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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3,年,汇算清缴政策辅导,问:职工工资薪金中增加发放的每月的住房补贴,是认定为工资薪金还是福利费?,问题的争议点表现在:,1,)国税函,20093,号文对于福利费的内容的列举,如果在工资中体现,是否一定要从工资明细中调整到福利费中进行额度计算与比较。,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对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酬制度,构成工资薪金一部分并按月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住房福利性补贴,不属于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应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部分政策执行口径,劳务派遣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问:上述劳务派遣费已取得发票,在劳务派遣公司已作为工资薪金扣除,在用工单位还能再税前扣除吗?,答:为协调解决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和派遣企业均对同一员工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的问题,考虑到企业(用人单位)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支出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企业(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以下简称直接支付);二是企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付给员工(以下简称间接支付)。对于直接支付的,按照15号公告的规定,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间接支付的,作为劳务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不再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部分政策执行口径,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股息、红利,(1)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后,将其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不得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2)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3)收回投资时,投资收回额大于初始投资成本和投资后新增留存收益中权属于企业的份额部分。,(4)撤回或减少投资时,投资收回额大于初始投资成本和投资后新增留存收益中权属于企业的份额部分。,(5)转让股权时,投资后被投资企业新增留存收益中权属于企业的份额。,(6)被投资企业用预计利润分配的股息、红利。,(7)超出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而分配的股息、红利。,(,8,)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合作方或合资方从开发企业取得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利润。,部分政策执行口径,外籍员工费用税前扣除问题,问: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企业)以报销或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方式支付的外籍人员费用,如房租、探亲假路费、安家费、职工医疗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配偶继续教育费等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答:1.按照财政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6第317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与提升工作能力或沟通能力有关的语言培训费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比例税前扣除。,部分政策执行口径,外籍员工费用税前扣除问题,问: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企业)以报销或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方式支付的外籍人员费用,如房租、探亲假路费、安家费、职工医疗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配偶继续教育费等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答:2.按照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探亲假路费、安家费、房租和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同时考虑到职工福利应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因此对外商企业发生的外籍人员探亲假路费、安家费、房租、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等适用于全体员工的费用计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对于外籍人员在我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外籍人员医疗费用不得计入职工福利费从税前扣除。,福利对象适用于全体员工是指出现相同情形的员工应享有同等的福利。,部分政策执行口径,外籍员工费用税前扣除问题,问: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企业)以报销或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方式支付的外籍人员费用,如房租、探亲假路费、安家费、职工医疗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配偶继续教育费等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答:3.,外商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生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条件的外籍员工费用子女教育费、配偶继续教育费等作为企业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从税前扣除;对不符合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条件的外籍员工费用,如未在工资薪金制度中明确或未计入个人工资薪金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各种补助补贴等,不得作为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从税前扣除。,部分政策执行口径,问: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疗养费用、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列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这部分支出税前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从扣除?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企业发生的职工疗养费用、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从税前扣除。,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按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部分政策执行口径,为员工报销的通讯费应如何税前扣除?,问题描述:很多企业有为员工报销手机费(或电话费)的制度,一般员工按照员工级别每月限额报销,公司领导据实报销,取得的手机费(或电话费)发票台头有两种情况:发票台头为个人或个人名字;发票台头为公司名称。账务处理一般放在管理费用,-,通讯费中。另外,部分企业也会采取统一购买充值卡,按照员工级别发放的方式,为员工承担通讯费。,答:对企业按照工资薪酬制度规定发放给员工的通讯补贴,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规定从税前扣除;,对手机属于职工个人的,其发生的费用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企业不得负担个人应负担的费用。对企业报销的员工个人手机费,无论发票台头为个人或企业,均属于企业发生的与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按照税法和实施条例关于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规定,不得从税前扣除。,企业统一购买的手机话费充值卡,如不是为本企业手机充值,而是给员工手机充值则不得从税前扣除。,部分政策执行口径,问:,企业查补调增的销售(营业)收入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答:,企业查补调增的,销售(营业)收入应计入当期纳税所得,属于企业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部分政策执行口径,视同销售情况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确认,符合国税函200882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业务宣传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视同销售进行所得税处理。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成本。,由于视同销售是税法规定的情形,因此,导致非货币性资产对外用于业务宣传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在征管实务中,应注意会计确认的相关费用与税收确认支出额间存在的差异。一般情况下,应关注企业纳税申报时是否进行了正确的纳税调整,即: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是否填报在附表三中“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40行“20.其他”相应列次。,部分政策执行口径,例题,例如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宣传,产品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增值税略),借:销售费用 80万元,贷:库存商品 80万元,税收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年度申报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100万元,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同时,由于企业对外用于业务宣传的支出额税收应确认为100万元,而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80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因此应作纳税调减处理。纳税调减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20万元。,部分政策执行口径,企业集团集中提取研发费的税务处理,1.,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2.,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3.,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部分政策执行口径,4.,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5.,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有关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分别设在北京市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用;有关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均设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照北京市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部分政策执行口径,问:,企业举办促销活动,针对客户进行抽奖,奖品为现金,奖金已经替客户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没有凭据能否作为企业的销售费用税前扣除?,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举办的促销活动中,针对客户发放的符合有关规定的现金奖品,在税前扣除时应取得有中奖人签字、身份证号的凭据、代扣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证明资料方可从税前扣除。,汇算清缴问题解答,问:,企业既有软件企业证书也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时,企业选择享受软件企业的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313号中高新技术企业的加计扣除政策?,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财税201313号规定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加计扣除优惠与软件企业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属于不同优惠方式,因此,企业可以享受财税201313号规定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企业委托境外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答:委托境外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是企业研发活动的一项内容,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也未禁止企业委托境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因此对于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等相关规定发生的委托境外企业研发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境外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一)银行卡刷卡消费费用减免问题,问:,银行卡持卡人在银行特约商户刷卡消费,持卡人会获得部分费用减免,减免的费用由银行支付给商户,银行负担的这部分费用应归入哪类费用项目进行税前扣除需要明确,?,答:,持卡人获得,的,部分费用减免,实质是银行为鼓励持卡人持卡消费而发生的支出,因此对银行为鼓励持卡人消费而发生的支出可计入银行的销售费用从税前扣除。,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二)信用卡中心各种礼品的问题,问:,信用卡中心存在着大量开卡送礼、刷卡送礼、积分满额送、商城注册送礼券等行为,这些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需要明确。另外,商业保险在税前不允许扣除,但如果开卡或刷卡送商业保险能否税前扣除需要明确。,答:企业采取,开卡送礼、刷卡送礼、积分满额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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