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司法证明的概念与对象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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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七章 司法证明的概念与对象,1993年5月1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双方约定王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A村的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卖与杜某,后双方均履约。2010年4月20日,杜某被认定为该村拆迁宅基地与拆迁补助及安置人员,与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安置和补偿协议,选购了一套安置房,签订了房屋买卖及拆迁安置合同。,王某认为杜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时不具有A村村民户口,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杜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要求杜某给付诉争房屋拆迁补偿款,并在庭审中提交了内容为“本村外迁户杜某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本村各项村民福利待遇”的证明。该证明材料加盖了A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但王某未能说明该证明具体是谁出具的,仅表示通过小队的人找肖某盖的章。,杜某辩称其系A村村民,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同意原告王凤林的诉讼请求,并提交了该村村民委员会为其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明“兹证明杜某全家于1996年6月4日将户口迁入A村,杜某全家系本村农业户口村民,在我村享有村民委员会选举权。在这次村民拆迁中已被认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和被安置人员。”杜某当庭表示该证明系A村党支部副书记肖某出具并加盖公章。,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被告杜某是否取得了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但恰恰在这个关键问题上,原被告双方各提交了一份加盖同一村民委员会公章的内容相互矛盾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下,究竟应当如何认定两份证据的证明力呢?,第一节 司法证明的概念,一、证明概念的复杂性和多义性,证明有动词和名词两方面的意义,动词意义,凡是运用已经掌握的材料、经验或者事实表明或者断定人或者事物真实性的行为,即证明。,名词意义,凡是用来表明某个人的身份来源、能力或者目的的书面材料,或者表明某个物品的产地、构成、品名、功能等情况的书面材料,都是证明。,证明与证据,证明概念的学说:确定阐明说;求证探知说;认定说;阐明论证说;广义狭义说,特点:,证明主体的特定性;,证明对象的特定性(诉讼客体或案件事实);,证明程序的特定性(受法律规范的调整和制约包括期限和效率的制约);,证明手段的特定性(即证据);,证明目的的特定性(即在于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证明内容的主观性(即主观思维活动和具体法律行为的统一)。,证明的性质?,发现历史 V. 构建事实?,案件历史能否被发现?,证明所揭示的是不是历史事实?,司法证明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证明的相对性原理:受自然、经济和科技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以及人的主观能动性和认识水平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证明的结果总是与案件发生时的事实真相存在着差距,即通过运用证据证明获得的案件事实与过去实际上存在过的案件事实不能完全吻合。,理由:,1,)在证明过程中存在着妨碍认识的客观和主观因素;,2,)法律价值的冲突和协调;,3,)执法、司法活动并不等同于科学研究。,行为意义上的证明(,prove,)、结果意义上的证明(,proof,),1,)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证明行为,即证明主体根据已知事实证明案件真相的活动;,2,)结果意义上的证明: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心态。,严格证明、自由证明,1,)严格证明:针对实体法事实的证明,证明标准较高;,2,)自由证明:针对程序法事实的证明,证明标准较低(有学者称为“释明”或“稀明”)。,二、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自向证明,就是向自己证明。证明者先提出一个假设的结论,然后去寻找证据,并按照一定规则运用证据去证明该结论是正确的或可以成立的。,他向证明,是向他人证明。证明者在证明时已经知道或者认为自己已经知道了证明的结论,但是他人不知道或不相信,所以要用证据向他人证明。,张三要证明自己出国留学的决定是正确的;李四要证明自己是好人;数学家要证明哥德巴赫猜想是可以成立的;考古学家要证明万里长城在秦始皇前就开始修建了。,自向证明和他向证明:,第一,两者主体不同。自向:就事实问题做出认定或裁断的人;他向:提出某种事实主张的人。可相互转换,第二,自向证明一般属于主体的职权行为,目的是满足自己行使某种职权的需要。他向证明在诉讼活动中表现为一定的义务,即作为诉讼主体必须旅行的责任。,三、证明与查明,查明,是通过调查研究,明确有关事实的真伪,如侦查人员、公诉人员或审判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查明的目的往往是让查明者自己明白,以便做出某种决定或裁断。,一把来说,他向证明的主体在进行证明时都已经通过不同途径和方式查明案件事实了。,查明是证明的基础,证明是查明的目的;证明并不等于查明,查明也不能代替证明。,四、证明的定义,司法活动中的证明,就是指司法人员或司法活动的参与者运用证据明确或表明案件事实的活动。,两层含义:其一是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律师、检察官等用证据向法官说明或表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活动;,其二,法官运用证据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认识活动。,诉讼证明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律师、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等。其中,当事人、律师、侦查人员和公诉人员是他向证明的主体,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自向证明的主体;审判人员只能是自向证明的主体。,第二节 证明对象的概念,湖南长沙人胡光荣曾经在某银行共存有四笔定期存款,总金额4.8万美元。1996年1月31日,他拿着到期存单取款,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存款已经被人挂失取走了。银行的人说,那四笔存款都是由一个自称是胡光荣的弟弟“胡光仁”取走的。那个人于1996年1月12日拿着自己和胡光荣的身份证办理的挂失手续,然后于1月19日转存,又于1月25日兑换成人民币全部取走。经查,取款人“胡光仁”所用的身份证是假的,根本没有此人;其所用的胡光荣的身份证也是事主两年前丢失的,失主已经在报纸上登了遗失启事并领了新的身份证。此外,在挂失申请单上还存在不少技术问题,如五处字迹涂改、四个账号都漏写了前七位数字、身份证号码前后不一致、有些还是银行营业员代替取款人填写的等等。然而,银行坚持说他们说照章办事,行为绝无过错,因此拒绝再次付款。胡光荣无奈,只好起诉到法院。就本案的双方当事人而言,证明对象各是什么?,一、证明对象的概念,诉讼活动中,证明对象有两种含义:其一是证明的接受者,即正面活动要说服的对象;其二是证明的承受者,即需要证明的事实。,司法活动中,证明的对象是第二种含义,即需要运用证据等证明的案件事实。,第一,证明对象是以诉讼主体的事实主张为基础的,没有主张的事实一般不能成为证明对象。,第二,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相关。,第三,证明对象是必须由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第四,证明对象以实体法律的规定为主要依据。,如何理解案件事实?,全案事实案情事实案件事实待证事实(争议事实、诉争事实)?,案件事实=待证事实+免证事实,二、证明对象的范畴,(一)程序法事实,程序法事实,是指那些与案件本身没有关系但是对解决某些诉讼程序性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包括回避的事实、违反诉讼期限的事实、关于不应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关于违法法定诉讼程序的事实、关于变更执行依据的事实等。,(二)证据事实,证据事实是否属于证明对象?,证据事实是否属于证明对象: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即“肯定说”,认为证据事实是证明对象;,第二种观点,即“折衷说”认为间接证据是证明对象;,第三种观点,即“否定说”认为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而只是证明手段。,我们认为,证据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三)免证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科学规律;,3,)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4,)生效裁判、公证文书和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5,)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和推定的事实;,6,)执法人员熟知的事实和诉讼上已知的事实。,第三节 证明对象的构成,一、证明对象的分类,程序不同:刑事诉讼证明对象、民事诉讼证明对象、行政程序证明对象、仲裁证明对象、公正证明对象等,法律依据不同:实体法规定的证明对象、程序法规定的证明对象,二、三大诉讼的证明对象,(一)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刑事诉讼法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1、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2、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3、排除某行为之违法性、可罚性的事实,4、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5、刑事诉讼程序事实,(二)民事诉讼证明对象,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如民事主体的事实、民事行为及其效果的事实、民事权利义务的成立、变更和消灭的事实等,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如当事人资格、法院管辖和主观的事实、审判组织的事实等,有关外国法律法规的事实,(三)行政诉讼证明对象,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如有关被告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和权限,原告相对人是否实施了被处理行为或者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等事实,与被诉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如作为抽象行政行为主体的行政机关是否享有实施该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职权,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抽象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和效力情况等事实,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如侵权行为是否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侵权行为是否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违法,侵权行为是否给作为原告的受害人造成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损害的大小如何,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行政诉讼程序事实,如有关当事人资格的事实,有关法院主管和管辖的事实等。,三、证明对象的构成要素,七何(七个W),1、,何事what matter,2、何时when,3、何地where,4、何情how,5、何故why,6、何物what thing,7、何人who,1994年5月15日何教授驾驶一辆小轿车,在北京顺义城南一个十字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小轿车的前部与一辆卡车的尾部相撞,造成小轿车的挡风玻璃破碎及其他损坏。假如当时没有交通警察在场,而双方就事故责任和赔偿等事项发生争议,最终诉诸法院。原告即何教授诉你的事实经过如下:他驾驶的小轿车来到该路口时依次停在被告的卡车后面,而被告的卡车突然向后倒来;他急忙按喇叭,但是那卡车直到其车厢的后角顶碎了小轿车的挡风玻璃之后才停住。下车后,他非常气愤,卡车司机也下车了,惊慌地说自己是新司机,本想挂在进档,却错挂了倒车档,并问是“公了”还是私了。当时何教授的妻子坐在车内,可以证明上述事实。而被告即卡车司机辩称的事实如下:他驾驶的卡车来到该路口时因前面有车而停下。就在这时,他听到后面一声响,发现后面的小轿车撞倒了他的车上。他根本就没有倒车,是原告的小轿车追尾。当时在卡车上还坐着他们单位的一个人,可以为他作证。另外,现场一位目击者也声称他亲眼看到是后面的小轿车撞上了前面停着的卡车。,请问,本案证明对象的构成要素是什么?,案件事实构成要素,原告主张的事实,被告主张的事实,何事,卡车后倒撞坏小轿车,小轿车追尾,何时,1994年5月15日,同左,何地,顺义县城南路口,同左,何情,小轿车停在卡车后面,卡车突然向后倒车并撞坏小轿车,卡车停在路口,小轿车刹车不及,撞在卡车尾部,何故,不清楚,不清楚,何物,小轿车和卡车,同左,何人,双方当事人与原告方证人,双方当事人与被告方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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