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投资法主体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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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章 国际投资法主体,基本内容,国际投资法的主体即国际私人直接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国际投资法的权利与义务的承受者。国际投资法的主体按其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私人投资者,二是国家。前者主要涉及到外国投资者的地位和待遇问题,后者则主要涉及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第一节 私人投资者,一、私人投资者的范围,自然人和法人,二、私人投资者的法律地位,三、私人投资者的待遇,自然人,作为国际投资法主体的自然人的法律能力,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外国自然人身份的确认,法人,作为国际投资法主体的法人的法律能力,法人国籍的确定,对外国法人的承认及对其能力的限制,第二节 国家与国际组织,国家作为国际投资法主体的特殊性,国家管理境内外国投资的权利,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行为原则,重要的国际组织,解决国际投资争议中心,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世界贸易组织,一、国家在投资合同中的地位,国家与外国投资者签订投资合同的主要情形,自然资源开发,-,特许协议,基础设施建设,-,BOT,其他情形,国家在投资合同中的双重身份,合同当事人的身份(私法主体),投资活动的管理者(公法主体),二、国家主权豁免问题,1,、国家主权豁免的含义,2,、国家主权豁免的依据,主权者之间无管辖权;平等、独立、尊严,3,、国家主权豁免的主要内容,管辖豁免,诉讼豁免,强制执行豁免,4,、限制豁免或相对豁免,相对豁免的提出,1952,年泰特公函,美国,1976,年,10,月,21,日,外国主权豁免法,英国,1978,年,7,月,20,日,1978,年国家豁免法,联合国豁免条约规定的不得主张豁免的情形,5,、对国家豁免的评论,国家豁免与国有化,国家豁免问题的实质,第三节 跨国公司,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跨国公司产生的法律关系,跨国公司国际法律地位,1983,跨国公司委员会的定义文稿,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者多个政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法学特征,1,、集合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集合而成,这些成员分别依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律组建而成,或者在两个以上的国家有住所。,2,、国际关联:,内部成员之间以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国际关联的形式持续联结起来。,股权关联,合同关联,事实关联(,事实上共享品牌、企业名称、销售广告等,),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其他形式的子公司,母公司,凡在子公司中享有全部或者多数股权、或者过合同等其他手段控制子公司的公司就是母公司。,凡设立该分公司的公司称为总公司。,(,1,)子公司,子公司是跨国公司根据东道国的法律成立的分支机构,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的法人,母公司对子公司负有限责任,(,2,)分公司,分公司是由母公司根据东道国的法律,经东道国批准,代表母公司在东道国处理有关业务的非独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是母公司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分公司的股权,100,归母公司拥有,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3,)国外基地公司,跨国公司为了逃避税收和资金调拨方面的限制,在避税地设立的代表母公司控制其他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国外基地公司控制国外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所以又称为国外控股公司,其股权,100,归母公司所拥有。,案例,施乐公司,(Rank Xerox),实际是由四家平行的母公司,兰克施乐股份有限公司,(,英国,),、兰克施乐控股公司,(,荷兰,),、兰克施乐投资公司,(,百慕大,),和兰克施乐控股公司,(,百慕大,),组成的,而四家母公司又是由两家领头羊公司,即美国的施乐公司,(Xerox Corporation),和英国的兰克公司,(The Rank,Organisation,Plc),所控制。施乐公司完全控制着第二环节的四家母公司。四家母公司本身组成了兰克,施乐集团,(Rank Xerox,Proforma,Group),。兰克,施乐集团拥有下属近,50,个地方子公司,从而形成了第三层次。不难看出,兰克,施乐集团的领头控股公司不是直接、而更多是通过四家下一层公司,(Rank Xerox,Proforma,Group),,控制着一些从事生产、研究和服务业务的主要公司。这些特别控股公司被分别设置在离岸管辖区,(,英国、荷兰和巴哈马群岛,),,这使它们能有效地开展金融业务,减轻所得税负担。,跨国公司产生的法律关系,跨国公司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子公司,分公司,母国,东道国,合资企业,战略联盟,外派经理,国际劳工,跨国公司母公司,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地位,根据一般法学理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要想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众所周知,国际上并不存在国际公司法之类的法律,因此,跨国公司是依国内法规定设立的企业组织或法人,不是国际法的产物。无论是跨国公司的母公司还是其子公司都必须根据母国或东道国的法律设立,这就决定了跨国公司的国内企业法人的性质,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取决于有关国家国内法的规定。,虽然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主体,但这并不妨碍国际法对其活动予以规范。国际上早已存在规定个人和公司行为的国际法规则,而且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国际交往的增多,此类规则会越来越多。,实践,说说你眼中的跨国公司,你知道有三个世界五百强排行榜么?,中国的企业那些进入世界五百强?,你能说出你喜欢的,CEO,么?为什么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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