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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下以編輯母片標題樣式,按一下以編輯母片,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第五層,宜春 公路,*,大路安全疼惜条例概述,鄂尔多斯市大路治理局路政支队,大路的概念,“大路”是指经大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大路包括大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大路法其次条其次款所称大路,包括大路桥梁、大路隧道和大路渡口。,1、专用大路不适用,2、军事运输大路适用,3、村道 参照适用,大路法规体系,目前,大路治理领域,主要的标准性文件有:,大路法道路安全法,收费大路治理条例、,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大路安全疼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大路条例,一、大路安全疼惜条例概述,2023年起草,2023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3年7月1日零时起开头正式施行。,共6章77条。分为:总则、大路线路、大路通行、大路养护、法律责任、附则,二、条例根本状况,1为了加强大路疼惜,保障大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据大路法,制定本条例,2明确了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等在大路安全疼惜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3细化了大路法局部条款的内容,对非法占用、挖掘、穿跨越、损坏、破坏大路设施的行为和惩罚措施作出具体规定;,4总结集中治超阅历,着力健全治超长效机制,加强车辆生产、销售、注册以及货运场站装载等环节的源头监管;,三、,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公布施行,在建、管、养、治超等方面进一步明确相关标准,确立大路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进一步细化分工交通各部门之间职能,在我国大路进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大路安全疼惜工作迈上标准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新台阶。,四、比照大路法和条例,大路法主要是对宏观层面的规定,而条例是对大路法予以明确化、具体化和适当的补充完善,条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重点和亮点:,第一,立足全面疼惜,1从疼惜主体上看,条例第3、4、5、6、7条不仅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大路治理机构的疼惜职责,而且还发动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等各方力气广泛参与大路安全疼惜工作。,法条链接,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进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大路疼惜的相关工作。(各部门联合执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大路治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大路治理机构行使大路行政治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大路的大路疼惜经费除外。经费纳入政府预算,2从疼惜对象看,条款第11条、第14条、第17条、第18条、第20条、第27条既明确了大路、桥梁、隧道、渡口、大路附属设施等大路主体线路的疼惜,又加强了对大路用地、建筑把握区、集镇规划把握区、桥梁采砂区、桥隧爆破区等立体空间的治理。,其次、重点强化治超,1条例将建立超限治理长效机制作为重中之重,2条例第三章从治理手段上强化超限治理措施,在治理环节和治理力气上突出了综合治理,从车辆的生产、改装、注册登记、货运装载、站点检测、责任追究等环节入手,对超限治理作了具体规定。,法条链接,第三十条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源头治超,加强治理,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源头治超,第,三,、,坚持依法行政,条例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根本原则和要求,不仅明确了大路治理机构大路局的执法主体资格,赐予了必要的执法手段,又规定了应当担当的法律责任,实现了大路执法的权责统一,法条链接,第三条 其次款 大路治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大路疼惜的监视治理工作。明确职责,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大路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撤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撤除的,由大路治理机构撤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当:,一在大路建筑把握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法律责任,第四、突出效劳便民,条例明确了大路治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大路养护工程的准时公告和保畅义务,防止施工区域路段堵塞;,建立了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加强路网运行监测,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大路出行信息等。,五、条例从哪些方面明确了大路安全疼惜措施和手段?,1细化了行政惩罚规定。主要是依据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及其违法情节规定了幅度不同或者性质不同的惩罚,增加行政惩罚的标准性和操作性。,2完善了行政强制规定。主要是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损害大路且拒不承受调查处理等危害较大的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拘留工具或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法条链接,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大路治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拘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实行有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实行短途驳载等方式躲避超限检测的。行政强制措施,第六、条例从那些方面完善了大路安全疼惜区制度?,1大路建设把握区。明确了建筑把握区的划分标准并规定了一系列疼惜性制度。,2集镇规划把握区。规定新建村镇、货物集散地、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与大路保持确定距离,对规划、建设等源头环节实行有效管控。,3其他疼惜区域。如大路周边确定区域严格监视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桥梁周边确定范围内制止采砂,严格限制进展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危害性活动。,第七、,条例在治理超限的路面监控方面有哪些新规定?,1规定了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建设治理,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并加强治理,力求使超限检测站点建设标准化、治理工作制度化。,2对超限车辆的监视治理,规定大路治理机构对违法进展超限运输的车辆要依法处理,对扰乱检测秩序、躲避检测和帮助躲避检测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权以及必要的行政强制权。,3对大件货物运输加强了治理。,一方面,对确需通过大路进展的不行解体的大件货物运输,表达便民效劳的原则,实行一站式审批制度;,另一方面,对这类运输也加强了监管,包括提前勘测线路,加固大路、桥梁、涵洞等,同时指定行驶的时间、路线和速度,对于不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要进展相应惩罚。,第八、违反超限车辆行驶大路相关规定行驶大路的,条例是如何规定惩罚的?,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撤消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其停顿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峻的,撤消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超载超限重罚,很多媒体在对大路安全疼惜条例的出台和施行进展报道时,都把六十六条的规定放在突出位置,不少文章还将“一年超载三次撤消营运证”当成标题。如河北日报2023年4月22日第2版的文章一年超限逾次,撤消车辆营运证;成都日报2023年7月2日第6版的文章1年内违法超限3次,撤消车辆营运证;杭州日报,2023年7月14日B3版的文章一年内超限运输超过3次车辆将被撤消营运证等。,第九、为切实保障大路的安全畅通,大路沿线的单位和群众在日常生产、工作生活中,应当留意哪些问题?,案例一:施工路段治理需慎重,2023年7月底,甲县大路局经甲县人民政府批准,预备对京杭大水道翻水站桥面进展修理。修理期间实行交通管制,除行人、自行车、摩托车可以从护轮带通行外,其他车辆绕行。后甲县大路局将该工程发包给甲县某路桥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甲县某路桥工程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他人李某。2023年8月30日晚11时许,丁某驾驶苏H56448两轮摩托车,从农场向汽车站方向沿徐淮路行驶至翻水站桥面时,路面有很多碎石子,路与桥面交接处不平,形成台阶,致使驾车行驶的丁某摔倒受伤。,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为,丁某遇状况实行措施不当,致使摩托车自翻,认定丁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丁某住院22天,共花医疗费39849.86元。,丁某即以甲县大路局、甲县某路桥工程、李某在该路段施工,而未设置警示标志为由,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此三人担当医疗费39849.86元。最终法院判决甲县大路局、甲县某路桥工程担当连带赔偿责任,赔偿丁某医疗费31880元。,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一本案中谁是适格的被告?,二被告是否已经设置了警示标志、实行了安全防护设施,即是否存在原告所说的“未设置警示标志”?,三谁应当在本案中负法律责任?,一、关于本案中谁是适格的被告问题,丁某认为甲县大路局、甲县某路桥工程在该路段施工,而未尽必要的防范义务导致其受到损害,要求甲县大路局、甲县某路桥工程担当责任。我们认为本案中的被告,既不是甲县大路局,也不应当是甲县某路桥工程。,首先,甲县大路局不是适格的被告。依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施工人对施工工程担当设置标志和实行安全措施的义务。而且,这项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是当事人的商定义务。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商定,并不影响义务主体必需履行该义务。甲县大路局是发包方,不是施工人,不是设置标志和实行安全措施的义务人,不应当担当任何法律责任。,其次,甲县某路桥工程不是适格的被告。,甲县某路桥工程,在庭审中提交的施工责任状,虽名为“责任状”。但是,签署“责任状”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李某并非甲县某路桥工程的职工;而且,该“责任状”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条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名称与内容不全都的,以内容解释名称。因此,该“责任状”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充分说明,本案中实际施工人是李某。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设置标志和实行安全措施的义务应当由实际施工人李某履行。而且,整个施工过程也由实际施工人李某实际支配把握;再加上因施工的经济利益也由实际施工人李某享有。依据实际支配、享受权利的主体为李某的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设置标志和实行安全措施的义务不应当由甲县某路桥工程而应当由实际施工人李某担当。,二、被告是否已经设置了标志、实行了安全防护设施?,原告认为,两被告没有尽到必要防范义务。综观整个事实经过,可以觉察,大路治理机构的必要防范义务已经履行。,工程开头时,甲县大路局、甲县某路桥工程共同在甲县车站花园、农场花园、船闸两头设置了“前方施工,请过往车辆绕道行驶”、“前方施工,制止通行”的交通标志共四处,制止非施工车辆驶入施工现场。交警部门夜间拍摄的照片证明,全部警示标志都用反光材料制作,并符合标志构成的三要素。,施工开头时,甲县某路桥工程在甲县大路局的催促下的要求下,在翻水站施工路面设置了高1.1米、宽于桥面的金属栏杆,将桥面全封闭。而且施工现场设立了照明警示灯,且事发当日有警示灯光。,可见,被告已经实行了很多措施。原告所描述的与事实不相符合。,三、,谁应当在本案中负法律责任,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经认定,该事故的发生,是原告丁某遇状况实行措施不当,致使摩托车自翻,认定丁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而且,依据车辆行人必需遵守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原告在本案中明显违反了这一条的规定。,所以,我们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应当由原告自己担当责任,比较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启发:必需充分重视每一个诉讼案件,认真做好应诉预备工作。,该案败诉后,大路局始终认为,此案件的审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都有些问题。客观的说,此案的审理,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可能都会提出不同的意见。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该案的败诉,也警告我们,大路部门在知道被起诉后必需对案件引起足够重视;开庭之前,必需充分收集证据、充分进展论证;在把握充分证据、进展充分法律分析后,准时向法院进展沟通、汇报。这样,通过法院的公正判决,该是什么责任就是什么责任,也就不会留下任何圆满了。,感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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