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公共邮箱,密码:m30112,请进去下载课件,但不得修改密码。,第,二章,婚姻家庭法律原则,一、婚姻家庭法律原则概说,1,、是指导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思想;,2,、体现了婚姻家庭立法必须遵循的准绳;,3,、它的性质决定了处理家庭纠纷等必须以它为根本的依据。,六,个实行,:,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原则。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基本原则概括为“,六,个实行”、“六个禁止”。,六个禁止:,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二、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原则,(一)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实行,计划生育,原则,6,、,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一,、婚姻自由,(一)概念:,它是指公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二)婚姻自由的内容,1.,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结婚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包括离婚后再婚的自由,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二、,一夫一妻,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结婚制度。,实行实行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意义。,内容:,1.在婚姻关系上权利义务平等,2.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3,.,不同性别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具体表现在:,男女在,结婚和离婚,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夫妻在,人身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平等;,父母,双方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其他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等等。,案例:,王林荣是西北工业大学退休教授,曾在航天事业上做出过突出贡献。,50,年代曾留学苏联,获博士学位。,50,年代初,由父母作主与一农村姑娘结婚,王虽不满意,但出于对父母的孝心,忍受了这桩婚姻。婚后双方共同语言甚少。在家庭生活中总是王林荣一人说了算。比如王林荣将每月工资的一大半寄给农村的父母亲,交给妻子的是一小半工资,却要维持王林荣夫妇及三个小孩的生活。当妻子提出异议时,王却说:“首先不能饿死父母”。为此,夫妻之间常发生矛盾。王的武断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使他在家庭生活中十分孤立,得不到妻子及子女应有的尊重,加上退休在家,整日无人说话,成为心理疾病患者,一日当和妻子发生矛盾后,趁妻子熟睡之后,将妻子杀死,,问:此案说明了什么?,解析:,首先,,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父母,包办婚姻。,其次,,违反了男女平等的原则。,王林荣家长作风,一个人说了算。,第三,,在尽义务方面违反了婚姻法,。王林荣由于对包办婚姻的妻子不满,于是将自己的感情过多地倾注于自己的父母,而对妻子和子女尽的义务就显得比较少,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1)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我国婚姻法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例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要照顾女方权益;离婚时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等。,为什么婚姻法中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又要规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呢?,理由有两点:,第一,是为了改变妇女不平等,历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第二,是基于妇女具有不同于男性的特殊,生理,机能的需要。,(2)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中国历代封建法律以“不孝”为“十恶”之一,但是都不规定父母对子女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和责任。他们是没有独立人格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新中国下生长的儿童,其法律地位和权益都受到了保护,并且有详尽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3)切实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带有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老年人在人口构成中所占的比重增加的问题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着。,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符合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虐待和遗弃等。,扶养、,抚养、,赡养的,区别,案例:,儿子不尽赡养义务应如何处理?,刘本云中年丧妻后,没有再婚,含辛茹苦将长子刘忠、次子刘仁抚养成人,结婚成家。刘本云本人身体健康,又是种地、操持家务的好手,一直与刘仁夫妻一起共同生活。,2000年以来,刘本云已年近七旬,渐渐疾病缠身,再也不能劳动,他逐渐引起刘仁夫妇的厌恶,不仅不给钱治病,而且经常恶语相向,刘本云只得自己找些草药服治,以致病情加重,刘忠夫妻也从不过问。刘仁夫妇觉得自己一家供养老人太亏,要求兄嫂刘忠夫妻轮流供养,遭到拒绝,由此引起兄弟、妯娌纠纷。,2001年8月,刘仁夫妻索性将其父赶出家门,要他到刘忠家生活,刘忠夫妻又将他赶回刘仁家。,村干部召集刘忠、刘仁两家进行劝解和调解,两兄弟达成了供养协议。刘本云由刘仁供养两月,刘忠家供养一月,到期轮换。几个月后,刘忠夫妻拒不执行协议,当其父去刘忠家生活时,被拒之门外,回刘仁家又不被接纳。每当刘忠供养期间,刘本云只得拖着病体去镇上乞讨度日。,在镇老年委的支持下,刘本云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追究两个儿子的遗弃罪,并承担赡养义务。,解析,第一,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二,解决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途径有二:一是父母可以要求有关单位调解,二是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赡养。,第三,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可追究其遗弃罪。刘忠、刘仁对其父刘本云不尽赡养义务、造成刘本云乞讨,属于情节恶劣,本已构成遗弃罪。但在审理中,两人均表示悔改,得到刘本云的谅解主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五、实行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生产,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的计划生育是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晚生、优育。,家庭担负着人口再生产的职能,因此,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案例:,梁军与陈岩(女)结婚并共同生活。不久,陈岩怀孕。陈认为怀孕前后曾因患病大量服药,可能影响胎儿的健康,欲终止妊娠,梁军则不同意。陈岩到天津市中心妇科医院,拟行引产手术以终止妊娠。在梁军不同意的情况下,由陈岩之兄陈炳利在医院的“患者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医院遂对陈岩实行引产手术。,事后,梁军以天津市中心妇科医院、主治医师李岚、陈岩之兄陈炳利为被告,向天津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剥夺了其按国家规定生殖养育的权利和原告胎儿出生的权利,给原告造成精神、身心伤害及经济损失。为此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经济损失27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问:,1.妇女有没有终止妊娠的权利?,2.是否侵犯了胎儿的出生权?,3.终止妊娠是否要夫妇双方同意?,4.谁应在患者家属通知单上签字?,解析,:1.妇女有终止妊娠的权利。,法律依据:,(1)婚姻法的原则之一,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既包括数量的限制,又包括,优生优育,。,(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明文规定,,“妇女有按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不生育应理解为不怀孕或怀孕后终止妊娠。因此,陈岩享有终止妊娠的权利。,2.根据我国民法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在脱离母体之前,是母体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论是分娩还是终止妊娠,都是妇女的人身权利。因此,并不存在侵犯胎儿出生权的问题。,3.怀孕,与,终止妊娠是,两种独立的,民事行为,根据目前的医疗条件是可以人为控制的。法律赋予陈岩有独立行使终止妊娠这一民事行为的权利。那因此,终止妊娠不一定夫妇双方完全同意,只要妇女愿意就可以实施。,4.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手术前,“,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陈岩之兄陈炳利应认定为关系人。,法院审理的结果是,驳回梁军的诉讼请求,即梁军败诉。,教授超生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杨支柱副教授二女儿出生后,他遭遇到的处罚,(1)学校解聘,(2)北京市海淀区计生委24万超生罚款(社会抚养费),(3)二女儿上不了户口,中国人口红利期 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人口红利期将在2013年结束美国加州大学教授王丰,众多专家呼吁逐步放开计划生育政策,六、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新修订的婚姻法还特别增加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专门强调了夫妻间的相互义务,。实现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首先要求实现男女平等,没有男女平等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保障基本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二、禁止借索取财物,三、禁止重婚,四、禁止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五、禁止家庭暴力,六、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包办婚姻是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缔结婚姻基本上是自愿的,但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案例,1,16,岁少女在买卖婚姻中备受煎熬,【案情简介】,晓丽生长在黑龙江省兰西县红星乡的一个,贫困,家庭。2005年,晓丽刚满16岁,母亲就给她相了一门亲。见到相亲对象是个眼部有残疾叫阿庆的男人,晓丽一看他傻笑的表情就知道他智力上有问题。可母亲根本不管这些,跟晓丽唠叨着:“阿庆家是乡里有名的富裕户,你嫁到他家,这辈子能过上舒舒服服的日子;阿庆人老实,心眼也好,这门亲事就这么定了!”,不等晓丽反驳,母亲就跟男方家谈起了“彩礼”的事。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终男方家答应给晓丽母亲6万元娶走晓丽。几天后,晓丽被逼去订婚,又过了不到一个月,按当地风俗正式举行婚礼。,由于,晓丽,内心厌恶阿庆,,死活不肯脱衣服和阿庆同房。在几个月的时间里,她几乎每天晚上都必须清醒着,如果遭到“侵犯”,她就拚命反抗。日子就这样一天天地过了下去看到晓丽无怀孕迹象,公公婆婆起了疑心,当他们知道实情后,再也掩饰不住对这个“儿媳”的愤恨,动不动就辱骂殴打晓丽;阿庆的态度也变得极其恶劣,打骂晓丽成了家常便饭。,一天,一直不愿和阿庆一起生活的晓丽提出回家看父亲,阿庆一肚子不高兴地骑上摩托车送她去。在路上,晓丽看着身前这个不懂疼爱自己的“丈夫”,心里绝望极了,身体不由自主地有个想挣脱他的表示。阿庆稍一分神,“砰”的一声摩托车撞到了树上,车、人一起摔到路旁沟里。没等晓丽爬起来,一身怒气的阿庆随手抄起路旁一块砖头,向晓丽头部砸去,晓丽顿时血流满面,昏了过去。阿庆打伤晓丽后,竟扬长而去。幸亏一个过路的司机将晓丽救起,把她送到了她父亲家。,看到女儿的惨状,父亲心如刀绞,他没想到女儿被这桩婚姻折磨成这样。他迅速地到当地公安机关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