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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荆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吕义军,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规标准体系,2,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制体系建设,目录,目录,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制度,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和完善,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民爆物品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已进入“良性循环”。,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6号),2、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6】70号),3、工业雷管编码通则(GA441-2003),4、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WJ9050-2006),5、关于贯彻执行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有关事项的通(科工爆【2006】474号),6、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公告【2006】1号),7、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建设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2007),一、国家、部委法规标,准,第一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规标准体系,8、公安部关于对办理涉及硝酸铵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8】1号),9、关于做好淘汰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相关工作的通知(科工爆【2008】203号),10、公安部关于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许可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8】2号),1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 837-2009),12、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38-2009),13、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09】358号),14、关于进一步加强雷管壳及加强帽等制造雷管原材料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安【2009】372号),15、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T 848-2009),16、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有关,事项通知(公治【2009】627号),第一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规标准体系,17、关于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0】181号),18、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GA 921-2010),19、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1】192号),20、关于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1】512号,21、公安部关于对空包弹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1】3号),22、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工信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令第21号),23、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24、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 991-2012),25、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实事项的通知(公治【2012】240号),第一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规标准体系,27、关于将硝酸铵纳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强化流向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治明发【2012】442号),28、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安【2013】61号),29、关于加强散装炸药流向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治明发【2013】618号),30、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治【2013】669号),3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32、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第一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规标准体系,1、湖北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鄂公安规【2009】2号,2、关于切实加强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厅治安【2011】12号,3、关于认真做好矿山企业民爆物品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公传发【2012】198号),4、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鄂公安规【2012】8号),5、关于对煤矿技改矿井能否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厅治安【2013】255号),6、湖北省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厅治安【2014】6号),7、全省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鄂公通【2014】,8、全省矿区爆炸物品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鄂公通【2014】69号),9、关于传发全省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师资名单的通知(鄂公传发【2014】1180号,二、省公安厅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准,第一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规标准体系,第一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规标准体系,壹,贰,三、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准,1、立法法,2、行政许可法,3、合同法,4、公司法,5、劳动法,6、劳动合同法,7、煤炭法,8、安全生产法,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0、矿山安全法,11、煤矿安全规程,管理机制,即能保证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制度体系。从建立管理机制入手形成对民用爆炸物品科学有效的管理,是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出路,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建立管理机制,落实监管措施,达到最佳执法状态。,对民用爆炸物品“物”的管理机制,对涉爆从业人员“人”的管理机制,强化隐患治理,检查处罚并重运行机制,民爆物品从业单位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领取、发放、使用、清退回库等各个环节及所涉及到的民爆物品都应视为“物”的管理,公安机关应按照职责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管控措施,把好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审批、储存、使用三个关口,即“审批关”、“储存关”、“流向关”。,一、对民用爆炸物品“物”的管理,准,第二节: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制体系建设,公安机关依照民爆条例规定,对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等五个方面实施行政许可。,(一)、严格审批管理,把好民爆物品“审批关”。,第二节: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制体系建设,省级公安机关,核发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地市(州)级公安机关,核发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县级公安机关,核发民爆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1、各级公安机关民爆物品管理行政许可权限,第二节: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制体系建设,民爆物品从业单位依法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安机关报告从事相应从业活动的资质、基本活动、民用爆炸物品交易流向等三类基本情况的治安管理要素信息,由公安机关登记、备查、纳入日常管理,并作为申请后续从业活动许可的依据。备案资料能够证明备案单位具备相关资质和管理条件的,即可开展从业活动,公安机关不再设置审批事项。从业单位相关从业活动依法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备案不属审批事项,不得设置审批条件,。,2、民爆物品从业单位需备案的情况,(,1)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备案(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备案),(2)爆破作业合同备案(签订合同3日内备案),(3)爆破作业项目备案(作业结束15日内向省厅备案),(4)民爆物品交易备案(销售、购买成交3日内备案),(5)民爆物品进出口情况备案(进出口交易成立即应备案,无具体时间限制),以上备案(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外)应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有储存必有运输,民爆物品运输到储存库后,运输环节即结束,其周期较短,应严格遵守国家及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开展运输活动。而储存环节周期较长,发生事故(件)的风险较大,公安机关管理难度相对购买和运输环节要大一些,应重点监管。,1、民爆物品储存库类型,地面库 洞库 井下库 覆土库 可移动库 临时库(作业现场),2、民爆物品从业单位储存库管理权限,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爆物品使用单位的储存库实施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爆物品从业单位储存库治安防范实施管理,(二)、严格库房管理,把好民爆物品“储存关”。,第二节: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制体系建设,民爆条例规定,民爆物品流向由公安机关实施监控。所谓流向监控,是指通过民爆物品流转环节的台账登记备案、雷管编码打号、制作采集登记标识、信息系统应用等手段,实时掌握物品的流转轨迹和现实状况,使其始终处在有效监控之下。这一环节,实际上也包含了爆破作业现场这一管理难度最大的末端使用环节。因此,把好流向监控管理关,也是民爆物品封闭管理这一核心制度能否落实之关键所在。,流向登记制度具体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1,)民爆物品流转环节的台账登记,(2)银行账户交易记录,(3)销售、购买备案,(4)登记标识,(5)制作采集登记标识、信息系统应用,(三)、充分利用民爆信息系统,把好民爆物品“流向关”。,第二节: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制体系建设,纳入民爆物品治安管理范畴的从业人员包括单位负责人、爆破作业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大类,即单位主要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初、中、高级)、“三大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含仓库守护人员)、交易业务负责人、专职销售人员等。公安机关对民爆物品从业人员管理应做到“三合格”,即“背景审查”、“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合格。,(一)、严格背景审查,严把,“,入口关”,四大类人员要全部进行背景审查,审查重点是爆破人员和仓库守护人员。经公安机关背景审查的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经民爆物品从业单位背景审查的人员:企业中能够接触到民爆物品的岗位作业人员。,二、对民爆物品从业人员“人”的管理,第二节: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制体系建设,(二)、严格岗前培训,严把“培训关”,两类从业人员需培训:一是爆破作业人员,由企业自行培训、委托专门培训机构或行业协会培训,公安机关考核;二是其它涉爆岗位人员,由企业自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其中,治安保卫负责人、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含仓库守护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应报公安机关备案。,(三)、严格考试面试,严把“考核关”。,按照公安部相关规定,运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对“三大员”进行考试考核,凡是背景审查和考核不合格人员,一律不得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第二节: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制体系建设,杜绝流失和公共安全事故是民爆物品治安管理的核心要求,也是现场监管工作最重要、最务实的原则。公安机关监管民警应始终把握住监管职责,主动熟悉和掌握具体规定,迅速进入角色,提高现场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除患在先,依法严厉处罚。通过提高违法成本促进涉爆企业加强自我管理,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提高监管工作效率。,三、强化隐患治理,检查处罚并重运行,(一)、监督指导,落实管控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日常检查工作,可以采取常用便捷检查方法“一对”、“二看”、“三试”、“四算”法。,一“对”。,核对许可或备,案信息。,二“看”。,一看爆破物品封闭管理现状,即存放的库房、容器、部位,运输流转路线,接触的人员,不间,断,看守情况;二看自动储存记录,如视频监控记录、报警日志等。,三“试”。,一试入侵探测及其报警的可靠性;二试视频监控范围和清晰度;三试紧急通信的可靠性。,四“算”。,一算实有库存数与流向登记台账结余是否相符;二算明细账的入、出、存结果是否正确;三算流向登记台账的要素信息登记是否做到及时、全面、准确、有效;四算流向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地采集报送。,第二节: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制体系建设,(二)、除患优先,严厉执罚,督促隐患整改到位。,第二节: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制体系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民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犯罪行为,刑事处罚:,刑法,违反民爆条例相关规定,有下列27种情形可依法处罚,(1)、非法购买、运输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对单位处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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