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第十三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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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11/7/2009,#,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本讲讲授的内容,第六章 商事账簿,第一节 商事账簿概述,第二节 商事账簿的分类,第三节 商事账簿的法律关系,第四节 商事账簿的制作、保管与法律后果,第一页,共五十七页。,本讲的重、难点,重点,1.,简述商事账簿的定义和特征,2.,商事账簿设置原则,3.,商事账簿的分类,4.,商事账簿法律关系,1.,违反商事账簿制作义务的法律后果,2.,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难点,第二页,共五十七页。,第一节 商事账簿概述,商事账簿的概念与特征,一,商事账簿设置原则,二,商事账簿立法,三,商事账簿的意义,四,第三页,共五十七页。,一、商事账簿的概念与特征,1.,商事账簿,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账簿。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形式两种。,1,)形式意义的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制作的账簿,即法定账簿。形式意义的商事账簿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事账簿,,它是指依照会计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的账簿。,狭义的商事账簿,,它仅指依照会计法规定而备置的账簿,。,第四页,共五十七页。,2,)实质意义的商事账簿,实质意义的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所备置的所有账簿。,包括商主体按照会计法规定备置的账簿,其中它不仅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还包括年度决算报告和各种财产债务清册。,在我国,尚没有制定专门的商事账簿法,有关商事账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会计法,、,审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通则,以及,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尤其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之中。,第五页,共五十七页。,2.,商事账簿的特征,(,1,)备置的强制性和限定性,多数国家的商法规定,只从事小规模商事交易活动,如沿街叫卖的小商人,不需制作商事账簿。其他商主体则必须制作商事账簿。在我国个体工商户,也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使用和保管账簿、凭证。,(,2,)商事账簿是由商主体制作的账簿,它将商主体在商事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通过账簿语言直接转化为会计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并借助货币单位计量和表现。政府、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公益组织机构所设置的账簿不属于商事账簿,不受商事账簿法调整。,第六页,共五十七页。,(,3,)记载内容和方法的统一性、标准性,各国商法所奉行的原则不一。有三种做法:,法国和德国采取强制主义,法律既规定商主体必须制作商事账簿,又规定商事账簿记载的内容和记载的方法。,英美国家采取放任主义,法律不规定商主体必须制作商事账簿,但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商主体不能提供商事账簿,这将在法律上导致对其极大的不利。,日本等国家采取折衷主义,法律只规定商主体必须制作商事账簿,但不规定记载方法,也不规定主管部门实行严格监督。,中国采取强制原则,法律既规定商主体必须制作商事账簿,又规定商事账簿记载的内容和记载的方法,还规定对商主体制作商事账簿的情况由国家主管部门予以监督。,第七页,共五十七页。,随着经济的发展,放任原则和折衷原则的弊端日益显露,采取该种立法态度的国家逐渐做出补正,对商业账簿的编制方法、内容进行积极规范,以适应有利于加强对日益社会化的商事组织的监督需要。对此,各国大多采取颁布会计准则的方式。对商业账簿制度进行规范化和标准化。,在我国,商主体备置商业账簿,主要依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1973,年成立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该委员会虽为民间机构,其会计准则被世界各国所承认并纳入本国法律之中。,第八页,共五十七页。,(,4,)商事账簿与政府账簿设置内容和目的不一样,商事账簿,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商事账簿的目的是营利性的;政府账簿记录国家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和财物保管情况,其上报是消耗性的。相对而言,商事账簿比政府账簿复杂。,(,5,)商事账簿之设置多由法律决定,商主体的财务状况及其运作过程,直接影响着交易第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商主体是否必须设置商事账簿以及如何设置商事账簿,这些主要取决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第九页,共五十七页。,二、商事账簿设置原则,商事账簿设置原则,是指在规范和指导商事账簿设置中体现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理和准则,它是商事账簿立法、司法和实际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依据。,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在不同历史时间,对商主体是否必须设置商事账簿以及如何设置商事账簿所奉行的原则不尽相同。,在传统上,大致有三种做法,从而形成三种原则:,第十页,共五十七页。,1.,强制原则,强制原则,又称干预原则。法律不但规定商主体必须制作商事账簿,而且规定商事账簿记载的内容和记载的方法,还规定对商主体制作商事账簿的情况由国家主管部门予以监督的立法指导准则。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法国奉行这一原则。,我国会计法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也奉行这一原则。强制原则是当代社会商事账簿立法的发展趋势,这是因为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商事活动中隐含的投机性和不确定性越来越明显,因此,强化对商事账簿的干预,己经成为维护交易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第十一页,共五十七页。,2.,放任原则,放任原则,又称自由原则。法律不直接规定商主体必须设置商事账簿,商主体是否设置商事账簿以及如何设置商事账簿完全由其自行选择的立法指导准则。,自由原则存在颇多缺陷,它不便于国家对商主体账务和税收管理,因此,当今世界极少有国家完全遵循这一原则,即使像美国这样竭力推行贸易自由化的国家,在,证券法,、,预算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中也不同程度地对一些特殊商主体提出了设置商事账簿的要求,尤其是美国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商主体不能提供商事账簿,这将导致其在法律上的极大不利。,第十二页,共五十七页。,3.,折中原则,折中原则,是指法律只规定商主体必须设置商事账簿,但不规定商事账簿的内容和记载方法,也不规定主管部门实行严格监督的立法指导准则。 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奉行这一原则,折中原则优缺点并存:,优点是:它克服了强制原则和放任原则的不足。,缺点是:对商事账簿的记账内容和记账方法商法典未作出明确规定,留给会计惯例去弥补,而会计惯例本身又因不同行业各异,一些新兴的行业没有自己的会计惯例,这依然给现代社会逐渐强化的会计管理增加困难。,第十三页,共五十七页。,上述商事账簿设置原则,主要是针对正常商主体而言。小商人是否都必须制作商事账簿,各国商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商法规定,只从事小规模商事交易活动,如沿街叫卖的小商人,不需制作商事账簿。,在我国,对此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过,根据法律的规定,只从事小规模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如个体工商户,也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使用和保管账簿、凭证。如因规模太小,确无建立账簿的能力,而聘请财会人员又实有困难者,可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暂结建账。但是进货、出货的凭证和发票必须妥善保管好。,第十四页,共五十七页。,商业账簿发展沿革:,最早起源于埃及,埃及被认为是,“,散叶账簿记,”,的故乡。,在简单商品经济产生的早期及前期,商业账簿并不存在,此后的在古罗马时期,由于当时简单商品经济的繁荣,商业账簿制度得以近一步发展。,不过,古罗马关于商业账簿的备置,任凭商人自己的便利,法律并无强制规定。,第十五页,共五十七页。,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市场主体之间的联系日渐紧密,商主体的经营状况、财产状况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他主体的利益,进而影响整个市场秩序。因此,客观上要求商主体必须编制商业账簿,反映其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以维护公众利益以及社会交易安全。,各国为适应这一要求,在有关立法中建立了商业账簿制度,强制商主体建立商业账簿,并对商业账簿的编制规则、内容等加以规范,形成了现代商法中一个项重要的制度。,第十六页,共五十七页。,三、商事账簿立法,当今世界各国,由于受本国法律传统、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商事账簿立法呈现多种形态:,1.,综合立法,它是指在一部综合性法典或调整某一类法律关系的法律中包含有设置商事账簿或商事会计的内容,将商事账簿法与其他法律混合在一起的立法模式。,一些国家分别在商法典、公司法、证券法中规定了会计制度或商事账簿制度。,第十七页,共五十七页。,2.,单独立法,它是指将商事账簿制度或会计制度从综合立法状态中分离出来,制定为单独法律的立法模式,如单独制定,会计法,。目前,包括我国在内,有不少国家采用这一模式。,3.,准则立法,它是指除国家对商事账簿制度进行立法规范外,由会计职业团体通过制定会计准则的方式,对商事账簿、会计及其记账行为予以规范的立法模式。,这一立法,常常是上述两类立法的补充。,目前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对各国的商事账簿和会计制度有一定的影响。,第十八页,共五十七页。,我国现行调整商事账簿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法规、规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会计证管理办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等。,第十九页,共五十七页。,调整商事账簿制度的法律规范还有:,公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这些法律,对涉及特定行业或特种类型的商主体备置商事账簿作了专门规定,这些规定是对专门会计立法的补充。,第二十页,共五十七页。,四、商事账簿的意义,(,1,)对商主体内部管理的意义,(,2,)对交易相对人的意义,(,3,)对于社会管理的意义,(,4,)对于商主体的债权人的意义,(,5,)对于股份公司的意义,(,6,)对于法律诉讼的意义,第二十一页,共五十七页。,第二节 商事账簿的分类,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商事,账簿,第二十二页,共五十七页。,一、会计凭证,各国对商事账簿的分类所作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商法规定,,商事账簿由日记账、总账、存货明细账构成;,有的国家商法规定,,商事账簿由日记账、分类账、分户账构成;,还有的国家商法规定,,商事账簿由序时账、分类账、备查登记簿构成。,我国没有商法典,没有关于商事账簿的专门法律。一般认为,,根据会计、审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事账簿的分类主要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三种。,第二十三页,共五十七页。,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指记录商主体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并作为依据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商事账簿的依据。,根据法律的规定,商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作出的货币收付、款项结算、货物进出、财产增减等都必须由经办人员取得或填制会计凭证,并在会计凭证上签字盖章,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没有会计凭证不得收付款项、不得进出财物、不得进行财产处理。,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两类:,第二十四页,共五十七页。,(,1,)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商事交易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交易发生和完成状况的原始书面证明。,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按照法律规定,只有经过审核、并确认无误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登记明细账和编制记账凭证的原始依据。,第二十五页,共五十七页。,(,2,)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又称分录凭证、记账凭单,是指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交易业务内容予以分类而填制的,可以直接作为记账依据的凭证。,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对记账凭证予以不同的分类:,按记账凭证编制方式的差异,可分为:,复式记账凭证、单式记账凭证;,按记账凭证所记录的交易内容差异,可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记账凭证的作用,在于对原始凭证进行归类、整理、确定会计分录,为直接记账提供凭据。,第二十六页,共五十七页。,二、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全面、系统、连续和分类记载和反映商主体经营业务活动的簿册。它通常由主管部门按一定的格式统一印制,由具有专门格式并互有联系的账册组成。,按性质和用途分为:,1,)序时账簿。又称日记账簿,是指按照交易活动发生的时间先后逐项记载交易活动内容的账簿。,2,)分类账簿。是指按照会计科目分类记载全部交易活动内容的账簿。,3,)备查账簿。是指对一些日记账簿或分类账簿未能记载或记载不全的交易内容或项目予以补充记载的账簿。,第二十七页,共五十七页。,三、财务会计报告,1.,账务会计报告,账务会计报告,是指商主体依法向政府提供或向社会披露的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财务报告按服务对象不同,分为对内和对外报告;,按编制和报送时间不同,可分为月份、季度、年度报告。,2.,账务会计报告的构成,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三项内容组成。,第二十八页,共五十七页。,(,1,)会计报表,1,)会计报表,又称会计表册、会计报告,它是指用货币形式综合反映商主体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的会计期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一种书面报告文件。,它一般是根据会计账簿的记载,按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内容和方法要求编制而成。通过有重点地、简明地、全面地反映商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从而向商主体的管理机关、交易相对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等会计报表使用人提供必要的财务资料和会计信息。,根据法律规定,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现金流动表)以及其他附表,。,第二十九页,共五十七页。,2,)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内容及编制的限制,以上市公司为例,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期会计财务报告、季度会计财务报告等。,年度财务报告,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且披露其经营和财产状况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股票持牌的证券交易所。如果公司确有困难,无法按期完成年度报告,应该在报送年度最后期限前,15,个工作日向其股票挂牌的证券交易所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年度报告的基本内容详见,证券法,第十三章。,第三十页,共五十七页。,中期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的,2,个月内完成且披露其经营和财产状况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中期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期财务报告一般不要求审计,如经审计,必须如实报告审计师的审计意见,如未经审计,则应在表头下面注明,“,未经审计,”,字样。应注意的是,中期财务报告只有经过审计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十一页,共五十七页。,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是指上市公司均要在一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30,日内编制完并公布的财务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的规定,从,2002,年起施行,鉴于郑百文事件,上市公司均要在一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公布其财务报告。,临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市场交易的重大事情或因素而随时作出的财务报告或公告。,第三十二页,共五十七页。,3,)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法律责任,年度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不能编造虚假业绩,高估资产。,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负会计责任。,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其所编制财务报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即:,会计资料必须如实地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及会计核算必须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资料必须全面、系统,既不发生遗漏和疏忽,也不发生以偏概全的现象。,第三十三页,共五十七页。,会计责任,按其工作内容的不同还包括反映责任及监督责任。,反映责任,,即上市公司必须借助于货币计量单位,运用会计的专门方法来反映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为经济决策及其他方面提供会计信息。,监督责任,,既包括上市公司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预期目标,对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的自身监督,也包括上市公司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税务等单位依法进行的检查、监督。,第三十四页,共五十七页。,此外,担任,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还承担审计责任。,审计责任,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负审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仅对审计质量负责,而不对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全部的可靠性负责。,第三十五页,共五十七页。,(,2,)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是指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内容,而对报表记载的相关事项作出的解释。,(,3,)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是指为了方便会计报表的使用者,而对商主体的财务情况作出成果的具体说明。,我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六页,共五十七页。,第三节 商事账簿法律关系,商事账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商事账簿法律关系的种类,第三节,第三十七页,共五十七页。,一、商事账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1.,商事账簿法律关系,商事账簿法律关系,是指受商事账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商事账簿的设置、核算、监督、记账和保管等行为所形成的商事账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法律关系是由多个主体参与的,受私法和公法共同调整的特殊法律关系。它构成了商事账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商事账簿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第三十八页,共五十七页。,2.,商事账簿法律关系的特点,(,1,)商事账簿法律关系主体,涉及多个当事人。,它不仅与商主体有关,还涉及会计人、投资人、债权人、财政税务机关、商事账簿代理人、商事账簿审计监督机关等。,正是因为当事人的多元性,从而形成了商主体与会计人和会计机构的关系、商主体与投资人的关系、商主体与债权人的关系、商主体与财政税务机关的关系、商主体与商事账簿代理人的关系等。,第三十九页,共五十七页。,(,2,)商事账簿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商事账簿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有多样性。,它既有劳动雇用关系和授权委托关系、也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和行政责任关系,还有刑事责任关系。,(,3,)商事账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为),也具有多样性。,它包括商事账簿的设置行为、记账行为、核算行为、保管行为、监督行为、代理行为等。,第四十页,共五十七页。,二、商事账簿法律关系的种类,1.,商事账簿核算关系,是指商主体会计人员、会计机构或商事账簿代理人在办理会计核算事务的过程中,与他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商事账簿信息披露关系,指商主体与投资人之间因商事信息披露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主体有义务向投资人披露商事账簿信息,使投资人能够及时了解投资风险,确认其股权收益、监督商主体经营、审查自己的投资决策等。商主体所负有的商事账簿信息披露义务,也就是投资人所享有的获知商事账簿信息的权利。,第四十一页,共五十七页。,3.,商事账簿管理关系,是指商事账簿管理机关依法对商事账簿予以管理的过程中形成的管理机关与被管理的商主体及其商事账簿制作人会计之间的法律关系。带有行政法律关系的色彩。,4.,商事账簿监督关系,内部监督关系,是指商主体为了保障资产安全和经营活动合法,控制风险、提高经营效率,通过设置商事账簿实现内部制约,并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政府监督关系,是指财政、审计、税务、证券监管等部门行使对商事账簿监督权而与被监督人商主体和会计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第四十二页,共五十七页。,第四节 商事账簿的制作、保管与法律后果,商事账簿制作的作用,商事账簿的保管,违反商事账簿制作义务的法律后果,内容,第四十三页,共五十七页。,一、商事账簿制作的效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制作的商事账簿,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认为,这种效力具有三个方面的作用:,1,)对于商事交易各方而言,尤其在商事交互计算中,商事账簿是其进行财物清点核算的重要依据;,2,)对于商事主管部门而言,商事账簿是进行稽核审计、计算税率、资产评估等的重要依据;,3,)在法律诉讼中,商事账簿具有重要的证据效力。,第四十四页,共五十七页。,二、商事账簿的保管,各国法律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商主体有保管商事账簿的义务。但对于不同的商主体,保管的方式和期限规定不一。,在我国,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仅应妥善保管商事账簿,而且还应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要求及时向公司股东提供商事账簿。,第四十五页,共五十七页。,各国法律对其保存年限均加以规定。但有关国家对保存年限的规定并不同。,有的采取确定的时间,如西班牙为,5,年,德国、意大利、法国、比利时、日本为,10,年,荷兰为,30,年。,有的采取不确定的时间,如智利以营业的连续期间为准,巴西以债权时效消灭前为限。我国台湾地区,“,商业会计法,”,规定为至少,10,年。,我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种。,”,第四十六页,共五十七页。,三、违反商事账簿制作义务的法律后果,(,1,)根据,会计法,第,42,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私设会计帐簿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第四十七页,共五十七页。,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井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有上述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八页,共五十七页。,(,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43,条)。,第四十九页,共五十七页。,(,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五十页,共五十七页。,(,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毁损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第五十一页,共五十七页。,(,5,)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第五十二页,共五十七页。,案例:商业帐簿的制作责任,上海股民,A,购买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800,股,实付金额为,15744.,元。不料,由于甲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及上市期间,存在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隐瞒重大丰项;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挪用募集资金买卖股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股价下跌,致使股民,A,不得不于,1997,年,12,月,22,日至,1998,年,10,月,16,日分六次将股票尽数卖出,实收金额,12608.16,元,损失人民币共计,3136.5,元。,为此,股民,A,向法院起诉甲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以及为公司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意见书的乙会计师事务所。要求赔偿因甲的帐目报表造假给其造成的,3000,多元经济损失。问:,1.,法院是否应受理此诉求?根据是什么?,2.,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三页,共五十七页。,1.,法院是否应受理此诉求?根据是什么?,本案中,股民,A,的诉求应得到支持。,根据我国证券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的规定,上市公司出具有严重虚假内容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含有严重误导性内容的盈利预测审核意见书使股民受到损害的,可以代表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第五十四页,共五十七页。,2.,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甲公司董事会应负何种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为甲公司出具有严重虚假内容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含有严重误导性内容的盈利预测审核意见书,对该案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给予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页,共五十七页。,上市甲公司的董事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负会计责任。同时应对其所编制财务报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于股民,A,提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上市甲公司及其他其他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五十六页,共五十七页。,内容总结,本讲讲授的内容。政府、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公益组织机构所设置的账簿不属于商事账簿,不受商事账簿法调整。日本等国家采取折衷主义,法律只规定商主体必须制作商事账簿,但不规定记载方法,也不规定主管部门实行严格监督。以上市公司为例,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期会计财务报告、季度会计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必须全面、系统,既不发生遗漏和疏忽,也不发生以偏概全的现象,第五十七页,共五十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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