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票据概述(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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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票据概述,11/18/2024,案例,2008,年,8,月,我国某市,A,公司与新加坡,B,商签定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合同总金额为,7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托收项下付款交单。合同写明,允许分批装运胶合板。按照合同规定,第一批价值为,60,万美元的胶合板准时到货。经检验,A,公司认为质量良好,对双方合作很满意。但在第二批交货期前,新加坡,B,商向,A,公司提出:鉴于,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允许,A,公司对,B,商开出的汇票远期付款,汇票的支付条件为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元,但要求该汇票要请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的某市分行承兑。承兑后,,B,商保证将,700,万美元的胶合板在一年内交货。,A,公司全部收货后,再付,B,商,700,万美元货款。,A,公司对此建议欣然接受。,A,公司认为只要承兑了一张远期汇票,就可以得到货物,并在国内市场销售。这是一笔无本生意,而且货款还可以投资。但,A,公司始料不及的是,,B,商将这张由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在新加坡一家美资银行贴现了,600,万美元,从此一张胶合板都不交给,A,公司了。事实上,,B,商将这笔巨款骗到手后就无影无踪了。一年后,新加坡的这家美资银行出具这张承兑了的远期汇票请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付款。尽管,B,商没有交货,承兑银行却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向善意持票人美国银行支付票据金额。汇票金额巨大,中国某商业银行报请上级批准,由我方承兑银行付给美国银行,600,万元而结束。,11/18/2024,票据的含义,广义的票据:,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即用来表明某人对不在其实际控制下的资金或物资所有权的书面凭证。如股票、债券、仓单、提单、保险单、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的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约定自己或命令他人在一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书面凭证。它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凭证。若约定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是本票;命令第三者付款的是汇票或支票。,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就是指这种狭义的票据,,,它能够代替货币现金起流通和支付作用,从而抵消和清偿国际债权债务,或者完成资金转移,因而是国际结算中的重要工具。现代国际结算是以票据为基础的非现金结算。,本课程所讲的票据,是专指汇票、本票、支票这三种票据。,11/18/2024,票据的特性,票据作为非现金结算工具,之所以能够代替货币现金起流通和支付作用,是因为票据具有如下特点:,(一)流通转让性,(negotiability),1,票据权利通过背书或凭交付进行转让,这是票据权利的两种转让方式。根据票面上“抬头人”的不同形式,采用相应的转让方式。经过背书或凭交付受让人即可合法转让与流通。,2,票据转让不必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债务人不能以未曾接到转让通知为由而拒绝清偿。,例:甲承担对乙的债务,1,万元,同时,丙承担对甲的债务,1,万元,丙作为债务人签发了一张以甲为债权人的票据,甲通过背书将对丙的债权转让给乙,乙持票提示丙付款,丙不能以未通知为由拒付。,3,受让人获得票据后,就享有票据规定的全部法律权利,如未实现票据的权利,有权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4,以善意并已支付对价获得的票据,受让人权利可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票据的流通性保护受让人的权利,受让人甚至可以得到转让人没有的权利。,11/18/2024,例:甲欠乙,100,元,丙欠甲,100,元,乙欠丙,20,元。甲便可将向丙收款,100,元的债权转让给乙,以清偿,100,元的债务,这时乙向丙索款,丙就可只付乙,80,元。,若甲开立一张乙为收款人、丙为受票人的汇票,乙在收取对价后将汇票转让给丁。丙在对丁付款时,不能扣除乙欠丙,20,元而只付,80,元,丁完全有权利按照票面的,100,元要求全额收取。,也就是说,尽管前手丙的票据权利有缺陷,票据的受让人丁却可以得到十足的票据权利,从而保证了票据的流通转让性。,11/18/2024,(二)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票据是一种不要过问票据产生原因的债权凭证,这里的“原因”是指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出票人与受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例如:甲为出票人发出以乙为受票人的票据。乙之所以同意接受付款的委托,其中必有原因,其原因是甲在乙处有存款,或者乙同意给甲信贷等。,二是出票人与收款人、票据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例如:甲购买了乙的货物,需要开立以乙为收款人的票据来支付货款,而乙之所以要把该票据转让给丙,可能是因为他欠了丙的债。,票据的无因性不是要否认上述关系,而是指票据的成立与否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可不明示其原因,只要能出示票据,就可以根据票面所载明的文义向受票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而对受让人而言,他无需调查票据的原因关系,只要票据记载符合法律规定,他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向受票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或者在被拒付时,向其转让人直至出票人追索。,票据的无因性使得基础原因关系上的瑕疵不会影响到票据关系人之间根据票据记载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便利票据的流通。,11/18/2024,(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票据的成立虽不究其当事人之间基本关系的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它的形式和内容。即常说的要式不要因。,所谓的要式性,主要指票据的做成必须符合规定,票据上所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需齐全,且符合规定,处理票据的行为如出票、背书、提示、承兑、追索等的方式、程序、手续也须符合法律规定。这样才能发生票据的效力。,11/18/2024,(四)提示性(,presentment,),票据的提示性是指票据的持票人请求受票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受票人出示票据,以表明占有这张票据,经确认后才能要求承兑或者付款。无提示的票据是无效的。对此,受票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11/18/2024,(五)返还性,(return ability),票据的返还性是指持票人收到票款后,应将票据交还付款人,作为付款人已付清票款的凭证,并从此停止了该票据的流通过程。由此看来,票据与货币现金不同,其流通是有期限的,且不可往复使用。这体现了票据的局限性。,11/18/2024,票据的法律体系,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票据行为及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国内外经济活动中,票据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各自的票据法,将票据流通规则法律化。目前最具有影响力的是以,英国,票据法,为基础的英美法系和以,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系。,11/18/2024,(一)英美法系,英国在对银行长期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于,1882,年颁布实施了,票据法,(,Bills of Exchange Act,),它对汇票和本票作了法律规定,并将支票作为汇票的一种。,1909,年、,1914,年和,1917,年英国政府先后三次修订了该法,现在仍使用该法。,1957,年英国政府另行制定了,支票法,(,Cheques Act 1957,),作为票据法的补充。英国,票据法,实施至今已经一百多年,但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长期有效不变,其适用性强。故本章有关票据实务内容较多地引用英国,票据法,的规定。,美国借鉴英国,票据法,,于,1952,年制定了,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目前英国、美国、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家和地区均采用或借鉴英国,票据法,。,11/18/2024,(二)欧洲大陆法系,欧洲大陆法系是由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的综合。早在,1643,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了,商事敕令,,其中对汇票和本票的签发和流通都作了规定,因此法国的票据法历史最悠久。,1807,年,法国又颁布了,商法典,,其中规定了票据法,但仅对汇票和本票作规定。法国票据法对欧洲大陆如意大利、荷兰、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家后来制订票据法产生很大的影响。,德国在,1871,年颁布票据法,,1908,年又颁布了支票法。欧洲大陆的奥地利、瑞士、葡萄牙、丹麦、瑞典、挪威以及亚洲的日本等国家的票据法皆属于德国票据法系统。,11/18/2024,由于各国票据法归属的体系不同,其内容也不完全相同,这对票据的国际流通与使用带来许多不便。为了协调英美法系、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的矛盾和冲突,统一各国的票据法,国际联盟先后在,1930,年和,1931,年在日内瓦召开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主的,30,多个国家参加的国际票据法会议。会议通过了四个关于票据的公约,即:,1930,年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年解决汇票、本票关于法律冲突的公约,、,1930,年统一支票法公约,、,1931,年解决支票关于法律冲突的公约,,它们合并简称为,日内瓦统一法,。,由于英美未派代表参加日内瓦会议,,日内瓦统一法,也就不可能得到英美的承认,致使至今世界上还没有统一的票据法,而存在英国,票据法,和欧洲,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两大票据法体系。,11/18/2024,(三)两大票据法体系的基本分歧,1,、对票据的分类不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将汇票和本票视为一类,将支票视为另一类,分别订立两个公约;,英国票据法,中则是将支票视为汇票的一种类型,,1957,年的,支票法,实际上是对,1882,年票据法中支票内容的补充。,11/18/2024,2,、票据持票人的权利不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只要票据上的背书是连贯的,持票人就是“合法持票染”,对票据就拥有合法的权利。,英国票据法,把持票人分为对价持票人和正当持票人两种,并赋予不同的权利。,对价持票人,是指自己对票据付过对价,或者自己虽然没有付过对价但他的任何一个前手付过对价的持票人。正当持票人又称善意持票人,是指善意地花了对价,取得一张表面完整、合格的未到期票据的持票人。,例如:甲为清偿乙的债务开出支票一张交与乙,乙作为礼物赠送于丙。乙为该支票的取得付出了对价而丙取得支票虽并未付出对价,所以丙是付对价持票人。,对价持票人所获得的权利与前手相同,不能超越其前手权利缺陷的限制,而正当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权利优于前手,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11/18/2024,小资料:英国法律中的票据权利,英国票据法中有“持票人”、“对价持票人”、“正当持票人”的概念,三者的关系在外延上是一个由大到小的关系,其构成要件不同,权利受保护的程度也不同。,在英国法中,并非任何实际持有票据的人都是法律意义上的持票人。票据法意义上的持票人是拥有票据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或拥有来人票据,(,也称无记录票据,),的票据持有人。,对价持票人首先必须是持票人,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自己对票据付过对价,或者自己虽然没有付过对价但他的任何一个前手付过对价。,正当持票人是对价持票人的一种特殊类型,是针对票据流通转让中取得票据的一方当事人而言的,构成正当持票人的要件是:首先必须是持票人;其次票据记载事项必须是完全的,如果取得票据时票面记载事项不完全,即使取得人有权将票据记载事项补齐,也不能成为正当持票人;认定正当持票人的证明规则与对价的证明规则相同,法律对任何持票人均推定其为正当持票人,如果对持票人作为正当持票人的地位发生争议,证明持票人不符合上述全部要件的,举证责任由对持票人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付对价持票人的权利与正当持票人相比有下述特点:,(1),票据遭退票后,正当持票人可向其任何前手进行追索,而付对价持票人只能向收受对价的当事人追索,而不能向任何前手追索。,(2),正当持票人的权利可优于其直接前手,而付对价持票人的权利不能优于直接前手,如其前手持票人对票据权利有缺陷,他也受该缺陷的制约。,11/18/2024,3,、对伪造背书的处理不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认为,伪造背书的风险由丧失票据的人承担,持票人只要取得票据合乎要求,并没有与作案者勾结同谋,而且又不知情,就不必承担责任。,英国票据法,认为,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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