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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三)婚姻家庭法对象的内容,1,.,婚姻家庭的人身法律关系。,指在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之间,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而与,身份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2.,婚姻家庭的财产法律关系,。,指在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身份主体之间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家庭法(三)婚姻家庭法对象的内容,婚姻家庭法,(三)上述两种关系之间的关系。,婚姻家庭的,财产法律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是,依据,人身法律关系而发生,的,人身关系消灭,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也随之消灭。,婚姻家庭法(三)上述两种关系之间的关系。,第二节 亲属制度,一、亲属的概念,指由,法律确认,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行为而产生的,相互之间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一)亲属特征,婚姻关系。指婚姻成立、效力和婚姻终止关系。,家庭关系。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节 亲属制度 一、亲属的概念,亲属制度,二、亲属特征,身份和称谓相对固定。因自然血缘联系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不能解除;,例外:,因,婚姻、拟制,形成的亲属,可因离婚或收养解除而解除。,产生原因特定。,因婚姻、血缘关系、法律拟制而产生。,法律拟制的亲属,是指基于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法律认可主体之间互为亲属,如因收养成立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扶养关系而发生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均被我国法律确认为拟制血亲,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亲属制度 二、亲属特征,亲属制度,三、亲属分类,配偶。男女因婚姻成立而互为配偶,是亲属关系的核心,是发生血亲、姻亲的源泉;,血亲。,a.,自然血亲。,b.,拟制血亲。由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在我国仅限于两种:,1,、养父母与养子女;,2,、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亲属制度 三、亲属分类,亲属制度,三、亲属分类,姻亲。指的是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除外。,包括:,A.,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嫂、姐妹夫。,B.,配偶的血亲。如公婆、岳父母。,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连襟、妯娌。,D.,血亲配偶的血亲。如继兄弟姐妹、亲家。,亲属制度 三、亲属分类,亲属制度,四、,直系亲、旁系亲,1,、直系亲。,直系血亲。它指与己身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和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即父辈与子辈,包括拟制血亲)。,直系姻亲。它指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血亲。,2,、旁系亲。,旁系血亲。它指除直系血亲外,与己身同出一源的血亲。如兄弟姐妹。,旁系姻亲。它指旁系血亲的配偶、配偶的旁系血亲。,亲属制度 四、直系亲、旁系亲,亲属制度,四、我国,婚姻法中“代”数的计算,1,、直系血亲代数的计算。,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下数,2,、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代数,两边相等取一边,不等取代数大的一边。,亲属制度 四、我国婚姻法中“代”数的计算,亲属制度,五、血亲的发生和终止,1,、自然血亲的发生和消灭,。,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唯一的原因,自然血亲的身份和血缘关系,除一方死亡而外,不因任何人为条件而消灭。注意:离婚子女纠纷争的是抚养权,血亲关系不因离婚而消灭,。,2,、拟制血亲的发生和消灭。,养父母和养子女,。,因收养而成立,除因一方死亡而消灭外,还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A,、成立原因。因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与继父或继母结婚,且受继父母抚养教育。,B,、消灭原因。,a,、因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消灭;,b,、因未成年的继子女因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离婚,生母或生父将继子女带走,继父母终止对继子女的抚养,而双方形成的抚养关系消灭。(抚养成年的不消灭);,c,、协议解除;,d,、诉讼解除。,亲属制度 五、血亲的发生和终止,亲属制度,五、姻亲发生和终止,1,、姻亲关系的发生,。,姻亲关系因中介婚姻关系的发生而产生,。,2,、姻亲关系的消灭。,问:姻亲关系是否因中介婚姻的中止而消灭?,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姻亲关系的终止原因并无规定,按照民间习惯,离婚似应作为姻亲关系终止的原因,而配偶一方死亡后是否继续保持姻亲关系,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亲属制度 五、姻亲发生和终止,什么是婚姻?,在社会学上,,婚姻泛指男女之间的结合,一方到另一方家落户成亲,形成人际间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是在道德观念上约定俗成的一种人际关系,在法学上,,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确立的,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受特定民事法律规范(即婚姻法)调整的一种法律关系,,包含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两部分内容,。,剥离道德层面来看,,婚姻就是两个人为一起生活订立的合法契约,本质上就是用于明确婚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特定社会盟约。,说得更直白些,,在法律上,婚姻就是一份合同,。,而结婚就是订立合同,离婚就是解除合同,,而这份合同的内容就是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这可就和大家观念上的婚姻有很大的差别喔,法律上的婚姻可是,没有花前月下,的浪漫,,没有青梅竹马,的温存,它有的只是一层冷冰冰的合同契约关系。,什么是婚姻?在社会学上,婚姻泛指男女之间的结合,一方,第三节 婚姻关系的成立和消灭,一、婚姻法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保护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重婚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的形式。主要分两种:一是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形成的重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未办结婚登记,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重婚的法律后果。,a,、民事后果:宣告重婚无效,因重婚离婚,须承担赔偿责任;,b,、刑事后果: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男女平等原则。,第三节 婚姻关系的成立和消灭 一、婚姻法基本原则,二、有效婚姻成立的条件,实质要件,必须是异性男女;,婚姻自由,即双方自愿达成婚姻合意;,达到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即不得重婚;,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没有代数限制)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患有不得结婚的疾病;,双方共同生活时,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后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要件时起算。,注意:,结婚的实质要件里没有,“,爱情,”,,法律并不管双方是否是因为,“,爱情,”,而结婚,但,“,爱情,”,走到尽头被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却是诉讼准予离婚的必要条件。,形式要件,双方必须亲自办理结婚登记,完成登记,领取结婚证(,成立事实婚姻的除外),问:,2012,年,,20,岁的,L,男和,20,岁的,H,女在老家摆了酒宴结婚,并自此生活在一起,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因小孩要上户口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请问在法律上他们是哪一年结婚的?,二、有效婚姻成立的条件,三、事实婚姻,1,、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有互为配偶的目的性和共同生活的公开性;,2,、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3,、未办理结婚登记,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4,、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婚姻登记条例颁布之日);,5,、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相同效力。,三、事实婚姻 1、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有互为配偶的目的,三、同居关系,1,、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同居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生活,,在民法上,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注意:为打击重婚,符合条件的,,在刑法上仍可认定为事实婚姻,。,2,、同居关系的法律效果:,如双方均无配偶,一方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否则法院应受理,并依法判决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与生父母有父母子女关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为,按份共有,,,一方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同居者互不享有配偶权。,三、同居关系 1、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同居行,四、无效婚姻,1,、,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可补正,如有配偶一方已与原配解除婚姻关系),(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不可补正),(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可补正,病已痊愈),(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可补正,已达法定年龄),注意:法律对无效婚姻情形的列举,是封闭式的,,,除此之外,均不属于无效婚姻,,2,、,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例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郭丽丽为和张帅帅结婚,就偷拿与其长得极像的姐姐郭美美的身份证与张帅帅办理了结婚登记。,3,年后,郭美美去办理结婚登记时却告知其已和张帅帅结了婚。此时,郭美美能到法院申请宣告其与张帅帅的婚姻关系无效吗?,答案:不能,因为这不属于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之一,但可以走行政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四、无效婚姻 1、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1,、婚姻当事人;,2,、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特定的近亲属,基层组织(仅限重婚情形),最后期限:夫妻一方或双方死完后一年内,1,、,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且申请后法院必须审查,不允许撤诉;(注意:民政部门无权),2,、法院适用特殊程序:,婚姻效力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不适用调解;涉及子女及财产问题属于诉讼案件,可以调解,可以上诉,并与婚姻效力分别裁判。,2,1,3,五、无效婚姻的宣告,须经申请,须在法定期限内,须经法院宣告,4,宣告无效的法律效果,1,、婚姻自始无效;,注意:在被宣告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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