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五章 商业名称,基本要求和重点,基本要求:,1,、商业名称的概念及特征;商业名称的取得与废除;商业名称的种类;商业名称选定的原则,2,、商业名称权的概念及特征;商业名称权的构成;商业名称权的保护。,重点内容:商业名称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商业名称与商号的关系;商业名称的构成及商业名称权。,第一节 商业名称概述,一、,商业名称的概念,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为表明不同于他人特征而使用的名称。,商业名称类似于自然人的姓名,商事主体通过使用商业名称,可以同其他商事主体相区别。,我国商业名称包括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字号。,二、商业名称的法律特征,1,、仅仅是一个名称。即名称本身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同于商主体。,2,、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标志。,3,、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4,、是一种重要的商业和市场资源(商誉);,5,、是特定营业的无形资产,可以继承、转让,也可以作为投资使用(英美法将之归入工业产权)。,三、商业名称与商号,(,1,)商号:从习惯上讲,是对商业名称的一种传统称谓,而且主要用于个体和独资企业。,(,2,)现代趋势:以商业名称替代商号。如台湾修改商业登记法,改,“,商号,”,为,“,商业名称,”,;不过有些国家(如德国),两者可以通用。,(,3,)关系:包含关系,商号是商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之一,并且是核心部分,也称为字号。,四、,商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属于一定的经营企业的特种商品或产品的标记,适用商标法,而不适用商法中有关商业名称的法律规定。,联系,:都属于绝对权,都具有财产性,都可以有偿转让,现实中存在重叠。,区别,:,(,1,)性质不同:前者表征主体,属名称权,后者表征商品,属知识产权;,(,2,)年限限制:前者无,后者有;,(,3,)地域效力不同:前者限于一个地区,后者及于全国;,(,4,)形式不同:前者只能用文字,后者可以选用文字、图形或二者的结合;,(,5,)法律制约不同:前者强制注册,后者分为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两种;,(,6,)效力不同:前者具有宣示效力和创设效力,后者仅具有宣示效力。,(,7,)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有一个商业名称,但可以有多个商标。,第二节 商业名称的构成、选定和取得,一、,商业名称的构成,商业名称的构成是指商业名称应当由哪些要素组成。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商业名称必须具备下列几个要素:,1,、地名,2,、字号,3,、行业或经营特点,4,、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二、,商业名称的选定,(一)商号选定的几种立法原则:,1,、商号自由原则,2,、商号真实原则,3,、折衷主义原则,4,、我国,商号真实原则,。,1,、商号自由原则,法律不予限制,同时商号与主体的姓名、商事经营的种类与范围没有关系,商号的内容完全由商主体任定。主要是没有要求商号的内容与商主体和商行为有密切联系,但法律并不排除商号选定时有些内容禁止使用(美国、,日本,、英国等)。,2,、商号真实原则,商号选定必须反映商主体的真实状况,具体说就是,商号与商主体的营业种类、经营范围、投资状况等相一致。不可给公众造成一种假象或产生迷惑,否则法律禁止使用(法国等)。,另外,在没有表示出营业的实际状况的前提下,商号的选定以及商号的转让、继承都不被法律所承认。,3,、折衷主义原则,在选定新商号时必须与商人的姓名以及营业的实际相一致,对于业已存在的商号,可以转让、继承以及变更(德国)。,4,、我国,商号真实原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对商号选定的要求:,(,1,)商号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部分组成。,(,2,)商号应冠以商主体所在地的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州)或县(直辖县)行政区划的名称。,(,3,)某些商主体的名称可以不冠以所在地的行政区域的名称,包括:法律规定可以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字词的商主体;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商主体;外商投资的商主体。,(,4,)商号中的字号应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商主体可以使用本地或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域的名称作字号。一般分四段:主体所在地行政区域;具体字号;行业划分标准划分的主体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二),商号选定的限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1,、第,6,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比如,从其他行政管辖区转入的商主体等)。,2,、第,8,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3,、第,14,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2),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4,、第,15,条 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三、,商业名称的取得,现代各国对于商业名称通常是通过登记而取得,商业名称的所有人通过登记取得商业名称的专用权。,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一)商业名称登记的概念和种类,商业名称登记是指商事主体将其选定的商业名称依照法定程序,在登记机关办理注册手续。,商业名称登记的类型:,1,、创设登记,2,、变更登记,3,、转让登记,4,、废止登记,5,、撤销登记,(二)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商事主体就取得了该商业名称的专用权,发生以下几方面的效力:,1,、排他效力:是指商事主体取得商业名称权,就取得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排除他人登记和使用与该商业名称相同或相类似的商业名称的权利。,2,、救济效力:商事主体经登记而取得商业名称的专用权,如果其他主体侵犯其专用权,所有权人可以请求其停止侵害,如造成损失则可要求其赔偿损失。,第三节 商业名称权及其保护,一、,商业名称权的概念,商业名称权,即商业名称专用权,是指商业名称经登记,商业主体即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有使用的权利。,商业名称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二、,商业名称权的特征,商业名称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工业产权的一般特征,商业名称权具有以下特征:,1,、地域性,2,、公开性,3,、可转让性,4,、时间上的无限性,三、,商业名称权的权能,商业名称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权能:,1,、专有使用权,2,、许可使用权,3,、商业名称变更权,4,、商业名称转让权,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