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商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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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章 商事主体,本章内容结构:,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第二节 商事个人,第三节 商事合伙,第四节 商事公司,第五节 商事辅助人,【推荐论文】,1、于新循:论商法之商主体强化原则,载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6月。,2、周江源:论商事主体体系的构筑,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3月。,3、赵万一、叶艳:论商主体的存在价值及其法律规制,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4、崔旺来:商主体人格范畴论,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8月。,【引例】美国德卡特合作协会诉厄本案,原告为粮食买卖商,被告是种谷物的农场主。原告和被告通过电话协商决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售一万蒲式耳小麦,价格为每蒲式耳2.80美元。根据商业习惯,原告便将在电话里的协议写成备忘录转给被告,以确认此买卖。但事隔不久,小麦价格猛涨,被告以没有书面合同否认此买卖。原告认为被告毁约,诉诸法院,请求赔偿损失。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价金在500美元以上的买卖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法典又规定商人之间的买卖只要有类似备忘录的文件就算成立,不必要当事人的签字。如不是商人则要有正式的书面合同。本案核心问题是农场主是否为商人。堪社斯最高法院认为,被告农场主对种小麦虽有一定的知识,但他不是以买卖小麦为业的买卖商,没有买卖小麦的专门技能,因此,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不具备,合同未成立,被告胜诉。由此可见,在美国,认定商人的主要判断标准是看他是否对交易客体具有职业的经验和技能。,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本节包括三个问题:,一、商主体的概念,二、商主体的分类,三、企业与商事主体,一、商事主体的概念,1.概念:,商事主体,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在传统商法中,往往称为“商人”。,现代各国商法在对商事主体概念做法律概括时,往往并不注重商事主体在形式上的特征,而强调构成商事主体的实质性概念,也就是说,商事主体以持续地从事某种商事经营行为为基本条件,凡是以特定的商行为作为其经常性营业的个人或组织,均可经法定程序注册成为商事主体。,2.特征:,商事主体必须是商法上规定的人,是商事法拟制的主体,具有商事资格和能力。,参加商事活动,所谓“参加商事活动”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常性实施某种商行为。,是商事权利和义务的归属者。,以自己的名义自身进行经营。,二、商事主体的分类,1.依据商事主体是否需要商业登记及有无登记的强制性义务划分,可以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小商人。德国商法典的分类,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注册商人(应登记商人),自由登记商人(任意商人),小商人(非完全商人),德国商法改革法的启示:,改革的主要内容:,简化商人的概念(统一并剔除”小商人“),商号法的改革,人合公司的改革,商事登记程序和费用法的改革,商事代理的改革,启示,现代商法的主要使命是为商事活动提供更加方便的规则,突出了商法追求效益和效率的价值取向;,德国主观主义的立法原则应予以摒弃;,商事主体细分的意义越来越小;,商法发展的趋势:传统的商人法的使命已经完成,现代商法应以企业为核心,企业应是现代商法的商事主体和调整对象。,企业,个人企业,共同企业,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公司,其他法人企业,合伙企业,隐名合伙,以“企业法”的观点划分商主体:,2.按照被认定为商人的原因划分,分为完全商人、拟制商人和表见商人。,完全商人,包括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自由登记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3.依据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可以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商个人(商自然人),商法人(营利性法人、企业法人),商合伙,4、日本法上的商事主体,采取“折中主义”,即商法上的制度同时以商人和商行为作为基础,商事主体分为固有商人、拟制商人、小商人,固有商人,拟制商人,小商人,5、小结,有必要对商事主体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对商事主体的描述应该严密,没有遗漏;,使商事主体的定义标准简明而又有操作性是商事立法的趋势,但在适用上也应该有相当的灵活性。,民事主体即便不以营利性的经营为事业,也可以选择通过商事登记而成为受商法约束的商事主体,这进一步冲击了传统上商事主体的特殊地位,显示了商法体系的开放性,也促成了民事主体的商化。,三、企业与商事主体,把“企业”概念引入法律,是希望补传统“商人”概念的不足商事个人的概念显然不同于作为团体的商业组织,而商事法人的概念也无法涵盖非法人形态的商事组织。在此背景下,法律上的“企业”概念应运而生。,企业是商人的下位概念,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商法中的商事个人和商事合伙,而企业中的公司则属于商法中的商事法人。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组织体,具有较商人概念更为丰富的内涵,而商人的外延范围中,则包含了企业之外的商事个人,如摊商、流动商等等。,第二节 商事个人,本节包括三个问题:,一、商个人的概念和特征,二、商个人的价值,三、商个人的种类,一、商事个人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定义: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事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在我国,商事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2.特征,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商事登记,独立从事商事行为。,享有并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是个体。,二、商事个人的价值,1.优点:,第一,经营灵活;,第二,法律规制相对宽松;,第三,可以充分保持营业秘密。,2.缺点:,第一,资金少,筹资受到限制;,第二,经营范围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第三,出资人负无限责任,风险很大。,三、商事个人的种类,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共6章48条。,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第三节 商事合伙,本节主要介绍我国合伙企业法修订的相关问题,第四节 商法人,本节包括二个问题:,一、商法人的概念和特征,二、商法人的价值,一、商法人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义务的组织。,2.特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人格。,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法人应承担有限责任。,二、商法人的价值,1.优点:,第一,商主体可以有效地积聚和利用人力财力物力资源;,第二,法人资格不受自然人生死影响,有永续性,可以经营长期性事业;,第三,投资者可以得到最大的利益而只承担最小的风险。,2.缺点:,第一,受国家法律的严格干预,设立程序复杂;,第二,规模一般较大,缺乏灵活性;,第三,因法律干预,不能充分保持营业上的秘密。,第五节 商事辅助人,一、代理商,二、居间商,三、行纪商,四、仓储营业商,五、承揽运送商,六、商业银行,七、保险公司,区别代理商、行纪商和居间商,【本章小结】,本章地位,:重要内容之一,研究角度,:理论抽象,学习线索,:,我国现阶段商法对商事主体的分类及各自的利弊。,思考:,商贩是否是现代意义的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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