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ppt课件: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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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体制度研究,研讨题一,被告用汉莎航空公司的徽章的形式和颜色制作戏谑性的招贴画,并使用“纵欲汉莎”为其命名(汉莎航空的德文名称为,Lufthansa,,其徽章为一只飞翔的鹤。在招贴画上,画有两只鹤,且作交配状,并命名为,Lusthansa,,即为纵欲汉莎之意)。,研讨题一被告用汉莎航空公司的徽章的形式和颜色制作戏谑性的招贴,研讨题二,某有限责任公司有,5,名股东。某日召开股东大会,对一投资事项进行表决。投票结果赞成票与反对票比例为,3:2,,股东会决议作成。股东会秘书制作投票表决之书面记录,要求每位股东签字确认,每位股东皆签字确认。事后经查,某位股东因老眼昏花,竟误将反对选项当做赞成选项,因而以错误为由要求撤销投票行为。,研讨题二某有限责任公司有5名股东。某日召开股东大会,对一投资,研讨题三,1946,年,9,月,9,日,因被告医院的过错,一名妇女被注射了受梅毒污染的血液。,1947,年,10,月,13,日,该妇女产下了一名患有先天性梅毒的女婴。该女婴提起诉讼。,研讨题三1946年9月9日,因被告医院的过错,一名妇女被注射,研讨题四,一名妇女怀孕,到医院检查。医生由于疏忽,一直未发现胎儿存在重大生理缺陷。等到发现缺陷之时,胎儿已经基本孕育成熟。父母决定分娩该胎儿。后胎儿分娩,为一先天性残疾人。,研讨题四一名妇女怀孕,到医院检查。医生由于疏忽,一直未发现胎,研讨题五,鲁迅的儿子周海婴(包括其孙子)与浙江某酒厂签署协议,授权该酒厂在其产品上使用鲁迅的姓名及肖像。后因使用纠纷发生争议。周海婴还曾状告鲁迅美术学院,认为其未经许可使用鲁迅姓名,构成侵权。比较荷花女案,以及最高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态度。,研讨题五鲁迅的儿子周海婴(包括其孙子)与浙江某酒厂签署协议,,一、法律主体的意义,1,、,自然人(,natrliche Personen,)法人(,juristische Personen,),为基本的主体类型,此还有无权利能力社团(我国称为其他组织)。,2,、法哲学内涵:,关于主体的法哲学内涵:通说对主体的理解,停留于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而未认识到主体是支配者。主体可在对象上实现自己的意志,故主体必须有意志。所谓主体支配客体,其实是主体的意志支配客体。意志是主体的核心和灵魂。主体是意志的存在形式。主体的根据就是意志。,3,、主体的法律规范内涵: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权利和义务。,4,、主体的各种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当事人能力。,一、法律主体的意义1、自然人(natrliche Pers,二、,主体资格的保障制度:人格权,1,、人格:,指人的尊严及价值,以体现人的尊严及价值的精神利益(,Ideelle Interesse,)。人格在抽象意义上,可概括为主体资格,即人之为人的资格或条件,。人格由各类人格要素构成(物质性要素和精神性要素)。,2,、人格权:,人格权,则是以各类人格要素为客体的权利,人格权具有绝对性、不可让与性、不可继承性,。是否具有支配性?,3,、人格权中所蕴含的利益:精神利益?财产利益?,二、主体资格的保障制度:人格权1、人格:指人的尊严及价值,以,4,、人格权的发生和发展:,(,1,),人格,(personality),来源于拉丁语,persona(,人格,),。,persona,原指戏剧中的假面具,以后引申为一个人在生命舞台上所扮演的各种行为,或者指面具之后的真实自我。在罗马法中,“人格”一词经常用“,caput,”一词。这个词原意为头颅,。,(,2,)近代关于人格权的争论:“人格权否定说”(萨维尼、温德沙伊德)和“人格权肯定说”(基尔克、耶林)。,近代各立法例,在法典层面周延规范人格权的情况较少,多依赖司法判例和特别立法的推动,使人格权渐成一个庞大的法律族群。,4、人格权的发生和发展:,(,3,)人格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a.,民国民法典在人格权问题上继受了瑞士的制度,在“自然人”的标题下规定人格,(,用的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名义,),和人格权,规定了人格权,并规定了人格权的诉讼保护方法,。,b.82,宪法第,87,、,88,条的规定。,c.,民法通则,98-103,条的规定。,d.,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e.,各相关司法解释。,(3)人格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5,、各类具体人格权:,(,1,)姓名权(商号权);(,2,),肖像权(,Recht am eigenen Bild,),;(,3,),隐私权和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4,)名誉权和信用权;(,5,)生命权和身体权;(,6,)著作人格权;(,7,)个人数据保护权。,5、各类具体人格权:,6,、一般人格权:,(,1,)欧洲各国民法多未规定一般人格权,甚至连名誉权都只能依靠刑法来加以保护(诽谤罪)。,法院为了更加周延保护人权,于是援引基本法第,1,条和第,2,条,强调人的尊严和人性的发展是法律的最高价值,把所谓“一般的人格权”作为被现行法合理承认了的,并将之等同于第,823,条第,1,款所指的“其他权利”,从而填补了重大的空白。,多依赖判例发展。,(,2,),一般人格权,是指受尊重的权利、直接言论(口头或书面)不受侵犯的权利以及不容他人干预其私生活和隐私的权利。这里没有一个明确且无争议的界限,。,(,3,),瑞士民法典第,28,条第,1,款规定:私生活受到非法侵害的人,可提出排除侵害之诉。,6、一般人格权:,(,4,)发展 一般人格权的几个经典判例:,a.,“读者来信案”,;,b.,“骑士案”。,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一般人格权的主要问题在于不确定性。对一般人格权作界定时,必须在特别的程度上进行利益权衡(,Gterabwgung,),因为不同当事人间的一般人格权本具有平等地位,只能在个案中加以衡量和比较。因此,这种权利又被称为“框架权”。,(4)发展 一般人格权的几个经典判例:,(,5,)一般人格权常见案型,(,Fallgruppen,),:,a.,一般人格权可以补充名誉权保护的不足。,b.,避免对个人(企业)形象的歪曲。一般人格权制度可以避免由于错误地引用某种言论,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某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要素,而在公众中产生一种错误(当然未必有损名誉)的形象。,c.,一般人格权也包含知悉自己真实出身的权利。,d.,一般人格权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指向对个人生活安宁的保护,甚至对某种公认的价值取向的保护。,总体来说,一般人格权内容高度不确定,灵活而宽泛,在应对多媒体时代各种“恶搞”的问题上有其独特作用,但也应防止其被滥用。,(5)一般人格权常见案型(Fallgruppen):,7,、,针对人格权侵害的财产救济,(,1,)固有利益损失:,人格权,(,如身体、健康、名誉,),受侵害时,被害人就所生的财产损失,(,如住院支出医疗费用,或被解聘收人减少,),;,(,2,)人格权上的财产利益:,系指姓名、肖像、声音、隐私资料等个人特征本身所体现的财产价值,及个人对其人格特征得为商业上的使用,而获得一定经济利益。其主要问题在于姓名、肖像等个人特征遭他人强制商业化,(Zwangskommerzierung),,用于推销商品、服务时,被害人得主张,损害赔偿。,7、针对人格权侵害的财产救济,(,3,)损害的计算方法:,a.,具体财产损失,,b.,适当的授权报酬,,c.,获利返还。,也可以考虑通过不当得利和不法无因管理的方式加以解决。,(3)损害的计算方法:,三、,主体资格的范围和类型,1,、传统民法上法人的类型:,(,1,)公法人和私法人。,(,2,),人合组织与目的财产。这一分类只在私法人中存在。法人由成员组成的,即社团法人,即人的联合体(,Personenvereinigung,)。而由无成员的特别财产组成的,则是财团法人。财团法人只有管理机关,。,法人本质上是在组织体(,Organisation,)或联合体(,Vereinigung,)上赋予其人格,即通常所谓的团体法人(,Krperschaften,)。,三、主体资格的范围和类型1、传统民法上法人的类型:,a.,营利性社团和非营利性社团,,中间社团,。,b.,设立中的社团(,Vorverein,)。设立中的社团是一种无权利能力的社团,适用关于合伙的规定。以此种社团名义对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行为人亲自负责(多数人则负连带责任)。但考虑到设立中社团与事后取得权利能力的社团之间存在着同一性,因此,为设立中社团形成的权利和义务,都直接转移于社团。,c.,财团(,Stiftung,,本意即为基金会)。在财团中,确定捐助行为的宗旨,可不受时间方面的限制。只有在实现宗旨不可能,或者实现宗旨有害于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对宗旨做出变更。,a.营利性社团和非营利性社团,中间社团。,2,、作为法人的组织体,(,1,),股份公司(,AG,)、有限责任公司(,GmbH,)、民法上的社团(,BGB-Verein,)。这里民法上的社团具有最强的人合性,其成员资格既不得转移,也不得继承,。,通常情况下,社团未经登记是不具有权利能力的。,比较我国法人的范围。,(,2,)内部决议:,社团法人在对外从事法律行为之前,还必须在内部形成社团的意思。成员大会通常以决议(,Bschlu,)的形式作出。,决议是否为法律行为?,(,3,)对外代表:,原则上,董事会(,Vorstand,)对外代表社团。任何代表行为都具有一定的表见特点,无论内部是否存在决议或授权,出于保护对权利外观的善意信赖,都有必要承认代表行为的有效性。原则上,内部决议并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是章程(,Satzung,)则可以以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须登记。,2、作为法人的组织体,3,、非法人的组织体,民法上的合伙(,BGB-Gesellschaft,),(,1,),具有最为强烈的人合性,他不具备商法典承认的有限制的法律上的独立性,有疑问时,适用全体合伙人共同代理原则。,在德国法上,,有关合伙的规定适用于无权利能力社团。为无权利能力社团实施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应承担个人责任。,但是合伙,具有消极的当事人能力。,比较我国合伙的地位。,(,2,)合伙财产共有的性质?,3、非法人的组织体民法上的合伙(BGB-Gesellsc,4,、非法人的组织体,其他无权利能力社团,(,1,),在形式上,它和有权利能力社团一样,是长期建立的、其成员的变更对之不发生影响。社团有自己的名称,其代理人以此名义对外代理社团。,(,2,),无权利能力社团的债务仍然是各社员的债务,因为社团无权利能力,不能自己承担债务。然而,今天普遍认可的是,各个社员对社团债权人不是以个人的全部财产,而仅是一社团财产承担责任,。,(,3,)德国无权利能力社团规定的历史背景和当前情形。,4、非法人的组织体其他无权利能力社团,5,、,我国法上主体,类型,的整理和反思,(,1,)法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2,)非法人企业:,企业集团、合伙型联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外资企业、乡村企业。,注意其主体资格和当事人资格的问题。,(,3,),其他无权利能力主体。各类未取得登记的社会团体。,5、我国法上主体类型的整理和反思,四、主体资格的延伸保护,1,、,胎儿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制度,(,1,),权利能力取得的时间,,各国立法例均,不认为出生前之胎儿具有主体资格,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之载体,。德民第,1,条,民通第,9,条。,(,2,)胎儿问题的核心,不是主体资格的问题,而是如何保护的问题:,罗马法上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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