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LOGO,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LOGO,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LOGO,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LOGO,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规范性法律文件,Contents,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种类,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适用,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改变与撤销,3.,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种类,(一)法律,1.,分类:,第,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2.,只能制定法律:,第,8,条,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3.,特别规定,第,9,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4.,提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5.,法律的公布,第,2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第,44,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6.,法律的解释,第,45,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第,46,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二)行政法规,1.,制定,第,65,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2,公布,第,70,条:,“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三)地方性法规,1.,制定主体:,第,72,条,(,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2,),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2,规定的事项:,第,73,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3.,公布:,第,78,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制定主体、批准与生效:第,75,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2.,公布,第,78,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五)规章,1.,分类,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第,80,条,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第,81,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第,82,条,2.,权限,(,1,)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第,80,(,2,)条,“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2,)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事项:,第,82,条,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3.,公布:,第,85,条,“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一)法律效力:,第,8789,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适用,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适用范围:,第,9091,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三)冲突适用,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92,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第,94,条,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第,94,条,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第,95,条,(,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第,97,条:,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改变与撤销,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5.,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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