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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节 生命权,一、生命权的概念,生命的开始与终止,生命权的主体,胎儿是否享有生命权,是否包含生命安宁的内容,自然人是否有选择不出生的权利,二、生命权的内容,生命安全维护权,司法保护请求权,生命利益支配权?,安乐死应当合法化吗?,三、生命权的民法保护,(一),历史沿革,(二)生命权损害赔偿,1,、赔偿项目:,(,1,)常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2,)丧葬费;(,3,)被扶养人生活费;(,4,)死亡补偿费;(,5,)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2,、,死亡赔偿金,(,1,),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国家赔偿法,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财产损害赔偿抑或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死亡补偿费,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3,)死亡赔偿的理论依据,继承主义,固有主义,第三节 健康权,一、健康权的含义,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行,组织功能的正常发挥,是否包含心理健康,胎儿是否享有健康权,二、健康权的内容,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支配权?,三、健康权的民法保护,损害赔偿 财产 精神,赔偿项目,致残赔偿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第四节 身体权,一、身体权的含义,二、身体权的内容,三、身体权的法律保护,四、尸体的法律保护,第五节 姓名权和名称权,一、姓名权,含义,内容,侵权表现,法律保护,二、名称权,第六节 肖像权,一、肖像权的概念,二、肖像权的内容,三、肖像使用行为,四、肖像权的法律保护,第七节 名誉权,一、名誉权的含义,二、名誉权的内容,三、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四、名誉权的民法保护,五、死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第八节 隐私权,一、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一)隐私权的主体,仅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死者的隐私利益受法律保护,(二)隐私权的客体,隐私,隐私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悉、干涉或侵入,或者他人不便知悉、干涉或侵入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个人信息(无形)身高 健康 收入 电话,隐私,个人私事(动态)日常生活 社会交往,个人领域(有形)身体 住宅 电脑 照片,(三)隐私权的内容,对个人隐私的控制和支配,排除他人干涉和控制,二、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与现状,(一)保护隐私权的必要性 维护人格尊严,(二)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三)立法现状与展望,现行民法并未真正规定“隐私权”,未来应提升隐私权的法律地位,三、隐私权的内容,(一)隐私隐瞒权,(二)隐私利用权,(三)隐私维护权,(四)隐私支配权,四、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公众在获取信息时有时无法绕开个人隐私,两种均为正当的利益发生撞车,必须在两者之中做出权衡和取舍。,(二)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协调,基本方法:利益衡量的法律方法,基本原则:,1,、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原则,2,、权利协调原则,3,、人格尊严原则,(三)实例解析:隐形采访与隐私权保护,对隐性采访既无明文禁止也无明文许可,采访权是权利而不是权力,老百姓对隐性采访拍手称快,处理原则:对隐性采访有条件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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