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公司,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课件,学习大纲,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的危害,总那么,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法定职业病,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职业病的分类,目前我国规定的法定职业病有,十大类115种。,其中最常见的是,尘肺病,,占职业病的绝大多数。尘肺病中,又以矽肺最常见,其次为煤工尘肺。,各种急慢性中毒包括重金属中毒、化学气体中毒、有机溶剂,中毒,等。,物理因素性疾病如噪声性,耳聋,、放射病;以及职业性肿瘤等也不少见。,职业病的危害,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21年年底,累计报告职业病749970例。,有专家指出,由于现在发布的职业病新发病例数是从覆盖率仅达10%左右的职业健康监护中发现的,因此实际病例远远高于有关报告数字,专家估计尘肺病实际发生的病例数不少于100万人。,职业病的案例,案例1,湖北省咸宁市有个县盛产石英石,全县石英砂厂28家,都是私营或个体企业,工人多在10名左右,生产方式简陋,作业现场粉尘浓度高,加工车间根本没有防尘设施。一家企业12名工人在一次体检中全部诊断为尘肺病,其中11人为期以上尘肺病,一名33岁工人初次诊断就为期病人,其生命已经走到尽头。,事实证明,尘肺病仍是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头号职业病。,案例2,前两年,云南昭通市水富县向家坝镇相继有数十名从安徽省凤阳县砂石厂打工返乡的农民工,共同患上了一种“怪病,1 2名青壮年男子相继死亡。卫生部对事件初步调查结果显示,这些农民工死于矽肺。事发后,当地政府为400多位曾在安徽石英砂厂打过工的农民工进行了体检。结果发现,有30多人得了尘肺病。卫生部的结论是,这是一起由于工作环境恶劣导致的职业病事件,案例3,姓名:张海超,年龄:28岁,籍贯: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老寨村村民,工作单位:郑州振东耐磨材料,工龄:3年,郑州职业病防治所诊断:肺结核,郑大一附院:开胸验肺,尘肺病,公司赔付:61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1日低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总那么,第一条: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开展,第三条: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其他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前期预防,第十五条:工作场所应符合以下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和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公司每年进行作业产生环境评价,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如公司购置并安装的抽尘设施,个人劳保用品,环境监测仪器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和无害分开的原那么铸造和加工分开,各工序分开等,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室等卫生设施。公司配备宿舍和澡堂,设备、工具、等设施符合劳动者生理、心理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工程,接受监督。,第十七条:新、扩、改建工程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七条:,新、扩、改建工程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与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工程预算,并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工程应当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建设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第十九条规定预评价和效果评价由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效劳机构进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职业病防治措施:,1、建立职业卫生防治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2、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定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产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他方面,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并对资金投入缺乏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就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种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去。并确保这些应急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状态。,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应依法由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进行。当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病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后,符合国家标准的,方可重新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返回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接触职业病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四十条,劳动者享有以下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效劳,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四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鲁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第六十五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封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惊醒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获证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工程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工程,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催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工程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或者检测系统不能正常检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建和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固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为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