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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建设工程安全基本知识,四川建院,周和荣,安全生产形势,2004年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129起,其中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14起。,从2004年10月到2005年8月,先后发生了4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煤矿事故。,2004年全国发生各类事故80.36万起,死亡13.67万人;大约每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1人,每万人中有1人在事故中丧生,伤残70余万人,加上职业病危害,每年大约近百万个家庭遭受不幸;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约2500亿元,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2005年建筑施工事故,2005年,全国建筑业(包括铁道、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共发生事故2288起、死亡2607人。,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1015起、死亡1193人;,其中共发生建筑施工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43起、死亡170人(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2005年建筑施工事故,发生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10个地区分别是,广东省(死亡84人),浙江省(死亡78人),江苏省(死亡77人),上海市(死亡74人),四川省(死亡72人),北京市(死亡71人),黑龙江省(死亡58人),辽宁省(死亡58人),云南省(死亡54人),河北省(死亡50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原因,1、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2、安全生产意识淡薄,3、安全文化基础薄弱,4、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一是一些地方和企业负责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只顾追逐经济政绩和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二是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能适应需要。,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进入矿山、建筑等高风险、重体力劳动行业和领域。全国3000多万建筑工人中,80%为农民工。据统计,在农民工中,文盲与半文盲占7%,小学文化为29%,高中以上仅占13。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严重,据调查9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三违”所引发。劳动者对企业未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包括工伤保险,也缺少维权意识。,安全文化基础薄弱,全社会性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是有其深厚的社会文化根源的。,惜命胜金、珍视健康,这是西方人的生命价值理念。但在我国的近代文化中这往往被鄙视为“活命哲学”、“贪生怕死”。长期以来推崇的是“不怕苦、不怕死”的牺牲精神,“国家财产高于一切”的处事原则,人的生命和健康与“事业”、“发展”相比往往置之于后的表现,都反映出我国安全观念文化的落后。,要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中,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还需要长远努力。,“安全发展”的理念,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切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1992年1月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文件指出:“经济、社会、人道主义和生态领域中一些非军事性的不稳定因素构成了对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其中,就包括伴随着人类社会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以来,日渐凸显的安全生产问题。,近年来,不安全的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安全监管体制的滞后,使得一些企业生产安全条件差,作业安全得不到保证,职工最根本的安全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如果社会上存在大量影响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群众安全感受到威胁。就将形成诸多不稳定因素,十分容易造成社会动荡,一旦爆发,后果不堪设想。,1968年,美国发生一起煤矿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引起全国性大罢工,造成政治动荡不安,国家损失严重,教训非常深刻。,“安全发展”的具体举措,一是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推动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和安全投入“五要素”落实到位,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二是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各类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把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车间、区队、班组和岗位。,五中全会建议的要求,“十一五”期间要突出抓好以下工作:,“安全发展”的具体举措,三是要严格执法,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四是加强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等高危和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民爆器材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五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重特大事故的能力。加强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危害治理,提高职业安全健康水平。,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治理的内涵,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体制、社会监督以及追究事故责任、查处违法违纪等方面着手,解决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历史性、深层次问题,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法律,人大制定、国家主席发布,行政法规,条例、国务院令,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部位、部令,标准规范,国标(强制/推荐)、部标、地方标准、企标,规范性文件,二、重要安全生产法规及标准,1.宪法,2.刑法,(修正案六),3.建筑法,对施工单位的13项安全规定,4.劳动法,用人单位、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义务,5.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六)修改,1、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部分,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同时将原条文中并列规定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单列一项进行规定,在将“工人”改为“他人”的同时调高量刑幅度,由“,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A、原条文是采取列举性的方式规定了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而修正案则采用对经营活动的宏观性描述“在生产、作业中”,并明确了“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旨在扩大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以及法律适用问题。B、修正案加重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量刑幅度,最高刑由7年提高到15年,体现了刑法打击主观犯意恶性的倾向。,刑法修正案(六)修改,2、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同时将“直接责任人员”,修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A、修正案将原条文的列举式规定,直接简化为本罪的本质性构成要件的描述-“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严谨性。,B、修正案将实践中亦混淆的“直接责任人员”,明确规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于追究责任,且与刑法的其他条款相协调。这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雇主和法定代表人。,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之后增加一条,作为该条的第二款,规定了“,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A、本条的修改,完善了原条文规定的事故发生后容易出现的种种隐瞒、瞒报致贻误事故抢救情形,对于保证人民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也将极大地威慑事故发生后违法犯罪的情形。,B、本条的修改,仅规定了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形,而对故意拖延或过失拖延致贻误事故抢救情形未做出规定,使得本条的执行出现了莫大的纰漏,真是遗憾的很,只能指望下次再修正了。,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以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为重点,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为手段,立足于事故预防,突出了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建设,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法律武器。,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的运行机制,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八项权益和三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安全生产法,七项基本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保障、,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中介服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故应急和处理。,安全生产法高危行业,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简单介绍涉及建筑施工主要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概要介绍建筑施工主要的9个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号令),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00),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0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法律与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特点,产品的固定性导致作业空间的局限性,露天作业导致作业环境的恶劣性,手工操作多、体力消耗大、劳动强度高带来了个体劳动保护的艰巨性,大型施工机械和设备使用带来机械伤害的不确定性,施工流动性带来了安全管理的困难性,产品多样性、施工工艺多变性要求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具有保证性,建筑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人的不安全因素心理、生理、能力,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环境因素,建筑施工现场主要事故类型,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起重伤害,坍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做法控人、管物、建制度,资质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该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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