M,1,、N,1,类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还应永久地标示在仪表板上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在白天不需移动任何部件从车外能够分辨出车辆识别代号。,4),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标示方式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给予说明。改装车不应拆改原底盘的产品铭牌。,5)每一辆汽车(,包括,低速货车、,非完整车辆,)和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应在合格证上按有关规定进行标识。,6)车辆识别代号(VIN)在文件上表示时必须写成一行,不应有空格而且不能使用任何分隔代码,字高应不小于4 mm。,7),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车辆识别代号(VIN)的字码都应是字迹清楚、坚固耐久和不易替换的。,30,10.,车辆识别代号(VIN)在不同车辆类型上的位置与固定,1),乘用车,打刻在车辆铭牌上:,a)长头车车辆铭牌用铆钉固定在发动机舱后壁或发动机仓防火墙,上横梁上;,b)其他乘用车铭牌用铆钉固定在驾驶员座椅下面的发动机盖板上。,直接打印在车架(或车身地板)上:,a)非承载式乘用车的VIN应打印在车架右纵梁外侧易见且易于拓印,的部位;,b)其他型式乘用车的VIN应直接打刻在副驾驶员座椅右下方车身地板,上或右前侧踏板侧板上易见且易于拓印的位置。,打印在VIN识别铭牌上,VIN识别铭牌用粘接剂粘接在仪表板上平面前边缘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31,32,2),客车,打刻在车辆铭牌上,车辆铭牌用铆钉固定在驾驶员座椅下面的发动机盖板上,或发动机仓防火墙上横梁上,或前部右侧门框上部或前乘客门踏步左侧易于观察的位置。,直接打印在车辆上,a)小型客车:直接打刻在副驾驶员座椅右下方车身地板上或右前侧踏板侧板上、易见且易于拓印的位置,见图9 b)、d)。,b)其它客车:直接打刻在车架左纵梁前部外侧或右纵梁前部外侧易见且易拓印的部位,见图7。,c)对于采用非完整车辆制造的客车:应使用原车的车辆识别代号,不得更改,也不再重新编制车辆识别代号。,33,34,3),载货车辆(,包括,低速货车、,非完整车辆,、不包括专用作业车),打印在车辆铭牌上,a)驾驶室与车厢连成一体的整体车身的载货车辆,车辆铭牌用铆钉固定在驾驶员座椅下面的发动机盖板上或发动机仓防火墙上横梁上。,b)长头载货车辆的车辆铭牌用铆钉固定在发动机舱内后壁或驾驶室后围内板右上侧或右侧围内板后上侧。,c)欧曼汽车的铭牌固定在副驾驶员车门右侧后立柱上。,d)其它载货车辆类的铭牌固定在驾驶室后围内板右上侧或右侧围内板后上侧。,e)非完整车辆:二类底盘的车辆铭牌固定位置和方式同与相应的整车铭牌;三类底盘的车辆铭牌铆接在车架右纵梁外侧易见的部位。,35,直接打印在车辆上,a),驾驶室与车厢连成一体的整体车身的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纵向打印在副驾驶员座右下方车身地板上或右前侧踏板侧板上易见且易于拓印的位置。,b),其它载货车辆类(包括低速货车、非完整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VIN)打印在车架右纵梁外侧易见且易于拓印的部位。,c),最大总质量不大于3.5 t的载货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还应打刻或印制在单独的VIN识别铭牌上,VIN识别铭牌固定在仪表板上平面前边缘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36,37,38,39,40,41,4),专用作业车,打印在车辆铭牌上,a)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整车,铭,牌用拉铆钉固定在上装的前支架上。,b)混凝土泵车,整车,铭,牌视具体车型结构用拉铆钉固定在转向支撑左斜筋外侧面或副梁左前部外侧平面上,c)汽车起重机整车铭牌用铆钉固定在上装操纵室外左下角,d)随车起重运输车,整车,铭,牌用铆钉固定在吊机立柱前侧面上,e)其他专用作业车(如扫雪车),整车,铭,牌用铆钉固定在,前部右侧门框上部或前乘客门踏步左侧易于观察的位置,42,直接打印在车辆上,a)对于采用非完整车辆制造的专用作业车,仅将原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直接打刻在铭牌上。,b),对于本公司自行设计生产的完整的专用作业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车架右纵梁外侧易且,易于拓印的部位,43,5),挂,车,打印在车辆铭牌上,铭牌应铆接于车身前部右外侧或车架右纵梁外侧易见部位。,直接打印在车架上,打印在车架右纵梁外侧后部易见且易于拓印的部位。,44,11.,对各类车辆制造厂的要求, 每个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应负责按公告公布的VIN及本标准规定的标示位置和标示形式为每辆车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在使用说明书中应对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标示方式加以说明,还应在每辆车的合格证上标注车辆识别代号。,中间阶段制造厂和最后阶段制造厂(指本公司以外的制造厂或本公司采用其它公司的二类底盘或三类底盘改装成整车时)进行改装产品生产时,应保留并使用完整车辆或非完整车辆原有的车辆识别代号,将该车辆识别代号完整地标示在自己改装的部件或产品铭牌上,不得更改,并应在使用说明书中对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标示方式加以说明。,如果最后阶段制造厂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改装后的车身部件使原车的车辆识别代号不易被观察到,最后阶段制造厂应负责按照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标示位置和标示形式将原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标示出来。,45,如果最后阶段制造厂在无完整驾驶室的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且改装后的车辆属于M,1,、N,1,类车辆,最后阶段制造厂应负责按照符合本标准对M,1,、N,1,类车辆规定的标示位置和标示形式将原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标示出来。,注:对于在本公司所属各事业部流动的非完整车辆,只在完成整车后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VIN标识。,对于本公司生产的出口车辆,可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车辆进口地的规定编制车辆识别代号或按本标准的规定编制车辆识别代号。,对于本公司的进口车辆(如二类或三类底盘),进口车辆生产厂或销售商应按我国相关规定向工作机构备案进口车,辆产品上使用的WMI及VIN编制规则。,46,本公司负责进口的部门应向进口车辆生产厂或销售商索取10.4.1,规定的备案回执,保证申报公告和销售的顺利进行。,本公司在进口整车或非完整车辆上进行改装时,应使用原车的VIN,代号,并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标示。,新开发的各类汽车(包括低速货车、非完整车辆)和挂车在编制申报公告或型式认证的有关文件时,应按本标准的规定给出车辆识别代号(VIN),并在相应文件中注明(只注VIN的WMI、VDS部分的代码,VDS的检验位和VIS的代码用“*”表示)。,若按本标准无法编制车辆识别代号时,应及时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产品管理部标准法规科联系。,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查获准的汽车和挂车产品,其车辆识别代号(VIN)应严格按照正式公布的VIN打刻,不得更改。,47,11.,附录A,(规范性附录),检验位计算方法,略,12.关于产品型号,福田技知字2006536号关于实施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的通知,谢谢,48,13.VIN编制举例,BJ6468RC6XA-S2轻型客车及三类底盘(装4G64S4N发动机);LVCD2FWA,BJ6468M16DA-A2轻型客车及三类底盘(装BJ493ZQ发动机);LVCD2FBA,BJ3313DNPKC自卸汽车(及底盘) LVBV7PEC2,BJ3253DLPJE自卸汽车(及底盘) LVBV6PEC5,BJ3313DNPKF自卸汽车(及底盘) LVBV7PEC2,BJ5122VJCFG厢式运输车及底盘 LVBV5PBB,BJ1123VJPEG载货汽车(及底盘) LVBV5PBB,49,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