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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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解析,江苏省,质监局法规处 陈卫,二,0,一四年九月,办案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还要执行程序法。实体法包括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程序法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37号令),,,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细化和补充。按照规定,质监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2010,年到,2013,年,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1,.,调查取证存在,瑕疵,:证据过于简单、缺乏证明力、前后矛盾。,2,.,办案程序不够,规范,:超期,调查取证、告知决定、执行环节程序不当。,3,.,法律适用不够,准确,:法律条款适用不完整,违法事实定性不清,法律法规适用不当。,4,.,文书制作、归档不够,严谨,。,5,.,案件移送、两法衔接不够,到位,:有案不移、手续不完备。,一,、准确查清案件事实,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事实”,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何人,(违法主体)、何时(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查处时间)、何事(构成何种违法行为,部门管辖权)、何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地域管辖)、何情节(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相关具体情况)。,今日,电池公司生产许可证换证超期案,2011,年,10,月,某市质监局接到,A,市局协查通报,称:“在,A,市某通信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一批你市今日电池公司生产的铅酸蓄电池,生产日期为,2011,年,10,月。而经核实,该公司的铅酸蓄电池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06,年,9,月,26,日至,2011,年,9,月,25,日。该批铅酸蓄电池涉嫌无证,请予协助调查”。执法人员对今日电池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向省质监局提出换证申请。因新修订的,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申请铅酸蓄电池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检测报告出具的达标证明原件或者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检测报告复印件等材料,故,省局,向今日公司发放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要求其提交相关环保证明材料。该公司于,7,月,10,日取得证明材料提交给省局,经审批,,7,月,13,日获得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随后通过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经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查询确认,今日公司铅酸蓄电池换证申请正在进行发证审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旧),第一百零二条:,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新),第四十五,条:企业,可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江海公司,无证安装起重机、伪造,质量,证明,文件案,2012,年,8,月,28,日,某市质监局稽查支队,接到特设,处案件交办单,,称江,海,公司在,中石化河西分公司安装的,QZ5-28.5A7,型桥式起重机涉嫌未经监督检验,相关的验收检验报告、监督检验证书系伪造。,9,月,3,日,执法人员对中石化河西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该公司,2#,延迟焦化车间内装有一台,QZ5-28.5A7,型桥式起重机,在起重机操作室内粘贴有设备铭牌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标志上,有“,注册,代码,、,使用编号,、,维保单,位,、,维,保,电话,、,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及,下次,检验,日期”,。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该台起重机的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其中的,桥(门)式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特种设备登记卡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上分别加盖有“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监督检验专用章”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许可专用章”,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上述证据资料,。,9,月,5,日,执法人员对江海公司进行检查,,并,对,总经理,王强进行调查询问。,经查,,2011,年,1,月,中石化河西分公司从,上海大力神起重运输机械公司,采购了该台桥式起重机,,,4,月,将安装工程委托,给金陵,石化,建安工程公司施工,。由于金陵建安公司未取得,起重机安装,许可证,,于,4,月,15,日将安装施工转包给“江海公司”,并约定由江海公司负责以后的维保。经查,江海公司于,2007,年,2,月,16,日,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2,月,15,日。由于安装许可证已过有效期,该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向省质监局提出起重机安装维修许可证申请,但由于不再符合申领新证的条件,未通过,省局,的审核。,2011,年,5,月,7,日,江海公司开始对涉案起重机进行安装施工,,5,月,13,日竣工,,,直至,6,月,10,日,江海公司才将涉案起重机的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特检院,并提出监督检验申请。,9,月,29,日,特检院派检验人员到安装现场对涉案起重机进行验收检验,并出具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要求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但一直未出具检验报告、监督检验证书等验收资料。,在使用单位多次要求移交相关验收资料,并已将设备投入使用的情况下,,2012,年,4,月,,,江海,公司向其移交了包括桥(门)式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特种设备登记卡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等资料,上述资料经市特检院鉴别,均系伪造。江海公司总经理王强承认,由于未能取得有效的安装许可证,市特检院不能出具该台起重机的监督检验报告等资料,,起重机,无法办理移交手续投入正常使用。迫于使用单位的多次要求,便托,人伪造,了交付设备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将涉案起重机交付使用单位投入使用,。,10,月,23,日,市局召开案审,会,,决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按,无证,安装对,江海,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江海公司不服,,,2013,年,2,月,22,日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焦点:一、江海公司,提出三,点不应处罚的理由,:,1,、质监部门,接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开工告知,,应视为对安装行为,的,许可,。,2,、市特检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监督检验申请,对涉案起重机进行监督检验,,,对安装行为的认可。,3,、特检院对由当事人维保的其它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验,出具定期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是对当事人资质的认可。二、,对,未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伪造证书或监督检验报告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本案可取之处:取证及时。调查全面。后处理到位。三位一体的执法模式。,友,美公司涉嫌生产以假充真金刚石锯,片案,2013,年,4,月,11,日,某市质监局,接到翰,都,公司举报,,,反映友,美,公司等,企业生产假冒“,UYUSTOOLS,”锯片产品。执法人员立即对友美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涉嫌生产假冒“,UYUSTOOLS,”金刚石锯片产品。同时发现同址的焱,龙公司也,正在生产涉嫌,假冒产品,。,经查:,1,、,2012,年,12,月,10,日,友美公司与万美工具进出口有限公司(系友美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为方便自营进出口业务而成立的,贸易公司),签订“,UYUSTOOLS,”锯片购销合同。友美公司未经翰都公司的授权许可,在其生产的金刚石锯片上标注“,UYUSTOOLS,”品牌商标等字样的产品标识,并将隐含有权益人翰都公司厂名的产品条形码加施在产品外包装上,冒充翰都,公司金刚石,锯片。,经翰都,公司现场鉴定,均为,假冒产品,。市局依法扣押了上述涉案物品。,4,月,25,日,市,局将,鉴定结果告知友美公司,,其未,提出异议。依据现场检查和购销合同约定的产品单价,现查实,友美公司涉嫌生产以假充真“,UYUSTOOLS,”金刚石锯片产品计,37740,片,货值,293617.96,元。因产品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2,、经查,友美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与炎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系亲属关系,同为锯片生产,企业。,2012,年,12,月,11,日,友美公司为履行万美公司合同之需,向焱龙公司下达生产计划单,要求其生产硬质合金锯片,并提供产品包装物,。,生产计划单中列明的锯片,产品,有,180MM.40T,、,180MM.24T,、,115MM.40T,三种规格,,单价,分别为,8.99,元、,6.9874,元、,4.619,元,并要求标注“,UYUSTOOLS,”字样,。焱龙,公司未得到翰,都公司授权许可,也未查证友美公司是否,得到许可,,便擅自生产“,UYUSTOOLS,”商标品牌的硬质合金锯片产品。现场,查获假冒硬质合金,锯片有,:规格,180MM.24T,的,40200,片,,规格,180MM.40T,的,4200,片,,规格,115MM.40T,的,568,片,;包装,物,13500,只;“,UYUSTOOLS,”锯片产品商标丝网印刷模板,9,块。,经翰,都公司现场鉴定,均为,假冒产品,。市局依法扣押了上述涉案物品。,4,月,25,日,市,局将,鉴定结果,告知焱,龙公司,,其未,提出异议。依据现场检查和生产计划单约定的产品单价,,查实焱,龙公司涉嫌生产以假充,真硬质合金,锯片产品计,44968,只,货值,321275.07,元。因产品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5,月,28,日,市局,召开案,审,会,,决定分别对,友美,公司,炎龙,公司,予以处罚。,本案焦点,1、,本案,处罚的对象问题。案件,涉及三,个主体:友美公司、炎龙公司和万美公司,其中万美公司系友美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成立的贸易公司。万美公司与友美公司签订“,UYUSTOOLS,”锯片购销合同。友美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与炎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系亲属关系。友美公司将部分生产任务转包给炎龙公司,并提供产品包装物,。,本案认定相对人生产以假充真产品的,证据,是否充分。,雪地,靴以假充真案,2010,年,4,月,某市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某鞋业公司查获标有“,UGG Australia”,的雪地靴,7,种规格,8738,双,货值约,31,万余元。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假冒的产品予以查封,并抽样取证。经查,“,UGG Australia”,属于美国一公司所有,未在中国注册;“,UGG”,已在中国注册。在办案过程中,无法联系到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经检测,,6,种规格的雪地靴材质为牛皮剖层绒面革,一种为羊毛毛革一体。而其标识和英文说明书都表明:澳大利亚,UGG,品牌,羊皮毛一体。,2010,年,8,月,质监局曾经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后被退回。对案件处理,有四种意见:,1,、涉嫌商标侵权,,移交,工商;,2,、无法作出鉴定,关键证据不足,不能处罚。,3,、定性以次充好,。,4,、定性以假充真。,二、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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