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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1,一、公司章程现状及地位,现实生活中,大量公司设立时采用工商局的章程格式文本作为本公司的章程,导致公司章程不适应公司的个性化需求,本来应由公司章程进行规范明确的事项,在具体个案的纠纷中,在公司章程中却没有相应的规定,使得纠纷陷入僵局,阻碍了公司管理运营效率,增加了公司自身解决纠纷的难度和成本。,1一、公司章程现状及地位 现实生活中,大量公司设立时采,2,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监高具有约束力,董监高执行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监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处理涉及公司的法律事务如出资纠纷、股东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资产并购纠纷、公司担保纠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侵权纠纷等等案件中,评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据法,除了公司法本身之外,还要看公司章程是如何规定的,公司章程起到审理涉及公司纠纷尤其是公司内部纠纷的准据法的作用。,公司法,中直接提到公司章程的条文就高达,70,多处,其它间接相关的条文更是充斥于整个公司法体系当中,充分体现了,公司章程是作为“公司宪章”的重要地位。公司章程在公司自治中的重要作用。,2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监高,3,二、公司法有关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公司法第八十二条,公司法,以菜单方式规定了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但是对于这些事项具体如何规定即具体文本如何拟定,在公司法中并没有答案,这就给公司章程自治留下空间。,3二、公司法有关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法第二十五条,4,三、公司章程自治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章程中的规定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章程有规定以章程规定为准,章程无规定从公司法规定(立法表述为:“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公司法授权章程规定,章程无规定公司法也无规定(立法表述为:“由公司章程规定”),3,、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4三、公司章程自治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 章程,5,四、允许通过公司章程进行规定的事项,总则部分:,1,、,NO,。,13,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出任人选,2,、,NO,。,16,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经营意思决定机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5四、允许通过公司章程进行规定的事项 总则部分:,6,有限责任公司,3,、,NO,。,35,规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优先认缴出资,4,、,NO,。,40,规定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5,、,NO,。,42,规定召开股东会时应提前多少天通知全体股东,6,、,NO,。,43,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7,、,NO,。,44,规定公司法规定事项以外事项的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6有限责任公司,7,8,、,NO,。,45,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9,、,NO,。,46,条 规定董事的任期(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10,、,NO,。,47,规定公司法规定的十项职权以外的董事会的其他职权,11,、,NO,。,49,规定公司法规定事项以外的事项的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12,、,NO,。,50,规定公司经理的职权,13,、,NO,。,51,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7 8、NO。45 规定董事长、副董事,8,14,、,NO,。,52,规定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15,、,NO,。,54,规定公司法规定的六项职权以外的监事会的其他职权,16,、,NO,。,56,规定公司法规定事项以外的事项的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8 14、NO。52 规定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9,17,、,NO,。,71,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的具体人数和其中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18,、,N0,。,72,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具体方式、程序和限制,19,、,NO,。,76,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继承问题,9 17、NO。71 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10,股份有限公司,20,、,NO,。,101,规定除公司法规定的五种情形以外的其他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21,、,NO,。,105,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是否必须经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以及重大资产的界定。,10股份有限公司,11,两种公司形式并用的,22,、,NO,。,170,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办法,23,、,NO,。,181,规定营业期限届满之外的公司的解散事由,24,、,NO,。,217,规定除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之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的具体人员。,11 两种公司形式并用的,12,改变千篇一律的公司章程形式和内容,根据公司的特点和股东的要求进行章程的个性化设计,明确公司法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预防公司经营中的潜在法律纠纷和僵局,是公司治理的需要。,12 改变千篇一律的公司章程形式和内容,根据公司的特点,13,五、章程自治范围内的股东知情权保护,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上述较大的自治空间,但是在公司章程自治范围内,是否存在大股东利用股东优势地位,限制或者剥夺小股东的知情权呢?,如:章程中将股东会的职权由“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修改为“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单项重大投资(达净资产,15%,以上的)。,章程中约定“出资额在,10%,以下的股东不享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对于类似限制或者剥夺小股东的知情权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13五、章程自治范围内的股东知情权保护 公司法,14,对于公司章程的性质,两大法系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和认识角度,由“契约论”和“自治法规论”之说。英美法系公司法学者从契约论的角度,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董事及高关人员订立的合同;而大陆法学者尤其日本公司法学家,则从团体法角度,认为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规。,“契约论”以内部化视角解释了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和效力来源,而自治法规论则是以外部化化视角强调了章程的整体效力和权威地位。,公司章程性质,14 对于公司章程的性质,两大法系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和认,15,我的观点:,对于公司章程的性质认识还应放在对于公司本质(人合性与资合性)这一大的背景下进行理解,更为合理。,从公司章程内容对公司内部形态和运行机制上特别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高较强的约束力,而对外认为章程是公司内部关于公司权利义务配置所达成的合意较为合理。,15我的观点:,16,能否赋予章程在知情权上的自治空间,应区分公司设立前和设立后两种不同的阶段。,16 能否赋予章程在知情权上的自治空间,应区分公司设,17,公司设立前,公司章程可以视为全体股东的意思表示,如果个别发起人(小股东)认为将要确定的公司章程限制了其知情权,他可以拒绝成为公司股东,用“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17 公司设立前,公司章程可以视为全体股东的意思表示,如,18,公司设立后,对公司章程限制知情权的情况,应区别三种不同情形:,1,、同意继受公司股权的新股东应视为同意原公司章程对知情权的限制;,2,、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修改章程,对知情权另行约定进行限制;,3,、大股东利用其在股东会上的控制权通过修改章程限制小股东知情权。,18公司设立后,对公司章程限制知情权的情况,应区别三种不同情,19,对于前两种情形都是所有股东的一致意思表示,只要不存在欺诈和胁迫或其他法定无效情形,就应当认可章程自治的效力,允许章程对股东知情权进行限制。,需要严格限制的是第三种情形。按照多数决修改制定的公司章程,显然无法放映异议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异议股东来说,章程不是“自治”,而是“他治”。这种章程意思表示不是小股东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效力是存在极大瑕疵的,甚至是无效的。,19 对于前两种情形都是所有股东的一致意思表,20,六、总 结,从保护公司正常经营、提高公司管理运营效率、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充分鼓励、尊重公司章程自治。允许发起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前通过章程自治约定对股东(包括大股东、小股东)行使知情权作一定的限制,也应当允许在公司设立后全体股东通过一致同意变更章程来限制知情权,但应当绝对禁止大股东在设立之后利用其在股东会上的控制权通过修改章程来限制小股东的知情权。,20六、总 结从保护公司正常经营、提高公司管理运营效率、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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