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55 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 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六月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法律体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法律体系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四条,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五条第十条,第三章,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四章,职业健康管理,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四条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五条第十条第,目的、依据,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目的、依据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范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范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执法主体,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执法主体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行政相对人的义务,第四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行政相对人的义务第四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从业条件,放射诊疗人员放射防护培训,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职业健康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放射工作人员的待遇,从业条件,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从业条件与培训,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培训内容:,根据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GBZ/T149-2002)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培训周期和时间要求:,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上岗后:两次培训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培训内容:,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第十二条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第十二条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第十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常规监测,监测类型 任务相关监测,特殊监测,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课件,佩带时限:,外照射个人剂量检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佩带时限:,佩带要求:,GBZ128-2002,均匀照射,不均匀照射,异常照射,工作中穿铅围裙的场合, 佩带要求:,评价原则:,任何放射工作人员,在正常情况下的职业照射水平应不超过以下限值:,连续5年内年平均有效剂量,20mSv;,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四肢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 评价原则:,剂量评价一般原则:,记录水平 5 mSv,调查水平 5 mSv,干预水平 20 mSv,查明原因,改进防护措施, 剂量评价一般原则:查明原因,改进防护措施, 个人监测档案的建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2002,建立并终身保存个人剂量档案, 个人监测档案的建立,个人监测档案的内容:,1、常规监测结果;,2、达到或超过有关记录水平的剂量和摄入量资料;,3、应急或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放射性核素摄入量等记录、调查报告。, 个人监测档案的内容:,建档要求:,用人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个人监测档案。,终身保存。,用人单位还应将年度个人监测结果及时抄录在各自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档案。, 建档要求:,职业健康管理,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第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职业健康管理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管理,第二十条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职业健康管理第二十条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职业健康检查(一), 原则:以职业医学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即:评估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确定工作人员在特殊工作条件下从事预定任务的适任性;,提供用于事故情况下暴露于特定危险物或发生职业病时的基础资料。,职业健康检查(一) 原则:以职业医学的一般原则为基础。,职业健康检查(二), 目的:,评价放射工作人员对其预期任务的适任性和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适任性。,职业健康检查(二) 目的:,职业健康检查(三),检查项目:,上岗前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离岗时健康检查,应急处理和事故照射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三) 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四),1、上岗前健康检查:,着重于评价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及其对预期从事的任务的适任性,可淘汰不应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也是从业人员接触放射线前的本底资料,为就业后定期检查、过量照射提供对比和参考。,评价依据: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98-2002),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总原则,职业健康检查(四)1、上岗前健康检查: 着重于评价工作人,职业健康检查(五),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判断放射工作人员对其工作的适任性和继续适任性,发现就业后出现的某些可能与辐射有关的效应及其他疾病。,周期: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职业健康检查(五)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判断放射工作,职业健康检查(六),3、离岗时的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排除职业病,视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六)3、离岗时的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排除职,职业健康检查(七),4、应急的健康检查:,在在岗期间定期检查项目的基础上,可结合个人剂量监测或生物、物理剂量估算和临床表现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关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适当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七)4、应急的健康检查:在在岗期间定期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八),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八)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依据:,职业健康检查(九),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内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史、既往病史、职业照,射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职业健康检查(九)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十),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用人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十)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第二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职业健康管理第二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职业健康管理,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管理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职业健康管理,第二十五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第二十六条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职业健康管理第二十五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职业健康管理,第二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职业健康管理第二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职业健康管理,第二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第二十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第三十条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职业健康管理第二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管理,第三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职业健康管理第三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七十二条),处罚。,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七十二条),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七十三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七十三条),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七十六条)处罚:,(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七十六条),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九条)处罚。,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条),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处罚:,(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附则,第四十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职业健康检查表由卫生部制定。,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5日卫生部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附则第四十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职业健康检,谢谢大家,谢谢大家,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