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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1,建设法规概述,本章提要,本章介绍了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与作用,阐述了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概况,重点介绍了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和建设法规施行办法。,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建设行政法规为主干,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为支干而构成的,。,建设法规按其,立法权限可分为五个层次,1.2.3.2,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我国建设法规的结构形式为梯型,2,城市规划与村镇建设法规,本章提要,本章分别介绍了城市规划与村镇建设法规中的有关基本概念,详尽阐述城市规划编制的有关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规划审批与实施的有关规定,并介绍了村镇规划制定与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及文物保护的管理规定。,2.1,城市规划与村镇建设法规概述,1,城市规划的概念,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城市规划,是城市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生产要素、空间布局、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2.1.1,城市规划与城市规划法概述,2.1.1.1,城市规划,2.2,城市规划的制定,2.2.1,城市规划的分类,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2.2.1.1,总体规划,2,详细规划的分类,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2.2.1.3,详细规划,1,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2.2.3,城市规划的审批,2.2.3.1,城市规划的审批权限,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决定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变更和重大调整,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总体规划批准机关审批后实施。,2.2.3.2,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与重大变更,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法,第,30,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31,条)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32,条)即“一书两证”制度,是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制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建设的需要,确定建设用地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城市规划法,第,31,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2.3.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4,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本章提要,本章介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的概念与作用,详尽地阐述了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批与实施的主要内容,并介绍了工程建设标准化制定、审批、实施与监督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4.2.1.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管理,4.2.2,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任务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招标发包,方式进行的项目有:,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是由国家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项目有:,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定要求的;,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4.4,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实施,“三新核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拟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当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与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抵触,或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情况。,4.4.1“,三新核准”制度,4.4.2,勘察设计文件的实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订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这主要是为了充分发挥企业的优势和特长,增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4.5.1.3,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凡是从事工程建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从项目建议书开始不予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不按强制性标准规范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不得验收。,国务院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时,不得擅自更改强制性国家标准。,4.5.3.2,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推荐性标准是自愿采用的标准,需要由工程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确认,作为在工程实施中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束。,推荐性标准的实施和监督与强制性标准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推荐性标准是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确认的,是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或其他单位以工程合同为准绳,进行监理和监督的。,4.5.3.3,推荐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5,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本章提要,本章介绍了工程建设管理法规的概念及其规范,调整的范围,重点阐述了工程项目建设秩序、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工程建设监理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并介绍了建筑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基本管理内容。,5.2,工程项目建设程序,P45,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及与之关联的其他建设工作的总称。,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定顺序。具体地说,,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对项目的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等全过程先后衔接的顺序。它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客观规律的反映。,5.2.1,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概念与性质,5.2.2,工程建设程序的内容,5.2.2.1,立项,可行性研究的任务是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做出方案比较,提出评价,为编制和审批设计文件提供可靠的依据。,5.2.2.2,可行性研究,5.2.2.3,申请建设用地,设计任务书是确定工程项目、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它的主要内容是明确列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点、结论和报送单位意见。,5.2.2.4,编制勘察设计任务书,勘察设计,是对拟建工程进行技术和经济上的全面而详尽的安排,是整个工程的决定性环节,是组织施工的依据,任何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先勘察设计而后施工。,设计过程一般分为,两个阶段,,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重大项目和技术复杂项目,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和需要,增加技术设计阶段。,5.2.2.5,编制勘察设计文件,5.2.2.6,工程建设准备,5.2.2.7,工程施工,5.2.2.8,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建设的最后环节,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与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和法定手续。,2,招标原则,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招标方式,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5.3.2.2,招标方式及程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标。,建设工程的决标包括,开标,、,评标,和,定标,三个过程。,5.3.4,建设工程决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应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5.3.4.1,开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违反法律:,(5),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5.3.5.5,中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责任,5.4,工程建设监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不属于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5.4.1,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1),国家重点工程,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工程项目;,(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5.4.2.1,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工程建设监理的中心任务是,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控制和建设工期控制,。,5.4.4,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内容,5.4.5,建设工程监理各方的关系,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最主要的当事人业主、监理单位及承包商三方的权利义务是通过业主与监理单位及业主与承包商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来约定的。,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承包,发包合同关系,业主与监理单位的关系,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的关系,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5.5.1.1,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1,)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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